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市本级]2024年仙居县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招标文件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3/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2024 年仙居县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仙居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浙江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 一 卷...................................................................................................................................................5
第一章 招标公告...................................................................................................................................6
招标条件......................................................................................................................................... 6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6投标人资格要求.............................................................................................................................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
7.联系方式...........................................................................................................................................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
附录 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条件)..........................................................................................17
附录 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18
附录 3:资格审查条件(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要求)..................................................................19
附录 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要求)..........................................................................................20
1.总则.................................................................................................................................................21
1.1 项目概况...............................................................................................................................21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1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阶段、监理工作范围、质量要求、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21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21
1.5 费用承担...............................................................................................................................22
1.6 保密.......................................................................................................................................22
1.7 语言文字...............................................................................................................................22
1.8 计量单位...............................................................................................................................22
1.9 踏勘现场...............................................................................................................................22
1.10 投标预备会.........................................................................................................................23
1.11 分包.....................................................................................................................................23
1.12 偏差.....................................................................................................................................23
2.招标文件.........................................................................................................................................23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3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4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24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24
3.投标文件.........................................................................................................................................24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24
3.2 投标报价...............................................................................................................................24
3.3 投标有效期...........................................................................................................................25
3.4 投标保证金...........................................................................................................................25
3.5 资格审查资料.......................................................................................................................25
1
3.6 备选投标方案.......................................................................................................................26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26
4.投标.................................................................................................................................................26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26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27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7
5.开标.................................................................................................................................................27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27
5.2 开标程序...............................................................................................................................27
5.3 开标异议...............................................................................................................................28
6.评标.................................................................................................................................................28
6.1 评标委员会...........................................................................................................................28
6.2 评标原则...............................................................................................................................28
6.3 评标.......................................................................................................................................28
6.4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及异议...................................................................................................28
6.5 履约能力的审查...................................................................................................................28
7.合同授予.........................................................................................................................................29
7.1 定标方式...............................................................................................................................29
7.2 中标通知...............................................................................................................................29
7.3 履约保证金...........................................................................................................................29
7.4 签订合同...............................................................................................................................29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0
8.1 重新招标...............................................................................................................................30
8.2 不再招标...............................................................................................................................30
9.纪律和监督.....................................................................................................................................30
9.1 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的纪律要求.......................................................................................30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1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1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1
9.5 投诉.......................................................................................................................................31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1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32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34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35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36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37
附件六:确认通知.........................................................................................................................38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39
评标办法前附表.................................................................................................................................40
1 评标方法........................................................................................................................................47
2 评审标准........................................................................................................................................47
2.1 初步评审标准.......................................................................................................................47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7
3 评标程序........................................................................................................................................48
