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邹城市国家社区治理和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技术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55万元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3/10/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dgp370883000202302000140
预算金额55万元
招标公司邹城市民政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铭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经理13863747210
中标公司山东众成标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邹城市国家社区治理和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技术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DGP370883000202302000140
二、项目名称:邹城市国家社区治理和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山东众成标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号齐盛广场1号楼1203室
中标(成交)金额:55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名单:李宁宁、曹广英、刘广清(采购人代表)
山东众成标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9、46、52)、山东标易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5、35、35)、邹城市标准化协会(32、29、32)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执行市场调节价。代理费:8250.00元,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未中标(成交)原因:
山东标易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其他情形综合评分得分较低)
邹城市标准化协会:评审得分较低(其他情形综合评分得分较低)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邹城市民政局
地 址: 邹城市聚贤大厦
联系方式: 158660596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东铭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邹城市太平东路1657号
联系方式: 138637472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经理
电 话: 13863747210
十一、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一、项目编号:SDGP370883000202302000140
二、项目名称:邹城市国家社区治理和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山东众成标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号齐盛广场1号楼1203室
中标(成交)金额:55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邹城市国家社区治理和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范围: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本次采购服务期限二年。 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李宁宁、曹广英、刘广清(采购人代表)
山东众成标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9、46、52)、山东标易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5、35、35)、邹城市标准化协会(32、29、32)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执行市场调节价。代理费:8250.00元,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未中标(成交)原因:
山东标易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其他情形综合评分得分较低)
邹城市标准化协会:评审得分较低(其他情形综合评分得分较低)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邹城市民政局
地 址: 邹城市聚贤大厦
联系方式: 158660596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东铭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邹城市太平东路1657号
联系方式: 138637472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经理
电 话: 13863747210
十一、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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