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安发展建设集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邓小平图书馆思源书房项目监理服务采购竞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08/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广安发展建设集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邓小平图书馆思源书房项目监理服务采购竞价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广安发展建设集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采购人)委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分所(代理机构)拟对“邓小平图书馆思源书房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以网络竞价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采购人:广安发展建设集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邓小平图书馆思源书房项目监理服务采购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四)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含税4.26万元。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下浮60%。本项目建设总投资预计380万元,工程监理费用为10.66万元(16.5*380/500)*0.85(监理工程复杂度系数),下浮60%即4.26万元作为控制价。
注:成交价含人工费、资料审核费、交通、税费(以税务核定的增值税发票为准)等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二、采购要求
(一)项目地点:邓小平图书馆负一楼。
(二)服务期限:本项目计划施工工期90日历天,监理服务期为本项目施工工期+本项目保修期。
(三)服务内容:
1. 施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1检查承包人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2组织施工现场测量控制点的交桩工作,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技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1.3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核查施工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设备状况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核查承包人的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及劳动力进场情况、物资材料、设备进场情况;对施工承包人的组织状况、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和管理能力等做出评价。对上述各项中不符合工程建设合同要求、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者,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人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并报告委托人。
1.4 工程进度控制:
1.4.1工程进度控制主要应从进度计划的编制及各控制性目标的确定、进度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与协调、进度的统计分析与进度计划的调整等几方面采取的措施进行控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4.2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控制性进度计划。
1.4.3逐日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及时发出进度措施的指令,督促施工承包人采取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实现。
1.4.4当工程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机构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施工承包人相应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委托人批准。
1.4.5当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合同工期变动时,监理机构应分清工程建设合同双方责任,及时公正的核定工程建设合同工期,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施工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要求,报委托人批准。
1.4.6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按施工规程规范施工、文明安全施工,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1.5施工质量控制:
施工质量控制应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分项工程和工序过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通过巡视、检查、旁站、试验和验收等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督和控制,并进行施工质量的评价,建安工程质量需达到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还必须严格满足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工程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6施工安全监督:
监理机构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对施工生产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预控制,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6.1监理机构必须配备有专职安全监督资质的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1.6.2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承包人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安全生产的规定。
1.6.3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定期与不定期),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
1.6.4协助委托人组织检查防洪度汛工作,检查施工承包人的工程防汛措施并监督实施。
1.6.5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按照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规定做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并将情况定期向委托人专题报告。
1.6.6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和工程保护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监测与保护。
1.6.7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安全生产评比表彰活动。做好监理合同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协助委托人做好各工程建设合同间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
1.6.8提供事故分析所需的一切资料,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承包人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报表,监督施工承包人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1.6.9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1.7组织协调:
监理机构应通过沟通、调和与监理工程项目建设直接有关的各方关系,使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及其建设活动协调一致,以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7.1以实现总进度计划和工程建设合同工期为目标,做好各工程建设合同项目间的进度协调。
1.7.2以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总布置为依据,控制协调好各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的施工布置,控制协调好各施工承包人对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的使用。
1.7.3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在突出保证关键项目施工的同时,协调好施工用水、用电的供应与分配,组织协调好施工材料及永久设备的供应,协调好共用大型施工设备的调配安排与使用。
1.7.4组织与主持定期与不定期的工地协调会议,编写各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各种协调会议的纪要。
1.8文明施工措施与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检查和督促承包人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做好施工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检查和督促承包人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合同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9工程验收:
按国家规定督促审查施工单位各阶段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全套竣工图纸和资料,签署建设监理意见;按有关要求组织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调试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
1.10信息管理:
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信息反馈与信息编码。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结束后移交委托人(一式六份,含电子版本二份)。
1.11监理机构应配合委托人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1.12执行委托人有关工程管理的制度,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2. 保修期阶段
2.1协助组织和参与检查项目正式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2对保修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参与调查研究,弄清情况,鉴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并监督保修工作。
3. 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文件
3.1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报告,其主要内容为:
3.1.1施工质量情况;
3.1.2工程进展情况;
3.1.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3.1.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3.1.5工程支付情况;
3.1.6监理工作情况;
3.1.7工程建设大事记;
3.1.8安全文明生产情况;
3.1.9其他。
3.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3.2.1关于工程设计和施工、变更、施工进展的建议;
3.2.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2.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3.2.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和委托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3.2.5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3.3监理过程文件
3.3.1监理日志
3.3.2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及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3.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3.3.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3.3.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3.4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3.5文件报送时间、份数:
监理机构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文件一式六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于竣工验收后报送。
(四)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0%,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付款至合同总金额的100%。付款时,供应商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报名方式及保证金缴纳
(一)报名方式: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竞价的潜在供应商,请于公告时间内注册并登陆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平台网站(http://swueecg.com/),按照网上操作流程(资料下载-网络竞价项目供应商操作手册)报名、按要求上传资格审核材料并交纳保证金。
注:在规定期限内未成功报名或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的,不能进入竞价环节。
(二)请各参与报名的供应商按以下要求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交纳金额:1000元。
保证金交纳时间:公告期内。
保证金交纳方式:
①以现金形式。须通过报名主体供应商实名银行账户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接受第三方代付),转账时请核实招采系统转账页面的“项目信息”,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并按照“支付信息”进行转账。
②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平台系统申办保函。保函或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三)保证金的退还
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且递交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分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分所将成交供应商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渠道无息退还;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的未成交供应商的交易保证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分所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保函方式缴纳的到期后自动作废。
