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巴新二期输变电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钢筋材料)询价采购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3/05/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巴新二期输变电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钢筋材料)询价采购公告
询价编号:BXEQ-2023-DL-002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巴新二期输变电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因国外生产施工需要,拟采购一批工程物资(清单如下表),本次询价只接受在中国铁建采购平台—铁建云采(https://www.crccep.com/)注册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在线报价,请有意向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按以下要求于2023年5月18日早上8点00分之前将报价文件签字盖章扫描件(所有报价文件资料须扫描成一份PDF文件)上传至铁建云采平台并进行报价维护操作。
一、物资需求表
二、项目简介
巴新二期输变电工程一标段项目,包括建设Mt.Hagen至Kundiawa的132kV单回路架空输电线路1条(总长度102km),改建Mt.Hagen 132/66/22kV变电站1座,新建Kundiawa 132/66/22kV变电站1座等工程。项目工程工期:2023年5月1日计划开工,2025年4月30日计划竣工。
三、有关要求:
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询价物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报价。
1.2财务能力:投标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1.3质量保证能力:出具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近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1.4供货业绩:具有近一年与本次询价物资相同类型的物资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2. 报价资料要求:报价资料要求: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报价函、营业执照、投标物质量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有)、投标单位资质证书、相关供货业绩等。
3.物资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费用、安装费、材料费、加工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卸车费、运杂费、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1货物出口包装要求:出口熏蒸箱包装(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要有熏蒸标记)、出口熏蒸托盘包装(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要有熏蒸标记)、塑料托盘包装等符合出口箱子包装。
4.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
5.货物验收方式:
(1)货物到工地后,买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卖方应提供随货同行的装车单、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2)计重类物资现场过磅计量,货到工地后甲乙双方共同过磅,对比出厂单据与过磅单,磅差在±3‰以内的,应严格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验收,若乙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甲方验收单位与乙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计件类物资采用量尺、点数验收,以现场实际量尺、点数为准。
(4)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乙方及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并由甲方收货人抽样复测,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但质量证明书的出具并不表明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也不免除乙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质量要求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5)甲方抽样复测以甲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乙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6.货款结算支付方式:每月双方按项目对账周期办理当期对账,开具结算单,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抵扣联并核对无误后,9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物资100 %的价款。如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项目部资金困难,则相应延长支付期限,具体付款时间双方协商,但此种情况下导致的逾期付款不属于违约,乙方给予理解,承诺不因此主张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
7.报价保证金要求:无。
8.报价有效期:60天。
9.技术指标:
(1)
(2)
产品保质期为产品交接之日起6个月。
10.其他要求:无。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采 购 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巴新二期输变电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地 址:湖北武汉
联 系 人:侯培建(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 系 电话:18271863366
2023年5月15日
报 价 函
询价编号:BXEQ-2023-DL-002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巴新二期输变电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BXEQ-2023-DL-002 询价编号)询价函,愿意参加BXEQ-2023-DL-002(询价编号)的报价,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物资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我方报价如下:
我方同意报价函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日期起6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报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报价作废。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报价函、采购人的书面通知等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文件。
我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报价人: 公司/厂(章)
2023年 月 日
附件1:钢筋技术规格书如下
巴新二期输变电工程一标段项目
技 术 规 格 书
(钢 筋)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巴新二期输变电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 录
一 通用部分
1 总则
2 工程概述
3 技术要求
4 供货范围
5 需要注意的事项
6 技术要求
7 技术资料
二 专用部分
1 需求一览表
2 供货要求、质保期及交货时间、地点
一 通用部分
1 总则
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人发出的招标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包括各项技术规格。要求对技术规格书逐条应答,如有偏差,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规格偏差表并说明原因。
1.2投标人必须保证其用于本工程产品的技术完整性,同时要求投标人对本招标书中未包括但工程应用所必需的内容进行补充。
1.3投标人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等(包括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规格书的规定。
1.4投标人应具有ISO9000或GB/T19000质量保证体系,该质量保证体系经过行业协会认证和正常运转。
1.5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如若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其侵权责任与招标人无关,应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损害招标人利益。
1.6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对其用于本工程的产品的质量负责。在工程实施期间及缺陷责任期内如果由于产品设计、制造、性能或接口方面原因出现不合格的部件或材料,中标人应免费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事故责任。
1.7在招标及工程实施阶段,若国家等相关部门有新的技术标准颁布,应按新的技术标准实施,投标人必须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持,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8投标人应承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新的规范、标准与所投材料有关,投标人按照新标准完修改工作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1.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招标人限制投标的供应商。如投标人为代理商,代理商应有生产商的授权代理许可并对本项目投标材料的唯一代理授权许可。
1.10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包或子包的投标。
1.11如投标人为代理商,代理商应具有有效的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投标产品符合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提供所代理钢材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招标项目的有效代理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且为本项目投标设备的唯一代理授权许可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招标人查证后返还投标人,代理授权书必须注明代理产品的范围及期限,否则无效。
1.12在国内材料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行为。
1.13在国内材料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货物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行为。
1.14在国内材料招投标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受到建设单位或业主的通报批评或投诉。
1.15投标人近三年在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供应业绩良好,提供供货业绩证明资料(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等)。
1.16投标人近三年在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供应履约良好,提供供货业绩证明资料由合同单位或最终用户出具的履约情况及材料运行良好等情况证明资料;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2年内,未发生过因骗取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在参与投标、合同履约无不良记录。
1.17投标人具备组织运输、供应、安装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运输方案及保供措施、技术支持及安装服务,并在投标产品使用地区须设有分支机构或可靠的售后服务维修单位进行售后服务。
2一般规定
2.1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能在本技术文件 “环境条件”下连续正常使用,如果产品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投标人应申报偏差值。
2.2除技术规格书中另作规定外,不允许使用“近似”或“大约”一词,否则视同为不符合投标条件。
2.3除技术规格书中另作规定外,应采用国际单位制(SI)来度量所有产品、材料。
2.4除在技术规格中另作规定,招标材料和物资器材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IEC 或ISO标准或中国GB、TB标准。当采用其它标准时,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明确提出各项材料所遵循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内容并说明与上述标准的差异(需附证明材料)。
3一般要求
3.1投标人应提供满足设计、施工等需要的完整的技术文件。
3.2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描述钢材主要化学含量、主要性能、技术参数等相关内容。
3.3所有技术文件、图纸应用中文书写,产品铭牌用中文书写。文件、图纸、产品铭牌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采用SI(国际单位制)单位、通用图形和符号。其图幅应符合ISO标准公制“A”系列。
3.4投标人应承诺:按照合同文本关于技术资料清单中所列的时间和内容,按时提交完整的技术文件。
3.5便于材料维护和管理的目的,招标人有权复制中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3.6除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外,中标人应随每批材料提供以下资料:
因本技术规格书是在技术方案审批前签订,其台数和相关参数存在后期变动可能性,故不能作为项目实际生产依据。
4试验、检验、验收
4.1基本要求
4.1.1材料应通过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及现场试验,各类试验均应根据国标或国铁集团及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方法进行。
