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乙方:福建省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LQ[GK]2017051-1的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客房实验室装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1-1 | 装修工程 |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客房实验室装修 | 1 | 172467.98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2017年9月4日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 谢小丹/85260215 | 福建省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8659976936 | ||||
合计: | 172467.98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贰仟肆佰陆拾柒元玖角捌分(¥172467.98)。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龙江校园新村1号;
4.3交付条件: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根据纸质合同约定。 合同编号:FJSDFX[GC]2017041。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实际竣工日期: 按工程实际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若需返修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要求的,应以承包人返修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纸质合同款项规定进行。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有。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履约担保形式:履约担保可以以现金或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应在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提交;履约担保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后28天。。
9、合同有效期
以纸质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10、违约责任
以纸质合同款项为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二部份 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发包人: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1.1.2.2承包人: 福建省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3工程和设备 1.1.3.1永久工程: 按施工图纸要求执行 1.1.3.2临时工程: / 1.1.3.3单位工程: 按施工图纸要求执行 1.1.3.4永久占地: / 1.1.3.5临时占地: / 1.1.4日期 1.1.4.1开工日期: 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1.1.4.2工期: 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1.1.4.3缺陷责任期: /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为: 1 套。 1.5.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等相关文件,提交数量为 3 套(另加一份电子版),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天内且在工程开工前7日内之前报送给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3 天内批复。 1.5.3 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应在施工前 2 天给承包人签发图纸修改指令。 2发包人义务 2.1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 ; 2.2发包人项目现场管理 发包人指派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姓名: ; 2.3其他义务: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3.1.2其他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八份,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款。 3.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有。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履约担保形式:履约担保可以以现金或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应在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提交;履约担保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后28天。 3.3分包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行分包的工程部分或工作为: / 3.4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指派的项目负责人姓名: 陈欣 ; 身份证号: 350102198203094516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闽235080923365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闽235080923365(00)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闽建安B(2014)1005160 ; 联系电话: 18659976936 ; 3.5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3.5.1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和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承包人应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3.5.2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经理及其他技术管理骨干(“五大员”)及时到岗到位,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的项目经理以及其他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按如下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赔偿金: (1)项目经理 1.1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常驻现场 。 1.2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和监理人采用不定时随机检查(点名)的方法检查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如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缺岗,且未向监理人事先书面报告并获得书面同意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缺岗的按每人次处3000元人民币罚款,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缺岗的按每人次处1000元人民币罚款;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累计缺岗5次(含5次)的,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 1.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按每人次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 。 (2)承包人人员 2.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7天 。 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次1万元人民币 。 2.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 2.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擅自更换施工员、质量员、机械员、试验员、安全员、材料员的按每人次处5000元人民币罚款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参照1.2条规定 。 4材料和工程设备 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报送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给发包人代表审批的时间为: 承包人提供所有材料设备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以及经发包人确定的规格、品牌、质量等级要求,并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提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并须满足以下要求: (1)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设备、安装材料等到货时,应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发包人规定的统一品牌项目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2)承包人应于每周一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3)由承包人采购的建筑装修材料、设备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备案。 (4)承包人采购的进口材料设备产品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4.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为: / ;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 ; 5交通运输 5.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测量放线 6.1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工程开工前7天,并现场交验 。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人: 承包人 报发包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 工程开工前 7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7.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并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报送发包人审批。同时承包人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发包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承包人未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实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7.2治安保卫 7.2.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由承包人负责组建。 7.2.2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负责组建。 8进度计划 8.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承包人应于施工图会审后7天内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于每周上报下周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代表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 8.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现实际进度与第9.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后7天内。 发包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 9开工和竣工 9.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9.1.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9.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如果发生工期延误,则乙方工期予以顺延。 9.1.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9.1.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 9.1.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总额10% 。 10工程质量 10.1 工程质量要求 10.1.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质量按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0合格标准执行。为此必须: (1)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应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甲方现场监管人员备案。 (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发包人代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发包人代表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发包人代表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 (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序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资料原件。 (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6)接受发包人定期与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检查。 安全文明各项措施(施工现场围墙、大门,临时卫生厕所,场地排水措施,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标志、标牌、标语,专人卫生保洁,保安、保健急救措施,防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和绿化等)应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发包人代表应做好记录,未到位部分,今后在文明施工专款中予以扣除。 (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凡在28天内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业主有权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令其退场。 (8)承包人对施工质量问题整改不力(指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其委托监理人限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或两次以上整改仍未合格的)、未及时或未按规范编制内业资料、未及时或未组织分部分项中间验收,未按规定对工程质量及材料进行检验检测,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人民币罚款并要求整改到位。 (9) 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发包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符合国家各有关规范标准。 10.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开工前3天 10.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0.3.1通知发包人代表检查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按规范验收后方可继续施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经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发包人重新检查。 11变更 11.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施工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无条件进行变更施工。在施工过程不论何种原因,预计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个项目工程量可能发生增加,承包人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增量部分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在获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按下列变更程序及估价原则执行。 11.2变更程序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后14天内。 发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 11.3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的原则: 如下 (1)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单价,按预算造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K)计算,K为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一定幅度,即K=0.1 ;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工程量增加部分或工程量减少后剩余部分,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 (2)在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外项目的单价,按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监察审计处审核后的本招标项目控制价的有关计价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后乘以(1-K)计算,K=0.1。若无相应的定额子目或材料价格时,由中标人与发包人派出的代表协商后,报发包人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单价。 11.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发包人给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无 12价格调整 12.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工程约定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办法为: 不调整 12.2其他因素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按合同规定允许工程价款调整的,按“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榕财城[2008]245号)调整: 一、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 1)、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按以下第(二)款工程量清单外项目的规定计算单价;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外项目 1)、清单外项目单价按照本工程预算造价编审采用的有关计价规定计算后,乘以(1-本工程K值)计算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若无定额标准时,按施工当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单价。 2)、工程变更增量的审核和款项支付按《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融政综(2011)415号)规定执行,若工程实施期间,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13计量与支付 13.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式: 无 13.2 工程付款 (1)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无。 (2)工程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经发包人委托的审核机构审核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 13.2.2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 无 (2)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 a. 承包人未按图施工,且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b,对发包人的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不予理睬; c.设计变更未经设计单位(发包人)认可,自行盲目施工; d.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虽已完工,但质量未通过评定,或评定不合格; 13.3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 13.3.1 本项目工程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可以以银行转帐或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的方式提交。发包人应在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 13.3.2本合同工程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比例为: 本项目合同总价金额的5%。 13.3.3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 质量保证金由发包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3.4竣工结算 13.4.1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竣工结算资料包括: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承包人报送结算资料应真实、合规及合法,如承包人所报结算造价经甲方委托咨询审计机构审核后,核减额超出10%的,则该项目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 13.4.2本合同工程竣工审查时限: 20日历天 13.4.3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一式伍份,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 13.5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一式伍份,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 14竣工验收 14.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 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内业资料(含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认记录,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工程竣工图电子文档光盘一份。上述文件的原始材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装订成册。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 竣工资料份数:陆份 14.2验收 实际竣工日期: 按工程实际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若需返修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要求的,应以承包人返修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 14.3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 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和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搭盖等。若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有权雇请他人清理、保管,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处以每日500元罚款。 15保修责任 15.1本合同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施工的所有单位工程。 15.2保修期限为: 。 15.3保修责任为: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6保险 16.1工程保险 投保人: 承包人 投保内容: 一切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承包人负责 16.2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承包人负责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承包人负责 16.3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 承包人负责 16.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6.4.1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 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承包人负责 16.4.2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承包人负责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 包括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 17.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 依法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补充条款 承包人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和《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榕政综[2006]209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若有拖欠,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直接代予支付,并按拖欠工资额的2倍支付违约金。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送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 乙方: | 福建省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福清市龙江校园新村1号 | 住所: | 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U445室(自贸试验区内) |
单位负责人: | 陈庆华 | 单位负责人: | 陈智荣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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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85260215 |
联系方法: | 18659976936 |
开户银行: | 福建福清市工商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西湖支行 |
账号: | 1402040109008801748 | 账号: | 4299 6152 4454 |
签订地点: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签订日期:2018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