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cgk2023-009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安吉精诚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JCGK2023-009 
二、项目名称:章村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之全域垃圾分类收集和智慧系统(新能源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路42号            
   被投诉人:安吉精诚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安吉县章村镇人民政府            
   地    址: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东路68-70号(云鸿铭楼)、安吉县章村镇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凌家桥317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章村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之全域垃圾分类收集和智慧系统(新能源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CGK2023-009)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收到收到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的投诉书。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3年6月16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1.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我公司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章村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之全域垃圾分类收集和智慧系统(新能源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中判定我公司节能产品认证不得分不合理,以及章村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之全域垃圾分类收集和智慧系统(新能源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判定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为中标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相关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根据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
gov.cn/)2023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章村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之全域垃圾分类收集和智慧系统(新能源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显示我公司(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详见附件1),此后浙江政府采购网于2023年5月23日又发布了关于章村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之全域垃圾分类收集和智慧系统(新能源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显示经认定我司提供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得分无效非常不合理(详见附件2),我公司认为我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要求,理当应判定为有效证书,得到相应得分。理由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节能环保产品2分备注要求:提供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明,并加以标记即可。(截图,略)
我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产品FLM5040ZDJNJBEV纯电动压缩式对接垃圾车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明并加以标记。该证书有效期:2022年3月23日至2025年1月18日,属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明。(截图,略)
而招标代理机构以政府采购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品目内容无车辆这一品目为由认定我司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明无效,我司认为该认定很不合理,按招标代理机构所言,若仅凭节能品目清单内无对应品目就认定节能产品评分无效,但根据招标采购需求,此处采购为新能源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属于环卫车辆,既然车辆均不在品目内,那此处评分设置目的及意义何在?且招标文件节能环保产品评分对应备注并未要求提供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仅要求提供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明,并加以标记即可。此处未明确该证明式什么?式节能产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证书?还是官网网站查询证明?是否存在误导投标人及评审专家的情形?(截图,略)
针对此类疑问,国库司留言编号:3540-3031458曾经有类似回答:(截图,略)
综上,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仅提供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明,并加以标记即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最新文件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相关节能品目清单适时调整,不再发布相关品类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因此我公司提供的关于FLM5040ZDJNJBEV纯电动压缩式对接垃圾车节能产品认证证明理应被判定为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并得到相应得分。
法律依据1:《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内容,略)
投诉事项2:根据汽车公告网的查询数据,符合招标文件中标的物“新能源(纯电动)压缩式对接垃圾车”的公告厂家品牌只有三家:合加牌、三力牌、福龙马牌,共四款车型,且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的中汽牌也无法在汽车公告网中查询到其有“新能源(纯电动)压缩式对接垃圾车”的公告。而本次项目参与投标的有四家投标人,不可能有其中两家投标人都使用同一个厂家的产品进行投标活动,我司有理由怀疑本次投标活动有投标人虚假响应,望代理公司查询各个投标人产品的汽车公告。如有公告但是名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请代理公司审查其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提供了有效车辆公告产品证明,及是否获得厂家授权文件等存在虚假响应现象。
事实依据:根据汽车公告网(http://www.cn-truck.com/
list32.html)、“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http://app.miit
-eidc.org.cn/miitxxgk/gonggaoxgk/index.html)查询可知,“新能源(纯电动)压缩式对接垃圾车”仅有合加牌、三力牌、福龙马牌,共4款车型,而里面并无温州市众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金华永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上述三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车型是否为符合车型,是否为满足招标需求并提供相关车辆公告及获得授权请一并查证。
具体查询结果如下:(截图,略)
此处我司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他投标厂家投标车型并不符合此次投标需求,而招标代理机构并未公布其他投标人车型情况,到底是否符合采购需求?是否获得相关授权?是否存在虚假应标?均不得而知,违反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内容,略)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依法认定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节能产品为有效得分证明并获得相应得分。2、一并核查温州是众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金华永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投标车型是否为真实车辆?是否符合招标要求?是否具有车辆产品公告及授权?
