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山能化工鲁南化工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框架协议)公开招标】三次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4/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nzb-lnhg-d20233-0181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王经理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经理0531-62355735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B3701000902006677001
招标公告(三次)
山能化工鲁南化工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框架协议)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山能化工鲁南化工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框架协议)公开招标,招标人为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货物使用单位为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进行三次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SNZB-LNHG-D20233-0181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建设地点: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招标的范围:本次招标为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1、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兑换加工约2600公斤、年度框架协议)。银催化剂用于甲方4万吨/年聚甲醛项目,乙方所供银催化剂纯度和粒度必须完全满足甲方聚甲醛工艺的需求。 2、所有银催化剂根据买方提供的采购数据表供货。 3、银催化剂应有银白色金属光泽,不应发黄、发黑。 4、银催化剂呈粒状或粉状,不应有外来夹杂物。银(Ag)含量≥ 99.995。 催化剂的强度高,在催化剂装填和保证使用寿命内生产操作中不粉粹。 5、在正常、满负荷、连续生产的情况下,催化剂连续使用寿命≥3个月;在寿命周期内,催化剂损耗率≤0.5%wt。 6、①产品合格证;②产品试验报告;③产品质量保证书、符合GB/T 191-2008内的规定。
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技术规格书和有关最新催化剂标准的产品(具体参数及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要求)。
交货地点: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交货期:见第四章采购合同。
交货方式:投标方组织送货并且负责卸货到招标方指定位置。
付款方式:
1.现汇
2. 付款时间、期限及比例:分批兑换,分批到货分批付款、货到后经验收合格,质量无异议期(交货完成之日起15日内),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或使用单位)签字认可的送货通知单(代质量验收单、收到条)开具13%增值税发票,连同送货通知单(代质量验收单、收到条)、送货清单等一并交于买受人,买受人办理付款手续。买受人凭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13%)支付分批兑换到货数量合计金额的100%电款(汇货、付款证明材料及发票不齐全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3.电子平台注册
未注册中国矿用物资网的用户,登录中国矿用物资网(www.minegoods.com),点击“纵横招标”进入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snzb.minegoods.com,以下简称“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注册”完善会员注册信息,待平台审核后完成注册。如账号无法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登录中国矿用物资网-点击右上角“工作台”-“客户管理”-“我的申请”完善信息、查看审核结果。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含1000万元人民币),营业年限在3年及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到报名截止时间止的有效时间)。
(2)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三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投标人具有此次采购货物相应的资质证件(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执行);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证明材料(质量体系认证情况、专利证书等)。
(4))投标人应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5)最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银行资信证明。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2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5因违规等原因,被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5.业绩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20-2022年)相同或者相似的供货业绩,且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现质量问题。其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原件扫描件为准,投标文件如不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表应注明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及联系方式、供货时间和运行时间等资料。招标人保留查验销售合同原件的权利。
6.网上报名与招标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4月12日09:00起至2023年4月17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注册中国矿用物资网会员,下载“投标管家”报名并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照以下说明。
6.2报名及文件获取
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右上角“工具下载”-下载、安装、登录“投标管家”(须用用户名登录,邮箱等登录方式无效)-查找、选定要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报名”完善信息-“提交”,点击“我的项目”-“我参与的项目”-“进入项目”-“虚拟账号信息”-“设置开票信息”生成标书费虚拟账户、保证金虚拟账户,投标人线下通过网银,向标书费虚拟账户缴纳标书费完成报名(标书费需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打款至虚拟账号,否则交易平台视为报名不成功),完成报名后方可登录投标管家-点击“招标文件”-“下载”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报名阶段,投标人通过企业账户缴纳标书费的暂时可不需要办理CA数字证书,投标人通过个人账户缴纳标书费的必须先办理CA数字证书,上传CA签章的标书费个人授权委托书,方可缴纳标书费。
6.3 CA数字证书办理
CA数字证书必须在上传投标文件前办理,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签章加密后,方能上传投标文件。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扫描网页右下角二维码-下载、安装、注册、登录干将APP -绑定EC(即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账号及密码)-维护信息-证书缴费-申请干将CA数字证书(企业证书、个人证书)-上传签章,审核成功后,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投标供应商”-点击“绑定CA”完成绑定CA。
6.4电子招投标平台会员注册、干将APP、CA数字证书办理等流程详见电子招投标平台(snzb.minegoods.com)“服务中心”及网页右上角“CA办理”栏目。技术支持联系方式电话: 4006210777,QQ:592658358, 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00。
6.5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标书费发票形式为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将发送至投标人报名时登记的邮箱,投标人自行下载,发件人为 “51发票”。报名时投标人确保所登记的开票信息准确无误,否则由此造成的发票错误,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7.投标文件的制作与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09:00(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山东能源集团投标管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视频教学详见山东能源集团招标投标交易平台(snzb.minegoods.com)“帮助中心”)。
7.2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投标前请仔细阅读投标知情书,上传完成后生成的投标回执将作为投标文件成功上传的唯一证明。
7.3投标文件解密方式为集中解密。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登录“投标管家”查看开标结果。
7.4投标人须在开标时间安排人员跟踪开标情况,及时处理开标过程中产生的澄清等问题,如无法取得联系,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ygcgfw.com)、山东能源集团网站(www.snjt.com)、中国矿用物资网(www.minegoods.com)网站上同时发布。
9. 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山东能源化工分公司招标监督办公室。
10.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经理
联系方式:13869497679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经理
手 机:0531-62355735
邮箱:snzb03@vip.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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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本项目不适用]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从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上传需澄清的问题,同时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邮箱并及时告知该项目经理,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从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上传需修改的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将其修改的内容从平台上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从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上传,同时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邮箱并及时告知该项目经理。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代理机构从平台上将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文件【请不要上传无效、过期的资质或与本次采购无关的资质文件】
六、商务偏差表
技术部分
一、技术文件(设计大纲)
二、技术偏差表
价格部分
一、开标一览表
二、设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所需资料、汇报文稿及最终版资料等所有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本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包含运费、疫情防控费用、管理、利润、税金等为完成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综合考虑各种风险,投标人因误解项目情况或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成本增加由投标人承担。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 招标人不承诺最低投标价中标。
3.2.7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允许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总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2.8 投标报价应包括本项目初步设计各项需求及服务要求中的各项服务及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
3.2.9 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次招标的各种风险(包括漏项风险),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价不再实行政策性调整和变动。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或附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如因特殊原因需推迟投标截止日期的,则按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上传。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2.6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不参加投标,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否则,致使招标不能正常进行产生的不良影响后果自付。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电子)投标人通过电子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电子)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招标人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2/3。评标委员会推选评委主任主持评标工作。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标过程中恪守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3)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保密性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5)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人。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②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③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④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⑤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中标候选人结果提出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异议项目名称;