2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48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48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48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48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49 3.6 投标人综合得分...................................................................................................................49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9 3.8 评标结果...............................................................................................................................4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0
合同通用条款.........................................................................................................................................51
1.定义与解释...............................................................................................................................52 2.监理人的义务...........................................................................................................................53 3.发包人的义务...........................................................................................................................59 4.责任和保障...............................................................................................................................60 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62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4 7.其他...........................................................................................................................................68 8.争端的解决...............................................................................................................................69 合同专用条款.....................................................................................................................................70 1.定义与解释...............................................................................................................................71 2.监理人的义务...........................................................................................................................72 3.发包人的义务...........................................................................................................................77 4.责任和保障...............................................................................................................................78 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79 6.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80 7.其他...........................................................................................................................................82 8.争端的解决...............................................................................................................................82 9.补充条款...................................................................................................................................82 监理合同附件格式.............................................................................................................................84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84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86 附件三:廉政合同格式.................................................................................................................87 附件四: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89 附件五:安全监理责任合同格式.................................................................................................91 附件六: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格式.........................................................................................93 附件七: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95
第五章 监理服务费报价.....................................................................................................................96
1、监理服务费报价说明...................................................................................................................96 2、监理服务费报价表.......................................................................................................................96 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96
第 二 卷.................................................................................................................................................97
第六章 图纸和资料(项目施工前提供).........................................................................................98 3
第 三 卷.................................................................................................................................................99
第七章 技术标准...............................................................................................................................100
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100
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101
三、施工技术规范...............................................................................................................................102
四、其他文件...................................................................................................................................103
第 四 卷...............................................................................................................................................10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05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样式...................................................................................106 一、投标函.......................................................................................................................................10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08(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08(二)授权委托书.......................................................................................................................109 三、投标保证金...............................................................................................................................110 四、监理机构................................................................................................................................... 111 五、资格条件审查资料...................................................................................................................112(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12(二)投标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一览表...........................................................................113(三)投标人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一览表...........................................................................115(四)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116(五)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简历表...............................117(六)拟投入监理办设施设备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承诺书...............................................118(七)投标人履约信誉情况表...................................................................................................119 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20 七、监理大纲...................................................................................................................................121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面样式...............................................................................................122 目录...................................................................................................................................................123 一、报价函.......................................................................................................................................124 二、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125
4
第 一 卷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24 年仙居县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2024 年仙居县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下称“本项目”)已批准建设。项目业 主为仙居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仙居县公 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 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监理设 1 个合同段,即 2024 年仙居县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范围:本项目监理设 1 个标段,实施内容包括:(1)2024 年仙居县普通国道路基 路面养护工程(2)2024 年仙居县普通省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3)2024 年仙居县 S210 仙景线 桥梁维修加固工程;(4)2024 年公路日常养护小修工程;(5)仙居县 G351 与 S218 交叉口改造 工程;(6)2024 年仙居县省级挂牌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工程;(7)2024 年仙居县市级挂牌事故多 发点段整治工程;(8)2024 年仙居县国省道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9)其他国省道公路 养护工程的施工完成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的全过程监理。最终监理项目的实施范围由招标 人确定。
监理服务期:施工阶段监理参照各施工项目施工期,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为 12 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 乙 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并在监理业绩、监理人员和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监理经验和能力。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 得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tzztb.zjtz.gov.cn/tzcms/)上下载方式发放。
4.2 投标人须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核验通过。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如投标人需要可自行安排。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6
(tzztb.zjtz.gov.cn)”发布的招标公告。
5.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台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本项目投标时不要求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需 到开标现场。所有投标人进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应用(以下简称“新应用”)(ggzy.tzztb.zjtz.gov.cn/open/login)(详见投标单位《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新不见面 开评标应用操作指南》)。