4.1.2投标人提供的所有合同物资在出厂前必须按技术规范书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试验,试验的结果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定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必要时招标人可派员到工厂验证试验结果。
4.1.3对于试验中发现的问题需要修改系统材料时,需要经招标人同意。
4.1.4如果招标人认为某项试验的条件、内容、程序、测量、记录和报告格式等任意一项不符合合同或试验规格书的要求,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试验报告并要求重做该项试验。
4.1.5招标人有权派人员到投标人的工厂、试验场地及试验室对材料的制造试验和调试等生产过程进行抽查、监督。
4.1.6对招标人到投标人的工厂、试验场地及试验室参加的试验或进行的检验、抽查等工作,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参加人员提供往返交通、食宿、保险、日常开支及当地专用交通工具和办公条件,费用由投标人支付并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4.1.7物资进场时必须随车提供本批物资的材质证明文件,特殊情况不迟于24小时送达。对其数量、品种、级别、出厂日期等进行验收,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如国家规范调整,技术指标应满足国家新标准,但供应单价应保持不变。
盘卷钢筋以过磅计重、直条钢筋按理论计重并过磅复核,以理论计重交货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差必须符合国标;数量验收以过磅计重交货的,磅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实际过磅为准。双方对磅秤准确性有争议时,可在第三方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1.8钢筋验收要求
(1)验收方法:试验取样。
a.质量验收:以甲方实验检测数据为依据。
b.数量验收:高线、盘螺以过磅验收数量为准;圆钢、螺纹钢检尺与过磅相结合验收,以检尺数量为准,但过磅数量与检尺数量之差必须符合国标规定,否则视为不合格品。
c.资料验收:发货清单、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及其他资料等与交付钢筋保持一致。
(2)买方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乙方随货提供产品出厂质量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每批次钢筋不大于60吨的提供一份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如果大于60吨小于120吨的提供2份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以此类推。
5质量保证
5.1投标人应保证产品质量,各项性能指标应完全达到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条件。投标人提供的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期为运抵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5.2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2小时给予回应,并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并应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无条件进行更换或退货。
5.3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投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免费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招标人人员的日常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5.4对产品施工工艺有要求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认同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
5.5对产品维护有要求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认同运营维护单位的维护方案。
5.6在本技术规格书及技术联络所确定的应用条件内,产品自身产生质量问题,投标人均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这一责任不因本技术规格书某一技术参数的偏差而减少。认为本技术规格书个别参数存在偏差时,应书面提出完善建议并要求招标人澄清。
6标志、铭牌、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应包括供方名称(商标)、牌号、炉(批)号、型号、规格、重量或每捆根数等。
6.2 标志可采用热轧印、打钢印、喷印、盖印、挂标牌等方式,标志应字迹清楚、牢固可靠。
6.3 成捆(盘)交货的钢材,每捆(盘)至少挂两个标牌,标牌上应有供方名称(或厂标)、牌号、炉(批)号、型号、重量等印记。
6.4 带肋钢筋应在其表面轧上牌号标志,还可依次轧上经注册的厂名(或商标)和公称直径毫米数字。
6.5 钢筋牌号以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加英文字母表示,HRB335、HREB400分别以3、4表示,厂名以汉语拼音字头表示,公称直径毫米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6.6 公称直径不大于10㎜的钢筋,可不轧制标志,可采用挂标牌方法。
6.7 标志应清晰明了,标志的尺寸由供方按钢筋直径大小做适当规定,与标志相交的横肋可以取消。
6.8 牌号带E的钢筋,须在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明示。
6.9 每批交货的钢筋必须附有该批钢筋符合标准要求及订货数量的质量证明书,填写质量证明书应字迹清楚,并注明以下内容:
⑴供方名称或商标;
⑵需方名称;
⑶发货日期;
⑷标准号;
⑸牌号;
⑹炉(批)号、交货状态、加工用途、重量、指数或件数;
⑺品种名称、尺寸(型号)和级别;
⑻标准和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
⑼供方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6.10 质量合格证明书炉批号必须与现场实际到货保持一致。
7供货保证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供货计划满足供货合同中规定的供货时间要求(物资发货通知单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供货),并提供供货保障措施,书面承诺如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招标人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另行采购以确保工程进度,也可采取调整合同数量乃至终止合同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8附则
8.1产品生产之前,中标人应根据技术文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包括主要内容、人员组成、时间和地点)进行设计联络,对相关技术条件进一步确认后方可生产。
8.2本招标数量仅供参考,实际的数量以物资发货通知单的数量为准。
8.3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将导致废标。
8.4本技术规格是对要求提供的产品的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格和有关标准要求的优质产品。
8.5总则与技术规格矛盾时,以技术规格书的规定为准。
8.6本技术规格书中,所有星号条款(“*”)为关键条款,不能满足其中任何一条可导致废标。
8.7本技术规格书的解释权属招标单位。
2 工程概述
2.1、工程概况
巴布亚新几内亚(Mt.Hagen至Yonki)132kV输变电工程一标段主要包括扩建Mt.Hagen变电站1座(以下简称扩建站)、新建Kundiawa变电站1座(以下简称新建站)、新建Mt.Hagen至Kundiawa输电线路1条。
2.2、使用条件环境
2.3.接口
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材料均不应有特殊接口要求,否则由其引起的接口变更相关费用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报价内。
2.3.1与设计接口
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与本工程吻合,且必须与本工程其它相关材料兼容,并承诺在产品供货前的设计联络阶段与其它制造商的材料接口或与工程现场的接口不匹配等原因引起的产品的变更,予以免费修改或更换。
2.3.1.1投标人负责提供工程设计中产品相关的图纸、技术参数、注意事项等一切支持设计的资料。应对与产品有关的设计方案提出建议。
2.3.1.2投标人负责提供所供产品的技术建议书,供设计与招标人确认;
2.3.1.3投标人有责任根据设计与招标人要求,对本系统进行优化设计。
2.3.2与招标人接口
2.3.2.1 施工阶段接口责任:
投标人负责产品的设计、制造、运输、装卸车;
2.3.3与其它系统、材料厂家接口
2.3.3.1互提资料,协助对方完成接口的开发。
2.3.3.2积极与其他材料供货商联系协商接口的方式,互相支持、彼此协助完成接口调试,招标人有权确定最终的接口方式。
2.4其它
2.4.1投标人应负责协调统一技术规格书中各材料之间的接口,如标书要求投标材料与其它材料间有接口,投标人应根据标书要求及根据技术联络会议或招标人提出的相关资料信息满足材料间接口联系要求,中标人应保证在相互配合方面不出现任何问题。
2.4.2本技术规格是对要求提供的产品的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格和有关标准要求的优质产品。
2.4.3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如若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其侵权责任与买方无关,应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损害买方利益。
2.5.4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作规定,招标材料和仪器、材料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ISO或IEC或GB、TB标准。
3 要求
3.1基本条件
3.1.1本技术规格书的使用范围,为巴新二期输变电工程一标段项目内建筑混凝土用钢筋的生产、性能、检测检验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3.1.2 本技术规格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及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格书和相关的国际、国内工业标准的一线产品。
3.1.3如未对本技术规格书提出偏差,将认为投标人提出的材料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和标准的要求。
3.1.4本技术规格书所引用的标准若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3.1.5按本技术规格书投标人提出合同材料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标准清单给招标人,供招标人确认。
3.1.6所有材料、材料均应满足当地气象环境要求。
3.2通用要求
3.2.1 制造商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投标产品需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CCC认证并在许可证管理范围之内。
3.2.2 投标材料必须由国家或国际认可授权的标准测试机构执行认证,证明符合有关规范及技术要求,并应提交测试报告。
3.2.3投标人须说明投标材料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主要组件、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等,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书。
3.3引用标准
以上标准和规范均以最新年度颁布执行的作为设计、制造、试验、检验和验收的依据。
4 供货范围
卖方保证提供材料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
供货范围:
钢筋加工:参照表12中图形进行钢筋加工。
运输条件: 陆运、海运 。
交货港口: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上海港/义乌港/广州港。
5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含货物到港口的卸车费、仓储费、装柜费及拖车费或集装箱到供应商装货运输费。
(2)以上数量和规格暂按招标文件提供,供货为按工期进度分批进货,具体以发货通知单为准。
6 技术要求
本招标物资为HPB300、HRB400两种钢材,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6.1 HPB300要求
6.1.1技术要求
①牌号和化学成分:钢筋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②钢中残余元素铬、镍、铜含量应各不大于0.030%。
③钢筋的化学成允许分偏差应符合GB/T222的规定。
6.1.2冶炼方法
钢以氧气转炉、电炉冶炼。
6.1.3力学性能、工艺性能
①钢筋的屈服强度RCL、抗拉强度Rm、断后伸长率A、最大总伸长率Agt等力学特征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所列力学性能特征值为交货检验的最小保证值。
表2
②根据供需双方协议,伸长率类型可从A或Agt中选定。如伸长率类型未经协议确定,则伸长率采用A,仲裁检验时采用Agt。
6.1.4 弯曲性能
按表2规定的弯芯直径弯曲180°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6.1.5 表面质量
①钢筋应无有害的表面缺陷,按盘卷交货的钢筋应将头尾有害缺陷部分切除。
②钢筋的重量、尺寸、横截面积和拉伸性能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锈皮、表面不平整或氧化铁皮均可为拒收的理由。
③不符合拉伸性能或弯曲性能要求时,则认为这批钢筋不合格。
6.1.6试验方法
㈠ 检验项目
每批钢筋的检验项目,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㈡ 力学性能、工艺性能试验
① 拉伸、弯曲试验试样不允许进行车削加工。
② 计算钢筋强度用截面面积采用表4所列公称横截面面积。
表4
③最大力总伸长率Agt的检验,除按表3规定采用GB/T228的有关试验方法外,也可采用《GB1499.1-2008》附录A的方法。
㈢ 尺寸测量:钢筋直径的测量应精确到0.1mm。
① 重量偏差的测量
②测量钢筋重量偏差时,试样应从不同根钢筋上截取,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样长度不小于500mm。长度应逐支测量,应精确到1mm。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
③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按公式(1)计算:
重量偏差=试样实际总重量-(试样总长度×理论重量)/试样总长度×理论重量×100.
