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医院
乙方:福建哲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XR[GK]2019004的采购DR机、全自动CRP检测仪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临床检验设备 | 全自动CRP检测仪(含轨道一体化) | 1 | 台 | 国内 | 348000 | 348000 | 深圳普门 | PA-990 | ||||||
1 | 1-2 | 临床检验设备 | 血气分析仪 | 1 | 台 | 进口 | 155000 | 155000 | 沃芬 | GEM Premier 3500 | ||||||
1 | 1-3 | 临床检验设备 | 恒温培养箱 | 1 | 台 | 进口 | 21900 | 21900 | 赛默飞 | IGS100 | ||||||
1 | 1-4 | 医用光学仪器 | 生物显微镜 | 2 | 台 | 国内 | 11950 | 23900 | 奥林巴斯 | CX23LEDRFS1C | ||||||
1 | 1-5 | 临床检验设备 | 微量元素分析仪(含铅) | 1 | 台 | 国内 | 175000 | 175000 | 北京博晖 | BH5100S | ||||||
1 | 1-6 | 临床检验设备 | 精子自动分析系统 | 1 | 台 | 进口 | 347000 | 347000 | 以色列 | SQA-V | ||||||
1 | 1-7 | 临床检验设备 | 血液流变学 | 1 | 台 | 国内 | 149800 | 149800 | 赛科希德 | SA-9000 | ||||||
1 | 1-8 | 临床检验设备 | 全自动染色仪 | 1 | 台 | 进口 | 261000 | 261000 | 韩国KS | KS-S100 | ||||||
合计: | 14816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捌万壹仟陆佰元整元(¥1481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闽侯县医院;
4.3交付条件:全部货物安装调试且验收合格正常运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设备按国家相关标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相关条款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 6.1.2.验收方式: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1个月内收取合同款项的95%,待设备正常运行且无质量问题一年后无息收取余款3%,待设备正常使用三年维保结束后无息收取尾款2%。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款项的95% |
2 | 3 | 待设备正常运行且无质量问题一年后无息付清余款3% |
3 | 2 | 待设备正常使用三年维保结束后无息付清余款2%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和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 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1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0.5 %。 10.2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5% 支付逾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质保期:乙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并承诺自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三年;(不得低于生产厂家的免费保修服务承诺和服务标准,保修应含附属设备及所有配件及耗材),终身维修(含附属设备) 14.2.保修期内,乙方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仪器设备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 14.3乙方在免费保修期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按合同规定赔偿及负责违约责任。 14.4免费保修期结束后,乙方提供设备使用地区指定有维修能力的代理机构对设备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并保障备品配件的供应。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闽侯县医院 | 乙方: | 福建哲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东大道123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67号厂区扩建配套用房三层301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刘良华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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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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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22982159 |
联系方法: | 0591-8807823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2 2677 0960 0189 537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