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经开区2022年产业孵化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工程)工程设备(暂估价)采购第十一标段
发布时间:2023-05-15 16:54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绥化经开区2022年产业孵化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工程)工程设备(暂估价)采购第十一标段公开答疑及澄清公告
致各投标人:
按照本项目第十一标段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问题”,现公开答疑如下:
问题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办法2.2.4(1)业绩1业绩2”中描述“1.需提供中标公示网站截图及采购合同,否则不得分。”的要求。
该项目招标范围为自控仪表标段,投标人认为类似项目实施过程中总包单位多自行采用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未必都会在网站公示中标信息发出中标通知书,故如无中标公司网站截图的情况下,是否可提供“采购合同及用户证明”做为投标人有效的业绩证明。
此条款是否可修改为:“1.需提供中标公示网站截图及采购合同,无法提供中标公示网站截图的则必须提供用户证明文件,否则不得分。”
回复:鉴于实际情况,本标段业绩佐证提供采购合同作为证明材料即可。
问题2:评标办法中的商务评分标准高新企业认证(招标文件P27):目前国内市场中自控仪表代理商具有该项认证较少,涉嫌排除其他投标人,并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明确的价值体现。请问:是否可以调整为或与本项目切实有关的专利证书?。
回复:以招标文件为准。
问题3:评标办法中的商务评分标准业绩1(招标文件P27)与业绩2(招标文件P28):目前相关领域大多总承包商为民营企业,均以线下签订合同方式,均未在任何网站进行公示,该部分业绩均满足要求且真实有效。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无法提供中标公示网站截图而判定为无效业绩,从而影响其他潜在投标人正常参与,有失公允。请问:是否可调整为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回复:鉴于实际情况,本标段业绩佐证提供采购合同作为证明材料即可。
问题4:评标办法中的商务评分标准业绩1(招标文件P27)与业绩2(招标文件P28):2018 年1 月1 日至今污水处理设计水量20000m3/d 及以上且正常运行不低于2年的要求(业绩1);2018 年1 月1 日至今污水处理设计水量40000m3/d 及以上且正常运行不低于3年的要求(业绩2)。若按此要求合同的签订及完工验收需在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5月30日内,存在排他性。由于自控仪表系统均为成熟、稳定产品,请问:是否可以统一调整为“正常运行不低于1年”,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回复:以招标文件为准。
注:本澄清文件内容如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澄清本文件为准,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
监督机构: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执法局
联系电话:0455-8776038
招标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路与新安路交叉口
联系人:王振明
联系电话:15636903499
招标代理:黑龙江省万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2号1号楼1层E02-149
联系人:褚玉红
联系电话:0451-88225577
电子邮箱:hljswcs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