㈣ 检验结果的数值修约与判定应符合YB/T081的规定。
6.1.7检验规则
钢筋的检验分为特征值检验和交货检验。
㈠ 特征值检验
① 特征值检验适用于下列情况
a)供方对产品质量控制的检验;
b)需方提出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一致的检验。
c)第三方产品认证及仲裁检验;
②特征值检验应按《GB1499.1-2008》附录B规则进行。
6.1.8交货检验
㈠ 交货检验适用于钢筋验收批的检验。
㈡ 组批规则
① 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超过60 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 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② 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② 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
钢筋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3及6.1.8㈡①的规定。
③ 检验结果
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符合《GB1499.1-2008》第6章和第7章的有关规定。
④ 复验与判定 钢筋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 2101的规定。
6.2HRB400
6.2.1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㈠ 公称横截面面积与理论重量
钢筋的公称横截面面积与理论重量列于表5。
表5
6.2.2带肋钢筋的表面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
㈠ 带肋钢筋横肋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横肋与钢筋轴线的夹角β不应小于45°,当该夹角不大于70°时,钢筋相对两面上横肋的方向应相反。
② 横肋公称间距不得大于钢筋公称直径的0.7倍。
③ 横肋侧面与钢筋表面的夹角α不得小于45°。
④ 钢筋相邻两面上横肋末端之间的间隙(包括纵肋宽度)总和不应大于钢筋公称周长的20%。
⑤ 当钢筋公称直径不大于12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55;公称直径为14mm和16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0;公称直径大于16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5。相对肋面积的计算可参考附录C。
6.2.3 带肋钢筋通常带有纵肋,也可不带纵肋。
6.2.4 带肋钢筋采用月牙肋表面形状时,其形状如图1所示,尺寸和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钢筋的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符合表4规定时,钢筋的内径偏差可不作交货条件。
6.2.5 不带纵肋的月牙肋钢筋,其内径尺寸可按表3的规定作适当调整,但重量允许偏差仍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单位为毫米
6.2.6 长度及允许偏差
㈠ 长度
①钢筋通常按定尺长度交货,具体交货长度会在合同中注明。
②钢筋可以盘卷交货,每盘应是一条钢筋。
③长度允许偏差
钢筋按定尺交货时的长度允许偏差为±25mm。
当要求最小长度时,其偏差为+50mm。
当要求最大长度时,其偏差为-50mm。
6.2.7 弯曲度和端部
直条钢筋的弯曲度应不影响正常使用,总弯曲度不大于钢筋总长度的0.4%。
钢筋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
6.2.8 重量及允许偏差
① 钢筋可按理论重量交货,也可按实际重量交货。按理论重量交货时,理论重量为钢筋长度乘以表5中钢筋的每米理论重量。
② 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6.2.9技术要求
㈠ 牌号和化学成分
① 钢筋牌号及化学成分和碳当量(熔炼分析)应符合表8的规定。根据需要,钢中还可以加入V、Nb、Ti等元素。
表8
② 碳当量Ceq(%)值可按式(1)计算:
Ceq=C+Mn/6+(Cr+V+Mo)/5+(Cu+Ni)/15 ·············· (1)
③ 钢的氮含量应不大于0.012%。供方如能保证可不作分析。钢中如有足够的氮结合元素,含氮量的限制可适当放宽。
④ 钢筋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222的规定,碳当量Ceq的允许偏差为+0.03%。
㈡ 交货型式
钢筋通常按直条交货,直径不大于12mm的钢筋也可按盘卷交货。
㈢ 力学性能
① 钢筋的屈服强度Rel、抗拉强度Rm、断后伸长率A、最大力总伸长率Agt等力学性能特征应符合表9的规定。表9中所列各力学性能特征值,作为交货检验的最小保证值。
表9
② 直径28mm~40mm各牌号钢筋的断后伸长率A可降低1%;直径大于40mm各牌号钢筋的断后伸长率A可降低2%。
③ 有较高要求的抗震结构适用牌号为:在已有牌号后加E(例如:HRB400E、HRBF400E)的钢筋。该类钢筋除应满足以下a)、b)、c)的要求外,其他要求与相应的已有牌号钢筋相同。
a)钢筋实测抗拉强度与实测屈服强度之比R°m/R°el不小于1.25。
b)钢筋实测屈服强度与表6规定的屈服强度特征值之比R°el/Rel不大于1.30。
c)钢筋的最大力总伸长率Agt不小于9%。
注:R°m为钢筋实测抗拉强度;R°el为钢筋实测屈服强度。
④ 对于没有明显屈服强度的钢,屈服强度特征值Rel应采用规定比例延伸强度Rp0.2。
⑤根据供需双方协议,伸长率类型可从A或Agt中选定。如伸长率类型未经协议确定,则伸长率采用A,仲裁检验时采用Agt 。
6.2.10工艺性能
㈠ 弯曲性能
按表10规定的弯芯直径变曲180°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表10 毫米
㈡ 反向弯曲性能
根据需方要求,钢筋可进行反向弯曲性能试验。
① 反向弯曲试验的弯芯直径比弯曲试验相应增加一个钢筋公称直径。
② 反向弯曲试验:先正向弯曲90°后再反向弯曲20°。两个弯曲角度均应在去载之前测量。经反向弯曲试验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㈢ 疲劳性能
如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进行疲劳性能试验。疲劳试验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㈣ 焊接性能
① 钢筋的焊接工艺及接头的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② 普通热轧钢在生产工艺、设备有重大变化及新产品生产时进行型式检验。
③ 细晶粒热轧钢筋的焊接工艺应经试验确定。
㈤ 晶粒度
细晶粒热轧钢筋应做晶粒度检验,其晶粒度不粗于9级,如供方能保证可不做晶粒度检验。
㈥ 表面质量
① 钢筋应无有害的表面缺陷。
② 钢筋的重量、尺寸、横截面积和拉伸性能必须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锈皮、表面不平整或氧化铁皮均可为拒收的理由。
③ 不符合拉伸性能或弯曲性能要求时,则认为这批钢筋不合格。
6.2.11试验方法
㈠ 检验项目
每批钢筋的检验项目、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㈡ 拉伸、弯曲、反向弯曲试验
① 拉伸、弯曲、反向弯曲试验试样不允许进行车削加工。
② 计算钢筋强度用截面面积采用表2所列公称横截面面积。
③ 最大力总伸长率Agt的检验,除按表8规定采用GB/T228的有关试验方法外,也可采用附录A的方法。
④ 反向弯曲试验时,经正向弯曲后的试样,应在100℃温度下保温不少于30min,经自然冷却后再反向弯曲。当供方能保证钢筋经人工时效后的反向弯曲性能时,正向弯曲后的试样亦可在室温下直接进行反向弯曲。
㈢ 尺寸测量
① 带肋钢筋内径的测量应精确到0.1mm。
② 带肋钢筋纵肋、横肋高度的测量采用测量同一截面两侧横肋中心高度平均值的方法,即测取钢筋最大外径,减去该处内径,所得数值的一半为该处肋高。应精确到0.1mm。
③ 带肋钢筋横肋间距采用测量平均肋距的方法进行测量。即测取钢筋一面上第1个与第11个横肋的中心距离,该数值除以10即为横肋间距,应精确到0.1mm。
㈣ 重量偏差的测量
① 测量钢筋重量偏差时,试样应从不同根钢筋上截取,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验长度不小于500mm。长度应逐支测量,应精确到1mm。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
② 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按式(2)计算:
㈤ 验结果的数值修约与判定应符合YB/T 081的规定。
6.2.12检验规则
钢筋的检验分为特征值检验和交货检验。
㈠ 特征值检验
① 特征值检验适用于下列情况
a) 供方对产品质量控制的检验;
b) 需方提出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一致的检验;
c) 第三方产品认证及仲裁检验。
② 特征值检验应按《GB1499.2-2007》附录B规则进行。
㈡ 交货检验
① 交货检验适用于钢筋验收批的检验。
② 组批规则
a)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b)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㈢ 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
钢筋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11及6.2.12㈡②的规定。
㈣ 检验结果
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符合《GB1499.2-2007》第6章和第7章的有关规定。
㈤ 复验与判定
钢筋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17505的规定。
6.2.13钢筋材料加工
表12
7 技术资料
投标方每批到货时必须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供技术文件及质量证明文件,提供的资料使用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如为复印件供货商提供复印件并盖章,注明原件存放地。
二 专用部分
1 需求一览表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招标人保留根据实际工程需要对物资供货数量进行调整的权利。各种规格物资的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变,总价按实际供货数量计算。招标人如有调整,应在预定交货期前1个月通知投标人。
本次招标范围内供货需求见下表(有但不限于):
说明:投标人需提供满足技术条件要求,包括设计、生产、试验检验、运输、装卸等。供货数量仅供参考,具体以物资发货通知单为准。
2 供货要求、质保期及交货时间、地点
2.1、投标人应根据本技术规格书对钢材的要求,提供全新的钢筋,生产日期不得超出1年,计划交货日期在合同谈判时确定,交货地点为各材料安装所在地或其他经过招标人同意的地点。
2.2、钢筋进场必须有生产厂家的合格证,进场后由物资、质检人员、监理单位共同对进场钢筋核查生产厂名、规格、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等,经外观检查合格后(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重皮、气孔、锈坑、死弯、油污、裂纹、结疤和折叠;表面的凸块和其它缺陷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带肋钢筋为横肋的高度)),挂牌存放在钢筋存放区中,由监理单位对钢筋分批见证抽样送试验室检测,抽样时每批中每组试件各抽2根,分别作拉伸(含抗拉强度、屈服点、伸长率)和冷弯试验。测量钢筋重量偏差时,试验应从不同钢筋上截取,数量不少于9支,每支试样长度不小于500mm。当试样中有1个试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则另取2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项目作第2次试验。当仍有1根试件不合格时,该批钢筋则判为不合格。同时试验室检测钢筋的直径和单位重量。钢筋的碳当量检测,每个厂家的各做一个规格的钢筋。
2.3、钢筋存放距地面高不低于20cm,按不同规格及检验状态分类分别堆存放在钢筋棚内,各类钢筋必须标识清晰,防止混杂。
2.4、每批次交货钢筋,每批生产厂家不得超过2个,每规格炉批号不超过3个(60吨内)。
2.5.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期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2.6.出厂试验检测
附出厂检测合格报告单
2.7.运输按以下要求:
2.7.1卖方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2.7.2卖方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物资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供应的具体措施。
以上技术要求若与设计院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以设计院最终资料、图纸为准。
(钢筋材料)询价采购公告
