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txcg-202105170102
预算金额13.94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5898809
中标公司长沙市尊和科技有限公司13.94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市天心区机关事务中心机关大院会议电子系统维保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CS-20210517010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机关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尊和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机关大院会议电子系统维保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1051701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机关大院会议电子系统维保服务采购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1 139400
 合计金额小写: 139400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叁万玖仟肆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机关大院会议电子系统维保服务采购

金额单位:元/年

序号

维保维修内容及部位

数量

单位

维保时间

维保次数

维保费用(元/年)

1

三楼大会议室LED显示屏及配套视频设备部分

2

6小时/次

2次/月

10500.00

2

三楼大会议室会议话筒系统及控制辅助设备

1

6小时/次

2次/月

14500.00

3

三楼大会议室会议音频系统及辅助设备

1

6小时/次

2次/月

20500.00

4

三楼大会议室会议灯光系统及辅助设备

1

6小时/次

3次/月

9800.00

5

九楼大会议室LED显示屏及配套视频设备部分

2

6小时/次

2次/月

8500.00

6

九楼大会议室会议系统及辅助设备

1

6小时/次

2次/月

21000.00

7

九楼大会议室会议音频系统及辅助设备

1

6小时/次

2次/月

9500.00

8

南栋五楼常务会议室LED显示屏系统及辅助设备

1

6小时/次

2次/月

2000.00

9

北栋五楼常委会议室LED显示屏系统及辅助设备

1

6小时/次

2次/月

2000.00

10

机关食堂LED显示屏系统及辅助设备

1

6小时/次

2次/月

2100.00

11

南栋西四楼视频会议室拼接屏系统及会议设备和辅助设备部分

1

6小时/次

2次/月

12000.00

12

机关食堂视频监控系统及辅助设备

1

6小时/次

2次/月

1000.00

13

机关大院广播铃声系统及辅助设备

1

6小时/次

2次/月

8000.00

14

行政审批政务中心视频监控系统及辅助设备

1

6小时/次

2次/月

16000.00

15

原工商局6楼会议室会议设备系统及辅助设备

1

6小时/次

2次/月

2000.00

合计

139400.00元/年,3年费用为418200.00元。

报价金额合计:

合计金额小写:139400元/年,418200元/三年。合计金额大写:壹拾叁万玖仟肆佰元整/年,肆拾壹万捌仟贰佰元整/三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6-05 —— 2022-06-04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天心区机关大院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上门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9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半年一付。成交人提供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 票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款项至指定账户; 如遇节假日则顺延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9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签订后,半年一付。成交人提供国家税务部门合同监制的正规发 票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款项至指定账户; 如遇节假日则顺延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汉门支行(长沙市尊和科技有限公司:800061397202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我公司承诺提供的备件全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 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我公司承诺整体项目质保叁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 如重大部件更换,双方另行约定。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我公司同意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我公 司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我方 原因造成的,由我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我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 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我方承担。
4、我公司同意本项目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 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 号文件规定,按政府采购简易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

2、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维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乙方维护保养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付款。

(二)义务

1、乙方在服务过程中,甲方有义务与乙方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

2、乙方服务完毕后,甲方有义务在维修记录上据实填写意见并签字、盖章。

3、甲方应做好维保设备的保护,教育员工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按期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及资料录入情况。

4、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按时向乙方支付维保费。

5. 在维保期内甲方如需增加安防设施、整改现有维保设备,需提前与乙方协商并承担费用。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

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维保设备运行的要求。

(二)义务

1、在协议期限内,乙方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应迅速组织维修人员确保在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并对设备进行整体维修。

2、乙方每月应安排工程维保人员对甲方维保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保,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乙方每月对维保设备进行检查、调试以及相关卫生清理工作,发现设备人为损坏或其它人为原因导致的故障,需及时以书面形式与甲方取得联系并尊重甲方的意见,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3、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的义务,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网络在线、电话等技术服务和支持。

4、在维保期内甲方维保设备如需升级,乙方免费为甲方安装,调试最新版本(不包含特别系统工程),并保证系统运行正常。硬件升级(如主板、显卡、内存、硬盘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保养维修前应事先通知甲方,在服务项目结束后必须有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如没有甲方代表签字认可,甲方有权视本次服务无效。同时应将维护人员身份在甲方备案。

6、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维保服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协议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按维保费用延误部分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的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乙方应当返工,如再次出现同种问题则支付当月维保费用1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系统在遇到特殊故障(大面积雷击、火灾等)情况下,需双方友好协商,系统恢复正常运行所需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服务所需的培训、人工、管理、财务、交通、差旅等所有费用。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天心区政府机关食堂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敦红巷11号
法定代理人: 盛春江 法定代理人: 师俐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杨林
电话: 0731-85898809 电话: 13908487795
传真: 0731-85898809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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