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神农架林区红坪镇人民政府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综合开发水利水电工程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设备性能检测设计方案解决方案临时工程永久工程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表工程设备试运行区段工程验收临时占地永久占地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计日工零星工作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化石文物古迹遗迹钱币其他物品抽样检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批件整改完善缺陷修补劳务专用于工程的材料施工期运行日常维护拆除工程及其人员实施计划照管工程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项目经理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保障高温医疗设施查勘供水地面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水文观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施工制造运达现场工程设备安装施工组织方案说明设计审查维修手册实施工程生产设备拆卸调整修理交货验收检验测试交通运输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加工临时道路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重件养路费场外交通交通设施养护管理施工测量放线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桥梁损坏桥梁临时加固改造抽样复测仪器施工测量施工控制网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工程测量治安保卫勘察安全施工事故处理粉尘排污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工程复核测量试验样品测量成果试验和检验工艺试验复核性材料试验现场材料试验变更权竣工结算竣工验收性能测试检查功能性试验尾工施工堆积物竣工清场除工作人员电力燃料发包人人员缺陷修复查验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保险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持续保险清理设备的保护设计施工总承包土方回填浆砌石伸缩缝2100PVC管干砌块石片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涵管人工机械折旧费施工设施表
金额
80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7/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njzdzb-2022-009号
预算金额84.34万元
招标公司神农架林区红坪镇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何静仪
招标代理机构神农架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何静仪0719-33165673
中标公司神农架林区志诚建筑有限公司80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神农架林区红坪镇人民政府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snjzdzb-2022-009号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神财采计【2022】129号
三、项目名称
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神农架林区志诚建筑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136号
中标(成交)金额:80(万元)
工程类 |
名称: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 施工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施工工期:90日历天 项目经理:史坐虎 执业证书信息:鄂242171884050 |
五、评审专家名单
熊述萍,张永超,李超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2-07-25
2、评审地点:神农架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会议室(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265号)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收费金额:0.8434(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神农架林区红坪镇人民政府
地址:神农架林区红坪镇
联系方式:1776266996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神农架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265号
联系方式:0719-33165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静仪
电话:1776266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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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日期:2022-0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招标编号:snjzdzb-2022-009号磋商文件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
2、采购计划备案号:神财采计【2022】129号1、项目编号:snjzdzb-2022-009号一、项目基本情况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神农架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堂房村滨河大道265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7月25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告
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约定的所有内容7、采购需求:6、最高限价:84.344535(万元)5、预算金额:84.344535(万元)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3、项目名称: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合同履行期限: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供应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市政工程专业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承担其他在建工程;(2)供应商应当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期间的供应商和个人不允许参加投标,自行通过“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版块查询供应商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对象:供应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并提供相关查询记录和查询结果);(4)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查询网络截图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报名,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提供不转包、分包承诺);(6)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需提供中标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证明承诺(格式自拟)。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1、开始时间:2022年07月25日下午14点30分(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3、方式:投标供应商获取文件须携带资料: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申请人资格要求内的所有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现场验查)一套获取磋商文件。2、地点:神农架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265号)1、时间:2022年07月12日至2022年07月18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采购文件
六、公告期限2、地点:神农架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会议室(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265号)1、时间:2022年07月25日下午15点00分(北京时间)五、开启3、地点:神农架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会议室(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265号)2、截止时间:2022年07月25日下午15点00分(北京时间)
名称:神农架林区红坪镇1、采购人信息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无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18872029776地址: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265号名称:神农架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17762669967地址:神农架林区红坪镇
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电话:18872029776项目联系人:小董3、项目联系方式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采购人:神农架林区红坪镇地址:神农架林区红坪镇邮编:442400联系人:何静仪电话:17762669967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神农架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堂房村滨河大道265号联系人:小董电话:18872029776 |
1.1.4 | 标段(包)名称 | 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 |
1.1.5 | 建设(服务、交货)地点 | 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采购范围 | 施工图纸、清单涉及所有内容关于采购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六章 |
1.3.2 | 履约期限 | 计划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目标: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 |