被投诉人安吉县章村镇人民政府、安吉精诚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申辩: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质疑答复判定福龙马公司节能产品认证不得分不合理,以及更正公告判定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为中标人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相关合法权益。首先,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采购文件制定此项评分是为了体现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要求。招标文件关于此项评分规定,“投标设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目且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投标设备属于《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目且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最多得2分。提供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明,并加以标记。”福龙马公司提供了编号为CQC20701252592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书中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栏登记的均为纯电动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自装卸式垃圾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新能源汽车)系列型号车辆。在评审时专家予以其1分。但后期处理质疑时,经查阅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以及后附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品目内容,无车辆这一品目。招标文件关于此项评分的前提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目,即使福龙马公司提供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但评分前提条件不具备,理应不得分。
其次,福龙马公司提到“既然车辆不在品目内,此处设置评分的目的及意义何在”。前面已说过,这一评分是为了体现政府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新能源压缩式对接垃圾车一辆和垃圾分类收集和智慧系统一套,其中车辆配置里有底盘、电机、垃圾箱等设备,另外辅助设备随车灭火器、倒车影像、行车记录仪、GPS定位系统、车辆视频监控等辅助设备,垃圾分类收集和智慧系统包括智能垃圾分类云服务平台(软件、触摸屏硬件等)、智能垃圾分类亭(亭外壳、显示屏、监控系统等)。以上电机、显示屏、监控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均有此类品目。因此,车辆不在品目内不等于设置此项评分就没有意义。
另外,质疑答复否定的是车辆的节能加分事项,并未否定其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诉人所称的误导投标人及评审专家的投诉事项从何而来。投诉人以电梯列举的国库司留言回复语焉不详,且内容根据2018年文件,目前早已与本项目设置的评分项不是同一回事,不足以采信。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称,根据汽车公告网的查询数据,符合招标文件中标的物“新能源(纯电动)压缩式对接垃圾车”的公告厂家品牌只有三家:合家牌、三力牌、福龙马牌,共4款车型。怀疑本次投标活动有投标人虚假响应,希望代理公司查询各个投标人产品的汽车公告。审查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提供了有效车辆公告产品证明及是否获得厂家授权文件等虚假响应现象。
首先,招标文件关于车辆的采购名称是“新能源压缩式对接垃圾车”,非投诉人所称“新能源(纯电动)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投诉人查询的产品信息为“纯电动压缩式电动垃圾车”,搜索的车辆名称与上述名称不一致,因此,查询结果不具有参照性,进而作出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车辆仅有三个品牌四种车型”的结论不符合实际情况。
招标文件第8页“4、车辆其他要求”中4.3条已明确“4.3如投标人所投产品名称(以工信部公告为准)与本招标文件中的采购产品名称不一致,经评审后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则视为该产品符合本次采购的要求。所有投标车辆的技术响应已经经过专家评审,且在质疑处理阶段已经经过专家重新复核,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投诉人将除其自身之外的所有投标人均列为怀疑虚假响应的目标,没有实际证据。第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招标文件并未将车辆获得授权作为资格要求,也没有将该项作为评分项。从法律法规要求来看,代理机构不查询授权才是正确的做法。
(二)相关供应商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本次招标文件针对节能环保评分项规定如下:
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备注
7 商务资信及其他分
16分 节能环保产品
2分 投标设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目且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
投标设备属于《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目且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
最多得2分。 提供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明,并加以标记。
节能产品得分的要求是投标设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目且提供证明材料,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后附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品目内容,无本次招标的专用车、垃圾分类亭这一品目。且财库〔2019〕9号文第六点已明确规定“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因此本次评标委员会对于福龙马公司的该项评分在评审时得分不能成立,应该属于错误评审,应予以纠正。所以2023年5月23日代理机构发布的关于章村镇美丽乡村提升项目之全域垃圾分类收集和智慧系统(新能源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应该是准确无误的。而在投诉中投诉人完全是偷换概念,断章取义,有无理取闹之嫌。
关于投诉事项2:本次采购的货物1的名称为“新能源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招标文件第8页“4、车辆其他要求”中4.3条已明确:
4.3如投标人所投产品名称(以工信部公告为准)与本招标文件中的采购产品名称不一致,经评审后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则视为该产品符合本次采购的要求。
即使按投诉人在投诉中所述:以“新能源(纯电动)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名称进行搜索,目前国内无如何一款车辆能满足,完全是咬文爵字;以错误理解作出的符合本项目“厂家品牌只有三家:合加牌、三力牌福、龙马牌,共4款车型”的推论依据不充分,结果更不正确;再就是所有的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车型都是经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才确定是否满足符合招标参数的。因此其所提的投诉完全不成立。
同时我公司作为环卫专用车辆专业的制造厂家,目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工信部车辆公告名称有:压缩式对接垃圾车、自卸式垃圾车、厢式垃圾车等。投诉人同为专业的环卫车辆制造企业对此因非常了解,还偷换概念以此来提起投诉,说明其动机不纯、用心之险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处理依据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安吉精诚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安吉县章村镇人民政府委托,于2023年4月3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3年4月23日发布更正公告,于2023年5月8日评审并发布结果公告,于2023年5月24日发布更正后的结果公告,2023年6月21日发布合同公告。
2.被投诉人安吉精诚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安吉县章村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后于2023年6月6日向投诉人回复质疑答复函。投诉人于2023年6月6日收到质疑答复函。2023年6月16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书符合规定。
