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5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六、十连(队)1.279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5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六、十连(队)1.279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1/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1507000733010049001
预算金额3359.06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中亿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郑先生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2025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六、十连(队)1.279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S1507000733010049001 标 段 编 号 :S1507000733010049001001 S1507000733003662001 招标人: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河农牧场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亿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2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4141.总则14142.招标文件17173.投标文件18184.投标20205. 远程不见面开标22226.评标23237.合同授予2424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4249.纪律和监督2525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525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929评标办法前附表2929第四章 合同文本格式5050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9090一、设计要求9090二、适用规范标准9090三、成果文件要求9090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9191一、投标函9393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494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9595四、投标保证金9696五、开标一览表9797六、投标服务类别清单(格式)9898七、工作方案及具体实施措施9999八、服务承诺书101101九、辅助资料表102102十、其他材料10710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和电子招投标平台地址:(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的公告。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称: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河农牧场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甘河农牧场 联系人:郎玉东 电话:13847055328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亿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河南省大学科技园(东区)18号楼B座5层501 联系人:郑先生 电话:13684759789
1.1.4项目名称2025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六、十连(队)1.279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1.1.5建设地点甘河农牧场分公司六队、十队
1.2.1资金来源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债和地方财政配套,投资总额:3359.06万元。 注:总投资额最终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下达文件为准。
1.2.2出资比例中央财政资金3069.60万元,自治区财政配套161.56万元,自筹资金127.90万元。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招标范围:2025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六、十连(队)1.279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地质勘察、地形测绘、初步设计及服务编制、施工图设计、根据需要配合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设计、年度计划编制等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包括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以及设计文件上报和设计文件审查期间、施工招标期间、施工期间、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等各阶段的服务工作,并提交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报告、图纸、概算等设计文件的纸质版本、电子版本、地形测绘资料、地质勘察资料,抗旱井、典型拟换填路基道路部分、规格以上建构筑物(较大:桥、函、过水路面,泵站、蓄水池)等要有地勘资料(具体以满足相关规范及实际设计需求为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并符合相关部门送审要求的相关文件。
1.3.2成果提交时间30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设计、审图方面的标准和规定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者【农林行业(农业工程)或(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专业)】乙级(含)以上或者【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乙级(含)以上; ②并且同时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勘察或水文地质勘察)】乙级(含)以上资质; ③并且同时具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或者【工程勘察专业(工程测量)】乙级(含)以上资质; ②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③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中应真实的反映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前(采用网上招标的应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前)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诚信库内信息披露栏上传电子件提交平台系统自动见证并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示相关信息。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洽谈小组)评审时以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投标人诚信库公示信息查询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采用网上招标的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行上传信息或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 2、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注:1、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前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财务资料、业绩资料、人员、诚信信用截图等在诚信库内上传提交平台系统自动见证并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示(采用网上招标的应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前),评标(评审)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在诚信库提交并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布相关信息为准。投标人应对其诚信库内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采用网上招标的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行上传信息或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2、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财务资料:近三年财务资料。 业绩要求:近三年完成类似项目的经验和业绩。 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其他要求:财务、业绩、信誉证明文件(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存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且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履行的。施工期间,设计人员应到达现场处理相关技术问题。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4.3资格审查方式及审查资料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在投标人系统内投标人信息管理里上传提交平台系统自动见证。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栏自动进行公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洽谈小组)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自动关联投标人诚信库内相关信息和投标人在诚信库提交系统自动见证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布相关信息为准。投标人应对其诚信库内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查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相应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企业财务、信誉、业绩资料等(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日前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实质性偏离、重大偏离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
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接受的针对投标文件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
3.3.1投标有效期6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公告要求自行选择缴纳保证金或开具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诚信信息库内投标人录入基本账户),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本项目招标公告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账户和到账时间交纳的保证金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必须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http://www.hlbeggzyjy.org.cn/TPBidder)全程在线开具电子保函。投标人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www.hlbeggzyjy.org.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电子保函系统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做好相应操作,投标人应自行在开标前将保函原件电子版提交至投标人诚信库-投标所需材料-其他投标用证明材料中并提交系统自动见证通过和在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栏自动进行公示并可查询。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查询投标人开具的电子保函,未在开标前递交的电子保函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投标人如采用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一致的保函。保函原件电子版在诚信库内上传提交平台系统自动见证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示(采用网上招标的应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前),评标(评审)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在诚信库提交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布相关信息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采用网上招标的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行上传信息或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招标公告 截止日期:详见招标公告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详见招标公告 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银行汇款回单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可简写)、标段编号。 说明: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平台系统内办理退还,平台系统将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存入账户,如因投标人存入账户出现异常,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注: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系统内核验投标保证金。开标现场如出现开标系统内核验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有异议或银行向平台系统推送投标保证金数据出现问题,开标活动暂停。由招标(采购)人代表前往投标保证金交纳指定银行柜台查询,并由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现场认定是否有效后,开标活动方可恢复进行。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3年度,2021、2022、2023年度(如2023年度审计未完成则提供2020年-2022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3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今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3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今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6.1签字和(或)盖章要求(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在指定位置亲笔签署姓名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