(2)异议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被异议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4)异议事项的具体事实;
(5)相关请求和主张;
(6)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
(7)真实性承诺;
(8)异议时间;
(9)递交异议书的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异议书应当由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异议书应当由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提交异议书的,受托人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异议人应当将一个或多个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及证明材料等内容一次性完整提出。异议人应按“谁异议,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招标人首先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异议书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视为无效异议。对无效异议,不予受理。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7.4.1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4.2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
7.5 中标通知
7.5.1 招标相关方对评标结果无异议,经招标人确认后,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5.2 中标人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对未中标的原因不作解释。
7.5.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综合评估名次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或。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能源化工分公司招标监督办公室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否决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投标人应予以赔偿。
(1)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3)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企图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4)投标人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投标人;
(5)投标人串通投标;
(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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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投标单位的资质、企业的业绩和信誉、投标报价、企业财务状况、技术文件、质量、供货期及交货进度、售后服务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各评委在充分审阅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基础上,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评委首先推荐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各位评委再推荐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各位评委再推荐第三名中标候选人。
在评审推荐过程中,若出现得票相同无法确定排名的情形,需由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重新推荐后仍出现上述情形的,投标报价低者排名在前。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评价标准:商务、技术、价格评价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5)如果投标文件与开标一览表价格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价格为准。
3.2详细评审(推荐法)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价因素进行评审,对投标人进行投票,按照推荐得票高低排序结果,向招标人推荐排名前1-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详细审定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功能、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属于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决其投标。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细小的差异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通过上述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或在线澄清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通过系统平台在线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在线方式,该在线澄清、说明、补正应有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5定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推荐得票多少排序结果,向招标人推荐排名前1-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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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内容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若通用合同条款内容与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按专用合同条款内容执行)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1.1.8 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
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
1.1.7 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1.8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9 工程
1.1.9.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使用合同材料的工程。
1.1.9.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0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1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2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3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1.5.2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1.8 知识产权
1.8.1 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8.2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应以买方名义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9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 12 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以专用条款为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进度款。
3.2.2 进度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 5%的结清款。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 包装
4.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4.2 标记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4.2.2 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4.3 运输
4.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 m3 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3 卖方在根据第 4.3.2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 交付
4.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4.4.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检验和验收
5.1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5.2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以专用条款为准)
5.3 买方应在检验日期 3 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5.4 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5.5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6 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 3 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 7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进度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5.8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相关服务
6.1 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6.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质量保证期
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以专用条款为准)
7.2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7.3 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9.保证
9.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9.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9.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9.4 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9.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9.6 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0.违约责任
10.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10%。
(以专用条款为准)
10.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1.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催化剂的供货与试用
(1).、第一批供货5吨,具体时间由买方根据生产情况提前通知卖方,卖方按照招标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及时将催化剂送达指定地点;
.(2)第一批催化剂试用结束后,如满足氨肟化催化剂技术规格书中性能要求,即为试用合格,由买方通知卖方继续向招标方提供催化剂;
(3)如试用结束后,催化剂不能满足氨肟化催化剂技术规格书中性能要求”,为试用不合格,买方有权终止合同,顺延由第二推荐方提供催化剂继续进行试用。依次类推,根据试用情况顺延使用第三推荐方、第四推荐方(供货价格再议)。
1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按招标人要求的合同格式签订合同)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项目名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做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1、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相关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卖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履约保证金格式【本文件不适用】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材料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 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附件三: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采购合同(格式)
买受人:
出卖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买受人: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出卖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订立以下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标的物
根据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实际使用数量进行结算。此价格为含税价格(税率: 13% )□非含税价格
2.溢短装
(1)允许/的溢短装。
(2)出卖人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超过约定数量的溢短装范围时,买受人有权决定是否接收超过溢短装范围部分的货物,买受人决定接收的,应按照实际接收的货物数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买受人决定不接受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并将超出部分的货物退还给出卖人。
(3)出卖人实际交付的货物短缺数量超过约定数量的溢短装范围时,买受人应按照实际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不得因此而拒收。
第二条商品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作为对标的物质量验收的标准。
第三条 包装
1. 包装要求:必须能够保护标的物安全;
2. 包装计价回收方式:可回收,包装不计价。
第四条 运输
运输方式为:汽运。出卖人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要求的车辆进行货物的运输;如有必要,则“一车一品”,如对标的物造成污染,买受人有权拒收货物。
