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SCG202428-GK20
二、项目名称:常山县烈士纪念园项目氛围营造内容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衢州时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常山县辉埠镇雪茂路31 号
被投诉人 1 :常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常山县天马路 249 号
被投诉人 2 :浙江哲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南路859幢432-435号
四、基本情况
衢州时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常山县烈士纪念园项目氛围营造内容采购项目(编号:ZSCG202428-GK2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 年7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4 年7 月16 日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投诉人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向本机关送达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 1: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对杭州证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道公司)的两个不同的完成期限,对证道公司的评审作有利于其投标操作。事实依据:政采云系统作为一个电子化的政府采购平台,其填报的电子数据在法律上被视为满足原件形式要求的数据电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数据电文被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包括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以及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政采云系统填写的数据,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与电子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采购活动中,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根据该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但“澄清、说明”必须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只有出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情形时,才能启动澄清、说明程序,但澄清、说明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不得涉及投标价格、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不得利用澄清机会对这些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变相修改,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防范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改变竞争格局,破坏竞争秩序,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完成期限作为采购项目的是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做出了带有选择性的完成期限投标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应取消。投诉事项 2、3详见附件
六、其他补充事宜
常山县财政局
2024年09月10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