5.4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tzcms/)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仙居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地 址:仙居县安洲街道石卡村路北 173 号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 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仙居县工业路 197 号四楼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 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仙居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地 址:仙居县安洲街道石卡村路北 173 号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 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仙居县工业路 197 号四楼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 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
1.1.4 | 项目名称 | 2024 年仙居县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 |
1.1.5 | 建设地点 | 仙居县 |
1.1.6 | 规模 | 本监理标段规模:见招标公告。 |
1.1.7 | 相应概算 | 本次监理招标相对应的施工标段预算建安费约为 6304 万元。项目实 际投资金额以具体项目为准。 |
1.2.1 | 资金来源 | 上级补助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监理服务阶段 | 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 陷责任期阶段。 |
8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3.3 | 监理工作范围 | 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 理、费用监理、合同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等。 |
1.3.4 |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 务目标 | 所辖施工标段交工质量评定均为合格。 |
1.3.5 | 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 | 监理服务期为施工阶段监理参照各施工项目施工期,缺陷责任 期阶段监理为12个月。 |
1.4.1(1) | 资质条件 | 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1 |
1.4.1(2) | 业绩要求 | 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2 |
1.4.1(3) |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 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3 |
1.4.1(4) |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资格 要求 | 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3 |
1.4.1(5) | 信誉要求 | 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4 |
1.4.1(6) | 财务要求 | / |
1.4.1(7) | 其他要求 |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 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8 天前(以收到时间为准)。 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 3050868501@qq.com(以收到时间 为准),过期不予接受。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天前(以发出日期为准)。 |
9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分包 |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分包 |
2.1(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的标有编号 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函件(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8 天前(以收到时间为准)。 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 3050868501@qq.com(以收到时间 为准),过期不予接受。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补充澄清的时间 | 网上下载,无需确认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修改的时间 | 网上下载,无需确认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 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监理机构; (5)资格条件审查资料;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7)监理大纲;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报价函; (2)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 以上第一信封及第二信封的内容均需在投标工具中商务 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相对应处自行添加后自动生成,由台 州公路网络投标工具软件(版本号:v5.0.6)生成的加密标书 电子文档(由电子招投标系统─台州公路网络投标工具软件(版本号:v5.0.6))生成(带有水印码),后缀名为.TBWJ 的电子投标文件直接上传至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注:投标工具生成的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报价函不作要求,投标报价以招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1)报价函为准。 |
3.2.3 | 监理服务费报价方式 | 本项目监理服务费报价方式为按监理费费率进行投标。投标 控制价以各分项目的签约合同价为基数,费率为 2.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含)以 内,高于投标控制价的报价作否决投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后 90 日内。 |
10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4.1 | 投标保证 金的递交 | 1.金额:不低于 2 万元。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任选一种):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 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1)现金: ①投标人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取得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 信息后电汇或转账; ②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交易中心账户。 (2)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以下合称“工 程保函”): ①工程保函受益人:仙居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招标人名称);②工程保函的有效期自项目招标公告期间保函生效日起不少于 1 年; ③递交方式: 递交方式一(电子保函系统): 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在“保证金缴纳”栏目选择“电子保函”递交方式,并按系统流程进行操作、申购电子保函。 注:电子保单生效时间为投保第二天 00:00,各投标人至少须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 1 天申购电子保函;付款后请确认已收到出单提醒短信,或者在系统中查 看保单状态为“已出单”,因未确认保函出单情况导致递交投标保证金失败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递交方式二(非电子保函系统):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工程保函纸质原件、基本账户证明材料复印 件(加盖公章)、保费支付的银行回单一并按要求递交。 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a.若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递交工程保函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 件(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工程保函不予签收。 b.若是投标人委托代理人递交工程保函的,应持针对本工程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工程保函不予签收。 c.递交工程保函时所要求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中的人 员须与投标文件组成中提供的人员一致,若提供的不一致则以否决投标处理。 递交时间及地点: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内,递交地点:台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 楼西大厅(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 777 号民泰商业银行);接收人:浙江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接收人联系方式:免费注册即可查看(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注:投标保函文件中必须包含投标企业的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于投标企业 名称、保证方式、保证金额、保函获得时间、保证项目名称、保函有效期限、保费标准、费用支付账户(基本账户)等。工程保函的保险(保证)责任必须 包括“投标人须知 3.4.4”所列条款。 (3)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以下合称“银行支票”) ①投标人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取得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 信息,根据账户信息开具银行支票,带相应票据到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楼财务窗口进行背书签章,再到 1 楼民泰银行柜面办理入账手续; ②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交易中心账户; ③递交方式:银行支票的入账凭证为电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入账凭证的 扫描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电子投标文件一起上传交易系统进行递交。如采用 纸质文件投标的,入账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随纸质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3、注意事项 ①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以联合体身份投标的,由联合体牵 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②投标保证金收款账号根据不同工程(标段)由系统随机生成,此账号只 在本工程(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 ③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采用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 票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请尽量提前缴纳,以实际到帐时间为准;④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⑤若有疑问,请咨询技术服务热线:0576-88685159。 |
11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 形 |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 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 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情形。(5)投标人违反《台州市工程建设投标保函管理规定》(台 公管办<2022>2 号)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担保)不 予退还的情形。 出现上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将被没收,不再退还给投标人。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无须提供 |
3.5.3 | 近年已完工的同类工程 一览表的年份要求 | 年份: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 需附资料: (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扫描件; (2)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 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的扫描件; 以上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
3.5.6 | 近年履约信誉的年份要求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 的签字处,投标人必须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在招标文件 格式规定的盖章处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2)若本须知第 3.7.4 项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的,纸质 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副本。其签字或盖章要求:纸质投标 文件应为电子文件的打印件(彩色打印、黑白打印均可),无须额外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本项目投标时不要求提供纸 质投标文件。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及电子版格式要求 |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TBWJ)一份(上传至“台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系统”),作为投标文件正本。中标人须在合同协 议书签订之前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3 份。 |
3.7.5 | 电子文件光盘备份 | 无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本项目投标时不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
12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4.2.5 | 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 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7 日前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一、开标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 时间。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 封评审结束后。 二 、 本 项 目 采 用 网 上 远 程 开 标 方 式 , 开 标 网 址 :ggzy.tzztb.zjtz.gov.cn/open/login。 |
5.2 | 开标程序 | 一、开标程序如下: 1.所有投标人进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应用(以下简 称“新应用”)(ggzy.tzztb.zjtz.gov.cn/open/login)(详见投标单位《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新不见面开评标应用操作指南》); 2.由招标代理开启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3.招标代理使用编制招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在新应用中对所有投标 文件进行统一解密。解密后,新应用将直接显示投标人名称、解密 状态(若解密失败,新应用将显示解密失败的原因)及解密时间;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评审,投标单位可 自 行 在 新 应 用 或 中 心 网 站 文 字 直 播 专 栏 中(ggzy.tzztb.zjtz.gov.cn/textlive/)观看开标过程; 5.各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 及网络畅通。对开评标过程有异议的,可通过在线开标大厅“发起 异议”功能提出异议; 6.在使用新应用过程中,如遇到异常情况,请及时与杭州擎洲软件 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6-88685779/0576-88685159/15267219062)联系。 二、开标特别说明 正常解密的投标文件在3家(含)以上时,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 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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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库选专家 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规定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在库选评标委员中推荐或随机抽 取产生。 |
