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河北航空有限公司E190飞机和CF34-10E备发
金额
11100万元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3/07/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河北航空有限公司E190飞机和CF34-10E备发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211044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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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河北航空有限公司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交通运输工具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11100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3-7-17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石家庄市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交纳560万元人民币(或80万美元)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并提交《保密承诺函》后,方可查阅飞机和备发的相关商业机密和技术文件,包括《飞机技术状况》(含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技术状态)、《飞机类资产买卖合同核心条款》及《卖据相关资料》;意向受让方查阅上述飞机和备发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文件后,选择继续进行后续受让流程,需在不晚于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意向受让承诺函》。意向受让方认为无需查阅飞机和备发的相关商业机密和技术文件的,也可同时递交《保密承诺函》、《意向受让承诺函》并交纳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需提交的《意向受让承诺函》内容如下:(1)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资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的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飞机类资产买卖合同》;(3)受让方同意,其与转让方签订《飞机类资产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北交所将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账户,保证金转为等额价款;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飞机类资产买卖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与转让方按照本项目公告及《飞机类资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标的资产的技术接收、价款支付、产权转移(以下合称“交接工作”)。受让方可以在前述15个工作日的期限内,选择一次性或分两次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接工作,每一批标的资产的交接工作需在同一天内完成。为免疑义,如受让方选择分两次开展交接工作的,保证金仅能转为第二批交付的标的资产的等额价款,而不能用于抵扣第一批交付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款;(5)如为次高报价方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同意在北交所首次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后等待15个工作日,期满受让方未与转让方签署《飞机类资产买卖合同》,同意递补受让与转让方完成交易;(6)未遵守或履行承诺事项的,同意转让方扣除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次高报价方价格与最高报价方报价差额,转让方保留向违约方进一步追究的权利,即使次高报价方完成受让,最高报价方亦不得主张返还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被扣除的保证金;(7)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飞机和备发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8)如为境外意向受让方,其注册地或主要业务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应已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并且不得位于受到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或限制从事航空运营的国家或地区;意向受让方禁止将标的资产及其零部件出售/转卖/提供给前述国家或地区。 3.意向受让方挂牌截止日17:00前未提交《意向受让承诺函》的,视为放弃受让,其交纳的保证金自行申请无息返还。 4.北交所对提交了《保密承诺函》、《意向受让承诺函》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若意向受让方未获得受让资格的,交纳的保证金自行申请无息返还。 5.本项目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北交所组织意向受让方报价,报价结束后,最高报价方即成为受让方,北交所依据报价结果向各竞买人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与转让方开展后续签约交割相关工作。若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未与转让方签署《飞机类资产买卖合同》,则由次高报价方递补受让,北交所向其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确定其成为受让方,其与转让方开展后续签约交割相关工作。 6.本项目公告期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提交《意向受让承诺函》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内容以及标的相关商业机密和技术文件(包括《飞机技术状况》(含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技术状态)、《飞机类资产买卖合同核心条款》及《卖据相关资料》)的全部内容,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签订《飞机类资产买卖合同》或拒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否则视为违约。《飞机类资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得违反本项目公告、《飞机类资产买卖合同核心条款》的内容。 7.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受让方应承担与上述资产交易相关的任何税款和费用,但《飞机类资产买卖合同核心条款》中明确规定无需受让方承担的税项除外。销售所产生的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并与成交价款一并支付给转让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境内受让方支付增值税税金后,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转让方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5架飞机和1台备发资产包在满足《飞机类资产买卖合同核心条款》中列示的交付条件的基础上现状交付。交付时11台发动机位于该5架飞机、1台备发的组合包内,不保证飞机、发动机的装配情况与相关文件中的列示一致。在受让方签署技术接收证明前,若该项目中的1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s://otc.cbex.com/dzsw/detail/272809.html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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