询价编号:BXEQ-2023-DL-002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巴新二期输变电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因国外生产施工需要,拟采购一批工程物资(清单如下表),本次询价只接受在中国铁建采购平台—铁建云采(https://www.crccep.com/)注册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在线报价,请有意向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按以下要求于2023年5月18日早上8点00分之前将报价文件签字盖章扫描件(所有报价文件资料须扫描成一份PDF文件)上传至铁建云采平台并进行报价维护操作。
一、物资需求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需求量 | 到货地点 | 需求日 期 | 技术标准 | 备注 |
1 | 热轧光圆钢筋 | HPB300φ8mm | 吨 | 3.35 | 中国天津、青岛、上海、宁波、广州南沙等港口 | 2023.5 | 按照图纸将所有钢筋进行加工成型(截断、折弯)。 | |
2 | 热轧光圆钢筋 | HPB300φ10mm | 吨 | 9.08 | ||||
3 | 热轧光圆钢筋 | HPB300φ14mm | 吨 | 0.25 | ||||
4 | 热轧带肋钢筋 | HRB400φ12mm | 吨 | 16.62 | ||||
5 | 热轧带肋钢筋 | HRB400φ14mm | 吨 | 7.52 | ||||
6 | 热轧带肋钢筋 | HRB400φ16mm | 吨 | 4.12 | ||||
7 | 热轧带肋钢筋 | HRB400φ20mm | 吨 | 9.61 |
二、项目简介
巴新二期输变电工程一标段项目,包括建设Mt.Hagen至Kundiawa的132kV单回路架空输电线路1条(总长度102km),改建Mt.Hagen 132/66/22kV变电站1座,新建Kundiawa 132/66/22kV变电站1座等工程。项目工程工期:2023年5月1日计划开工,2025年4月30日计划竣工。
三、有关要求:
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询价物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报价。
1.2财务能力:投标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1.3质量保证能力:出具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近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1.4供货业绩:具有近一年与本次询价物资相同类型的物资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2. 报价资料要求:报价资料要求: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报价函、营业执照、投标物质量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有)、投标单位资质证书、相关供货业绩等。
3.物资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费用、安装费、材料费、加工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卸车费、运杂费、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1货物出口包装要求:出口熏蒸箱包装(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要有熏蒸标记)、出口熏蒸托盘包装(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要有熏蒸标记)、塑料托盘包装等符合出口箱子包装。
4.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
5.货物验收方式:
(1)货物到工地后,买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卖方应提供随货同行的装车单、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2)计重类物资现场过磅计量,货到工地后甲乙双方共同过磅,对比出厂单据与过磅单,磅差在±3‰以内的,应严格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验收,若乙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甲方验收单位与乙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计件类物资采用量尺、点数验收,以现场实际量尺、点数为准。
(4)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乙方及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并由甲方收货人抽样复测,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但质量证明书的出具并不表明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也不免除乙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质量要求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5)甲方抽样复测以甲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乙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6.货款结算支付方式:每月双方按项目对账周期办理当期对账,开具结算单,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抵扣联并核对无误后,9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物资100 %的价款。如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项目部资金困难,则相应延长支付期限,具体付款时间双方协商,但此种情况下导致的逾期付款不属于违约,乙方给予理解,承诺不因此主张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
7.报价保证金要求:无。
8.报价有效期:60天。
9.技术指标:
(1)
(2)
产品保质期为产品交接之日起6个月。
10.其他要求:无。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采 购 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巴新二期输变电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地 址:湖北武汉
联 系 人:侯培建(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 系 电话:18271863366
2023年5月15日
报 价 函
询价编号:BXEQ-2023-DL-002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巴新二期输变电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BXEQ-2023-DL-002 询价编号)询价函,愿意参加BXEQ-2023-DL-002(询价编号)的报价,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物资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我方报价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质量标准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元) | 税率 | 含税金额(元) | 备注 |
1 | / | 详见询价公告 | |||||||
2 | 详见询价公告 | ||||||||
3 | / | 详见询价公告 | |||||||
合计 | -- | -- | -- | -- | |||||
注:如果含税单价为浮动价,则在次单元格内说明单价浮动规则或计算方法(保留两位小数) |
我方同意报价函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日期起6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报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报价作废。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报价函、采购人的书面通知等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文件。
我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报价人: 公司/厂(章)
2023年 月 日
附件1:钢筋技术规格书如下
巴新二期输变电工程一标段项目
技 术 规 格 书
(钢 筋)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巴新二期输变电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 录
一 通用部分
1 总则
2 工程概述
3 技术要求
4 供货范围
5 需要注意的事项
6 技术要求
7 技术资料
二 专用部分
1 需求一览表
2 供货要求、质保期及交货时间、地点
一 通用部分
1 总则
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人发出的招标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包括各项技术规格。要求对技术规格书逐条应答,如有偏差,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规格偏差表并说明原因。
1.2投标人必须保证其用于本工程产品的技术完整性,同时要求投标人对本招标书中未包括但工程应用所必需的内容进行补充。
1.3投标人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等(包括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规格书的规定。
1.4投标人应具有ISO9000或GB/T19000质量保证体系,该质量保证体系经过行业协会认证和正常运转。
1.5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如若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其侵权责任与招标人无关,应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损害招标人利益。
1.6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对其用于本工程的产品的质量负责。在工程实施期间及缺陷责任期内如果由于产品设计、制造、性能或接口方面原因出现不合格的部件或材料,中标人应免费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事故责任。
1.7在招标及工程实施阶段,若国家等相关部门有新的技术标准颁布,应按新的技术标准实施,投标人必须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持,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8投标人应承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新的规范、标准与所投材料有关,投标人按照新标准完修改工作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1.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招标人限制投标的供应商。如投标人为代理商,代理商应有生产商的授权代理许可并对本项目投标材料的唯一代理授权许可。
1.10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包或子包的投标。
1.11如投标人为代理商,代理商应具有有效的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投标产品符合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提供所代理钢材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招标项目的有效代理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且为本项目投标设备的唯一代理授权许可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招标人查证后返还投标人,代理授权书必须注明代理产品的范围及期限,否则无效。
1.12在国内材料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行为。
1.13在国内材料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货物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行为。
1.14在国内材料招投标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受到建设单位或业主的通报批评或投诉。
1.15投标人近三年在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供应业绩良好,提供供货业绩证明资料(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等)。