1.3.4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1.3.5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1.4.1 | 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市政工程专业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承担其他在建工程;(2)供应商应当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期间的供应商和个人不允许参加投标,自行通过“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版块查询供应商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对象:供应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并提供相关查询记录和查询结果);(4)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查询网络截图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报名,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提供不转包、分包承诺);(6)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需提供中标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证明承诺(格式自拟)。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1.11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1(8)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对本项目磋商文件作出的澄清、修改及补充内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
2.2 | 磋商文件的澄清 | 投标供应商提出问题截止时间:2022-07-19-12:00采购人计划发布澄清通知时间:2022-07-19-17:00 |
3.1.1 | 构成磋商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按各项评审条件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及投标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3.2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为:84.344535(万元)备注: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作无效投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日内有效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提交 |
3.5.1 | 类似项目业绩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及装订要求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胶装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电子U盘一份。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及电子U盘同时密封在一个档案袋内,并在密封件启封处加盖公章;3.电子U盘上帖标签,备注公司简称。 |
4.2.1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2年07月25日下午15点00分 |
5.1 | 开标时间和组织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2022年07月25日下午15点00分组织开标地点:神农架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会议室(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堂房村滨河大道265号)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神农架林区综合评标专家总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产生。 |
6.4 | 评标结果公示媒介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 |
7.4.1 | 履约保证金 | ☑不提交 |
9.5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神农架林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地址: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中心街财政局2楼 联系人:向晋润电话:0719-3332189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2 | 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1 |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1 | 1、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在“中国文书裁判网”中查询;2、投标供应商须对本项目的工期、质量目标做出实质性的承诺;(格式自拟) |
2.1“采购人”是指: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2.定义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文件中所叙述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一、总则投标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
2.4.3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有能力提供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2.4.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2.4.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2.4合格的供应商是指: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2“监管机构”是指: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3.供应商的基本条件2.9“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文件、价格构成、商务、技术和服务、其他供应商认为必须提交的资料等所有内容的文件。2.8“磋商文件”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2.7“服务”是指:按本文件规定提供的所有服务。2.6“货物”是指:按本文件规定,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货物、手册及其他资料和材料。2.5“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格证明文件应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响应文件正本中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对于未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拒绝其参加磋商。3.4本文件第一章供应商资格要求除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资格要求。3.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2如经营、开发或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国家有相关资质要求、或强制性规范、或行业标准的,应已经取得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1)供应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市政工程专业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承担其他在建工程;(2)供应商应当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期间的供应商和个人不允许参加投标,自行通过“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版块查询供应商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对象:供应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并提供相关查询记录和查询结果);(4)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查询网络截图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报名,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提供不转包、分包承诺);(6)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需提供中标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证明承诺(格式自拟)。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5000-l000)万元×0.35%=14万元(6000-5000)万元×0.2%=2万元100万元×1.0%=1万元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4.2本次磋商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4.费用
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响应。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5.1磋商文件由本文件以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5.磋商文件的构成二、磋商文件合计收费=l+2.8+2.75+14+2=22.55(万元)
7.2磋商文件的修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或网上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7.l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7.磋商文件的修改6.2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异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视作其同意,对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就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6.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五日以前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供应商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发给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6.磋商文件的澄清