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仓储费、出库费、装卸费等支出的承担方式:出卖人负责运到买受人指定现场,运输费、装卸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之前货物灭失、毁损及运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第五条 交货
交货方式:出卖人提供发货清单、合格证、质保书等约定供货范围内的书面证明文件和资料,根据使用单位实际需求供货,双方现场清点货物。 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月日期间,根据使用单位需求供货。 交货地点为:滕州市木石镇,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4. 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
使用单位代表:,联系电话:
买受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出卖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1)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货物顺利交接。
(2)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至合同约定的提货地点提货,经验收合格后由买受人及使用单位指定收货代表签字验收确认。
5.买受人收到实际货物后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6.买受人应当在交货后十日内内将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交付符合约定,但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7.如买受人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存疑时双方及使用单位可共同委托买受人所在地具备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复检,检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8.出卖人对其派到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责,工作人员和运输车辆到达厂区后 ,必须严格遵守买受人和使用单位关于环保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如不服从管理,给买受人和第三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由出卖人负全责。
第六条付款
1. 付款方式:□转账□汇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出票行:兖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其他
2. 付款时间、期限及比例:货到后经验收合格,在质量异议期(交货完成之日起15日内)结束后,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或使用单位)签字认可的送货通知单(代质量验收单、收到条)开具13%增值税发票,连同送货通知单(代质量验收单、收到条)、送货清单等一并交于买受人,买受人办理付款手续。买受人凭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13%)支付到货数量合计金额100%货款(电汇、付款证明材料及发票不齐全不予办理付款手续)。货物虽经初次检验合格,但不免除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
3. 出卖人收款账户以本合同签字页中约定为准,出卖人账户信息如有变更,出卖人需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对以出卖人名义出具的印章、提供的账户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买受人没有义务核对,如印章、账户不真实,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4.买受人支付每期款项前,出卖人必须按买受人要求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收据),以便买受人凭发票(收据)付款,否则买受人有权延迟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 售后服务
兑换到货质检合格、出卖人用免费指导使用和服务的义务,因投标方制造、材料选择等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投标方免费更换。若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出卖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知识产权
1.出卖人应保证依据本合同所提供的产品以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出卖人均已合法享有其相关知识产权或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对于出卖人提供的非出卖人享有知识产权权属的的产品,出卖人须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资质证明。
2.出卖人应保证所供产品未侵犯任何国家的组织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并保障买受人免于承受因产品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遭受诉讼、仲裁、索赔或其他经济损失,否则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且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第九条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由于出卖人逾期供货,每延期一天,出卖人应向买受人缴纳逾期交货部分货款(含税)5%的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7天的视为不能交货,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所交标的物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使用单位同意接受货物,买卖双方及使用单位可对实际交付的货物重新定价;如果买卖双方及使用单位不同意或双方对重新定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出卖人负责调换或退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能调换或退货的,视为不能交货。调换货物期间超过5日视为逾期交货。 由于出卖人原因供货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数量的90%,对欠缺的部分视为逾期。出卖人供货数量大于合同约定数量的对多出的部分,如果使用单位同意接受货物,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继续履行也可另行约定,由买受人或使用单位决定;如果使用单位不同意接受货物,买受人有权拒收,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能交货,应向买受人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30%的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向合同其他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 出卖人应对本合同标的的合法性负责,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发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处罚及责任或者损失由出卖人负担。 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买受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
1.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买受人执叁份,出卖人执 壹 份。
2.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生效后,凡需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应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的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1. 如出卖人不能按照买受人及使用单位要求保质保量按时供应,影响正常生产,由使用单位有权视影响程度及造成的损失对出卖人进行考核扣款,扣款可在出具结算单时一并扣除。
2. 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产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给买受人或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及造成的环境危害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1
第五章 供货要求
银催化剂技术规格书
1、本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的银催化剂用于买方4万吨/年聚甲醛项目,卖方所供银催化剂纯度和粒度必须完全满足买方聚甲醛工艺的需求。
2、所有银催化剂根据买方提供的采购数据表供货。
3、银催化剂应有银白色金属光泽,不应发黄、发黑。
4、银催化剂呈粒状或粉状,不应有外来夹杂物。
5、银催化剂的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 结晶银催化剂的化学成分
单位:质量百分数
表2 海绵银催化剂的化学成分
单位:质量百分数
6、银催化剂的振实堆积密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1 结晶银催化剂的振实堆积密度
表2海绵银催化剂的振实堆积密度
7、卖方应提供银催化剂的热稳定性、抗毒能力、机械稳定性等的测试报告。
8、卖方提供的银催化剂催化剂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1)银催化剂催化剂已在工业化类似的装置上使用,经实践证明该催化剂先进适用、成熟可靠。
(2)银催化剂催化剂能适应原料气组份的变化。
(3)生产安全无风险,操作平稳易控制。
(4)催化剂的强度高,在催化剂装填和保证使用寿命内生产操作中不粉粹。
(5)在正常、满负荷、连续生产的情况下,催化剂连续使用寿命≥3个月;在寿命周期内,催化剂损耗率≤0.5%wt。
9、性能保证基础
催化剂性能保证包括催化剂自身理化参数的保证和操作运行指标保证。催化剂自身理化参数保证基础以卖方产品说明的各项相关指标为依据。运行指标保证是在买方能提供的规定的原料和其它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对合同装置进行连续运行至少72小时的性能考核。
10、供货范围:
卖方提供买方需要的银催化剂。
11、技术服务范围
(1)卖家提供催化剂的各项分析检验报告。
(2)卖家有义务解决银催化剂本身出现的问题。
12、卖方应提供的资料
①产品合格证;②产品试验报告;③产品质量保证书
13、银催化剂的标记、包装
按照GB/T 191-2008内的规定,标明储运图示标志,并保证银催化剂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到任何影响。
14、交货日期、地点、方式
交货日期:见商务合同
地点:兖矿鲁南化工现场
方式:聚甲醛现场地面交货。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山能化工鲁南化工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框架协议)公开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SNZB-LNHG-D20233-0181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文件【请不要上传无效、过期的资质或与本次采购无关的资质文件】
六、商务偏差表
技术部分
一、技术文件(包含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相关服务计划)
二、技术偏差表
价格部分
一、开标一览表
二、分项报价表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们根据编号为 SNZB-LNHG-D20233-0181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山能化工鲁南化工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框架协议)公开招标进行投标。由(公司全称)正式委托全权代表(姓名、职务)通过山东能源电子招标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1)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按期、保质、保量提供货物。
(2)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招标人有选择中标人的权利。
(3)我方已详细检查所有投标文件、附件以及所提供的参考文件,由模糊和误解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方自负。
(4)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120日历日内有效。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5)我方同意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与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其他数据和资料。
(6)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7)我方若未中标,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做任何解释。
(8)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遵守贵机构有关招标的各项规定。
(9)与本报价有关的所有往来信函,应按下列地址进行:
投标人: 开户银行:
法人代表签字: 银行账号:
电话: 开户行地址:
传真: 邮政编码:
公司地址: 电子信箱: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年 月 日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货物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五、商务文件
1、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投标人可参照下表进行填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 日期:年月日
注:后附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信誉荣誉证书、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2、投标人资格声明
2.1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为响应你方年月日的(招标编号)公开招标,下述签字人愿参与竞标,提供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名称)等,提交下述文件并声明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下述签字人在证书中证明本资格文件中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同时附上我方银行(银行名称)出具的资信证明。
下述签字人知道,买方可能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格材料,我方愿意配合你方,向有关机构和单位(如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企业等)查证和获得有关资料。
受权签署本资格文件
签字人姓名、职务
签字
电话
2.2制造厂商资格声明内容
名称及概况:
制造厂名称: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实收资本: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月日止)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
净值:
法定代表人姓名:
(1)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有关情况:
(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需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原材料、零部件:
近三年的营业额
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其它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制造厂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交货进度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日期: 年 月 日
4、投标人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注:后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条件的合同原件扫描件,业绩表内容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补充。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5、财务状况
提供近三年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盖章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后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企业认证及信誉
后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近三年获得过的省级(含)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市级(地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
7、承诺近三年内未出现严重违约情况或质量事故;
8、银行资信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应由投标人的开户银行提供,格式由银行自定。如该行对企业有信誉评级,请提供信用评级证明。
9、 涉及企业或招标货物所需的生产资质
10、服务承诺函和质量承诺函(格式见10-1、10-2)
11、承诺书
12、投标人认为对其投标有利的其他资料。
注:投标所附的证明文件应扫描清晰。
10-1 服务承诺函
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我代表对山能化工鲁南化工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框架协议)公开招标的中标合同产品的服务作如下承诺:
1)及时向买方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
2)按买方要求的时间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3)严格执行供需双方就有关问题召开会议的纪要或签订的协议。
4)根据买方的要求为买方举办有关产品使用技术的业务培训。
5)加强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把“24小时服务”、“超前服务”、“全过程服务”、“终身服务”贯彻在产品制造、使用的全过程。
6)接到买方反映的质量问题信息后,在2小时之内作出答复或派出服务人员,24小时内尽快到达现场,做到用户对质量不满意,服务不停止。
7)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卖方决不以任何理由刁难买方。
8)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10-2 质量承诺函
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我代表对山能化工鲁南化工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框架协议)公开招标的中标产品的质量特作如下承诺:
1)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符合设计标准、质量合格的产品。
2)严格检查和控制原材料的进厂质量。
3)保证所供产品加工工艺完善、检测手段完备。产品决不带缺陷出厂。
4)对涉及分包商的供货、质量、服务等方面问题负全部责任。
5)按合同规定,对产品的质量,交货期进行全过程跟踪。
6)对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向买方通报,不隐瞒。若货物有缺陷,供方无条件更换。
7)对所供的产品在制造、运输、装卸过程的质量负责,一旦发生意外,我方将按买方要求对所供产品尽快进行免费更换,直到买方满意为止。
8)在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我方将承担责任,赔偿买方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9)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11、承 诺 书
致:(招标人)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揽的项目中,无骗取中标、串标、围标、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况;未因投标人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投标人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若在本次招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标及中标资格,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本次招标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投标人:${投标人签章位置}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年月日
12、投标人认为对其投标有利的其他资料。
六、商务条款偏差表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技术部分)
一、技术文件
(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及本企业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规格型号、性能指标等自行编制,包含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相关服务计划等)
二、技术条款偏差表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投标人:
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价格部分)
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 时间:
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如果投标文件与开标一览表价格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价格为准。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2、其他
1
招标公告(三次)
山能化工鲁南化工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框架协议)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山能化工鲁南化工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框架协议)公开招标,招标人为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货物使用单位为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进行三次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SNZB-LNHG-D20233-0181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建设地点: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招标的范围:本次招标为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1、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兑换加工约2600公斤、年度框架协议)。银催化剂用于甲方4万吨/年聚甲醛项目,乙方所供银催化剂纯度和粒度必须完全满足甲方聚甲醛工艺的需求。 2、所有银催化剂根据买方提供的采购数据表供货。 3、银催化剂应有银白色金属光泽,不应发黄、发黑。 4、银催化剂呈粒状或粉状,不应有外来夹杂物。银(Ag)含量≥ 99.995。 催化剂的强度高,在催化剂装填和保证使用寿命内生产操作中不粉粹。 5、在正常、满负荷、连续生产的情况下,催化剂连续使用寿命≥3个月;在寿命周期内,催化剂损耗率≤0.5%wt。 6、①产品合格证;②产品试验报告;③产品质量保证书、符合GB/T 191-2008内的规定。
1:1兑换数量/公斤 | 加工费元/公斤 | 银(Ag)含量≥ 99.995 | 备注 |
1 | | | |
年度(约2600公斤) | | | |
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技术规格书和有关最新催化剂标准的产品(具体参数及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要求)。
交货地点: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交货期:见第四章采购合同。
交货方式:投标方组织送货并且负责卸货到招标方指定位置。
付款方式:
1.现汇
2. 付款时间、期限及比例:分批兑换,分批到货分批付款、货到后经验收合格,质量无异议期(交货完成之日起15日内),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或使用单位)签字认可的送货通知单(代质量验收单、收到条)开具13%增值税发票,连同送货通知单(代质量验收单、收到条)、送货清单等一并交于买受人,买受人办理付款手续。买受人凭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13%)支付分批兑换到货数量合计金额的100%电款(汇货、付款证明材料及发票不齐全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3.电子平台注册
未注册中国矿用物资网的用户,登录中国矿用物资网(www.minegoods.com),点击“纵横招标”进入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snzb.minegoods.com,以下简称“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注册”完善会员注册信息,待平台审核后完成注册。如账号无法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登录中国矿用物资网-点击右上角“工作台”-“客户管理”-“我的申请”完善信息、查看审核结果。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含1000万元人民币),营业年限在3年及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到报名截止时间止的有效时间)。
(2)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三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投标人具有此次采购货物相应的资质证件(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执行);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证明材料(质量体系认证情况、专利证书等)。
(4))投标人应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5)最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银行资信证明。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2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5因违规等原因,被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5.业绩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20-2022年)相同或者相似的供货业绩,且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现质量问题。其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原件扫描件为准,投标文件如不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表应注明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及联系方式、供货时间和运行时间等资料。招标人保留查验销售合同原件的权利。
6.网上报名与招标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4月12日09:00起至2023年4月17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注册中国矿用物资网会员,下载“投标管家”报名并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照以下说明。
6.2报名及文件获取
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右上角“工具下载”-下载、安装、登录“投标管家”(须用用户名登录,邮箱等登录方式无效)-查找、选定要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报名”完善信息-“提交”,点击“我的项目”-“我参与的项目”-“进入项目”-“虚拟账号信息”-“设置开票信息”生成标书费虚拟账户、保证金虚拟账户,投标人线下通过网银,向标书费虚拟账户缴纳标书费完成报名(标书费需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打款至虚拟账号,否则交易平台视为报名不成功),完成报名后方可登录投标管家-点击“招标文件”-“下载”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报名阶段,投标人通过企业账户缴纳标书费的暂时可不需要办理CA数字证书,投标人通过个人账户缴纳标书费的必须先办理CA数字证书,上传CA签章的标书费个人授权委托书,方可缴纳标书费。
6.3 CA数字证书办理
CA数字证书必须在上传投标文件前办理,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签章加密后,方能上传投标文件。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扫描网页右下角二维码-下载、安装、注册、登录干将APP -绑定EC(即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账号及密码)-维护信息-证书缴费-申请干将CA数字证书(企业证书、个人证书)-上传签章,审核成功后,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投标供应商”-点击“绑定CA”完成绑定CA。
6.4电子招投标平台会员注册、干将APP、CA数字证书办理等流程详见电子招投标平台(snzb.minegoods.com)“服务中心”及网页右上角“CA办理”栏目。技术支持联系方式电话: 4006210777,QQ:592658358, 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00。
6.5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标书费发票形式为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将发送至投标人报名时登记的邮箱,投标人自行下载,发件人为 “51发票”。报名时投标人确保所登记的开票信息准确无误,否则由此造成的发票错误,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7.投标文件的制作与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09:00(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山东能源集团投标管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视频教学详见山东能源集团招标投标交易平台(snzb.minegoods.com)“帮助中心”)。
7.2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投标前请仔细阅读投标知情书,上传完成后生成的投标回执将作为投标文件成功上传的唯一证明。
