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乙方:福建深兰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4]HJZB[XJ]2018024的宁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宁化县乡镇卫生院医疗污水一体化处理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医疗设备 | 其他医疗设备 | 5 | 套 | 国内 | 124000 | 620000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合计: | 62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贰万元整元(¥62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乡镇卫生院;
4.3交付条件:根据采购人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医疗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建设工程按总价包干,包干价为197442元)。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由中标人和采购人共同完成。中标人在验收前必须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验收证/单、保修卡、货物安装报告等资料。 (1)验收规则 1、验收标准:所有设备均需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造商产品验收标准、本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等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2、验收程序:设备验收分中标人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1)出厂检验:中标人在设备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中标人应随同设备出具原 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结果必须符合前款验收标准的要求。 2)安装调试检验: a)设备到达采购人现场后,由采购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数量和质量的检验(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认定),经检验的设备必须能完全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b)设备安装调试(包括整机性能测试)过程,中标人应作详细的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记录应真实,其原件必须提供给采购人。 最终验收:设备经安装调试后,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由采购人组织最终验收:首先进行现场设备验收,现场设备验收按国家行业标准、制造商产品验收标准、本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进行,经验收的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后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配置及其质量等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并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其结果由双方确认。验收时,中标人所供到场设备与投标文件响应性不相符,采购人可要求退货,中标人若未在采购人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合格设备,经监督部门核实查证后将会被降低诚信等级,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3)现场验收合格并经正常使用30个工作日视为最终验收合格日,双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报告。验收报告一式叁份,采购人及中标人各一份,送招标代 理机构各一份(原件)。 (2)验收费用(含第三方检测费用):设备最终检验、验收过程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在工程基本完工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60%,计人民币:372000元整(大写:叁拾柒万贰仟元整)。 (2)货物通过水质监测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结算审核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5%,计人民币: 217000元整(大写:贰拾壹万柒仟元整)。 (3)待质保期满一年后15日内甲方支付余款5%,计人民币:31000元整(大写:叁万壹仟元整)。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前三日内,向甲方指定帐户提交中标金额的10%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10、违约责任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将货物交付甲方使用的,延期7天内(含7天)的,按合同总额的3%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8-15天(含15天),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16-30天(含30天),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中止采购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询价内容及要求》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宁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乙方: | 福建深兰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宁化县翠源大厦六楼 | 住所: | 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园路2号福州大学科技园2号科研楼(中领科技大厦)618室 |
单位负责人: | 陈友发 | 单位负责人: | 温国文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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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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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559899667 | 联系方法: | 1865919536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18100100100014994 |
签订地点:宁化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