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rcg-2023020200092
预算金额720.00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惠莱宝科贸有限公司34.1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JZ-20230202000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惠莱宝科贸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观悦幼儿园信息监控设备一批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3020200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400W高清网络半球 视频监控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3721460
2 400W高清网络枪机 视频监控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179860
3 400W室外高清网络枪机 视频监控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96750
4 摄像机支架 视频监控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26572
5 400W高清网络智能球机 视频监控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12960
6 监控交换机 视频监控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33420
7 监视器 视频监控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24860
8 32路8盘位硬盘录像机 视频监控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229000
9 监控摄像头安装 其他视频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6412032
10 智能节目定时播放器 播控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13150
11 调音台 调音台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11300
12 天线放大器 其他音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12870
13 无线话筒 话筒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24240
14 十六路电源时序器 其他计算机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11250
15 室内壁挂音箱 音箱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323040
16 音量开关 开关柜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24720
17 广播功放 音频功率放大器设备(功放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13700
18 室外防水音柱 其他广播、电视、电影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54000
19 室外音柱功放 音频功率放大器设备(功放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16820
20 设备机柜(42U) 机柜详见采购需求及附件11790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3415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肆万壹仟伍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期限:签订合同后30日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合格。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货物的安装调试。
3.3.2运输方式:
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产品运输及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44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0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正常使用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支付合同金额的5%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湖南惠莱宝科贸有限公司:4305018636360000100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2.3整体项目质保期:三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4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合格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5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6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
6.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保密义务
6.7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售后服务
11.1.1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11.1.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11.1.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11.1.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街道解放东路3号1206房

法定代理人: 曾志伟 法定代理人: 李利平

委托代理人: 罗老师 委托代理人: 李利平

电话: 0731-88689356 电话: 0731-85513952

传真: 0731-88689356 传真:


附件列表:合同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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