3.7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投标人需注意投标文件中设计方案上传大小符合要求。2、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 3 份及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 盘 1份(用于备案存档),未中标的投标人不需制作纸质投标文件。 3、纸质投标文件要求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直接打印(附二维码)、装订。 如与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所引起一切法律责任及不良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并记入诚信档案。 4.纸质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都要求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 3.7.3“签字和盖章要求 ”执行。
4.1.2投标文件封套及密封要求不要求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本项目为线上开标,投标人无需在开标现场解密(各投标人开标时间远程解密即可)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地点,在开标时间前,安装好数字证书驱动程序,提前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www.hlbeggzyjy.org.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在线上开标页面,按照操作视频完成开标程序。
5.2开标程序开标顺序: 1、投标人代表自行登录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系统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签到; 2、公布投标人;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电子保函进行查询; 4、投标人代表登录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系统自行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如超时不能解密带来的后果自行承担(解密时长为30分钟); 5、招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解密并导入; 6、开标系统自动唱标; 7、开标结束; 8、招标人对唱标结果签章确认; 1、关于投标人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开标流程及操作详见本项目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栏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或投标人于系统内自行下载的相关操作手册。投标人需自行仔细阅读上述附件。如因投标人未按上述附件进行准备工作出现异常,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30分钟且系统无法更改解密时间。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密投标文件,如因超时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解密而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不见面开标各投标人需提前做好收听开标流程及唱标的系统前期准备(在不见面登录页面右侧按照提示下载播放器收看开标视频,如电脑无内置音频播放器需连接音频播放设备收听唱标),以免影响开标。 4、根据《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5、若投标人首次参加本地区(呼伦贝尔市)项目,需提前检查驱动程序及确保CA锁可以正常解密投标文件;已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其他地区CA锁的投标人需提前做好CA锁互认工作(关于新办CA锁及CA锁互认详情咨询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若在开标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投标人则需在投标文件解密的30分钟内解决,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组成形式: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及招标人代表2人。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7.3.1履约担保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646,233.00元。 如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计划有调整(总投资额及取费标准比例),根据调整情况,双方以签订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合同额参照此次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同比例下浮。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10.2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10.3合同的签订
签订设计合同时,中标单位必须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签订。若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按要求按时到场签订设计合同,即视为违约,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
10.4特别说明
1.标段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所报标段招标控制价,有意扰乱市场的,经查后严肃处理。 3.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两家单位共用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视为串通投标,其所投的全部标段按无效标处理。
10.5中标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
10.6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7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8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9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相关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0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1其他补充内容
10.11.1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如上传的word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准,或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关于发布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电子招投标业务流程的通知》(呼公资交易发〔2017〕40号)文件规定执行。
10.11.2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
10.11.3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所需服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成果提交日期要求 1.3.1 建设规模及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服务期限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资格审查方式及审查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为准备和参加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报告编制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及时以匿名方式向招标人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回答。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指定版块澄清。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开标一览表 (6)投标服务类别清单(格式) (7)工作方案及具体实施措施 (8)服务承诺书 (9)辅助资料表 (10)其他材料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按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并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报价方式为总价报价。 3.2.2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报价包括投标人履行服务合同所需的全部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各种税金、投标人期望的利润、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和责任等。一旦中标,投标人除合同条款规定的调整要求。投标报价中所发生的费用缺漏项,以及由此引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并且不免除以缺漏项费用为理由的违约责任。 3.2.3投标人应该自已获取有关履行合同所需成本费用资料及影响或风险因素,并承担其相应风险,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予以提供这些资料。 3.2.4投标报价的价格固定不变,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投标人填报的投标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该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3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平台系统内办理退还,平台系统将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存入账户,如因投标人存入账户出现异常,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2.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限进入工程服务现场的; 3.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或服务期完成的; 4.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履行的; 5.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和出租出借资质等非法行为并经核实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并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并由投标人点击“同步诚信库”按钮,同步诚信库相关信息。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计划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并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被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不按招标人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从投标人基本帐户汇出或转出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予以密封、装订的;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报价清单),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上限的;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或授权委托人与报名时不一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到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设计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求的; (14)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5)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6)投标文件中未清晰标明投标人全称、账户、账号的。 (17)项目经理未在投标人注册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职称证书的除外); (18)投标文件中有调价函的。 (19)投标文件中报价清单部分单项报价之和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 (20)投标人被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中认定相互串通投标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1)其他法律法规等阐明的。 (22)踏勘记录(如要求)与施工现场情况不符。 5.远程不见面开标 5.1开标时间及要求 5.1.1投标人应熟悉《呼伦贝尔市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并提前设置不见面开标浏览器(设置流程详见《呼伦贝尔市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 5.1.2.《呼伦贝尔市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下载路径:http://www.hlbeggzyjy.org.cn/BidOpening/frame/helpcenter/commonquestion/handbook 1.7版本新点驱动(内蒙古互通版),下载地址: https://download.bqpoint.com/download/downloaddetail.html?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808&ZtbSoftType=DR 5.1.3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登录本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打开IE浏览器,输入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www.hlbeggzyjy.org.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开标时间准时参加网上开标。 5.1.4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如有异议(质疑),可在本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文字互动”对话框或“新增质疑”处在线提出询问。 5.1.5根据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文字互动”对话框的通知,投标人选择功能栏“解密环节”按钮进行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解密应自招标人(代理机构)点击“开标开始”按钮后30分钟内完成)。投标人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解密失败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1.6项目远程不见面开标活动结束时,投标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进行电子签章。投标人未签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5.1.7一个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投标。 5.2 开标程序 1、采用网上招标的,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应首先在开标系统内查询、审核确认投标人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审查确认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和招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在开标现场以各自的用户名和数字证书共同解密合格投标人(供应商)的加密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系统自动提取投标人上传并解密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系统采取语音自动唱标。语音自动唱标结束后由各投标人、招标人以各自的用户名和数字证书在系统内确认开标结果。 2、宣布开标后先关事宜。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采用网上招标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在评标系统内进行电子化初审、详细评审(打分,包括投标报价得分自动计算)。评标(评审)委员会必须核对评标系统内自动核算、汇总结果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及时与电子监察室人员联系,由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核实处理是否为系统问题。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一致
签字、盖章符合投标人须知及投标文件格式中关于签字盖章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证书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项目负责人符合投标人须知规定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具备有效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中应真实的反映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
信用记录查询情况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联合体投投人(如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2.1.3响应性 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工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价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投标报价:40分 设计方案:45分 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它评分因素:15分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五家时,计算评标基准价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评标基准价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计算公式A(评标基准价)=(A1+A2+…An)/n(n为有效个数,An为某有效投标报价)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1)设计方案(45分)对本项目难点和重点的理解与分析(8分)总体思路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包括总体思路,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和方法等。思路清晰、科学、明确,措施合理得8-6分;思路较清晰、较科学、较明确,措施较合理得6-3分;思路欠清晰、欠科学、欠明确,措施欠合理得3-1分。没有不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对本项目难点和重点的技术建议或措施(10分)包括项目的特征、技术指标与环境条件,工程任务及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影响本项目的关键和敏感因素,技术建议等。对各项工作理解充分、表述清晰,技术建议可行得10-7分;理解一般、表述较好,技术建议较合理、较可行得7-4分;理解不足、表述较含糊,技术建议较差得4-1分。没有不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工作内容、工作方案及计划工作量(10分)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方案及计划工作量,内容完整、方案合理得10-7分、一般得7-4分、差得4-1分。没有不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工作计划、进度保证措施(4分)工作计划和进度保证措施,措施合理得4-3分、一般得3-1分、差得1-0分。(保留两位小数)
质量管理措施(4分)质量保证措施,措施合理得4-3分、一般得3-1分、差得1-0分。(保留两位小数)
工程造价控制措施 (4分)工程造价控制措施,措施合理得4-3分、一般得3-1分、差得1-0分。(保留两位小数)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 (5分)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安排合理得5-3分、一般得3-1分、差得1-0分。(保留两位小数)
2.2.4 (2)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它评分因素(15分)企业业绩(9分)投标人近3年(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承担过类似本工程的项目业绩,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两者缺一不可),有一项得3分,最多得9分。 注:①设计合同必须提供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项目规模所在页; ②业绩有效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③业绩要求:近三年承包类似项目工程。(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计)。
财务状况(6分)近三年(2021-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上述三表齐全最高得6分,每缺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2分,扣完为止;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须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所有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年份三表均齐全即得6分,每缺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2分,扣完为止;如成立不满一年提供验资报告即得6分,未提供不得分。
2.2.4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40分)偏差率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得分(40分)投标报价满分40分。打分方法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40分,比评标基准价低1%减0.5分,比评标基准价高1%减0.5分(不足1%按比例计算,保留2位小数),最高扣5分。
条款号编列内容
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3.1.2废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B:废标条件
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前将评标过程中所需证明文件等资料原件电子版在诚信库内上传提交平台系统自动见证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示(采用网上招标的应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前),评标(评审)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在诚信库提交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布相关信息为准。投标人应对其诚信库内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采用网上招标的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行上传信息或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设计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46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及招标控制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4.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A3.2资格评审 A3.2.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A3.3响应性评审 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高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款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4.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价格折算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本章附件C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A4.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A4.3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汇总评标结果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汇总评标结果。 A5.2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2.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次序排列,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否决其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次序排列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A5.4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描述;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初步评审表; (5)资格评审表; (6)响应性评审表; (8)经评审的投标报价得分表; (8)详细评审表; (9)评标结果汇总表; (10)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1)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A6.