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南院区医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9/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bzzzzx(gk)2024-012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BZZZZX(GK)2024-012号 
二、项目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南院区医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晟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禹区石壁街石壁一博隽商务园2-2座3A06房
    被投诉人 1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56号 
    被投诉人 2 :巴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索克巴格路州住建大厦14楼 
四、基本情况
广州晟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于2024年7月29日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南院区医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BZZZZX(GK)2024-012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原材料及配件检测报告要求,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验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
投诉事项二:抗菌防霉性能检测报告要求,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验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
投诉事项三:原材料及配件检测报告中的部分产品,要求提供没有标准的检测报告,实际检测标准里不包含需要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内容。
投诉事项四:原材料及配件检测报告中的部分产品,引用旧的检测标准。
投诉事项五:单个零部件却要求成品的检测标准。
投诉事项六:设计图及设计方案的评分标准没有量化。
投诉事项七:现场安装及实施方案的评标标准没有量化。
投诉事项八:将社会自行设定标准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九:要求提供与履行合同无关的样品。
投诉事项十:要求提供售后服务体系认证证书。
投诉事项十一:种种证据合力指向本次招标,内定江苏璟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案涉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公开发布在新疆政府采购网,面向全社会公开,所有潜在供应商的投标准备时间均一致,检测报告的准备时间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三,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医用环保治疗柜、医用304不锈钢清洗池、医用304不锈钢拖把池”属于招标文件成品要求部分内容,招标文件中对于成品未要求提供成品检测报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四,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保留旧的推荐性标准不违反相关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B/T 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引用的是其标准中“产品外观性能要求”,GB/T10357.4-201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4部分:柜类稳定性》引用的是稳定性测试方法,与项目需求特定和实际需求相适应,未违反以上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六、投诉事项七,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已经对相应的商务条件、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设置了对应的分值。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案涉采购项目中《家具防火阻燃质量等级认证证书》的认证产品标准为“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以及“GB20286-200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 要求和标识”等,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获证后监督”,证书信息在国家认可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可查,投标供应商提供该项证书显示的认证机构各不相同,并非投诉人称广东中认联合认证公司依据公司内部标准而发行的证书,也不属于社会自行设定标准颁发的证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九,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对样品做了明确规定和评审标准,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设置了样品评审,招标文件中在“样品提供”栏明确要求提供样品时需标注“本样品所属产品”,样品设置符合以上规定,与合同履行相关。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符合以上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案涉采购项目未出现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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