7.3投标文件解密方式为集中解密。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登录“投标管家”查看开标结果。
7.4投标人须在开标时间安排人员跟踪开标情况,及时处理开标过程中产生的澄清等问题,如无法取得联系,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ygcgfw.com)、山东能源集团网站(www.snjt.com)、中国矿用物资网(www.minegoods.com)网站上同时发布。
9. 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山东能源化工分公司招标监督办公室。
10.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经理
联系方式:13869497679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经理
手 机:0531-62355735
邮箱:snzb03@vip.126.com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名称: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联系方式:13869497679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经理 手机:0531-62355735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山能化工鲁南化工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框架协议)公开招标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次招标为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1、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兑换加工约2600公斤、年度框架协议)。银催化剂用于甲方4万吨/年聚甲醛项目,乙方所供银催化剂纯度和粒度必须完全满足甲方聚甲醛工艺的需求。 2、所有银催化剂根据买方提供的采购数据表供货。 3、银催化剂应有银白色金属光泽,不应发黄、发黑。 4、银催化剂呈粒状或粉状,不应有外来夹杂物。银(Ag)含量≥ 99.995。 催化剂的强度高,在催化剂装填和保证使用寿命内生产操作中不粉粹。 5、在正常、满负荷、连续生产的情况下,催化剂连续使用寿命≥3个月;在寿命周期内,催化剂损耗率≤0.5%wt。 6、①产品合格证;②产品试验报告;③产品质量保证书、符合GB/T 191-2008内的规定。(具体参数及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要求)。 |
1.3.2 | 交 货 期 | 见第四章采购合同。 |
1.3.3 | 交货地点 | 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见技术规格书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 资质条件: 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含1000万元人民币),营业年限在3年及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到报名截止时间止的有效时间)。 b.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三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c.投标人应具有此次采购货物相应的资质证件(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执行),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证明材料(质量体系认证情况、专利证书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具有进口品牌生产商出具的授权(代理)委托书。 d. 投标人应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2)财务要求:投标人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并盖章的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后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近三年(2020年--2022年)使用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原件扫描件。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有效证明材料作为评标委员评标的重要评审内容,投标文件如不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表应注明货物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及联系方式、供货时间和运行时间等资料。招标人保留查验合同原件的权利。 (4)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因违规等原因,被山东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机构通过系统平台发出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人资质条件及标的物的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标准、性能、质量、供货范围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允许偏离,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允许细微偏离 最高项数:按招标文件要求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
形式:从招标投标平台上传需澄清的问题,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机构通过系统平台发出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招标文件澄清发出后12小时以内 |
形式:通过系统平台确认,如接到招标机构通知12小时以内未确认的,视为已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机构通过系统平台发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招标文件修改发出后12小时以内 |
形式:通过系统平台确认,如接到招标机构通知12小时以内未确认的,视为已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不含税价格×税率=应纳销项税额 【税率13%】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日历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汇款至山东能源集团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生成的投标保证金虚拟账号; 银行账号:以山东能源集团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生成的投标保证金虚拟账号为准;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万元。 备注:在投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山东能源集团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各潜在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不接受以个人名义递交的保证金,若投标人未按此要求办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按招标文件规定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20年至2022年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2020年至2022年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通过投标管家干将APP加密。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年4月25日9:00(北京时间)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的递交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按国家相关规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3名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
10.2 | 招标人不承诺最低投标价中标。 | |
10.5 | 招标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有关规定计算。代理费由中标人(成交人)支付,自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 | |
10.6 | 投标人有恶意或不顾事实投诉的行为,核实后招标人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 |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本项目不适用]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从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上传需澄清的问题,同时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邮箱并及时告知该项目经理,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从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上传需修改的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将其修改的内容从平台上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从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上传,同时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邮箱并及时告知该项目经理。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代理机构从平台上将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文件【请不要上传无效、过期的资质或与本次采购无关的资质文件】
六、商务偏差表
技术部分
一、技术文件(设计大纲)
二、技术偏差表
价格部分
一、开标一览表
二、设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所需资料、汇报文稿及最终版资料等所有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本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包含运费、疫情防控费用、管理、利润、税金等为完成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综合考虑各种风险,投标人因误解项目情况或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成本增加由投标人承担。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 招标人不承诺最低投标价中标。
3.2.7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允许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总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2.8 投标报价应包括本项目初步设计各项需求及服务要求中的各项服务及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
3.2.9 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次招标的各种风险(包括漏项风险),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价不再实行政策性调整和变动。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或附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如因特殊原因需推迟投标截止日期的,则按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上传。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2.6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不参加投标,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否则,致使招标不能正常进行产生的不良影响后果自付。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山东能源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电子)投标人通过电子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电子)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招标人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2/3。评标委员会推选评委主任主持评标工作。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标过程中恪守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3)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保密性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5)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人。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②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③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④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⑤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中标候选人结果提出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异议项目名称;
(2)异议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被异议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4)异议事项的具体事实;
(5)相关请求和主张;
(6)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
(7)真实性承诺;
(8)异议时间;
(9)递交异议书的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异议书应当由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异议书应当由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提交异议书的,受托人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异议人应当将一个或多个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及证明材料等内容一次性完整提出。异议人应按“谁异议,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招标人首先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异议书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视为无效异议。对无效异议,不予受理。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7.4.1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4.2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