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B1.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1.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B1.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B1.4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B1.5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B1.6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B1.7被责令停业的; B1.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B1.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B1.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B1.11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1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13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14在方案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1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16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17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 附件C: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计算方法 C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1.3和3.2.1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 C1算数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C1.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1.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C2报价得分计算 C2.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采用所用被宣读的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C2.2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C2.3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附表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家证号码签到时间
1
2
3
4
5
6
7
9
附表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5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5
6
7
8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5
6
8
9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5:设计方案评审记录表 设计方案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
2
3
4
5
6
7
8
设计方案得分合计A(满分)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6: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
偏差率
投标报价得分B (满分)
基准价
标底(如果有)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7: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
2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C(满分)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8: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评分项目分值代码投标人名称代码
1方案A
2投标报价B
3其他因素C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9: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委序号和姓名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1:
2:
3:
4:
5:
6:
7:
各评委评分合计
各评委评分平均值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文本格式 GF—2015—021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专业建设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河农牧场分公司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2025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六、十连(队)1.279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025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六、十连(队)1.279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呼农牧办发〔2024〕316 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2025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六、十连(队)1.279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地质勘察、地形测绘、初步设计及服务编制、施工图设计、配合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设计、年度计划编制等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包括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以及设计文件上报和设计文件审查期间、施工招标期间、施工期间、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等各阶段的服务工作,并提交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报告、图纸、概算等设计文件的纸质版本、电子版本、地形测绘资料、地质勘察资料,抗旱井、典型拟换填路基道路部分、规格以上建构筑物(较大:桥、函、过水路面,泵站、蓄水池)等要有地勘资料(具体以满足相关规范及实际设计需求为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并符合相关部门送审要求的相关文件。 招标范围:2025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六、十连(队)1.279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甘河农牧场分公司六队、十队 5.工程投资估算:3359.06万元。 6.工程进度安排: 。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现行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1.279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 2.工程设计阶段: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设计成果并审核通过,服务期直至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束。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2025年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河农牧场分公司第六、十连(队)1.279万亩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地质勘察、地形测绘、初步设计及服务编制、施工图设计、配合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设计、年度计划编制等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包括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以及设计文件上报和设计文件审查期间、施工招标期间、施工期间、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等各阶段的服务工作,并提交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报告、图纸、概算等设计文件的纸质版本、电子版本、地形测绘资料、地质勘察资料,抗旱井、典型拟换填路基道路部分、规格以上建构筑物(较大:桥、函、过水路面,泵站、蓄水池)等要有地勘资料(具体以满足相关规范及实际设计需求为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并符合相关部门送审要求的相关文件。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合同;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3.支付方式 。 4.关于支付方式的特别说明: (1)招标人对本项目的设计招标不进行投标补偿。 (2)设计人因项目建设现场服务产生的差旅费、税金等相关费用均包含在设计费中,招标人不进行额外补偿。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执肆份,设计人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设计人 3.1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工程设计资料 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投标函及其附录、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现行设计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函及其附录; 6、发包人要求(或称设计任务书); 7、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12个月 。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1.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3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设计规范; 3.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4.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私自更换。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以书面的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更换的,每发生一次设计人须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5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负责人,每发生一次设计人须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每发生一次须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5.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执行通用条款 。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满足国家及地方设计文件深度标准和施工图审查要求。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1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1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交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执行通用条款。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这; /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15天 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形式: / 。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 /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天前支付。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不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设计人。 14.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 / 。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 。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设计人须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设计合同。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执行通用条款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天内。 17.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起诉。 18.其他 / 。 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技术标准或规范,均应采用本行业最新版本)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设计委托书(含甲方对该项目的设计要求)1
2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1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均按国家标准要求量发图。
2
3
4
5......
