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顺德(龙江)三联家具产业升级示范园区—五福路周边道路整治提升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543.87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1/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招标项目名称 | 顺德(龙江)三联家具产业升级示范园区—五福路周边道路整治提升工程施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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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 顺德(龙江)三联家具产业升级示范园区—五福路周边道路整治提升工程施工 | ||
公示标题 | 顺德(龙江)三联家具产业升级示范园区—五福路周边道路整治提升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公示类型 | 正常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11-29 15:35:43 |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12-02 23:59:59 | ||
公示发布时间 | 2024-11-29 00:00:00 |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投资项目代码 | 2408-440606-04-01-363321 | ||
投资项目名称 | 顺德(龙江)三联家具产业升级示范园区—五福路周边道路整治提升工程 | ||
招标项目名称 | 顺德(龙江)三联家具产业升级示范园区—五福路周边道路整治提升工程施工 | ||
标段(包)名称 | 顺德(龙江)三联家具产业升级示范园区—五福路周边道路整治提升工程施工 | ||
公示名称 | 顺德(龙江)三联家具产业升级示范园区—五福路周边道路整治提升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开标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
评标情况 |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广东旺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皓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经济标评审得分78.60分,技术标评审得分5.00分,资信标打分得分20.00分,总分103.60分。 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广东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经济标评审得分76.48分,技术标评审得分5.00分,资信标打分得分20.00分,总分101.48分。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广东旺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皓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 5445470.54 元 | ||
质量承诺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
工期(交货期) | 120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谢淑颖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粤2442021202218504;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粤建安B(2023)0007217 | ||
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 | 本项目资格条件中对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业绩要求 | ||
企业资格能力条件资格情况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 | ||
企业资格能力条件业绩情况 | 本项目对投标人没有业绩要求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广东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 5438721.17元 | ||
质量承诺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
工期(交货期) | 120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肖勉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粤2442021202303095;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粤建安B(2023)0012485 | ||
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 | 本项目资格条件中对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业绩要求 | ||
企业资格能力条件资格情况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 | ||
企业资格能力条件业绩情况 | 本项目对投标人没有业绩要求 | ||
异议受理部门 |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教育办公室) | 联系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龙江镇人民政府大楼六楼教育办公室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孔先生 | 联系电话 | 0757-23363406/23888721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佛山市顺德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0757-22832272,22835600 |
联系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 3 楼交易执法科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11月29日 | 公示结束日期 | 2024年12月02日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 其他内容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工程编号:A02-440606-2024-0026-01。 |
相关附件
- 附件名称 1
中标候选人公示.pdf - 附件名称 2
评标结果公示资料(2024-11-29发布).pdf - 附件名称 3
中标候选人公示(签字).pdf - 附件名称 4
第二候选人投标文件.pdf - 附件名称 5
第一候选人投标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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