7.5 中标通知
7.5.1 招标相关方对评标结果无异议,经招标人确认后,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5.2 中标人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对未中标的原因不作解释。
7.5.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综合评估名次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或。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能源化工分公司招标监督办公室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否决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投标人应予以赔偿。
(1)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3)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企图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4)投标人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投标人;
(5)投标人串通投标;
(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按照推荐得票高低排序结果,向招标人推荐排名1-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 | ||
备选投标方案 |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 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投标材料制造商的资质 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材料的业绩要求(如 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材料及相关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价因素 | 评价标准 | |
2.2.4(1) | 商务评价标准 | 财务状况 | 投标人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近三年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并盖章的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后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由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 |
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 | (1)交货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交货进度安排:符合最终供货期要求,计划编制合理、可行。 | ||
投标人业绩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有效业绩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
付款方式 | 符合合同专用条款要求。 | ||
企业认证及信誉 | 根据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近三年获得过的省级(含)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市级(地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
银行资信证明 |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 ||
质保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售后服务 | 根据投标方的售后服务内容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进行综合评审。 | ||
其他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商务条款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 ||
2.2.4(2) | 技术评价标准 | 投标产品综合情况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投标人装备能力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
投标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材质、执行标准等)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
投标产品的加工制造工艺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
产品质量及保证措施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质量承诺、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监造点的控制等内容,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
投标产品品牌及选用的主要原材料的品牌、知名度、市场认知度及市场占有率情况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 ||
其他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技术条款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 ||
2.2.4(3) | 投标报价评价标准 | 投标报价合理 | 投标报价应满足投标人须知章“投标人须知”第3.2条款规定。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投标单位的资质、企业的业绩和信誉、投标报价、企业财务状况、技术文件、质量、供货期及交货进度、售后服务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各评委在充分审阅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基础上,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评委首先推荐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各位评委再推荐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各位评委再推荐第三名中标候选人。
在评审推荐过程中,若出现得票相同无法确定排名的情形,需由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重新推荐后仍出现上述情形的,投标报价低者排名在前。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评价标准:商务、技术、价格评价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5)如果投标文件与开标一览表价格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价格为准。
3.2详细评审(推荐法)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价因素进行评审,对投标人进行投票,按照推荐得票高低排序结果,向招标人推荐排名前1-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详细审定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功能、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属于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决其投标。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细小的差异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通过上述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或在线澄清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通过系统平台在线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在线方式,该在线澄清、说明、补正应有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5定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推荐得票多少排序结果,向招标人推荐排名前1-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内容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若通用合同条款内容与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按专用合同条款内容执行)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1.1.8 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
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
1.1.7 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1.8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9 工程
1.1.9.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使用合同材料的工程。
1.1.9.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0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1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2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3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1.5.2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1.8 知识产权
1.8.1 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8.2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应以买方名义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9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 12 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以专用条款为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进度款。
3.2.2 进度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 5%的结清款。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 包装
4.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4.2 标记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4.2.2 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4.3 运输
4.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 m3 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3 卖方在根据第 4.3.2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 交付
4.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4.4.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检验和验收
5.1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5.2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以专用条款为准)
5.3 买方应在检验日期 3 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5.4 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5.5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6 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 3 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 7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进度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5.8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相关服务
6.1 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6.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质量保证期
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以专用条款为准)
7.2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7.3 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9.保证
9.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9.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9.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9.4 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9.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9.6 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0.违约责任
10.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10%。
(以专用条款为准)
10.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1.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催化剂的供货与试用
(1).、第一批供货5吨,具体时间由买方根据生产情况提前通知卖方,卖方按照招标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及时将催化剂送达指定地点;
.(2)第一批催化剂试用结束后,如满足氨肟化催化剂技术规格书中性能要求,即为试用合格,由买方通知卖方继续向招标方提供催化剂;
(3)如试用结束后,催化剂不能满足氨肟化催化剂技术规格书中性能要求”,为试用不合格,买方有权终止合同,顺延由第二推荐方提供催化剂继续进行试用。依次类推,根据试用情况顺延使用第三推荐方、第四推荐方(供货价格再议)。
1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条款号 | 内 容 |
1.1.2.2 | 买方名称: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
1.1.2.3 | 卖方名称:中标人 |
3.2 | 付款方法和条件: 付款方式:电汇。 付款时间、期限及比例:货到后经验收合格,在质量异议期(交货完成之日起15日内)结束后,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或使用单位)签字认可的送货通知单(代质量验收单、收到条)开具13%增值税发票,连同送货通知单(代质量验收单、收到条)、送货清单等一并交于买受人,买受人办理付款手续。买受人凭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13%)支付到货数量合计金额100%货款(汇货、付款证明材料及发票不齐全不予办理付款手续),。货物虽经初次检验合格,但不免除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 |
