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绵阳联达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营销和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 绵阳联达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地: 四川省绵阳市。
债权总额: 24,626,098.67元人民币。(利息计算截止日:2017年4月30日)
一、基本情况
绵阳联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达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经绵阳市涪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姓名:李东翔。其中李东翔出资900万元,占比60%,吴德军出资600万元,占比40%。该公司属一家小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公司注册(办公)地址:绵阳市一环路南段45、47号2幢2-5-1。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线电缆、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通讯器材等,主要经营建材销售,职工人数1人。目前企业已停产经营。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24,626,098.67元,其中贷款本金20,000,000.00元,利息4,626,098.67元。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企业以第三人拥有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38号(B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自然人李东翔、吴德军、贺明珍。
三、担保情况
债务企业贷款以第三人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权:土地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38号(B宗)土地面积2859.76平方米(约4.3亩),地类为综合楼,终止日期为2046年1月14日,使用类型为出让;2013年12月6日在绵阳市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证号:绵城他项2013第00297号。
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03日成立,位于绵阳高新区永兴镇华裕路,注册资本1300万元,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机器设备租赁,建筑装饰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销售,建筑机具租赁,塑钢门窗、不锈钢制品、防护栏制作、加工、安装,农副产品、花木果树种植、销售,机械加工、汽车配件(不含发动机)、五金工具、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生产、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销售,包装制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担保人2013年11月27日签订编号为23084131-2013(抵)字第005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联达公司贷款2,00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此合同是《担保法》生效后签订。
保证人李东翔,身份证号510702197709140215,四川青山绿水环境有限公司法人,于2013年11月27日出具连带责任担保承诺,约定为青山绿水公司展期的2,000.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保证人吴德军,身份证号510702196812071719,四川青山绿水环境有限公司股东,于2013年11月27日出具连带责任担保承诺,约定为青山绿水公司展期的2,000.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保证人贺明珍,身份证号5510702196905131741,吴德军配偶,于2013年11月27日出具连带责任担保承诺,约定为青山绿水公司展期的2,000.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四、其它资产。
未发现其他资产。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5月31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送达了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诉绵阳联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受理案件通知》。
2016年9月1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申请人绵阳联达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出具生效民事裁定书【(2016)川0703民特39号】,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向被申请人绵阳联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2000万元借款本金用于归还其先前未清偿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即新贷还旧贷)后,被申请人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对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持否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之间的争议,系实质性争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申请。
目前尚未重新起诉。
六、其他
合作意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购买或了解具体债权情况,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活着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效。
处置方式:产权交易所转让、拍卖转让、协议转让或其他债权处置方式。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8-85132718
传真:028-85172277
邮政编码:610041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号长城金融大厦11楼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28-8513525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