1.16投标人近三年在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供应履约良好,提供供货业绩证明资料由合同单位或最终用户出具的履约情况及材料运行良好等情况证明资料;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2年内,未发生过因骗取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在参与投标、合同履约无不良记录。
1.17投标人具备组织运输、供应、安装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运输方案及保供措施、技术支持及安装服务,并在投标产品使用地区须设有分支机构或可靠的售后服务维修单位进行售后服务。
2一般规定
2.1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能在本技术文件 “环境条件”下连续正常使用,如果产品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投标人应申报偏差值。
2.2除技术规格书中另作规定外,不允许使用“近似”或“大约”一词,否则视同为不符合投标条件。
2.3除技术规格书中另作规定外,应采用国际单位制(SI)来度量所有产品、材料。
2.4除在技术规格中另作规定,招标材料和物资器材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IEC 或ISO标准或中国GB、TB标准。当采用其它标准时,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明确提出各项材料所遵循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内容并说明与上述标准的差异(需附证明材料)。
3一般要求
3.1投标人应提供满足设计、施工等需要的完整的技术文件。
3.2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描述钢材主要化学含量、主要性能、技术参数等相关内容。
3.3所有技术文件、图纸应用中文书写,产品铭牌用中文书写。文件、图纸、产品铭牌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采用SI(国际单位制)单位、通用图形和符号。其图幅应符合ISO标准公制“A”系列。
3.4投标人应承诺:按照合同文本关于技术资料清单中所列的时间和内容,按时提交完整的技术文件。
3.5便于材料维护和管理的目的,招标人有权复制中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3.6除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外,中标人应随每批材料提供以下资料:
一 | 包装箱内应附下列文件 | 数量(份) |
1 | 发货清单 | 2 |
2 | 中英双语出厂质量保证书(产品合格证) | 4 |
3 | 中英双语钢筋原材试验报告 | 4 |
4 | 中英双语出厂检验报告 | 4 |
因本技术规格书是在技术方案审批前签订,其台数和相关参数存在后期变动可能性,故不能作为项目实际生产依据。
4试验、检验、验收
4.1基本要求
4.1.1材料应通过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及现场试验,各类试验均应根据国标或国铁集团及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方法进行。
4.1.2投标人提供的所有合同物资在出厂前必须按技术规范书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试验,试验的结果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定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必要时招标人可派员到工厂验证试验结果。
4.1.3对于试验中发现的问题需要修改系统材料时,需要经招标人同意。
4.1.4如果招标人认为某项试验的条件、内容、程序、测量、记录和报告格式等任意一项不符合合同或试验规格书的要求,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试验报告并要求重做该项试验。
4.1.5招标人有权派人员到投标人的工厂、试验场地及试验室对材料的制造试验和调试等生产过程进行抽查、监督。
4.1.6对招标人到投标人的工厂、试验场地及试验室参加的试验或进行的检验、抽查等工作,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参加人员提供往返交通、食宿、保险、日常开支及当地专用交通工具和办公条件,费用由投标人支付并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4.1.7物资进场时必须随车提供本批物资的材质证明文件,特殊情况不迟于24小时送达。对其数量、品种、级别、出厂日期等进行验收,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如国家规范调整,技术指标应满足国家新标准,但供应单价应保持不变。
盘卷钢筋以过磅计重、直条钢筋按理论计重并过磅复核,以理论计重交货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差必须符合国标;数量验收以过磅计重交货的,磅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实际过磅为准。双方对磅秤准确性有争议时,可在第三方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1.8钢筋验收要求
(1)验收方法:试验取样。
a.质量验收:以甲方实验检测数据为依据。
b.数量验收:高线、盘螺以过磅验收数量为准;圆钢、螺纹钢检尺与过磅相结合验收,以检尺数量为准,但过磅数量与检尺数量之差必须符合国标规定,否则视为不合格品。
c.资料验收:发货清单、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及其他资料等与交付钢筋保持一致。
(2)买方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乙方随货提供产品出厂质量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每批次钢筋不大于60吨的提供一份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如果大于60吨小于120吨的提供2份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以此类推。
5质量保证
5.1投标人应保证产品质量,各项性能指标应完全达到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条件。投标人提供的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期为运抵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5.2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2小时给予回应,并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并应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无条件进行更换或退货。
5.3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投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免费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招标人人员的日常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5.4对产品施工工艺有要求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认同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
5.5对产品维护有要求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认同运营维护单位的维护方案。
5.6在本技术规格书及技术联络所确定的应用条件内,产品自身产生质量问题,投标人均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这一责任不因本技术规格书某一技术参数的偏差而减少。认为本技术规格书个别参数存在偏差时,应书面提出完善建议并要求招标人澄清。
6标志、铭牌、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应包括供方名称(商标)、牌号、炉(批)号、型号、规格、重量或每捆根数等。
6.2 标志可采用热轧印、打钢印、喷印、盖印、挂标牌等方式,标志应字迹清楚、牢固可靠。
6.3 成捆(盘)交货的钢材,每捆(盘)至少挂两个标牌,标牌上应有供方名称(或厂标)、牌号、炉(批)号、型号、重量等印记。
6.4 带肋钢筋应在其表面轧上牌号标志,还可依次轧上经注册的厂名(或商标)和公称直径毫米数字。
6.5 钢筋牌号以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加英文字母表示,HRB335、HREB400分别以3、4表示,厂名以汉语拼音字头表示,公称直径毫米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6.6 公称直径不大于10㎜的钢筋,可不轧制标志,可采用挂标牌方法。
6.7 标志应清晰明了,标志的尺寸由供方按钢筋直径大小做适当规定,与标志相交的横肋可以取消。
6.8 牌号带E的钢筋,须在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明示。
6.9 每批交货的钢筋必须附有该批钢筋符合标准要求及订货数量的质量证明书,填写质量证明书应字迹清楚,并注明以下内容:
⑴供方名称或商标;
⑵需方名称;
⑶发货日期;
⑷标准号;
⑸牌号;
⑹炉(批)号、交货状态、加工用途、重量、指数或件数;
⑺品种名称、尺寸(型号)和级别;
⑻标准和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
⑼供方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6.10 质量合格证明书炉批号必须与现场实际到货保持一致。
7供货保证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供货计划满足供货合同中规定的供货时间要求(物资发货通知单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供货),并提供供货保障措施,书面承诺如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招标人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另行采购以确保工程进度,也可采取调整合同数量乃至终止合同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8附则
8.1产品生产之前,中标人应根据技术文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包括主要内容、人员组成、时间和地点)进行设计联络,对相关技术条件进一步确认后方可生产。
8.2本招标数量仅供参考,实际的数量以物资发货通知单的数量为准。
8.3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将导致废标。
8.4本技术规格是对要求提供的产品的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格和有关标准要求的优质产品。
8.5总则与技术规格矛盾时,以技术规格书的规定为准。
8.6本技术规格书中,所有星号条款(“*”)为关键条款,不能满足其中任何一条可导致废标。
8.7本技术规格书的解释权属招标单位。
2 工程概述
2.1、工程概况
巴布亚新几内亚(Mt.Hagen至Yonki)132kV输变电工程一标段主要包括扩建Mt.Hagen变电站1座(以下简称扩建站)、新建Kundiawa变电站1座(以下简称新建站)、新建Mt.Hagen至Kundiawa输电线路1条。
2.2、使用条件环境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海拔高度(m) | 1500~2800 | 4 | 覆冰厚度(mm) | 0 |
2 | 环境温度(℃) | 10至45℃ | 5 | 最大风速(m/s) | 27 |
3 | 日照(W/cm2) |
2.3.接口
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材料均不应有特殊接口要求,否则由其引起的接口变更相关费用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报价内。
2.3.1与设计接口
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与本工程吻合,且必须与本工程其它相关材料兼容,并承诺在产品供货前的设计联络阶段与其它制造商的材料接口或与工程现场的接口不匹配等原因引起的产品的变更,予以免费修改或更换。
2.3.1.1投标人负责提供工程设计中产品相关的图纸、技术参数、注意事项等一切支持设计的资料。应对与产品有关的设计方案提出建议。
2.3.1.2投标人负责提供所供产品的技术建议书,供设计与招标人确认;
2.3.1.3投标人有责任根据设计与招标人要求,对本系统进行优化设计。
2.3.2与招标人接口
2.3.2.1 施工阶段接口责任:
投标人负责产品的设计、制造、运输、装卸车;
2.3.3与其它系统、材料厂家接口
2.3.3.1互提资料,协助对方完成接口的开发。
2.3.3.2积极与其他材料供货商联系协商接口的方式,互相支持、彼此协助完成接口调试,招标人有权确定最终的接口方式。
2.4其它