5.2 | 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出卖人向买受人保证产品质量,因产品质量、生产资质、知识产权等因素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出卖人承担。 |
7.1 | 质量保证期:货到验收合格后,在保质期内,出卖人对产品质量负责,实行“三包”,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在使用内出现产品质量事故,应免费在双方协议时间内修复或更换,招标方责任出现故障不在此范围内。 |
10.2 | 延期交货: 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计收,直至交货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三十五(3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终止合同(如果需要)。 |
12 | 争议解决: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其他 | 1、卖方对其派到项目现场进行服务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责。 |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按招标人要求的合同格式签订合同)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项目名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做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1、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相关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卖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履约保证金格式【本文件不适用】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材料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 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附件三: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采购合同(格式)
买受人:
出卖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买受人: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出卖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订立以下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标的物
序号 | 商品名称 | 商品数量 | 含税单价(元) | 不含税单价(元) | 价税合计总金额(元) | 其中:不含税金额(元) |
1 | | | | | | |
合计 | | | | |
根据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实际使用数量进行结算。此价格为含税价格(税率: 13% )□非含税价格
2.溢短装
(1)允许/的溢短装。
(2)出卖人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超过约定数量的溢短装范围时,买受人有权决定是否接收超过溢短装范围部分的货物,买受人决定接收的,应按照实际接收的货物数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买受人决定不接受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并将超出部分的货物退还给出卖人。
(3)出卖人实际交付的货物短缺数量超过约定数量的溢短装范围时,买受人应按照实际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不得因此而拒收。
第二条商品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作为对标的物质量验收的标准。
第三条 包装
1. 包装要求:必须能够保护标的物安全;
2. 包装计价回收方式:可回收,包装不计价。
第四条 运输
运输方式为:汽运。出卖人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要求的车辆进行货物的运输;如有必要,则“一车一品”,如对标的物造成污染,买受人有权拒收货物。
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仓储费、出库费、装卸费等支出的承担方式:出卖人负责运到买受人指定现场,运输费、装卸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之前货物灭失、毁损及运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第五条 交货
交货方式:出卖人提供发货清单、合格证、质保书等约定供货范围内的书面证明文件和资料,根据使用单位实际需求供货,双方现场清点货物。 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月日期间,根据使用单位需求供货。 交货地点为:滕州市木石镇,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4. 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
使用单位代表:,联系电话:
买受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出卖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1)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货物顺利交接。
(2)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至合同约定的提货地点提货,经验收合格后由买受人及使用单位指定收货代表签字验收确认。
5.买受人收到实际货物后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6.买受人应当在交货后十日内内将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交付符合约定,但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7.如买受人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存疑时双方及使用单位可共同委托买受人所在地具备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复检,检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8.出卖人对其派到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责,工作人员和运输车辆到达厂区后 ,必须严格遵守买受人和使用单位关于环保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如不服从管理,给买受人和第三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由出卖人负全责。
第六条付款
1. 付款方式:□转账□汇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出票行:兖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其他
2. 付款时间、期限及比例:货到后经验收合格,在质量异议期(交货完成之日起15日内)结束后,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或使用单位)签字认可的送货通知单(代质量验收单、收到条)开具13%增值税发票,连同送货通知单(代质量验收单、收到条)、送货清单等一并交于买受人,买受人办理付款手续。买受人凭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13%)支付到货数量合计金额100%货款(电汇、付款证明材料及发票不齐全不予办理付款手续)。货物虽经初次检验合格,但不免除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
3. 出卖人收款账户以本合同签字页中约定为准,出卖人账户信息如有变更,出卖人需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对以出卖人名义出具的印章、提供的账户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买受人没有义务核对,如印章、账户不真实,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4.买受人支付每期款项前,出卖人必须按买受人要求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收据),以便买受人凭发票(收据)付款,否则买受人有权延迟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 售后服务
兑换到货质检合格、出卖人用免费指导使用和服务的义务,因投标方制造、材料选择等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投标方免费更换。若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出卖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知识产权
1.出卖人应保证依据本合同所提供的产品以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出卖人均已合法享有其相关知识产权或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对于出卖人提供的非出卖人享有知识产权权属的的产品,出卖人须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资质证明。
2.出卖人应保证所供产品未侵犯任何国家的组织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并保障买受人免于承受因产品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遭受诉讼、仲裁、索赔或其他经济损失,否则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且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第九条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由于出卖人逾期供货,每延期一天,出卖人应向买受人缴纳逾期交货部分货款(含税)5%的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7天的视为不能交货,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所交标的物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使用单位同意接受货物,买卖双方及使用单位可对实际交付的货物重新定价;如果买卖双方及使用单位不同意或双方对重新定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出卖人负责调换或退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能调换或退货的,视为不能交货。调换货物期间超过5日视为逾期交货。 由于出卖人原因供货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数量的90%,对欠缺的部分视为逾期。出卖人供货数量大于合同约定数量的对多出的部分,如果使用单位同意接受货物,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继续履行也可另行约定,由买受人或使用单位决定;如果使用单位不同意接受货物,买受人有权拒收,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能交货,应向买受人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30%的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向合同其他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 出卖人应对本合同标的的合法性负责,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发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处罚及责任或者损失由出卖人负担。 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买受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
1.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买受人执叁份,出卖人执 壹 份。
2.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生效后,凡需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应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的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1. 如出卖人不能按照买受人及使用单位要求保质保量按时供应,影响正常生产,由使用单位有权视影响程度及造成的损失对出卖人进行考核扣款,扣款可在出具结算单时一并扣除。
2. 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产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给买受人或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及造成的环境危害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买受人(签章) | | 出卖人(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
或委托代理人 | | 或委托代理人 | |
联系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 |
开户单位 | | 开户单位 |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 |
帐 号 | | 帐 号 | |
税务登记号 | | 税务登记号 | |
时 间 | 2023年 月 日 | 时 间 | |
1
第五章 供货要求
银催化剂技术规格书
1、本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的银催化剂用于买方4万吨/年聚甲醛项目,卖方所供银催化剂纯度和粒度必须完全满足买方聚甲醛工艺的需求。
2、所有银催化剂根据买方提供的采购数据表供货。
3、银催化剂应有银白色金属光泽,不应发黄、发黑。
4、银催化剂呈粒状或粉状,不应有外来夹杂物。
5、银催化剂的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 结晶银催化剂的化学成分
单位:质量百分数
项目 | 指标≤ | |
杂质 | 铜(Cu) | 0.0005 |
铋(Bi) | 0.0003 | |
铁(Fe) | 0.0002 | |
铅(Pb) | 0.0002 | |
硒(Se) | 0.0002 | |
碲(Te) | 0.0002 | |
锑(Sb) | 0.0002 | |
钯(Pd) | 0.0002 | |
总和: | 0.002 | |
银(Ag)含量≥ | 99.998 |
表2 海绵银催化剂的化学成分
单位:质量百分数
项目 | 指标≤ | |
杂质 | 铜(Cu) | 0.0005 |
铋(Bi) | 0.0003 | |
铁(Fe) | 0.0002 | |
铅(Pb) | 0.0002 | |
硒(Se) | 0.0002 | |
碲(Te) | 0.0002 | |
锑(Sb) | 0.0002 | |
钯(Pd) | 0.0002 | |
总和: | 0.002 | |
银(Ag)含量≥ | 99.995 |
6、银催化剂的振实堆积密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1 结晶银催化剂的振实堆积密度
产品分类 | 粒径大小 mm | 振实堆积密度g/ml ≤ |
银催化剂 | 2.37-3.35 | 2.6 |
1.71-2.36 | 3.1 | |
1.19-1.70 | 3.8 | |
0.851-1.18 | 4.4 | |
0.601-0.850 | 5.0 | |
0.426-0.600 | 6.0 |
表2海绵银催化剂的振实堆积密度
产品分类 | 粒径大小 mm | 振实堆积密度g/ml ≤ |
银催化剂 | 2.37-3.35 | 3.0 |
1.71-2.36 | 3.1 | |
