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深圳市大鹏新区丰树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物业管理服务残疾人就业工程货物和服务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大中小微型企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工业燃气水生产供应业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多式联运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铁路运输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农产品仓储中药材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相关服务公共设施管理业社会工作社区文化活动娱乐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营活动批发业仓储业住宿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狱企业发展制服试卷印刷教科书印制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消防设备居住群体服务配合政府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措施接收工作处置方案物业服务用房管理运作方式工作计划管理服务人员配备保安人员的培训物资装备计划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服务承诺及质量保障方案投诉处理服务方案物业客服物业保安物管服务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急处置专项方案方案讲解停车场启动运营时间收益分成方案公共部位广告招商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货物采购服务综合管理服务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设施维修保养巡视检查运行档案安全防范警示标识水箱蓄水池盖专职维修各类设施设备照明系统消防系统检查保养消防栓灭火器报警功能巡查消防泵电梯轿厢绿化垃圾日产日清清洁剂卫生虫害的防治工作楼道绿地操作板清洁保养电梯门壁打蜡上光大堂地面抛光打蜡或晶面研磨外墙清洁补种绿篱树木病虫害防治公共秩序维护监控中心消防演习实操物业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建筑物的基础污水处理设施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物业经理物业管理员维修员清洁员物业专项维修物业服务费秩序维护员咨询服务检测资料成桥荷载试验试验服务试验仪器设备零部件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备件专用工具
金额
79.6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7/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pcg2022000102
预算金额82.31万元
招标公司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
招标联系人赖工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江工0755-28333300
中标公司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9.6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 |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
一、项目编号:DPCG2022000102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大鹏新区丰树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07月05日 |
||||||||||||||||||||||||||||||||||
附件: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zip投标文件.zip; 采购结果公告: DPCG2022000102-A深圳市大鹏新区丰树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pdfDPCG2022000102-A深圳市大鹏新区丰树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pdf; 符合性审查表: 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pdf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pdf; 评分结果表: 评分结果表.pdf评分结果表.pdf; 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 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pdf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pdf;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zip招标文件.zip; 开标一览表: 开标记录表.pdf开标记录表.pdf; 资格性审查表: 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pdf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pdf; |
口计 人述二
\n1
\n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DPCG2022000102
、项目名称:深圳市大鹏新区丰树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报价(元) |
796004.4 |
822987.6 |
822987.6 |
包组投标供应商报价(元)
A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96004.4
A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22987.6
A深圳市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22987.6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投标供应商 | 报价(元) |
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796004.4 |
深圳市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822987.6 |
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822987.6 |
包组
A
A
A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22987.6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B座1511
中标(成交)金额:796004.4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采购计划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
深圳市大鹏新区丰树苑物
详见招标文件
业管理服务项目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刁远康、赖常华、赖孙桥、刘文杰、褚叔林;
八、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交易
(2020)123号)执行。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肆拾元零角柒分
(¥11940.07)
九、公告期限
2022年07月05日至2022年07月08日
十、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详见附件。
2.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登录交易系统自
行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3.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页
(https://www.szggzy.com/fwdh/fwdhzfcg/bsznl/content_203163.html)所发布的质疑指
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现场提交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
道三溪社区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A8栋203。质疑咨询电话:0755-28333300。
十一、凡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金岭路1号4号楼
联系方式:赖工0755-283337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由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大
鹏分公司)组织实施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三溪社区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A8栋203
联系方式:0755-283333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江工
电话:0755-85208257
技术支持:0755-83938599,0755-83948100,0755-83938584
十二、附件
1.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szcz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PD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DOC:-详见后面附件一
采购文件附件:(如工程类项目,还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见后面附件一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供应商投标文
件)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
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5.投标供应商资格响应文件。(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6.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详见后面附件-
7.采购文件约定公开的其它内容。
开标一览表:一详见后面附件-
资格性审查表:-详见后面附件-
符合性审查表:-详见后面附件-
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详见后面附件-
评分结果表等:-详见后面附件-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07月05日
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深圳市大鹏新区丰树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包号:DPCG2022000102-A
时间:2022年07月05日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是否通过符合性检查 |
1 | 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2 | 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3 | 深圳市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投标文件综合得分表
项目编号:DPCG2022000102
项目名称:深圳市大鹏新区丰树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包号:DPCG2022000102-A
供应商名称 | 价格评审 | 技术评审评 分 | 商务评审评 分 | 其他评审评 分 | 总分 | 排名 |
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 | 9.3051 | 54.7200 | 25.0000 | 5.0000 | 94.0251 | 1 |
深圳市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 | 10.0000 | 46.2400 | 19.0000 | 5.0000 | 80.2400 | 2 |
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 | 9.0000 | 39.1800 | 14.0000 | 5.0000 | 67.1800 | 3 |
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
项目编号:DPCG2022000102
项目名称:深圳市大鹏新区丰树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包号:DPCG2022000102-A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中小微企业(或监 狱企业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价格扣 除比例10% | 中小微联合体(协 议合同金额占到联 合体协议合同总金 额30%以上)价格扣 除比例0% | 失信供应商价格上 浮比例0% |
1 | 深圳市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否 | 否 |
2 | 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否 | 否 | 否 |
3 | 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否 | 否 | 否 |
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财政部
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业和信店
共国工和国
共和
1
华
中
20年12月18日
20
121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
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
1
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
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
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
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
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
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
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
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
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
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
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
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
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
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
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
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
3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
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
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
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
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
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
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
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
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
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
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
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
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
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
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
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
5
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
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
中标侯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
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
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
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
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
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
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
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
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6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
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
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
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
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询私舞整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
7
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
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8
附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
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人,营业收
入为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
为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9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
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0
附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
××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1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
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
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
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
局。
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3日印发
附件6: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
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
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
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
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
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
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
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
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
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
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
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
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
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
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
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
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
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
(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
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
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
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
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
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
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
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
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
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
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
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
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
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
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
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
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
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
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
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
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
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
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
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
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
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司法部
2014年6月10日
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服务类)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
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
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
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
(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
款,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
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
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
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以上两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
与本市政府采购。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
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
格,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
(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
千分之二十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
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
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
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四、《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
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
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
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
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
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
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
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
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
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
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
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
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深圳市大鹏新区丰树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DPCG2022000102
项目名称:深圳市大鹏新区丰树苑物业管理服务项
目
包号:A
项目类型:服务类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人民币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资格性审查表
1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
人资格要求,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性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