2.4.1投标人应负责协调统一技术规格书中各材料之间的接口,如标书要求投标材料与其它材料间有接口,投标人应根据标书要求及根据技术联络会议或招标人提出的相关资料信息满足材料间接口联系要求,中标人应保证在相互配合方面不出现任何问题。
2.4.2本技术规格是对要求提供的产品的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格和有关标准要求的优质产品。
2.4.3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如若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其侵权责任与买方无关,应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损害买方利益。
2.5.4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作规定,招标材料和仪器、材料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ISO或IEC或GB、TB标准。
3 要求
3.1基本条件
3.1.1本技术规格书的使用范围,为巴新二期输变电工程一标段项目内建筑混凝土用钢筋的生产、性能、检测检验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3.1.2 本技术规格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及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格书和相关的国际、国内工业标准的一线产品。
3.1.3如未对本技术规格书提出偏差,将认为投标人提出的材料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和标准的要求。
3.1.4本技术规格书所引用的标准若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3.1.5按本技术规格书投标人提出合同材料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标准清单给招标人,供招标人确认。
3.1.6所有材料、材料均应满足当地气象环境要求。
3.2通用要求
3.2.1 制造商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投标产品需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CCC认证并在许可证管理范围之内。
3.2.2 投标材料必须由国家或国际认可授权的标准测试机构执行认证,证明符合有关规范及技术要求,并应提交测试报告。
3.2.3投标人须说明投标材料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主要组件、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等,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书。
3.3引用标准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号 |
《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 GB/T 221—2008 | |
《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注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 GB-T247—2008 | |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 GB2101-2008 | |
《焊接H型钢》 | YB3301-2015 | |
《优质碳素结构钢》 | GB/T 699—2015 | |
《碳素结构钢 》 | GB/T 700—2006 | |
《热轧扁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 GB/T 704—1988 | |
《热轧工字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 GB/T 706—1988 | |
《热轧槽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 GB/T 707—1988 | |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 GB/T 709—2006 | |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宽钢带》 | GB/T 711—1988 | |
《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 | GB/T 715—1989 | |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 GB/T 222 | |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还原型硅钼酸盐光度法测定酸溶硅含量》 | GB/T 223.5 | |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过硫酸铵氧化容量法测定铬量》 | GB/T 223.11 | |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碳酸钠分离 二笨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铬量》 | GB/T 223.12 | |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新亚铜灵 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 GB/T 223.19 | |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测定镍量》 | GB/T 223.23 | |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氰酸盐直接光度法测定钼量 》 | GB/T 223.26 | |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离子交换分离 氯磺酚S光度法测定铌量》 | GB/T 223.40 | |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锑磷钼蓝光度法测定磷量》 | GB/T 223.59 | |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 GB/T 223.63 | |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硫含量》 | GB/T 223.68 | |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2010,eqv ISO 6892:2016(E))》 | GB/T 228 | |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2010,eqv ISO 7438:(E))》 | GB/T 232 | |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 GB/T 2101 | |
《GB/T 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 | GB/T 17505-2016 | |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 GB/T 17505 | |
《钢及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 GB/T 20066 | |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 GB/T 2101 | |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 GB/T 4336 | |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 YB/T 081 | |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弯曲和反向弯曲试验方法》 | YB/T 5126 | |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二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 GB/T1499.2-2018 | |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一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 GB/T1499.1-2017 |
以上标准和规范均以最新年度颁布执行的作为设计、制造、试验、检验和验收的依据。
4 供货范围
卖方保证提供材料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
供货范围: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 | 材质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热轧光圆钢筋 | φ8mm | HPB300 | 吨 | 3.35 | |
2 | 热轧光圆钢筋 | φ10mm | HPB300 | 吨 | 9.08 | |
3 | 热轧光圆钢筋 | φ14mm | HPB300 | 吨 | 0.25 | |
4 | 热轧带肋钢筋 | φ12mm | HRB400 | 吨 | 16.62 | |
5 | 热轧带肋钢筋 | φ14mm | HRB400 | 吨 | 7.52 | |
6 | 热轧带肋钢筋 | φ16mm | HRB400 | 吨 | 4.12 | |
7 | 热轧带肋钢筋 | φ20mm | HRB400 | 吨 | 9.61 | |
合计 | 50.55 |
钢筋加工:参照表12中图形进行钢筋加工。
运输条件: 陆运、海运 。
交货港口: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上海港/义乌港/广州港。
5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含货物到港口的卸车费、仓储费、装柜费及拖车费或集装箱到供应商装货运输费。
(2)以上数量和规格暂按招标文件提供,供货为按工期进度分批进货,具体以发货通知单为准。
6 技术要求
本招标物资为HPB300、HRB400两种钢材,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6.1 HPB300要求
6.1.1技术要求
①牌号和化学成分:钢筋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牌号 |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不大于 | ||||
C | Si | Mn | P | S | |
HPB300 | 0.25 | 0.55 | 1.50 | 0.045 | 0.050 |
②钢中残余元素铬、镍、铜含量应各不大于0.030%。
③钢筋的化学成允许分偏差应符合GB/T222的规定。
6.1.2冶炼方法
钢以氧气转炉、电炉冶炼。
6.1.3力学性能、工艺性能
①钢筋的屈服强度RCL、抗拉强度Rm、断后伸长率A、最大总伸长率Agt等力学特征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所列力学性能特征值为交货检验的最小保证值。
表2
牌号 | Rcl/M1I,a | Rm/MPa | A/% | Agt/% | 冷弯试验180°D-弯芯直径a=钢筋公称直径 |
不小于 | |||||
HPB300 | 300 | 420 | 25.0 | 10.0 | D=a |
②根据供需双方协议,伸长率类型可从A或Agt中选定。如伸长率类型未经协议确定,则伸长率采用A,仲裁检验时采用Agt。
6.1.4 弯曲性能
按表2规定的弯芯直径弯曲180°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6.1.5 表面质量
①钢筋应无有害的表面缺陷,按盘卷交货的钢筋应将头尾有害缺陷部分切除。
②钢筋的重量、尺寸、横截面积和拉伸性能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锈皮、表面不平整或氧化铁皮均可为拒收的理由。
③不符合拉伸性能或弯曲性能要求时,则认为这批钢筋不合格。
6.1.6试验方法
㈠ 检验项目
每批钢筋的检验项目,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㈡ 力学性能、工艺性能试验
① 拉伸、弯曲试验试样不允许进行车削加工。
② 计算钢筋强度用截面面积采用表4所列公称横截面面积。
表4
公称直径/mm | 公称横截面面积/mm2 | 理论重量/kg/m |
6 | 28.27 | 0.222 |
8 | 50.27 | 0.395 |
10 | 78.54 | 0.617 |
12 | 113.1 | 0.888 |
14 | 153.9 | 1.21 |
③最大力总伸长率Agt的检验,除按表3规定采用GB/T228的有关试验方法外,也可采用《GB1499.1-2008》附录A的方法。
㈢ 尺寸测量:钢筋直径的测量应精确到0.1mm。
① 重量偏差的测量
②测量钢筋重量偏差时,试样应从不同根钢筋上截取,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样长度不小于500mm。长度应逐支测量,应精确到1mm。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
③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按公式(1)计算:
重量偏差=试样实际总重量-(试样总长度×理论重量)/试样总长度×理论重量×100.