特别约定: 1.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2.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项目组成员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设计费用分项名称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金额(元)备注
1
2
3
4
5
…………
合计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注: 1.招标人对本项目的设计招标不进行投标补偿。 2.设计人因项目建设现场服务产生的差旅费、税金等相关费用均包含在设计费中,招标人不进行额外补偿。 附件7 :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或规范,均应采用本行业最新版本) 一、设计要求 招标范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地质勘察、航测正射影像、地形测绘、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配合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设计、年度计划编制等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包括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以及设计文件上报和设计文件审查期间、施工招标期间、施工期间、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等各阶段的服务工作,并提交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含报告、图纸、概算等设计文件的电子版本、地形测绘资料等)及有关技术资料,并符合相关部门送审要求的相关文件。其中勘察方面要求:抗旱井、典型拟换填路基道路部分、规格以上建构筑物(较大:桥、函、过水路面,泵站、蓄水池)等要有地勘资料(具体以满足相关规范及实际设计需求为准)。测绘及设计依据:满足现行行业及国家规范,并满足本项目需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 三、成果文件要求 成果文件的组成:勘察报告、测绘成果、测绘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测绘成果提供文本、图纸文件等,初步设计成果提供CAD文件、图像文件、文本文件等,施工图成果提供CAD版。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根据要求人要求数量提供勘察测绘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勘察测绘报告装订成册、全套初步设计图文件装订成册、施工图按各专业自成卷册。 (2)电子版的要求:勘察测绘报告成果提供文本文件,初步设计成果提供CAD文件、图像文件、文本文件等,施工图成果提供CAD版。 (成果文件要求暂定,实际以中标后签订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一览表 六、投标服务类别清单(格式) 七、工作方案及具体实施措施 八、服务承诺书 九、辅助资料表 十、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根据你方招标工程招标编号为 的 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为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条件承包上述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工期为 天。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工作内容。 3、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被没收。 4、我方愿意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5、如由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书的约定与你方签定合同,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开始工作,开始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如违约,贵方有权中止我方合同,并选择其他单位中标。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7、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保证:一旦发生投标须知第3.4.4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由我方承担,我方的保证金将没收。 8、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中标的投标人。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投标人名称: (全称、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码: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法人身份证扫描件(正面)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反面)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和名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按规定,已于 年 月 日采用 方式递交了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担保。请贵方予以核实。 银行汇款回执出具的证明扫描件或保函 投标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开标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名称单位数据备注
投标总价总价:大写: ¥:
提交成果期限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质量标准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注:开标一览表应严格按本格式填写。 六、投标服务类别清单(格式) 投标报价表
序号项目类别费用(元)
1
2
3
...
成果提交时间
参加设计工作的全部人员数
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技术人员
备注
注:表中位置不够可以另附页 投标人: (单位全称、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七、工作方案及具体实施措施 1.总体设计思路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 2.对招标项目的重点、难点的技术建议和措施。 3.工作内容、方案及工作量安排及保证措施。 4.设计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 5.设计的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 6.工程造价控制及保证措施。 7.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8.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标,根据投标人各自情况与能力,自行设计编制。 表1:项目服务方案进度计划表(格式略) 表2:需要的其他图表(格式略) 表1项目设计方案进度计划表 (格式略,投标人自拟。) 表2 2.需要的其他方案 (格式略,投标人自拟。) 八、服务承诺书 (格式略,投标人自拟。) 九、辅助资料表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全称
主要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 务
投标人地址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成 立 日 期现 有 职 工 人 数
资 质 等 级 证 书等 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等 级: 证书号:
单位组织机构简介:
注:投标人需随此表附上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 (二)拟投入本项目设计的主要人员一览表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称专业拟担任职务
主要设计人员简历表
姓 名年 龄专 业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 同工程担 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系(科) 学制 年
为投标人服务时间
经 历
年~ 年参加过设计的工程项目名称及主要特点担任何职备注
说明:“主要人员”指实际参加本合同设计的人员。 投标申请人需随此表附上主要设计人员的职称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1、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十、其他材料 资格审查: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按照本章规定的内容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投标人必须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招标人将依据这些资料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并将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附到投标文件中,如前面已附,不重复放: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资质证书副本 5、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6、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各证照文件之间主体资格和实质性内容必须一致完整,无实质性缺陷,复印件必须是原件的真实复制,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并需加盖公章表示确认。业绩资料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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