3.本项目采购文件与本投诉事项相关内容如下:
(1)“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三、评标内容及标准(二)技术、商务资信分(70分)”中:
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备注
7 节能环保产品
2分 投标设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目且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
投标设备属于《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目且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
最多得2分。 提供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明,并加以标记。
4.2023年7月18日,本机关发送《调查函》至二被投诉人,要求其说明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中所列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指的是什么文件并书面说明理由。2023年7月20日,本机关收到二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内容为:“此评分项设置是为了体现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实行政府采购清单管理。因财库〔2019〕9号文已经明确规定“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因此本项目评分执行政策只能是依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以及该通知附件的清单。”
5.《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一条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条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6.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中国节能认证》(证书编号:CQC20701252592),该证书中“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为:“纯电动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自装卸式垃圾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新能源汽车)……”
7.根据本项目采购计划书,采购标的对应的品目为“A02030000车辆”。经审查《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车辆”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品目。
8.根据本项目2023年5月8日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符合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共计4名,中标候选人推荐2名。其中,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
9.2023年5月12日,相关供应商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其中质疑事项2为“本次评审中对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部分评审存在错误评审”,事实依据2中认为“本次招标的货物均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品目,因此对中标单位的评分存在错误评审,该部分2分其根本无法获得”。被投诉人在该质疑处理的过程中,请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成员协助质疑答复。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关于福龙马公司提供的中国节能认证产品认证证书,经复核发现车辆未在品目清单内,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设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目且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的评分要求,不应予以1分的认定。”被投诉人采纳原评审委员会的上述意见,认定:“质疑事项二成立,应予以纠正。纠正后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得分为82.24分,排名第二;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总得分为82.58分,排名第一。”
10.根据本项目2023年5月24日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11.经查阅本项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温州市众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投车辆品牌为金银湖牌,制造商为武汉市汉福专用车有限公司;金华永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投车辆品牌为合加牌,制造商为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所投车辆品牌为中汽牌,制造商为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结合《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相关规定及二被投诉人的书面说明,能够认定本项目评审因素中“节能环保产品2分”中“投标设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目且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的评审因素中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则“《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表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虽存在一定歧义,但对评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经审查,投诉人所投产品未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且投诉人所投产品对应品目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品目。据此,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认定投诉人所投产品不符合“投标设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目且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的得分条件,并无不当。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怀疑温州市众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华永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提供的投标车型不满足招标需求,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观点。投诉人要求其他供应商提供相关车辆公告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诉人要求其他供应商提供相关车辆的厂家授权,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本项目中,评标委员会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对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认定温州市众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华永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提供的投标车型满足招标需求,并无不当。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对章村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之全域垃圾分类收集和智慧系统(新能源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CGK2023-009)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7月2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安吉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沈女士 
   3、联系电话:0572-5807951   
附件信息:
扫描件_202307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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