㈣ 检验结果的数值修约与判定应符合YB/T081的规定。
6.1.7检验规则
钢筋的检验分为特征值检验和交货检验。
㈠ 特征值检验
① 特征值检验适用于下列情况
a)供方对产品质量控制的检验;
b)需方提出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一致的检验。
c)第三方产品认证及仲裁检验;
②特征值检验应按《GB1499.1-2008》附录B规则进行。
6.1.8交货检验
㈠ 交货检验适用于钢筋验收批的检验。
㈡ 组批规则
① 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超过60 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 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② 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② 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
钢筋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3及6.1.8㈡①的规定。
③ 检验结果
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符合《GB1499.1-2008》第6章和第7章的有关规定。
④ 复验与判定 钢筋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 2101的规定。
6.2HRB400
6.2.1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㈠ 公称横截面面积与理论重量
钢筋的公称横截面面积与理论重量列于表5。
表5
公称直径,mm | 公称横截而面积,mm2 | 理论重量,kg/m |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5 28 32 36 40 50 | 28.27 50.27 78.54 113.1 153.9 201.1 254.5 314.2 380.1 490.9 615.8 804.2 1018 1257 1964 | 0.222 0.395 0.617 0.888 1.21 1.58 2.00 2.47 2.98 3.85 4.83 6.31 7.99 9.87 15.42 |
注:表1中理论重量按密度为7.85g/cm3,计算。 |
6.2.2带肋钢筋的表面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
㈠ 带肋钢筋横肋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横肋与钢筋轴线的夹角β不应小于45°,当该夹角不大于70°时,钢筋相对两面上横肋的方向应相反。
② 横肋公称间距不得大于钢筋公称直径的0.7倍。
③ 横肋侧面与钢筋表面的夹角α不得小于45°。
④ 钢筋相邻两面上横肋末端之间的间隙(包括纵肋宽度)总和不应大于钢筋公称周长的20%。
⑤ 当钢筋公称直径不大于12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55;公称直径为14mm和16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0;公称直径大于16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5。相对肋面积的计算可参考附录C。
6.2.3 带肋钢筋通常带有纵肋,也可不带纵肋。
6.2.4 带肋钢筋采用月牙肋表面形状时,其形状如图1所示,尺寸和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钢筋的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符合表4规定时,钢筋的内径偏差可不作交货条件。
6.2.5 不带纵肋的月牙肋钢筋,其内径尺寸可按表3的规定作适当调整,但重量允许偏差仍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单位为毫米
公称直径 | 内径d | 横肋高h | 纵肋高h1 (不大于) | 横肋宽 b | 纵肋宽 a | 间距l | 横肋末端最大间隙(公称周长的10%弦长) | |||
公称 尺寸 | 允许 偏差 | 公称 尺寸 | 允许 偏差 | 公称 尺寸 | 允许 偏差 | |||||
6 | 5.8 | ±0.3 | 0.6 | ±0.3 | 0.8 | 0.4 | 1.0 | 4.0 | ±0.5 | 1.8 |
8 | 7.7 | ±0.4 | 0.8 | +0.4 -0.3 | 1.1 | 0.5 | 1.5 | 5.5 | 2.5 | |
10 | 9.6 | 1.0 | ±0.4 | 1.3 | 0.6 | 1.5 | 7.0 | 3.1 | ||
12 | 11.5 | 1.2 | +0.4 -0.5 | 1.6 | 0.7 | 1.5 | 8.0 | 3.7 | ||
14 | 13.4 | ±0.4 | 1.4 | 1.8 | 0.8 | 1.8 | 9.0 | 4.3 | ||
16 | 15.4 | 1.5 | 1.9 | 0.9 | 1.8 | 10.0 | 5.0 | |||
18 | 17.3 | 1.6 | ±0.5 | 2.0 | 1.0 | 2.0 | 10.0 | 5.6 | ||
20 | 19.3 | ±0.5 | 1.7 | 2.1 | 1.2 | 2.0 | 10.0 | ±0.8 | 6.2 | |
22 | 21.3 | 1.9 | ±0.6 | 2.4 | 1.3 | 2.5 | 10.5 | 6.8 | ||
25 | 24.2 | 2.1 | 2.6 | 1.5 | 2.5 | 12.5 | 7.7 | |||
28 | 27.2 | ±0.6 | 2.2 | 2.7 | 1.7 | 3.0 | 12.5 | ±1.0 | 8.6 | |
32 | 31.0 | 2.4 | +0.8 -0.7 | 3.0 | 1.9 | 3.0 | 14.0 | 9.9 | ||
36 | 35.0 | 2.6 | +1.0 -0.8 | 3.2 | 2.1 | 3.5 | 15.0 | 11.1 | ||
40 | 38.7 | ±0.7 | 2.9 | ±1.1 | 3.5 | 2.2 | 3.5 | 15.0 | 12.4 | |
50 | 48.5 | ±0.8 | 3.2 | ±1.2 | 3.8 | 2.5 | 4.0 | 16.0 | 15.5 | |
注1:纵肋斜角Θ为0°~30°。 注2:尺寸a、b为参考数据。 |
6.2.6 长度及允许偏差
㈠ 长度
①钢筋通常按定尺长度交货,具体交货长度会在合同中注明。
②钢筋可以盘卷交货,每盘应是一条钢筋。
③长度允许偏差
钢筋按定尺交货时的长度允许偏差为±25mm。
当要求最小长度时,其偏差为+50mm。
当要求最大长度时,其偏差为-50mm。
6.2.7 弯曲度和端部
直条钢筋的弯曲度应不影响正常使用,总弯曲度不大于钢筋总长度的0.4%。
钢筋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
6.2.8 重量及允许偏差
① 钢筋可按理论重量交货,也可按实际重量交货。按理论重量交货时,理论重量为钢筋长度乘以表5中钢筋的每米理论重量。
② 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公称直径/mm | 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 |
6~12 | ±7 |
14~20 | ±5 |
22~50 | ±4 |
6.2.9技术要求
㈠ 牌号和化学成分
① 钢筋牌号及化学成分和碳当量(熔炼分析)应符合表8的规定。根据需要,钢中还可以加入V、Nb、Ti等元素。
表8
牌 号 | 化学成分,% | |||||
C | Si | Mn | P | S | Ceq | |
HRB335 HRBF335 | 0.25 | 0.80 | 1.60 | 0.045 | 0.045 | 0.52 |
HRB400 HRBF400 | 0.54 | |||||
HRB500 HRBF500 | 0.55 |
② 碳当量Ceq(%)值可按式(1)计算:
Ceq=C+Mn/6+(Cr+V+Mo)/5+(Cu+Ni)/15 ·············· (1)
③ 钢的氮含量应不大于0.012%。供方如能保证可不作分析。钢中如有足够的氮结合元素,含氮量的限制可适当放宽。
④ 钢筋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222的规定,碳当量Ceq的允许偏差为+0.03%。
㈡ 交货型式
钢筋通常按直条交货,直径不大于12mm的钢筋也可按盘卷交货。
㈢ 力学性能
① 钢筋的屈服强度Rel、抗拉强度Rm、断后伸长率A、最大力总伸长率Agt等力学性能特征应符合表9的规定。表9中所列各力学性能特征值,作为交货检验的最小保证值。
表9
牌号 | Rel/ MPa | Rm / MPa | A / % | Agt / % |
不小于 | ||||
HRB335 HRBF335 | 335 | 455 | 17 | 7.5 |
HRB400 HRBF400 | 400 | 540 | 16 | |
HRB500 HRBF500 | 500 | 630 | 15 |
② 直径28mm~40mm各牌号钢筋的断后伸长率A可降低1%;直径大于40mm各牌号钢筋的断后伸长率A可降低2%。
③ 有较高要求的抗震结构适用牌号为:在已有牌号后加E(例如:HRB400E、HRBF400E)的钢筋。该类钢筋除应满足以下a)、b)、c)的要求外,其他要求与相应的已有牌号钢筋相同。
a)钢筋实测抗拉强度与实测屈服强度之比R°m/R°el不小于1.25。
b)钢筋实测屈服强度与表6规定的屈服强度特征值之比R°el/Rel不大于1.30。
c)钢筋的最大力总伸长率Agt不小于9%。
注:R°m为钢筋实测抗拉强度;R°el为钢筋实测屈服强度。
④ 对于没有明显屈服强度的钢,屈服强度特征值Rel应采用规定比例延伸强度Rp0.2。
⑤根据供需双方协议,伸长率类型可从A或Agt中选定。如伸长率类型未经协议确定,则伸长率采用A,仲裁检验时采用Agt 。
6.2.10工艺性能
㈠ 弯曲性能
按表10规定的弯芯直径变曲180°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表10 毫米
牌号 | 公称直径d | 弯芯直径 |
HRB335 HRBF335 | 6~25 | 3d |
28~40 | 4d | |
>40~50 | 5d | |
HRB400 HRBF400 | 6~25 | 4d |
28~40 | 5d | |
>40~50 | 6d | |
HRB500 HRBF500 | 6~25 | 6d |
28~40 | 7d | |
>40~50 | 8d |
㈡ 反向弯曲性能
根据需方要求,钢筋可进行反向弯曲性能试验。
① 反向弯曲试验的弯芯直径比弯曲试验相应增加一个钢筋公称直径。
② 反向弯曲试验:先正向弯曲90°后再反向弯曲20°。两个弯曲角度均应在去载之前测量。经反向弯曲试验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㈢ 疲劳性能
如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进行疲劳性能试验。疲劳试验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㈣ 焊接性能
① 钢筋的焊接工艺及接头的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② 普通热轧钢在生产工艺、设备有重大变化及新产品生产时进行型式检验。
③ 细晶粒热轧钢筋的焊接工艺应经试验确定。
㈤ 晶粒度
细晶粒热轧钢筋应做晶粒度检验,其晶粒度不粗于9级,如供方能保证可不做晶粒度检验。
㈥ 表面质量
① 钢筋应无有害的表面缺陷。
② 钢筋的重量、尺寸、横截面积和拉伸性能必须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锈皮、表面不平整或氧化铁皮均可为拒收的理由。
