郑州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鲁山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下穿焦柳铁路防护工程沉降观测监测辅助工作业务外包”采购项目(代询价文件)
受郑州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对下列物资进行公开询价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项目名称:郑州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鲁山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下穿焦柳铁路防护工程沉降观测监测辅助工作业务外包”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WZGS-2411311
三、询价物资一览表:(详见询价物资一览表)
四、潜在报价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服务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资质:
1.不存在国铁集团信用评价、抽样检验、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投标人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具备涉铁工程监测辅助工作能力;
5.人员要求:数量不少于4人,人员必须为单位正式员工,提供不少于3个月社保证明,相关单位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是否需要履约保证金
1)是;
2)保证金金额:成交金额2%
3)履约保证金收取、保存、返还等要求: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要求,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
五、合同条款要求:
5.1合同签订有关事项
5.1.1★合同约束的主要条款:详见合同第三条。
合同签订主体: 郑州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结算单位: 郑州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5.1.2★合同履约期及相关要求:见合同第四条 。
5.1.3★合同约束验收条款:见合同条款第五条 。
5.2合同模板
监测辅助工作外包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甲 方(铁路方): 郑州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光为
住 所: 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南路140号 中心实验楼510房间
乙 方(外包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签订地点:
甲 方(铁路方): 郑州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光为
住 所: 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南路140号 中心实验楼510房间
乙 方(外包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及上级单位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业务外包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业务外包项目
甲方将 辅助工作 外包给乙方。
第二条 业务外包的具体内容
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组织辅助人员完成监测点、监测网的布设工作,并确保监测网数据稳定。
2.乙方负责作业过程中交通工具、水泥、砂等各种可见和不可预见的零星材料 。负责协调和排除作业过程中的干扰。
3. 乙方负责观测墩的设置、维护、障碍物的清理 。
第三条 业务外包的工作标准、要求和验收标准及方法
工作标准: 符合相关规范
工作要求: 根据现场情况,按照甲方要求完成
验收标准及方法: 《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01-2009);《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201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 2897-2006);《公路与市政工程下穿高速铁路技术规程》(TB10182-2017);《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 T24356-2009);《临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测技术规程》(TB 10314-2021 J2906-2021)
第四条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满足规范停止监测条件 日止。
履行地点: 郑州局管内 。
第五条 业务外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业务外包费用为以下第 2 种:
1.总价(含增值税)大写 / 元整(小写:/元)(其中不含税价 / 元,税率 / %,增值税 / 元)。实际支付金额以扣除违约金及核减考核金后金额为准。
2.总价 / 元整(小写:/元)(其中不含税价 / 元,税率 6 %,增值税/.00元),由于涉铁工程不可控因素较多,为控制风险,该费用包干使用。
(二)验工计价
根据甲方(发包方)结算回来的项目和金额,对乙方承担的项目配合工作进行验工计价,并根据验工计价金额进行结算。
最终结算金额以扣除违约金、核减考核金及根据国家政策变化(税收、社保等)调整相关费用后的金额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外包人员如发现及防止安全突出隐患和安全隐患的,按照奖励文件给予奖励并由甲方额外据实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
(三)支付方式
甲方每 次 (次/月/季度/半年)向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业务外包费用,具体在收到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 30 日内完成。
(四)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郑州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3XECW64W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铁路支行
银行账号: 1702020919200341101
单位地址: 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南路140号中心实验楼510房间
电 话: 0371-68322033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五)发票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 5 日内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甲方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的,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处理,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明确乙方业务外包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有权对乙方的业务外包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根据检查考核情况确定是否核减业务外包费用。
(二)有权要求乙方将员工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岗位任职资格证照等能够证明员工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后交甲方备案。
(三)乙方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1.不能提供真实有效地身份证明或岗位任职资格证照的。
2.违反规章制度、作业标准、职责要求、劳动纪律的。
3.工作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所负责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的。
4.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5.其他行为: \ 。
(四)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业务外包工作,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应工作,并相应核减乙方的费用。
(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资质及相关许可证照,并向甲方提供有关营业执照、许可证照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将与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交甲方备案。
(三)根据甲方工作需求,选派符合要求的有相应工作资格证照的员工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提供业务外包服务,并将所派员工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岗位任职资格等信息资料和劳动合同原件送交甲方查看,乙方要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乙方同时承诺不派出或使用童工。如遇员工变动时,乙方应及时将变动后人员资料上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变动。
(四)应当根据业务外包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岗位职责要求,严格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纪律。
(五)应当按照甲方生产要求,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各种适应性培训工作,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需要由甲方进行二次深入培训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做好培训工作。
(六)全面负责作业现场及乙方作业人员生活场所的安全管理,并负责作业人员的现场管理工作。乙方应当保证其作业人员服从管理,遵守铁路的各项安全规定,不准扒乘列车、轨道车,不得钻车、爬车、跳车,不得偷盗铁路器材,不得私自用火和野外用火。不准在车站停放的列车下传递工具和物品等,以免发生伤亡事故。出现突发性事件时,乙方应全力做好处理工作。如乙方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或违反规定作业导致甲方、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七)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员工的劳动保障及福利政策,同时承诺遵守甲方的包括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要求。