8.响应文件的语言三、响应文件的编制和数量7.6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全部费用、责任和风险。7.5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7.4供应商可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采购人将对此提供方便,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7.3为使供应商准备磋商时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推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并书面通知所有报名的供应商。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投标报价汇总表1)磋商函9.1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9.响应文件的构成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0.1供应商应采用不可拆分方式对响应文件进行装订,如参与项目有多个分包的,应按包分别装订。10.响应文件的编制7)其他证明文件、资料和需要说明的情况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资格审查资料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1.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11.报价要求10.5响应文件用纸外形尺寸应统一为A4纸规格(图纸、图表除外)。10.4供应商必须保证其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10.3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10.2供应商应当对响应文件逐页标注页码并编制详细目录,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4.磋商的有效期13.1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13.磋商保证金12.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12.联合体11.2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5.3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15.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如为授权代表签字,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响应文件中。15.1供应商应编制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和副本贰份,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响应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5.磋商响应文件的数量和签署14.1磋商有效期为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日。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改变其磋商最后报价及承诺的全部义务。磋商有效期比本文件规定短的,磋商小组将视响应文件无效予以拒绝。
18.迟交的响应文件17.1供应商应在不迟于竞争性磋商邀请函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指定地点。1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6.2封包上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内容、项目编号和有“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16.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封闭在一个档案袋内,并在封包启封处加盖公章。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文件初审19.2磋商小组全面负责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审、磋商、打分等全部评审工作。19.1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采购人不派代表,则磋商小组全部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9.磋商小组的组成五、竞争性磋商程序18.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18条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21.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1.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1磋商21.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0.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9在磋商过程中,如发现供应商无法实质性响应采购人提出的相关要求的核心条款或出现重大变故,则本次磋商活动终止。21.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1.7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1.6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1.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1.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委员会只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22.3评标价确定方法:评标价=第二轮报价或最终报价;22.2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22.1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服务评议和价格评议。22.综合评议21.10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3.2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23.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确定成交供应商22.5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22.4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报价得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5分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5.如果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2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公告期限为1天。成交公告和质疑
未按上述程序规定的必备内容进行质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以受理。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6)提出质疑的日期。5)必要的法律依据;4)事实依据;
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方即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十、磋商文件的解释权27.采购当事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九、适用法律26.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体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八、签订合同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分别对声明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调整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一10%提高至10%一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一3%提高至4%一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3%一5%、1%一2%的规定执行。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关于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说明: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 投标供应商名称 | 投标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2.1.1 | 形式评审 | 磋商响应文件签字盖章及装订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第3.7.3目规定 | |
2.1.1 | 形式评审 |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内容 | 符合第七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2.1.1 | 形式评审 | 联合体投标供应商(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2.1.1 | 形式评审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能力 | 符合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联合体投标供应商(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2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投标供应商身份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第一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第1.3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履约期限、质量目标承诺 | 符合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2条和1.3.3条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 | |
2.1.4 | 投标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00分) | 投标报价:45.00分 商务评审:10.00分技术评审:35.00分其他评审:10.00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2.2.2(1) | 投标报价 | 1.报价得分 | 45 | 评标价确定方法:评标价=第二轮报价或最终报价;评标委员会只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5分 |
2.2.2(2) | 商务评审 | 1.项目经理资格 | 3 | 职称:具有市政工程专业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工程师)3分;具有市政工程专业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2分;其他0分; |
2.2.2(2) | 商务评审 | 2.技术负责人资格 | 3 | 职称:具有市政工程专业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1.5 分; 其他 0 分;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5分:10 年及以上 1.5 分;5 年-9 年 1分;其他 0 分。 |
2.2.2(2) | 商务评审 | 3、其他人员 | 4 | 人员配备合理,满足需要 4分;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基本满足需要 2分;人员配备不合理 0分。 |
2.2.2(3) | 技术评审 | 1.工程概况 | 3 | 描述准确、清晰3分;描述基本准确2.5-1.8分;描述不准确0分。 |
2.2.2(3) | 技术评审 | 2.施工部署 | 4 | 科学、合理、针对性强4-3.8分;合理、可行3.7-3.4分;欠合理,基本可行3.3-3.1分;不可行,不能满足工程需要0分。 |
2.2.2(3) | 技术评审 | 3.施工进度计划 | 6 | 科学、合理、针对性强6-4.8分;合理、可行、4.7-2.4分;欠合理,基本可行2.3-1.5分;不可行,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0分。 |
2.2.2(3) | 技术评审 | 4.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 | 4 | 内容完备,合理、针对性强4-3.5分;内容完备,可行3.4-2.6分;内容欠完备,基本可行2.5-2.4分;不可行0分。 |
2.2.2(3) | 技术评审 | 5.主要施工方案 | 7 | 科学、合理、针对性强7-5.6分;合理、可行5.5-4分;欠合理,基本可行3.9-3.5分;不可行,不能满足工程需要0分。 |
2.2.2(3) | 技术评审 | 6.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 4 | 现场布置合理4-3.4分;现场布置可行3.3-2.6分;现场布置基本可行2.5-2.4分;现场布置不可行0分。 |
2.2.2(3) | 技术评审 | 7.主要施工管理计划 | 7 | 内容完备,合理、针对性强7-5.5分;内容完备,可行5.5-4.2分;内容欠完备,基本可行4.1-3.8分;不可行0分。 |