③ 不符合拉伸性能或弯曲性能要求时,则认为这批钢筋不合格。
6.2.11试验方法
㈠ 检验项目
每批钢筋的检验项目、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取样数量 | 取样方法 | 试验方法 |
1 |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 1 | GB/T20066 | GB/T223 GB/T4336 |
2 | 力学 | 2 | 任选两根钢筋切取 | GB/T228、《GB1499.2-2007》8.2 |
3 | 弯曲 | 2 | GB/T232、《GB1499.2-2007》8.2 | |
4 | 反向弯曲 | 1 | YB/T5126、《GB1499.2-2007》8.2 | |
5 | 疲劳试验 | 供需双方协议 | ||
6 | 尺寸 | 逐支 | 《GB1499.2-2007》8.3 | |
7 | 表面 | 逐支 | 目视 | |
8 | 重量偏差 | 按《GB1499.2-2007》标准8.4 | ||
9 | 晶粒度 | 2 | 任选两根钢筋切取 | GB/T6394 |
注:对化学分析和拉伸试验结果有争议时,仲裁试验分别按GB/T223、GB/T228进行。 |
㈡ 拉伸、弯曲、反向弯曲试验
① 拉伸、弯曲、反向弯曲试验试样不允许进行车削加工。
② 计算钢筋强度用截面面积采用表2所列公称横截面面积。
③ 最大力总伸长率Agt的检验,除按表8规定采用GB/T228的有关试验方法外,也可采用附录A的方法。
④ 反向弯曲试验时,经正向弯曲后的试样,应在100℃温度下保温不少于30min,经自然冷却后再反向弯曲。当供方能保证钢筋经人工时效后的反向弯曲性能时,正向弯曲后的试样亦可在室温下直接进行反向弯曲。
㈢ 尺寸测量
① 带肋钢筋内径的测量应精确到0.1mm。
② 带肋钢筋纵肋、横肋高度的测量采用测量同一截面两侧横肋中心高度平均值的方法,即测取钢筋最大外径,减去该处内径,所得数值的一半为该处肋高。应精确到0.1mm。
③ 带肋钢筋横肋间距采用测量平均肋距的方法进行测量。即测取钢筋一面上第1个与第11个横肋的中心距离,该数值除以10即为横肋间距,应精确到0.1mm。
㈣ 重量偏差的测量
① 测量钢筋重量偏差时,试样应从不同根钢筋上截取,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验长度不小于500mm。长度应逐支测量,应精确到1mm。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
② 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按式(2)计算:
㈤ 验结果的数值修约与判定应符合YB/T 081的规定。
6.2.12检验规则
钢筋的检验分为特征值检验和交货检验。
㈠ 特征值检验
① 特征值检验适用于下列情况
a) 供方对产品质量控制的检验;
b) 需方提出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一致的检验;
c) 第三方产品认证及仲裁检验。
② 特征值检验应按《GB1499.2-2007》附录B规则进行。
㈡ 交货检验
① 交货检验适用于钢筋验收批的检验。
② 组批规则
a)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b)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㈢ 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
钢筋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11及6.2.12㈡②的规定。
㈣ 检验结果
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符合《GB1499.2-2007》第6章和第7章的有关规定。
㈤ 复验与判定
钢筋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17505的规定。
6.2.13钢筋材料加工
表12
序号 | 钢筋样式 | 型号长度(mm) | 单位 | 数量 |
1 | 无特殊样式 | φ10长1500 | 根 | 400 |
2 | 无特殊样式 | φ14长1500 | 根 | 150 |
3 | | φ8长1896 | 根 | 802 |
4 | | φ8长2110 | 根 | 580 |
5 | | φ8长2240 | 根 | 802 |
6 | | φ8长2110 | 根 | 580 |
7 | | φ8长2424 | 根 | 68 |
8 | | φ8长2433 | 根 | 72 |
9 | | φ8长2600 | 根 | 68 |
10 | | φ8长2677 | 根 | 170 |
11 | | φ8长3040 | 根 | 242 |
12 | | φ8长3185 | 根 | 131 |
13 | | φ8长3840 | 根 | 131 |
14 | | φ10长2514 | 个 | 3252 |
15 | | 三级钢筋φ12长2110 | 根 | 768 |
16 | | 三级钢筋φ12长2210 | 根 | 576 |
17 | | 三级钢筋φ12长2310 | 根 | 2912 |
18 | | 三级钢筋φ12长3210 | 根 | 272 |
19 | | 三级钢筋φ12长3310 | 根 | 288 |
20 | | 三级钢筋φ12长3510 | 根 | 456 |
21 | | 三级钢筋φ12长3710 | 根 | 640 |
22 | | 三级钢筋φ12长3910 | 根 | 840 |
23 | | 三级钢筋φ14长1970 | 根 | 216 |
24 | | 三级钢筋φ14长2070 | 根 | 1440 |
25 | | 三级钢筋φ14长2570 | 根 | 104 |
26 | | 三级钢筋φ14长2670 | 根 | 260 |
27 | | 三级钢筋φ14长2870 | 根 | 272 |
28 | | 三级钢筋φ14长3070 | 根 | 348 |
29 | | 三级钢筋φ16长2450 | 根 | 708 |
30 | | 三级钢筋φ16长2650 | 根 | 48 |
31 | | 三级钢筋φ16长2950 | 根 | 252 |
32 | | 三级钢筋φ20长2510 | 根 | 112 |
33 | | 三级钢筋φ20长2540 | 根 | 221 |
34 | | 三级钢筋φ20长2640 | 根 | 130 |
35 | | 三级钢筋φ20长2810 | 根 | 72 |
36 | | 三级钢筋φ20长3010 | 根 | 48 |
37 | | 三级钢筋φ20长3040 | 根 | 13 |
38 | | 三级钢筋φ20长3110 | 根 | 16 |
39 | | 三级钢筋φ20长3140 | 根 | 91 |
40 | | 三级钢筋φ20长3210 | 根 | 48 |
41 | | 三级钢筋φ20长3410 | 根 | 120 |
42 | | 三级钢筋φ20长3540 | 根 | 26 |
43 | | 三级钢筋φ20长3610 | 根 | 16 |
44 | | 三级钢筋φ20长3640 | 根 | 121 |
45 | | 三级钢筋φ20长3710 | 根 | 16 |
46 | | 三级钢筋φ20长3810 | 根 | 120 |
47 | | 三级钢筋φ20长4010 | 根 | 48 |
48 | | 三级钢筋φ20长4140 | 根 | 30 |
7 技术资料
投标方每批到货时必须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供技术文件及质量证明文件,提供的资料使用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如为复印件供货商提供复印件并盖章,注明原件存放地。
二 专用部分
1 需求一览表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招标人保留根据实际工程需要对物资供货数量进行调整的权利。各种规格物资的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变,总价按实际供货数量计算。招标人如有调整,应在预定交货期前1个月通知投标人。
本次招标范围内供货需求见下表(有但不限于):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 | 材质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热轧光圆钢筋 | φ8mm | HPB300 | 吨 | 3.35 | |
2 | 热轧光圆钢筋 | φ10mm | HPB300 | 吨 | 9.08 | |
3 | 热轧光圆钢筋 | φ14mm | HPB300 | 吨 | 0.25 | |
4 | 热轧带肋钢筋 | φ12mm | HRB400 | 吨 | 16.62 | |
5 | 热轧带肋钢筋 | φ14mm | HRB400 | 吨 | 7.52 | |
6 | 热轧带肋钢筋 | φ16mm | HRB400 | 吨 | 4.12 | |
7 | 热轧带肋钢筋 | φ20mm | HRB400 | 吨 | 9.61 | |
合计 | 50.55 |
说明:投标人需提供满足技术条件要求,包括设计、生产、试验检验、运输、装卸等。供货数量仅供参考,具体以物资发货通知单为准。
2 供货要求、质保期及交货时间、地点
2.1、投标人应根据本技术规格书对钢材的要求,提供全新的钢筋,生产日期不得超出1年,计划交货日期在合同谈判时确定,交货地点为各材料安装所在地或其他经过招标人同意的地点。
2.2、钢筋进场必须有生产厂家的合格证,进场后由物资、质检人员、监理单位共同对进场钢筋核查生产厂名、规格、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等,经外观检查合格后(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重皮、气孔、锈坑、死弯、油污、裂纹、结疤和折叠;表面的凸块和其它缺陷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带肋钢筋为横肋的高度)),挂牌存放在钢筋存放区中,由监理单位对钢筋分批见证抽样送试验室检测,抽样时每批中每组试件各抽2根,分别作拉伸(含抗拉强度、屈服点、伸长率)和冷弯试验。测量钢筋重量偏差时,试验应从不同钢筋上截取,数量不少于9支,每支试样长度不小于500mm。当试样中有1个试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则另取2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项目作第2次试验。当仍有1根试件不合格时,该批钢筋则判为不合格。同时试验室检测钢筋的直径和单位重量。钢筋的碳当量检测,每个厂家的各做一个规格的钢筋。
2.3、钢筋存放距地面高不低于20cm,按不同规格及检验状态分类分别堆存放在钢筋棚内,各类钢筋必须标识清晰,防止混杂。
2.4、每批次交货钢筋,每批生产厂家不得超过2个,每规格炉批号不超过3个(60吨内)。
2.5.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期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2.6.出厂试验检测
附出厂检测合格报告单
2.7.运输按以下要求:
2.7.1卖方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2.7.2卖方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物资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供应的具体措施。
以上技术要求若与设计院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以设计院最终资料、图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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