(八)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相关费用,并及时将社会保险缴付凭证和工资支付签收单加盖乙方公章后送交甲方备查。
(九)履行对其员工的管理义务和职责,教育其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承担其员工的工伤、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等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如乙方使用农民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当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2.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按照约定或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3.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4.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交甲方备查。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 乙方向 公司投保。
R不投保
(十二)乙方应依法合规用工,与进入铁路生产经营区域生产作业的人员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人员名单(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身份证号等信息)、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交甲方备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逾期支付乙方业务外包费,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书,自催款通知书约定的合理支付期限届满后甲方仍未支付的,甲方应自催款通知书中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所拖欠款项的利息损失,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质的,应向甲方支付外包费用 3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交其派往甲方工作员工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岗位任职资格证照的,应向甲方支付外包费用 3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拖欠员工工资,或未将其在甲方工作员工的劳动合同原件及社会保险缴付凭证、工资支付签收单加盖乙方公章送交甲方查看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履行该项义务,乙方仍未限期履行的,应向甲方支付外包费用 3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情形之一,应向甲方支付外包费用 3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员工追索劳动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因违约方行为造成守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业务外包范围、具体项目扩大或减少、服务标准调整,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补充或变更的,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后确定,签订补充或变更合同。
(四)甲方无故逾期支付乙方业务外包费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乙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质的。
2.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交其派往甲方工作员工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岗位任职资格证照的。
3.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拖欠员工工资。
4.乙方被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 5 次的。
5.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6.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能保持相关资质持续合法有效,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7.因乙方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六)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七)由于国家政策调整、甲方上级单位要求等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时或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九)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第十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南路140号中心实验楼
邮政编码: 450000
收件人: / 手机号码: /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
邮政编码: /
收件人: / 手机号码: /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郑州仲裁委员会铁路分会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 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叁 份。
第十五条 安全责任
双方安全责任见附件二。附件二为本合同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与补充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或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四)本合同所列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五)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六)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七)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安全管理协议
甲 方:郑州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 方:
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业务外包合同,乙方需要配合甲方在涉铁项目施工监测中进行辅助工作。为确保施工期间的铁路交通安全和施工的正常进行,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国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郑州局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安全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1.实施项目:/。
2.实施地点:郑州局集团公司管内。
3.实施期限:同主合同相关条款。
4.实施内容:监测辅助工作。
二、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2.《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3.《郑州局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4.《郑州局集团公司关于强化施工(维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5.《郑州局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施工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
三、安全防范内容:线路行车及相关人员、设备安全。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安全管理、车辆管理、设备安全管理、消防等甲方指定的有关管理制度、措施、办法等。
2.乙方应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电气化区段现场作业、消防方面的安全知识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并配发铁路场所作业证后方可上岗。
3.劳务人员不准担任营业线施工的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不准单独使用各类甲方所有作业车辆,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带领,不准劳务人员单独上道作业。
4.发现劳务人员因年龄过大或其他原因,造成身体状态不能满足安全工作需求的,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
5.乙方进行作业时应统一着装(防护服、帽)穿戴和使用符合铁路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佩戴胸卡,人、证要一致。乙方作业时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作业时要规范言行,遵章守纪;要加强对工具及备品的看护,严禁出现随意摆放、侵入安全线、掉入股道、刮碰列车等情况发生,作业完毕后立即清理,确保行车及人身安全。
7.乙方进入甲方的作业场所不得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后果的将由乙方负全责。
8.乙方要严格按照天窗上道计划作业,严禁无计划作业,同时规范从业人员作业行为,严格落实人身安全措施,并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9.乙方通过平过道时,横越线路必须做到“一站、二看、三确认、四通过”,严禁抢越股道。