2.2.2(4) | 其他评审 | 1.类似项目业绩 | 5 | 近 3年有 1 个类似项目业绩 2 分;近 3年 有 3个类似项目业绩 5分。 |
2.2.2(4) | 其他评审 | 2.认证体系 | 5 | 具有有效的 ISO9001(GB/T19001)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2 分; 具有有效的 ISO14001 (GB/T24001) 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2 分; 具 有 有 效 的 ISO45001 或 OHSAS18001(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1分。 |
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4总承包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磋商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磋商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价格清单;(7)承包人建议书;(6)发包人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6.4文件的照管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8转让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11.3承包人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知识产权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1.14发包人要求违法(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4)试验和检验标准;
2.4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5支付合同价款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7其他义务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3分包和不得转包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10其他义务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1合同进度计划4.12进度计划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质量保证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设计
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5.3设计审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5.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4培训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5.7承包人文件错误5.6.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操作和维修手册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材料和工程设备
6.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6.2.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4实施方法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8.2场内施工道路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8交通运输
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场外交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9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9.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施工测量9.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施工控制网
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10.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治安保卫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10.5事故处理10.4.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环境保护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2竣工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1开始工作11开始工作和竣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l)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1.7行政审批迟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1)承包人违约;12.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暂停工作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12.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监理人未按第13.4.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
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5.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1变更权15变更
15.3.2变更估价(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4暂列金额(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5.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计日工(A)
15.6暂估价(A)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5计日工(B)15.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16价格调整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6暂估价(B)15.6.3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2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1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Ft1Ft2Ft3Ftn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O---第17.3.4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式中:F01F02F03F04△P=PO[A+{B1×—+B2×—+B3×—+…+Bn×—}-1]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4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7.1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3.2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1付款时间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1)设计费。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
18.1竣工试验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8.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3.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竣工验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4国家验收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6.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施工期运行18.5.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区段工程验收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8.9竣工后试验(A)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8.9竣工后试验(B)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20.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20.2工伤保险20.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4其他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1保险凭证
20.5.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22.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2.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3.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合同编号:合同协议书附件一:合同协议书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时,通用合同条款不加修改的引用,专用合同条款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管理实际,在通用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自行拟定。说明:
(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中标通知书;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联合体时为联合体名称)对该总承包项目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8)合同其他文件。(7)承包人建议书;(6)价格清单;(5)发包人要求;
承包范围:。项目概况:。等建设任务。合同项目主要信息如下:5.工作内容:承包人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响应文件承诺,完成(合同名称)的4.承包人总承包项目经理:,(如需其他人员)。□报价取费系数,合同结算价计算方式:。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8.工期为天。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盖单位章)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开户银行: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附件三:履约担保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第七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二: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注:如联合体中标,承包人签章处由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单位一同签章。
担保人:(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合同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附件四:预付款担保年月日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名称)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工程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
