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一、中标人“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大规模、自主生产本项目货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19/01/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ezc-2018-zx0397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湖北省民政厅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温州银田交通标牌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张佳15902783
公告正文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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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代表: | 黄开宣 |
授权代表: | 张佳 | 联系电话: | 15902783350 |
地址: | 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同心阁 | ||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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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光荣牌 | ||
项目编号: | EZC-2018-ZX0397 | 包号: | |
采购人名称: | 湖北省民政厅 |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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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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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 | 一、中标人“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大规模、自主生产本项目货物“光荣牌”的能力。 二、中标人“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检测报告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 ||
事实依据: | 一、中标人“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大规模、自主生产本项目货物“光荣牌”的能力。 二、中标人“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检测报告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 ||
法律依据: | 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投标无效。”。二、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投标无效。”。 |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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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 | 一、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公示中标公司完整的生产设备及发票清单,并要求该公司提供能大规模、独立生产“光荣牌”的证明材料。 二、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公示中标公司网上可查询的检测报告、完整的检测流程以及该检测机构具备检测钛金属含量的资质证明文件。 希望贵中心对我公司的质疑及时给予明确答复,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
回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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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处理时间: | 2019-01-11 11:38:40 |
回复内容: |
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 鄂采质函〔2019〕01号 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澳南标牌有限公司: 你们两家公司关于“湖北省民政厅“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光荣牌”制作项目(编号:EZC-2018-ZX0397)”的质疑,我中心已收悉。 因你们两家公司所提质疑内容雷同,递交时间一致,故我中心一并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质疑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认为“1、中标人‘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大规模、自主生产本项目货物‘光荣牌’的能力。通过查询中标人公司的工商信息,该公司经营范围并不涵盖此类标牌的生产制造。2、中标人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检测报告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为其提供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不具备检测钛金属含量的能力及资质。” 温州市澳南标牌有限公司认为“1、‘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大规模、自主生产本项目货物‘光荣牌’的能力;经查询该公司并无‘光荣之家’项目类似业绩,其官网上公示的甘肃省光荣牌项目实际中标公司为温州银田交通标牌有限公司。”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规定,我中心于2019年1月10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你公司质疑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评委会在认真审核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澳南标牌有限公司针对中标单位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质疑答复函的基础上,最终意见如下: 1、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甘肃省光荣牌项目业绩; 2、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及质疑答复函中均表明具备项目所需生产能力,并提供了相应生产设备清单及设备采购票据。质疑人提交质疑函中无证明材料支撑其认为中标单位不具备本项目货物生产能力的主张; 3、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供了由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针对本项目样品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显示中标单位样品检测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表明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能力。 综上所述,评委会一致认为,质疑人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澳南标牌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不成立。 你公司如对以上回复意见不满意,请在收函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向省财政厅投诉。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1月10日 如需要书面回复函,请到省政府采购中心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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