10.因乙方原因影响正常行车,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1.乙方应保持作业人员相对固定,如劳务人员无法胜任甲方交派的工作或有人员变更时,乙方应首先告知甲方并提供新入职人员信息及安全培训考试情况,取得铁路场所作业证,并在甲方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2.乙方须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用品等相关制度,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在遵守本《协议》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国铁集团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规程、制度。
14.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本协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为合同一部分,具有同等协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协议附件一并执行。
六、本协议自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同主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应链安全协议
乙方郑重承诺遵守本协议所列事项,对所列事项负责。若有违反,乙方愿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责任。
一、网络安全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国铁集团和郑州局集团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乙方不得利用甲方设备及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网络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4.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网络发送垃圾信息、攻击其他网络和计算机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铁路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发现网络安全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甲方。
5. 乙方应视合同标的情况,采用可信或可控的产品开发、交付和仓储手段,建立核心部件的物流监督措施。
6.乙方不得触碰铁路网络安全三条红线。
7.乙方不得擅自在互联网搭建任何与郑州局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名称、人员有关的信息系统或测试版。
二、运行安全
8.乙方在生产环境开展项目实施或运维作业时,必须使用专用终端设备和正版工具软件,严禁私自将自有终端设备、移动介质接入铁路信息网络。
9.乙方在项目实施或运维中,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访问权限操作,严禁非授权访问和越权访问,不准账号共用和使用非法账号。
10.乙方在项目实施或运维中产生的操作系统密码、数据系统密码、应用系统后台管理等系统密码均应该设置为强密码,并以书面形式递交甲方。
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修改设备配置信息,确保在甲方人员全程监督下实施操作。
2.乙方不得以工作便利为由,擅自在信息系统中安装远程控制软件和开放端口。
三、数据安全
13.本协议所指涉密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如下信息:数据库文件、系统数据、技术文档、网络结构拓扑图、用户数据、业务数据等信息。
1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严禁乙方将甲方涉密信息的任何部分透漏给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其他目的,更不能上传到互联网。
15.未经甲方许可,严禁乙方带走从甲方得到的任何文档、图纸、资料、数据,以及载有甲方涉密信息的介质。
四、人员规范性管理
16.乙方委派的项目实施或运维工作人员,应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和甲方签署保密协议。对于可接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系统的人员进行从业调查,相关资料应在项目实施前交付甲方,并确保甲方涉密信息的安全。
17.乙方工作人员进出甲方机房,必须严格遵守机房管理制度及其它相关制度办法,并按照甲方要求登记备案。
18.在项目实施前乙方应对委派的项目实施或运维工作人员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升人员安全意识。
五、应急处置
19.乙方应制定项目实施期间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确保第一时间检测发现,第一时间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报告甲方。
20. 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应包含供应链安全,建立重要供应链产品或厂商的威胁情报机制,包括产品漏洞、供应链攻击等,明确相关方的沟通渠道和联系方式。
21.本协议做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本协议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终止
六、报价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文件费,只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须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收款人账号信息:
开户银行:郑州市工行郑州铁路支行
账 号:170 202 090 920 006 1218
收费标准:
代理服务费以成交人成交含税金额为计算依据,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规定,根据如下费率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
成交金额(万元) |
费率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1.7% |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
1.2% |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0.8% |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0.5% |
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
0.3% |
1亿元以上 |
0.1% |
小型项目代理服务费计算结果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代理服务费发票获取:缴费成功后,请将本单位开票信息(含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内容)电子版和手机拍照的缴费凭证电子照片,发送至zbdlfp@ztwz.com邮箱,便于索取服务费电子发票,发票联系电话:0371-56835832)。
1.时间要求:
(1)请于2024年11月23日17:00之前,通过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完成报名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将不具备本项目报价资格,须按流程进行供应商注册并获取询价文件。国铁采购平台已开通会员服务功能,发布了“关于开展国铁采购平台会员服务和收费工作的通知”。请报价人按照国铁采购平台首页中最新文件规定进行操作,以免导致报名无效。如有疑问,请通过010-95306-8进行咨询。
(2)于2024年11月26日17:00前,将纸质报价文件(一式三份,详见内容要求)以及存储有电子报价信息(详见附件2)的U盘密封到一个文件袋里密封后以快递或自送至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415房间(地址详见联系方式)。提交时间以到达时间为准,未进行密封处理或逾期提交的报价将不被接受。
2.内容要求:
将报价单原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资质证明、服务承诺以及前文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制成一式三份的报价文件。
3.格式要求:
3.1纸质版报价文件的每一项内容需加盖公章。
3.2电子报价文件名(附件2)命名格式:“XXXXXXXX采购项目报价单-单位全称或简称”;无电子报价的报价将不被接受。
3.3供应商必须按照“报价单”(详见附件)的格式对所列物资进行报价,不允许做任何的删除或变更数据表格名称及格式。报价单必须注明以下承诺“我方已仔细阅读本询价采购公告,承诺遵守本公告各项条款”,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电子版与纸质不一致的或未注明承诺的报价将不被接受。
4.收到已报名供应商的报价后,被视为报价人已同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核实过采购物资相关信息。
5.除非有特殊要求,我们不单独提供所需物资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路设施等情况,报价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联系方式:
询价人:郑州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冉工
电话:0371-68323053
代理机构: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报名联系人:安工
电话:0371-56835868
传真:0371-56835869
电子邮箱:ay23@ZTWZ.COM
双休日值班电话:0371-56100129(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编:450000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货站街142号(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院内1号楼415室)
八、采购规则:
1.符合本公告所有要求的前提下,以含税总价作为评审价格,经评审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将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时优选注册资本金最大的供应商。若不能按期供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供应商日常信用评价。
2.本次询价采购设有预算价,超出预算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九、其他:
1.本公告所称“报价人”并非指个人,而是参与询价采购的供应商。
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同时提供书面“企业规模类型的声明”,声明本企业的企业规模类型。未提供声明的视为未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履行主动告知义务,须承担相应责任。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