(四)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2.成交后放弃成交资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的除外)、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不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3.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本项目采购公告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本项目采购公告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如有)的;
5.供应商提供了虚假资料响应本采购项目的;
6.所有报名参与本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的;
7.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履约保证金:合同不含税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按照“取整就低”原则取整至百位(如4999元取整为4900元),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合同约定执行)。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保函。
①以现金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②以保函形式全额履约担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注:保函中必须有表明开立银行/公司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立即支付索赔金额,无须招标人提供任何证据或经任何索赔程序。
(六)采购合同签订
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凭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四、参加本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报名资料)
(一)在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提供三证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等(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四)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四川省省外企业应具有《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在有效期内或取得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六)提供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函扫描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七)项目人员配置:
1.项目总监(1名):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房屋建筑)证书。
2.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房屋建筑)。
3.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类别:建筑施工安全)证书。
注:①以上人员应是供应商本单位人员,均须提供相应的证件复印件加盖鲜章,同时提供以上人员最近3个月(从本竞价公告发布之日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鲜章;新入职人员以实际缴纳月数为准,并提供新入职人员的入职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②提供“参与本项目的项目总监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总监,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总监”的承诺书加盖鲜章,承诺书格式自拟。
(八)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注: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采购项目挂牌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采购项目的将被拒绝。
2.在项目公告结束前供应商可多次更新上传资料,公告结束后上传的资料将无法更新更改,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公告结束后统一审核供应商上传的资料,资料审核不通过或者保证金未足额交纳的供应商无法进入后续竞价环节。
五、成交规则
(一)公告期:2023年8月18 日09:00至2023年8月22日17:00。
1.公告期满,如公开未征集到三家符合的意向供应商,则自动终结公告。
2.公告期满,如公开征集到三家或三家以上意向供应商,则采用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根据本公告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采购人在公告期结束后,对受意向供应商提交的报名材料和资格审查。
(三)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分所组织竞价,采取网络竞价(反向多次)的方式,价低者中。竞价规则如下:
(1)竞价起始价:42600元;
(2)减价幅度:500元;
(3)限时报价期:10分钟;
(4)延时报价期:120秒/每轮;
(5)竞价时间:报名结束后另行通知。
(四)成交供应商确定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分所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
六、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二)意向供应商报名成功,即代表其对本公告所有规定充分理解并完全响应。
(三)意向供应商应认真考虑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切价格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性调整、技术性调整、人工等物价上涨,任何因价格波动因素而要求采购人进行索赔以及增加费用或供货期延长将不被准许。
(四)在参与本项目过程中若发现意向供应商围标、串标、挂靠嫌疑,采购人有权暂停或取消本次采购,同时报送相关纪检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采购人有权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经采购人查实成交供应商有围标、串标、挂靠行为的,采购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六)本公告仅适用于本采购项目,其中未明确事项可根据法律法规、采购人相关内控制度、采购合同及行业相关规范执行,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七)本次竞价过程及结果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上进行公示,请供应商自行查看。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广安分所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服务费收款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分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款账号:8111 0010 1380 0653 458
八、公告发布渠道
本次竞价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http://www.swuee.com)、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官网(http://ga.swuee.com)、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guang-an.gov.cn/)、广安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http://gafzjt.com/)以公告形式发布。
九、项目联系人
采购人:广安发展建设集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17345338781
代理机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分所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826-2556066
电子邮箱:52656799@qq.com
附件:合同主要条款
附件: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等别(级): /
4. 工程概算投资:
5. 工程工期: 。
6. 资金来源:
二、监理范围
1. 监理项目名称:
2. 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参数: 。
3. 监理项目投资: 万元。
4. 监理阶段: 施工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和期限
1. 监理服务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开展监理工作。
2. 相关服务期限:施工阶段 日历天 ,保修阶段 个月 。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监理服务酬金及履约保证金
1、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暂定: 元,大写 (暂按本工程概算投资额380万元以及中选收费比例计算监理服务费)。
2、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
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成交通知书;
3. 专用条款;;
4. 竞价文件;
5. 通用条款;
6.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就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先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三 份。
甲方(委托人): | 乙方(监理方): |
(盖章)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地 址: | 地 址: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电 话: | 电 话: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专用条款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款;
(5)竞价申请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当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顺序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见通用条件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现行规范、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图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须同时拟派1至3个监理技术人员到现场。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见通用条件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信息、及现场施工协调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见通用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监理规划,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监理月报。
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现场移交 。
3. 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联系电话: 。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14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2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监理人应完成本项目施工采购清单内容的监理。
第一次付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合同约定价款的80%,并在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次付费: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拨付至合同价款的100%。
6. 合同生效、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2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3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4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5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补充条款
1、承包人严格按照项目投标文件所列人员派驻现场人员,不能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须相同资历人员代替并提前1个月向发包人申请且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2、监理人的项目监理人员及组织机构应是投标时所报人员及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必须保证每天在施工现场。项目总监无故不请假、不到现场的,一经核实,将收取监理单位人民币200.00元/天/人的违约金,并且每月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2天;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故不请假、不到现场的,一经核实,收取100.00元/天/人的违约金;竞价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其他人员无故不请假的,80.00元/天/人的要求支付违约金。
3、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对自备财产投保财产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和后果自负其责。
4、监理人如有本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将从监理费用中扣除违约金(但不限于监理费)。
5、若本工程经省(或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交工质量鉴定,未达到质量目标,则业主将按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总价的 50 %扣取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监理服务合同总价,则扣除监理服务合同总价的违约金(除税后)。
6、监理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名(含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7、若监理人数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监理要求,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增加监理人员。
9、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不增加服务费用,本合同为包干价合同。
10、监理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
11、本工程所有监理费用的拨付,一律不支付资金利息。
12、监理费用:监理的抽检及试验检测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总价中。
1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后,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后30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14、监理费用的拨付需以施工方签证完善的计量资料为凭证。
15、实行压证施工制度,本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监理阶段: 同施工期 。
A-2 保修阶段: 自骏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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