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薛经理0531-82079789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债务企业名称: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

债权总额:56788051.92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持有对该债务企业的债权1笔,债权总额合计人民币56788051.92元,其中收购贷款本金46999985.25元,收购利息8497495.44元,收购费用(诉讼费等代垫费用)959613.00元,孳生利息330958.23元(收购利息计算截止基准日2021年5月25日,孳生利息自2021年5月26日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等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计算。利息计算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误差,具体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计算为准。)。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

企业概况

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8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学政,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3001号,注册资本32000万元人民币,刘衍春出资23050万元,烟台市公路工程处职工持股会出资8950万元,经营范围:公路、高速公路桥梁和路基路面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工程设备租赁、交通设施制作、安装、海水养殖、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园艺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室内装修;建材、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仅限分公司经营)。国内各类广告的制作、设计、代理、发布,旅游项目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全国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显示,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在业。

抵押物情况

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4302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烟房权证莱字第L026006号,面积为12400.37㎡;位于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4300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烟房权证莱字第L026763号,面积为18036.44㎡,总面积30436.81㎡,两栋楼的房屋总层数都为6层,规划用途为办公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烟国用(2007)第202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0784㎡,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房他证莱字第 L0150116 号、烟房他证莱字第 L015115 号、烟莱他项(2015)第 0180 号。

保证人情况

烟台泰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8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赵学政,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邹家疃村,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赵学政出资255万元,烟台市公路工程处工会职工持股会出资114万元,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剩余股份由周天茂等9名自然人持有,经营范围:海产品的加工、冷藏、保鲜、销售(仅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海洋生物技术研究,海水养殖、育苗,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限制经营的凭相关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全国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显示,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在业。

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9月8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4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4700万元,支付利息3299791.67元(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并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6月2日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自2020年 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

二、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662999 元;

三、确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4300 号烟房权证莱字第L026763号的房产、位于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 4302号烟房权证莱字第L026006号的房产、位于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烟国用(2007)第2026号的土地使用权,经折价或者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55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烟台泰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余额51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泰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296614元,由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泰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案号为2020鲁06执7号。

处置方式

债务减免、协议转让、拍卖、要约邀请竞价转让、挂牌转让及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2021年7月7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有效。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企业资产情况仅供参考,以实际情况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薛经理

联系电话:0531- 82079789

传真:0531-82079789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邮政编码:250001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林经理

联系电话:0531-82079768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