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图纸、资料、工程量清单(如有)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年月日
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
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工程
工程量清单
合同编号:
(
招标人:(单位盖章)
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中介机构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
及注册证号:(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总说明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第1页、共1页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片区
第1页、共1页
综合开发项目
主要技术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备注
条款编码
1建筑工程
500101002001沟、槽土开挖m31322.07
50011400100115cm厚砂烁石路面2142m2
500103002001土方回填1578.29m3
M7.5浆砌石m31796.83
5001050030011796.83
500105010001伸缩缝143m2143
500114001002100PVC管m209.72
500105001001干砌块石79m379
500109001001C20片石混凝土554m3554
500110001001模板制作、安装m2385.43
50011400100360钢筋混凝土涵管12m12
措施项目清单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
第1页、共1页
片区综合开发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备注
二通用项目
1环境保护费
2文明施工措施
3安全防护措施
4小型临时工程
5施工企业进退场费
6大型设备安拆费
三可计量措施
其他项目清单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
第1页、共1页
仓村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
金额(元) |
序号项目名称备注
零星工作项目清单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
第1页、共1页
里片区综合开发项目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备注 |
1 | 人工 | |||
2 | 材料 | |||
3 | 机械 | |||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第1页、共1页
序号 | 材料名称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供应价(元) | 供应条件 | 备注 |
招标人提供施工设备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第1页、共1页
折旧费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设备状况设备所在地点计量单位数量备注
元/台时(台班)
招标人提供施工设施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第1页、共1页
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章)投标供应商:(盖单位章)磋商响应文件(项目名称)封面第七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二:投标报价汇总表附件一:磋商函目录日期:年月日
神农架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附件一:磋商函附件八:第二次(最终)报价表附件七:其他证明文件、资料和需要说明的情况附件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件五:资格审查资料
5.资格审查资料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投标报价汇总表1.磋商函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其中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3.本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60个日历日;2.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正或补充文件等,对此无异议;1.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7..其他证明文件、资料和需要说明的情况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地址:传真:电话:电子函件: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5.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4.我方承诺,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磋商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附件二:投标报价汇总表日期:开户银行:帐号/行号:
项目经理: |
投标报价:小写 大写 |
工期: |
其他: |
兹证明(姓名)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招标人):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时间:年月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注:本表仅作为磋商小组了解报价组成情况,不作为最终成交价。供应商应当根据所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写本表。
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法定代表人(签章):投标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附:授权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发日期:年月日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兹授权同志为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编号)采购活动的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神农架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附件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性别:职务:代理人工作单位:
单位负责人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与本单位存在控股与被控股关系的单位:与本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单位负责人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与本单位存在控股与被控股关系的单位:与本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二)关联单位情况说明备注:应附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其他附加(如有)。(一)投标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五:资格审查资料
(招标人名称):(六)投标供应商信誉声明(五)近年完成类似业绩情况(四)近年财务状况(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三)投标供应商基本情况其它材料备注:1.未披露或未真实披露申请人与可能参加本招标项目(标段/包)投标的关联单位的关系的相关情况视为弄虚作假。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1)被责令停业;我方在此声明,截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我方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七)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投标人:(盖单位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我方在此声明,截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姓名)在近三年内(年月日至年月日)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招标人名称):(八)无行贿犯罪行为的声明备注:1.投标供应商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的规定,自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申请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查询结果“截图”附在本表中。2.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
(磋商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比较重要的证明文件、技术资料、需要说明的事项等。)附件七:其他证明文件、资料和需要说明的情况附件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备注:1.近3年是指从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日往前推算3年至投标截止日的前一日,例如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日为2014年2月1日,投标截止日为2014年3月5日,则近3年是指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3月4日。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按要求做出声明。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磋商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附件八:第二次(最终)报价表
项目负责人: |
投标报价:小写 大写 |
工期: |
其他: |
日期:年月日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谈判供应商名称(签章):3、第二轮报价只报总价,在结算时综合单价按第一轮总价同比例下浮调整。2、该报价表不用装订到磋商响应文件中,需手持2份备用,不填写任何内容,只盖章。注: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神农架林区红坪镇人民政府
的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采购活动工
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
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
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板仓村七里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属于_
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神农架林区志诚建筑有限公司,从
业人员87人,营业收入为_3000万元,资产总额为7000万
元,属于_小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
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小建筑有
迪
志
X
企业名称(盖章)农架志诚建筑有限公司
日期: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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