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zc20220074
预算金额96万元
招标联系人史桢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DZC20220074

项目名称:大庆市大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服务采购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大庆百运喜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大庆百运喜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96003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及要求

计量单位

服务量

单价

总价

国别/产地

1

大庆市大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项目

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内容 1、服务内容:对大同区垃圾填埋场和垃圾中转站产生的渗滤液进行处理,达到国家要求排放标准。渗滤液处理量约为50t/d(按处理量计,1年3000吨),渗滤液处理量为采购人预估数量,但投标时不得变更数量,结算时以实际处理量为准,供应商自行承担报价风险。2、服务模式:可以对填埋场现有设备进行维修改造,也可自带设备,并承担正常开机后3年的运营。处理规模须≥50t/d(按合格出水量计),清水转化率≥75%。3、服务范围:大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取水口至清水排放口渗滤液处理、设备维护、安全管理、出水水质等全部工作。二、工艺设备和技术要求1、中标供应商对现有设备进行维修改造的,达到系统原有设计参数,也可自带处理设备,设计处理规模须≥50t/d(即满足处理量50t/d的设备配置对渗滤液进行日常处理),按实际处理量结算,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25天。2、工艺要求: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564-2010)标准,本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服务,出水达到设计排放要求。三、排放标准进水水质:大同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进水水质指标需要供应商报价前自行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察勘,以获取更准确的现场情况及数据,自行承担报价风险。2、出水排放水质:出水水质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一般地区排放标准,且PH(无量纲)排放浓度限值6~9。1pH(无量纲)6~9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2色度(稀释倍数)4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3化学需氧量(CODCr)(mg/L)10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3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5悬浮物(mg/L)3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6总氮(mg/L)4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7氨氮(mg/L)25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8总磷(mg/L)3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9总汞(mg/L)0.0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0总镉(mg/L)0.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1总铬(mg/L)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2六价铬(mg/L)0.05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3总砷(mg/L)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4总铅(mg/L)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5粪大肠菌群数/(个/L)1000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3、清水排放方式:中标供应商负责将清水排放至作业设备15米范围内的采购人指定区域,如超出该区域范围的排放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采购人负责相应的实施工作。三、出水水质检测水质检测方法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检测结果应登记存档。每月25日前,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至少共同抽取一次水样,所抽取的水样由采购人送至具有相关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支付(每月超过一次外的检测,中标供应商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采购人支付)。四、水质水量确认1、水质检测报告所有指标均达到要求即为水质合格。2、若采购人采用在线监测,双方对在线监测结果有异议时,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如监测设备的确出现故障的,检测费用由设备提供方承担。如非监测设备故障原因,检测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1)进、出水水量计量设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安装,并提供第三方设备检测合格报告,每月底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确认数字并签字;需更换计量设备的,经双方确认并通过相关市场监督部门检测,并附相关检测报告后,方可更换,如未取得双方确认的,自行更换的,由更换方负责。中标供应商按国家规定定期对水量计量设备进行检测,相关检测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检测期间使用的临时检测水量计量设备必须经双方确认,并通过相关市场监督部门检测,并附相关检测报告。(2)若发现水量计量设备出现故障,导致出现误差超出正常范围的,中标供应商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水量计量设备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故障期间内相关流量情况,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参照上两个月的月平均值作为当月流量计算。(3)任何一方对流量的计算有异议,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计量设备进行检测。有关当月流量的计算标准、设备的维修更换按照上述第(2)项约定进行处理,同时,双方确认不再就此之前确认过的流量及数据提出任何异议。(4)上述所述的水量计量设备是指用于测量渗滤液进水流量及出水流量的计量设备。五、服务响应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渗滤液处理设备维修配件或自带的处理设备及维修人员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到达指定地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排放标准,并出具第三方检测公司出水检测报告。