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沙市2023年度地质灾害普适型监测预警点建设合同公告
金额
548.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4/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131002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2023年度地质灾害普适型监测预警点建设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131002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至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验后,项目整体为1年试用加3年的维保服务(其中雨量站及其语音调度系统服务、一体化视频监测站及语音调度系统服务提供8年的维保服务),合同一签多年。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3.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4安装调试 3.4.1.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3.4.2.中标人须将所有产品安装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4.3.设备安装后所有设备安装情况需反馈给采购人并列举验收货物表,待采购人确认,并通过验收。 3.4.5.中标人在安装过程中导致设备损坏以及非正常情况下损坏由中标人提供维修或更换。 3.5售后服务 3.5.1.定期维护计划,列举相关维护方案。 3.5.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小时内排除故障,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5.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质保期内免费提供)中标人应以低于维修时配件市场价格的80%优价供应,不得任意提价,并派专业人士进行更换、维护。 3.5.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3.5.5.附件及零配件、备品备件的要求:供应商应将清单中的产品需免费提供的所有附件、备品备件列明清单,在交货时一并提交。质保期内,产品维修所需零备件,由供应商免费提供。质保期后,当采购人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更换任何零配件时,供应商应及时优惠的提供给采购人,并派专业人士进行更换、维护。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44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92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完成野外设备施工经初验合格投入试运行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4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22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项目通过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终验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22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另15%存入中标单位、开户银行和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方监管账户,维保服务到期后,再经三方确认后可由中标单位提取,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建行长沙奎塘支行(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4300178816105988849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 5.2.2.整体项目质保四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3质保期从完成野外施工经初验合格投入试运行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16]6号文中的“一般验收程序”进行验收。由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成果行政验收,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纠纷原因来自中标人的,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返工直至验收合格,有关返工、再次验收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义务 6.1.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1.4.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施工期限,按时完成所有监测设备的安装、联调联试、运行维护及数据分析处理等技术服务工作。 6.1.5.在本合同履约期限内,乙方对其提供的本合同项下质量不合格的设备(不包括甲方原因致使不合格),负责无偿给予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保密义务 6.3.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7.4.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4.2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7.4.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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