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莞汇艺达模型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9/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东莞汇艺达模型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受理号(号)20230019614项目名称东莞汇艺达模型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兴西路东一巷7号1号楼101室建设单位东莞汇艺达模型制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珠海流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汇艺达模型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兴西路东一巷7号1号楼101室(北纬23°01′09.180″,东经113°55′06.070″),主要从事塑胶制品(塑胶配件)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1911.5m2;建筑面积为6074.7m2。预计年产塑胶制品(塑胶配件)80吨/年。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注塑、喷漆、移印、烘干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总VOCs、漆雾(颗粒物)及臭气浓度,项目注塑、喷漆、移印、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三者较严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漆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项目拌料、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横沥东坑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收集后交零星废水公司处理,不外排。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公示时间2023-09-08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坑分局联系电话0769-83866369通讯地址东莞市东坑镇横东路16号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