1.19-1.70 | 3.8 | |
0.851-1.18 | 4.4 | |
0.601-0.850 | 5.0 | |
0.426-0.600 | 6.0 |
7、卖方应提供银催化剂的热稳定性、抗毒能力、机械稳定性等的测试报告。
8、卖方提供的银催化剂催化剂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1)银催化剂催化剂已在工业化类似的装置上使用,经实践证明该催化剂先进适用、成熟可靠。
(2)银催化剂催化剂能适应原料气组份的变化。
(3)生产安全无风险,操作平稳易控制。
(4)催化剂的强度高,在催化剂装填和保证使用寿命内生产操作中不粉粹。
(5)在正常、满负荷、连续生产的情况下,催化剂连续使用寿命≥3个月;在寿命周期内,催化剂损耗率≤0.5%wt。
9、性能保证基础
催化剂性能保证包括催化剂自身理化参数的保证和操作运行指标保证。催化剂自身理化参数保证基础以卖方产品说明的各项相关指标为依据。运行指标保证是在买方能提供的规定的原料和其它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对合同装置进行连续运行至少72小时的性能考核。
10、供货范围:
卖方提供买方需要的银催化剂。
11、技术服务范围
(1)卖家提供催化剂的各项分析检验报告。
(2)卖家有义务解决银催化剂本身出现的问题。
12、卖方应提供的资料
①产品合格证;②产品试验报告;③产品质量保证书
13、银催化剂的标记、包装
按照GB/T 191-2008内的规定,标明储运图示标志,并保证银催化剂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到任何影响。
14、交货日期、地点、方式
交货日期:见商务合同
地点:兖矿鲁南化工现场
方式:聚甲醛现场地面交货。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山能化工鲁南化工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框架协议)公开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SNZB-LNHG-D20233-0181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文件【请不要上传无效、过期的资质或与本次采购无关的资质文件】
六、商务偏差表
技术部分
一、技术文件(包含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相关服务计划)
二、技术偏差表
价格部分
一、开标一览表
二、分项报价表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山东能源招标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们根据编号为 SNZB-LNHG-D20233-0181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山能化工鲁南化工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框架协议)公开招标进行投标。由(公司全称)正式委托全权代表(姓名、职务)通过山东能源电子招标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1)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按期、保质、保量提供货物。
(2)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招标人有选择中标人的权利。
(3)我方已详细检查所有投标文件、附件以及所提供的参考文件,由模糊和误解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方自负。
(4)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120日历日内有效。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5)我方同意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与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其他数据和资料。
(6)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7)我方若未中标,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做任何解释。
(8)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遵守贵机构有关招标的各项规定。
(9)与本报价有关的所有往来信函,应按下列地址进行:
投标人: 开户银行:
法人代表签字: 银行账号:
电话: 开户行地址:
传真: 邮政编码:
公司地址: 电子信箱: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年 月 日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货物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五、商务文件
1、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投标人可参照下表进行填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 | 电话 | | 企 业 负责人 | | 职务 | | ||||||
地 址 | | 传真 | | 授权代表 | | 职务 | | ||||||
一、单 位简历 及机构 | | 单位优 势及特 长 | | ||||||||||
二、单 位概况 | 职工 总数 | 人 | 生产工人 人 工程技术人员 人 | 上一年 主要经 济指标 | 指标名称 | 实际完成 | |||||||
流动 资金 | 万元 | 资金 来源 | 自有资金 | 万元 | 工业总 产值 | 万元 | |||||||
银行贷款 | 万元 | 实现利润 | 万元 | ||||||||||
固定 资产 | 原值 万元 净值 万元 | 资金 性质 | 生产性 | 万元 | 主 要 产 品 | 1、 | |||||||
非生产性 | 万元 | 2、 | |||||||||||
占地 面积 | 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 | ||||||||||
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 4、 | ||||||||||||
三、主 要产品 情况 | 产品 名称 | 型 号 | 上年 产量 | 上年 产值 | 产品技术 先进水平 | 优质 品率 | 一等品率 | 曾获何级 何种奖励 | 主要用 户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 日期:年月日
注:后附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信誉荣誉证书、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2、投标人资格声明
2.1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为响应你方年月日的(招标编号)公开招标,下述签字人愿参与竞标,提供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名称)等,提交下述文件并声明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下述签字人在证书中证明本资格文件中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同时附上我方银行(银行名称)出具的资信证明。
下述签字人知道,买方可能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格材料,我方愿意配合你方,向有关机构和单位(如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企业等)查证和获得有关资料。
受权签署本资格文件
签字人姓名、职务
签字
电话
2.2制造厂商资格声明内容
名称及概况:
制造厂名称: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实收资本: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月日止)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
净值:
法定代表人姓名:
(1)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有关情况:
工厂名称地址 | 主要设施名称 | 年生产能力 | 职工人数 |
| | | |
| | | |
(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需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原材料、零部件:
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名称 |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
| |
近三年的营业额
年度 | 国内 | 国外 | 总额 |
| | | |
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其它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制造厂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交货进度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交货顺序 | 材料 ( )名称型号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数量 | 重 量 |
| | | | | |
| | | | | |
投标人:日期: 年 月 日
4、投标人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合同 金额 | 用户名称 | 用户联系人 及电话 | 合同签订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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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后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条件的合同原件扫描件,业绩表内容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补充。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5、财务状况
提供近三年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盖章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后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企业认证及信誉
后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近三年获得过的省级(含)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市级(地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
7、承诺近三年内未出现严重违约情况或质量事故;
8、银行资信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应由投标人的开户银行提供,格式由银行自定。如该行对企业有信誉评级,请提供信用评级证明。
9、 涉及企业或招标货物所需的生产资质
10、服务承诺函和质量承诺函(格式见10-1、10-2)
11、承诺书
12、投标人认为对其投标有利的其他资料。
注:投标所附的证明文件应扫描清晰。
10-1 服务承诺函
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我代表对山能化工鲁南化工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框架协议)公开招标的中标合同产品的服务作如下承诺:
1)及时向买方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
2)按买方要求的时间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3)严格执行供需双方就有关问题召开会议的纪要或签订的协议。
4)根据买方的要求为买方举办有关产品使用技术的业务培训。
5)加强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把“24小时服务”、“超前服务”、“全过程服务”、“终身服务”贯彻在产品制造、使用的全过程。
6)接到买方反映的质量问题信息后,在2小时之内作出答复或派出服务人员,24小时内尽快到达现场,做到用户对质量不满意,服务不停止。
7)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卖方决不以任何理由刁难买方。
8)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10-2 质量承诺函
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我代表对山能化工鲁南化工聚甲醛银催化剂兑换加工费(年度框架协议)公开招标的中标产品的质量特作如下承诺:
1)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符合设计标准、质量合格的产品。
2)严格检查和控制原材料的进厂质量。
3)保证所供产品加工工艺完善、检测手段完备。产品决不带缺陷出厂。
4)对涉及分包商的供货、质量、服务等方面问题负全部责任。
5)按合同规定,对产品的质量,交货期进行全过程跟踪。
6)对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向买方通报,不隐瞒。若货物有缺陷,供方无条件更换。
7)对所供的产品在制造、运输、装卸过程的质量负责,一旦发生意外,我方将按买方要求对所供产品尽快进行免费更换,直到买方满意为止。
8)在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我方将承担责任,赔偿买方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9)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11、承 诺 书
致:(招标人)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揽的项目中,无骗取中标、串标、围标、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况;未因投标人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投标人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若在本次招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标及中标资格,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本次招标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投标人:${投标人签章位置}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年月日
12、投标人认为对其投标有利的其他资料。
六、商务条款偏差表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技术部分)
一、技术文件
(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及本企业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规格型号、性能指标等自行编制,包含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相关服务计划等)
二、技术条款偏差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 |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投标人:
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价格部分)
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 | |
投标报价 (公斤/元) | |
交货日期 | |
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是/否) | |
备注: | |
投标人: 时间:
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元) | 总价(含税总价) | 生产厂家名称全称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注:如果投标文件与开标一览表价格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价格为准。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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