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新龙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2/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5133292024000141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新龙县财政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新龙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示
一、项目编号:N5133292024000141
二、项目名称:2024年新龙县农村垃圾收集设施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聚宏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江源巷3号院
被投诉人:新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 新龙县如龙镇吾西新区干部周转房二期
法定代表人:多吉降泽
四、基本情况
四川聚宏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2月18日就2024年新龙县农村垃圾收集设施采购(采购项目编号:N513329202400014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25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将标的“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技术参数1.总质量(kg):≥34952.▲额定载质量(kg):≥1590 3.▲整备质量(kg):≥1480 4.▲外形尺寸(长x宽x高)(mm):4690mmx1670mmx1950mm(士10mm)”将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89-2016要求的数据作为打分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3.3.2.商务要求 包装方式及运输”作为实质性要求又在“5.4.2.评标细则及标准实施方案中将运输方案”作为评分项!变相将实质性要求或相关因素融入评标标准中并打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实质性要求是“一票否决”条款,投标文件必须满足这些条件,否则投标无效;而评分项是对投标文件进行量化评分,影响最终排名,但不决定投标是否有效。
事实依据:
总质量招标文件要求的总质量≥3495kg,而国家强标要求要求的总质量≤3500kg;另外招标文件要求的长、宽、高而且这些将项目作为了评标带“▲”项,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也就是满足强标的合格产品,反而在评标中处于劣势,这样的要求明显限制了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参与此项目。
审查情况:
本机关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向被投诉人新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审阅了本项目的质疑书、质疑答复等相关资料。
经审查: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将标的“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技术参数1.总质量(kg):≥3495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 52-2015的规定,属于限制了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参与此项目。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3.3.2.商务要求 包装方式及运输”作为实质性要求又在“5.4.2.评标细则及标准实施方案中将运输方案”作为评分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与事实相符,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新龙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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