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金额
30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3/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3-727133
(三)预算金额:300,000.00
(四)采购需求:
商务需求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3年03月07日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林文杰 020-38469830
采购单位: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03月07日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3-727133
(三)预算金额:30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1 | 人员要求:★成交供应商须指定1-2名执业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负责统筹、指导各项工作开展。 服务开始时间:服务期限为一年期,具体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 一、拟采购项目: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单位采购项目 二、拟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人民币300000元 三、拟采购项目内容: 确定1家成交供应商,为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供2023年日常和专项法律服务。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分支机构报价的,必须由总公司(总所)授权【依据《供应商资格声明函》及其附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二)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磋商小组于资格性审查时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提供证书的正本和副本扫描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五、采购需求 ( 一)项目一览表 采购内容 成交供应商数量 服务期 采购预算金额 确定1家成交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日常和专项法律服务。 1家 2023.2.25-2024.2.24(服务期限为一年期,具体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人民币 30万元 (二)供应商的主要任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供应商及其指定服务团队的律师的服务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日常法律服务 (1)为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含后勤保障中心、环境卫生质量监测中心、指挥调度中心)重大决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2)参与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含后勤保障中心、环境卫生质量监测中心、指挥调度中心)制定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制度的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3)参与处理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含后勤保障中心、环境卫生质量监测中心、指挥调度中心)涉及的复议、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 (4)参与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含后勤保障中心、环境卫生质量监测中心、指挥调度中心)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并代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含后勤保障中心、环境卫生质量监测中心、指挥调度中心)草拟、修改、审查政府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维护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最大合法权益; (5)参与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含后勤保障中心、环境卫生质量监测中心、指挥调度中心)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并提供法律意见; (6)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参与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7)协助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8)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出建议; (9)办理其他日常法律事务。 2.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委托,代理各类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等法律事务。 以上服务范围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按照案件及时处理、服务时间灵活原则提供法律服务。 费用支付: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合同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3.提出法律意见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人的需要出具书面意见书。书面意见书应当由常年法律顾问律师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成交供应商及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应当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 (三)供应商资格和服务团队要求 1.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2)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应当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 (3)近3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供应商近5年来有1名或以上的执业律师担任过政府机关常年法律顾问。 关于律师事务所成立年限、广州市常驻服务机构执业律师人数及执业年限、有无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等情况,以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扫描件为准。 2.指定的服务团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指定1-2名执业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负责统筹、指导各项工作开展。具体分工由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自行确定。 (2)项目负责人:①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②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④熟悉行政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⑤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3)★成交供应商更换参与本次磋商法律服务团队组成人员的,更换人员必须跟原组成人员资质一致(或不低于原组成人员资质),并应当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 3.供应商及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团队的义务: (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3)应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力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采购人的合法利益。 (4)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采购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5)应谨慎保管采购人提供给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采购人的有关文件材料、数据等,但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除外。 (6)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7)不得以采购人常年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服务职责无关的活动。 (8)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采购人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所承办的业务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为采购人服务工作的,应当主动回避并及时告知采购人。 (9)未经采购人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采购人事务处理的意见,不得披露在为采购人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采购人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10)成交供应商或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团队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 (11)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报价要求及服务收费 1.★合同年度内的日常法律服务费用:以9万元/年为基准价报价计算,报价供应商在此基础上报折扣(单位为:%。即实际日常法律服务费用=日常法律服务费用基准价×日常法律服务费用折扣),折扣必须为固定值,不得为区间值(如:85%~88%),且须0<日常法律服务费用折扣≤100%,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如实际服务时间不满24个月,则按实际服务时间计费。 2.★年度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服务费用:按宗收费(实际需要提供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服务的案件数量由采购人自行决定),年度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服务费用以5000元/宗为基准单价报价计算,合并处理的系列案件律师费用计算标准:2宗系列案件折合按1.5宗案件计费,3宗系列案件折合按2宗计费,4宗系列案件折合按2.5宗计费,依次类推。报价供应商在此基础上报折扣(单位为:%。即实际每宗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服务费用=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服务费用基准单价×年度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服务费用折扣),折扣必须为固定值,不得为区间值(如:85%~88%),且须0<年度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服务费用折扣≤100%,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3.★年度行政诉讼(含仲裁类案件、其他诉讼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下同)案件服务费用:按宗收费(实际需要提供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服务的案件数量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一审案件服务费用以10000元/宗为基准单价报价计算,一审案件开庭前当事人撤回起诉的,代理律师未出庭的,案件服务费用减半收取;二审、再审案件服务费用需开庭审理的10000元/宗、不开庭审理的5000元/宗(需代拟上诉状、答辩书等,参与二审、再审庭审),合并审理的系列案件服务费用计算标准:2宗系列案件折合按1.5宗案件计费,3宗系列案件折合按2宗计费,4宗系列案件折合按2.5宗计费,依次类推。报价供应商在此基础上报折扣(单位为:%。即实际每宗行政诉讼案件服务费用=行政诉讼案件服务费用基准单价×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服务费用折扣),该折扣适用于一审案件服务费用和二审、再审案件服务费用,折扣必须为固定值,不得为区间值(如:85%~88%),且须0<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服务费用折扣≤100%,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4.以上的日常法律服务费用加专项法律服务费用总额控制在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即人民币30万元(含)以内。 5.★如所报折扣低于60%的,必须在响应文件中说明报价理由。 (五)工作量分配 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等法律事务由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统一分配。成交供应商按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求安排人员。成交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经委托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等专项服务的售出,采购人无法预计也无法向各成交供应商保证采购服务的数量。 (六)其他要求 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对采购需求响应情况、服务内容响应及服务承诺、组织安排、服务质量管理、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合理 化建议。 | 1 | 项 |
商务需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
1 |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分支机构报价的,必须由总公司(总所)授权【依据《供应商资格声明函》及其附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
2 | (二)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磋商小组于资格性审查时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3 | (三)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提供证书的正本和副本扫描件。 |
4 |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3年03月07日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林文杰 020-38469830
采购单位: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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