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年食品检验相关设备购置招标公告
食品检验相关设备
多通道全自动均质仪
食用油极性组分分离系统等设备
多管涡旋混匀器
涡旋混合器
冷藏展示柜
冰柜
蒸馏仪
卧式低温恒温槽
分液漏斗振荡器
超声波清洗器
氢气发生器
循环水式真空泵
二氧化碳测定仪
隔水
培养箱
便携式打印机
数据录入设备
执法记录仪
地式彩色激光打印复印一体机
千分之一天平
万分之一矢平
黑白激光自动双面打印机
笔记本电脑
手动连续分液器
液相色谱仪
固相萃取仪
氮气发生器
微波消解仪
金额
140.72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4/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0614sy240374
预算金额
140.72万元
招标公司
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检验检测中心)
招标联系人
史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
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张晓龙024-22503077
标书截止时间
2024/04/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4/05/07
公告正文
2024年食品检验相关设备购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614SY240374) 项目所在地区:辽宁省 一、招标条件 本2024年食品检验相关设备购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其他资金2,030,985.00元,招标人为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检验检测中心)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2024年食品检验相关设备购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多通道全自动均质仪等设备; (002)食用油极性组分分离系统等设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多通道全自动均质仪等设备)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 资格要求:无; (002食用油极性组分分离系统等设备)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 特定资格要求如果投标的产品为进口产品的,须提供该产品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境内机构) 的授权书;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4月15日08时30分到2024年04月22日16时 30分 获取方式:地点: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504房间。方式:现场或邮件。售价:500元/ 套,售后不退。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携带以下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 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使用) 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不需提供)3、 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4、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5月07日09时 30分 递交方式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511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纸质文件 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05月07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511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 七、其他 项目编号:0614SY240374 项目名称:2024年食品检验相关设备购置 预算金额:人民币2,030,985.00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2,030,985.00元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多通道全自动均质仪等设备 预算金额:人民币623,693.00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623,693.00元 采购需求多管涡旋混匀器4台,涡旋混合器2台,冷藏展示柜2台,冰柜2台,二氧化硫 蒸馏仪1台,卧式低温恒温槽1台,多通道全自动均质仪1台,分液漏斗振荡器1台,超声 波清洗器(10L)1台,氢气发生器2台,循环水式真空泵1台,二氧化碳测定仪1台,隔水 培养箱1台,培养箱2台,便携式打印机5台,数据录入设备5台,执法记录仪10台,落 地式彩色激光打印复印一体机1台,千分之一天平A1台,万分之一矢平1台,千分之一天 平B1台,黑白激光自动双面打印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01包、02包兼投不兼中。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食用油极性组分分离系统等设备 预算金额:人民币1,407,292.00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1,407,292.00元
采购需求手动连续分液器2台(允许进口),液相色谱仪1台(允许进口),食用油极性组 分分离系统1台(允许进口),固相萃取仪(半自动)1台(允许进口),氮气发生器1台(允许 进口),微波消解仪1台。01包、02包兼投不兼中。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检验检测中心)。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检验检测中心)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90号 联系人:史老师 电 话:024-29866655 电子邮件:88324457@qq.com 招标代理机构: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 联系人: 张晓龙 电 话: 024-22503077 电子邮件: syzbzx02@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抬够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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