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山财采决〔2023〕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162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3/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441825-2022-01171
预算金额162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清远市粤北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山财采决〔2023〕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清远市江绿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北坑村委会办公楼旁原石坎小学
法定代表人:邱蓉蓉
被投诉人:湖北三度环卫有限公司(以下称三度公司)
地址: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湖北精工楚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办公楼1层
当事人1:清远市粤北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凤翔大道23号东方天城花园 一号楼21层15、17号
当事人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广德大道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级环卫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441825-2022-01171)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1.请求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三度公司作无效投标处理;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财政部门调查三度公司所提供检测报告的真伪性,以识别并纠错三度公司响应文件中的技术部分,伪造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结果。3.请求财政部门向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出具单位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协助调查函》,要求检测报告出具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投诉人称:1.三度公司未明确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2.三度公司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响应技术要求;3.三度公司与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是有存在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4.三度公司投标文件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并非中小企业;5.三度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检测报告、业绩等材料。
采购人称:采购人开展本项目招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常开展招标流程,过程中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代理机构称:经查询,三度公司的响应文件对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响应情况为完全响应,并提供了第三方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符合本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
三度公司称:1.三度公司为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而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只作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商,为本项目提供自身企业产品,没有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不属于采购当事人;2.本次采购活动中三度公司提供的产品材料及检测报告为真实数据,针对制造商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常规产品检测,第一批时间是在2015年4月份,第二批检测时间2022年4月份,该数据不存在虚假;3.三度公司的生产制造商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4.三度公司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满足对本项目需求,不存在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业绩等材料的情形。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162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2年11月25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12月8日,本项目开标、评标;12月9日,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12月15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2月23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2023年1月5日,投诉人提起投诉;1月11日,本机关审查投诉书后要求投诉人一次性补正材料;1月12日,投诉人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目前,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地埋式水平式垃圾压缩机系统的参数与性能配置,需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且在国家授权监督检验产品类型范围内的机构出具在使用的样机检验报告材料作为评审依据,否则,按投标人负偏离响应该条款处理。
三度公司响应文件相关响应情况:三度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完全按照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及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所有条款提供货物、服务。
调查取证:为核实三度公司响应文件中湖北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伪性,本机关向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函》。
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回复情况:一是我中心的前身是“湖北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由于单位改制,在2010年3月23日更名为“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并取得“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更名为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CMA和CAL授权证书,至今我中心都是以“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向外出具检测报告。二是我中心为国家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得检验检测资质授权(证书编号:171708220148)。三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BJX-WJ-05-2022)不是我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为虚假报告。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三度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回函,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三度公司未明确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问题。经审查,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三度公司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并非本项目的响应供应商,不属于本项目的当事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供应商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三度公司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响应技术要求的问题。经调查取证,三度公司响应文件中湖北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BJX-WJ-05-2022)为虚假报告。投诉事项2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三度公司与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是有存在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的问题。经审查,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本项目的响应供应商,并没有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不属于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响应”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三度公司投标文件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并非中小企业问题。经本机关查询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三度公司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商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具体查询路径为:首页-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三度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检测报告、业绩等材料的问题。经调查取证,三度公司响应文件中湖北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BJX-WJ-05-2022)为虚假报告。投诉事项5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5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认定成交结果无效。因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现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鉴于发现三度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另行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4日
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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