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N5111012022000113
项目名称:2022年度污水处理消毒药剂采购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782,849.28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时间:2022年09月30日至2022年10月11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
途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2年10月20日 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乐山市市中区至乐路491号万华国际写字楼20楼1号)
开标地点: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乐山市市中区至乐路491号万华国际写字楼20楼1号)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使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系统操作。
(一)供应商应当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采购一体化平台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库。
(二)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以下简称“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登录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以及加盖电子签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电子数据,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签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校验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并校验有效性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
供应商应当加强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采购一体化平台技术支持:
在线客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400服务电话:4001600900
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
供应商只有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响应文件无效责任自负。
名称:乐山市人民医院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塔街238号
联系方式:0833-21152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至乐路491号万华国际写字楼20楼1号
联系方式:0833-2105766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何女士
电话:0833-2105766
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29日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2022年度污水处理消毒药剂采购,共1个包。
采购预算控制价:782849.28元;最高限价:782849.28元。
拟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一)采购数量及限价(实质性要求)
序号 |
货物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限价(元) |
1 |
次氯酸钠 |
吨 |
360 |
1600 |
2 |
聚合氯化铝(絮凝剂) |
吨 |
48 |
2450 |
3 |
二氧化氯AB消毒剂 |
kg |
2400 |
40 |
(二)技术指标
一)、次氯酸钠各项技术指标
1、外观:浅黄色液体
▲2、有效氯(以C1计)w/%:≥10.0;(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3、游离碱(以NaOH计)w/%:0.1-1.0;(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4、铁(Fe)w/%:≤0.005;(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5、总金属(以Pb计)w/%:≤0.001;(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6、砷(As)w/%:≤0.0001;(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二)、聚合氯化铝(絮凝剂)各项技术指标
▲1、氧化铝(Al₂O₃)的质量分数:≥10.0/%;(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2、密度(20°C):≥1.12g/cm³;(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3、不容物的质量分数:≤0.2%;(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4、PH值(10g/L水溶液):3.5-5.0;(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5、砷(Ae)的质量分数:≤0.0002%;(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6、铅(Pb)的质量分数:≤0.001%;(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7、镉(Cd)的质量分数:≤0.0002%;(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8、汞(Hg)的质量分数:≤0.00001%;(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9、六价铬(Cr6+)的质量分数:≤0.0005%;(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三)、二氧化氯AB消毒剂各项技术指标
▲1、二氧化氯为主要有效成份的二元装消毒粉;(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2、二氧化氯丙二酸法A剂:48%±4.8;(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3、B剂为配套活化剂;(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4、无不碘量法:9%±0.9%;(该项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注:1.采购清单中产品的技术参数描述如与特定品牌或者型号相匹配,仅作为技术参考,不代表特定产品,供应商可提供等同或优于参数要求的产品;2.本项目采购清单中采购标的名称,因采购人不能穷尽详列或通俗认知等原因,可能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所对应的证书、证明材料对产品命名存在差别,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前提下,本项目给予认可。3.除实质性要求外,“▲”项技术指标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负偏离,仅作扣分处理。
三、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交货期:分批次供货,中标人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
3、产品要求:
(1)投标人需保证提供的为最新产品,从生产日期到交货日期不超过1个月以上。
(2)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产品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有关规定。
(4)每批次供货时须提供产品生产厂家有效合格检测报告。
4、质量保证:(1)如产品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投标人未能按时交货,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2)一旦中标,投标人须按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安全、卫生等标准的要求提供投标产品,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5、产品有效(保质)期:交货时应提供最新产品,产品有效期应在2年以上。
6、履约验收: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乐市财政采〔2021〕8号关于沿用《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技术指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7、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5%的预付款;供货量达到预付款金额后;剩余货款按实际供货的量,每月结算;直至付完全部合同金额。
(2)中标人在采购人支付货款前,应向采购人提交对已交货产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否则,采购人可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中标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8、安全责任: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须独自承担项目风险与责任,相关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由中标人全权负责。
9、售后服务要求:
(1)中标供应商必须为用户提供援助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
(2)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进行响应,如需到达现场解决,4小时内到达产品使用现场进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0、报价要求
不超最高限价,不超单价限价;投标人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即包括:货物运输、保险、材料、人工、车旅费、税费、安全风险、劳务费、代理服务费等与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与自身情况,并充分考虑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若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漏报、错报而导致本项目无法履行的,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11、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一方违约,不执行、不遵守合同约定条款,且在另一方发出通知后的15天内仍未采取弥补措施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如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必须另外予以补偿。
12、其他要求
(1)所投产品如涉及国家行业强制许可或强制性的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2)未尽事宜签订合同时明细约定或后续补充约定(约定的内容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氧化氯/过硫酸氢钾厂家供货热线:④00⑧⑥⑨⑦00① ,欢迎各地消毒产品经销商来电洽谈合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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