中标供应商未按要求时间完成设备维修、调试运行的,每逾期一天,扣款1000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10天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1、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在项目实施期间须派出不少于4名现场人员提供渗滤液委托处置服务。2、配套设施:须按照环保、国土、电力等部门要求并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行建设设备进场基础土建和办理相关手续。3、采购人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针对处理水质进行在线监测,对处理量和主要污染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同时采购人也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中标供应商的渗滤液处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考核、评估,作为考核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支付渗滤液处理费的依据。4、采购方负责项目运营电费和硫酸,按照乙方要求供给。5、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检验以确保渗滤液处理后达到设计标准。水质检测方法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检测结果应登记存档。6、中标供应商负责与该项目设备有关的维修、设施的运营维护、设备易损件维修以及周边关系的协调等,采购人给予协助;具体说明如下:渗滤液调节池取水口开始至清水排放口和膜浓缩液存储池中间的渗滤液处理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提升泵(管)、原水箱、砂滤器、膜深度处理系统、清水箱、脱气系统、清水和浓缩液排放管等),并包含以上部分所有处理设备的日常维修、大修、药剂、水电费等。7、中标供应商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不得产生次生环境污染,不得损坏填埋场已有的设备和设施,处理现场必须整洁美观有序。8、投标供应商必须满足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提供详细的设备供货时间、安装调试周期及提供相应的服务计划。9、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如因处理设施出现不合格项,所有损失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10、中标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期间,必须严格按处理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出水达到设计标准,并保证人身安全。中标供应商应确保履约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如因措施不当、管理疏漏等各种原因造成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11、中标供应商须随采购人生产安排情况及时保证垃圾渗滤液处理及污水排放,并确保出水达到设计标准,并负责浓缩液的日常回灌处理。同时中标供应商需积极协助采购人开展浓缩液处理方式的技术提升开发工作,当采购人有需要对浓缩液进一步处理时,中标供应商可优先承担相关工作。12、中标供应商必须遵守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关渗滤液处理运营管理制度,详实记录处理设施的运行日志、监测记录、维修记录、排放记录等,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运行记录、每月28日前将下月运营计划报送采购人,待合同期满后将全部资料记录整理造册移交采购人。在服务期内,中标供应商有义务配合采购人做好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13、中标供应商要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14、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处理设施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人员检查和监督,并且要保护好站内的一切公共设施、消防设施及保持站内环境卫生。15、针对雨季、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以及渗滤液处理量增加、渗滤液溢出或其他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中标供应商要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积极配合采购人有效地做好应对措施。16、维护保养:项目服务期限内制定35天/年的维护保养计划,对渗滤液处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17、计量标准及结算:(1)渗滤液处理量:处理量是指当月经处理后排放的清水总量。本项目实际处理量按照出水量计算。(2)结算方式:本合同以固定单价(即中标单价)方式计取处置费,按每月实际处理量×中标单价进行结算。18、付款方式(1)在合同签订后,对修复原来处理设备的,在渗滤液处理设施试运行后15日内预付合同总金额10%的费用,以后根据处理量按月结算,付款先扣预付款后再另行支付;对自带处理设备的,按处理量按月结算。(2)采购人按月支付给供应商服务费(根据考核结果及合同,扣除该月度扣款金额)。采购人于每年开始处理当月的下月10日前凭中标供应商开具的税务发票(税金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支付上月度服务费。最后一月服务费在合同期满无质量服务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剩余合同款。19、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交付使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20、交货(工)/服务地点:由采购单位指定。21、对修复原有设备的:为确保DTRO产水脱盐率及回收率的设备性能,中标供应商入场服务前需提供符合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报告、测试报告)。对自带处理设备的:中标供应商入场服务前需提供设备购买或租赁协议,购买或租赁协议应是供应商本人,并提供设备详细的技术参数说明书。22、为了系统能稳定运行,系统必须实现就地和远程控制,中标供应商入场服务前需提供编程软件的相关软件证书。告知事项1、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2、验收: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3、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规范。4、本项费用包括:应包括成本费用、利税、服务费以及其它全部费用。

9000

106.67

960030.00

五、评审专家名单:田历冬;刘玉玺;乐建君;刘超;张凌志;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免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庆市大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地    址:大庆市大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联系方式:13936836058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史桢

电   话:6377998


十、附件

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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