6.3 | 评标 | 询问核实限定时间:评标委员会首次通知后 30 分钟内。 |
6.4 | 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异议 | 公示平台: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示内容:评标结果、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中标候选人与中 标有关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名。 |
7.2.1 | 收到中标通知书确认时间 |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 或保险公司保函; 履约保证金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 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出具保单的保险公司级别:县(区、市)级及以上国有或股份制保险公司。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出具保函的融资担保公司级别:县 (区、市)级及以上国有参股融资担保公司。 |
9.5 | 投诉 | 行业监督部门:台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地址:台州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 323 号 电话:0576-88515363 邮政编码:3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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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4 | 投标保证金 | 第 3.4.1 项补充以下内容: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第 3.4.3 项细化为: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 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 3.4.4 项补充以下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6) 投标人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的(包括中标人无正当理 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7)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 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 识码相同的;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 IP 地址下 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 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 户购买保函的); (8)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7 | 投标文件编制 | 补充 3.7.7 项: 3.7.7 本工程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台州公路网络投标工具软件(版 本号:v5.0.6)编制。投标工具软件请投标人自行到台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服务指南-工程建设中下载。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 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工具的开发商可根 据投标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投标工具开发商:杭州擎洲软件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台州市市府 大道 245 号都市绿园 2 单元 801 室)办公室电话:0576-88580122 联系人:单工 电话:15267219062/0576-88685159 投标工具服务热线:4000166166 转 4 转 3 |
10.3 | 保密规定 | 投标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 料交换传递,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 关图纸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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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递交监理人员资 料时间 |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 2.4 款人员要求,将拟投 入施工准备期监理的人员名单及资料交招标人审查,并满足要求。由 于中标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该资料或资料不满足合同专用条款 2.4 款 要求导致签订合同时间延期的,按投标人须知 7.4.1 项处理。在施工 准备期结束前 15 天,监理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 2.4.1 项人员要求,将 拟投入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的人员名单及资料交发包人审查,并满 足要求。由于监理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该资料或资料不满足合同专用 条款 2.4.1 项要求,监理人员不能及时到岗的,视为监理人违约,按 合同专用条款 4.1 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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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附录
附录 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条件)
标段:第 JL01 监理标段
项 目 | 条 件 | 备 注 |
资 质 | 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 乙 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证书,持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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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
标段:第 JL01 监理标段
项 目 | 要 求 | 备 注 |
业 绩 |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成功完 成过公路路面工程和公路小桥及以上的施工监理项目。 |
注:
1、监理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2)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 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 可。
2、上述资料中的监理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监理人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 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监理项目评定书、交工验收证书、合同协议书;如上述资料 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出具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 门或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有关数据信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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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资格审查条件(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要求)
标段:第 JL01 监理标段
序号 | 监理岗位 | 资格资历要求 | 数量 | 备注 |
1 | 总监理 工程师 |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 道路与桥梁专业)或人社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 公路工程专业)或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 发的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格,具 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过新建(或改建 或养护)二级及以上公路施工监理工作经历的。 | 1 | 自有人员 |
注: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毕业证、监
理资格证书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制件)。
2.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经历应附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中载明的、能够证明其具有相
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制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制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
绩证明材料。如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
件的,则应另附监理经历证明文件(监理项目评定书或项目委托人出具的并经项目交通主管
部门或项目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书面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自有人员指在投标人岗位登记的人员。投标人自有人员应提供在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
平台上查询结果含水印的打印件,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其作为投标人自有人员情况不予认可。
4.企业法定代表人(如为监理甲级资质,则还包括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列明的企业负
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能在本项目任职。
“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界定:监理合同段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
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合同段所辖施工标段均通过完工或交工验收之日(或监
理合同解除之日)止。
如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更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委托人的同意更
换证明材料并在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更新完成该人员登记,否则更换前后的总监理工程
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均视为有“在建项目”。
5.主要监理人员均须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监理行业协会核发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合格证书》、《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合格证书》,其中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获得交通运
输部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无须提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合格证书》、《公路工程
环境保护监理合格证书》的扫描件。
6.根据交通运输部最近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总监理工程师最近评价年度内扣分情况,须
附信用评价结果截图。
7. 投标人可登陆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进行监理企业用户注册,并按浙江省交通运
输 厅 要 求 报 送 有 关 信 息。登 录 网 址 为:
http://xyfw.jtyst.zj.gov.cn/jtgcgsxx/index.html,联系电话:0571-8378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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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要求)
标段:第 JL01 监理标段
项 目 | 要 求 | 备注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情形; 2.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及其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 师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结果为准,时间 以法院判决书判决的日期为准)。 |
注:投标人及其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结果的截图,否则资
格审查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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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监理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监理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监理标段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监理标段相对应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阶段、监理工作范围、质量要求、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
1.3.2 监理服务阶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监理工作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5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监理的资质、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可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
(2)拟派驻现场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人员。且登记工作单 位为牵头人单位;
(3)联合体成员可以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 21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相应要求,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 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5)联合体各方必须分别提供能证明其监理资质、法人资格及工程监理业绩等的文件 或资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项目投标;
(3)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
(4)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5)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6)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 省交通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9)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行为或严重违约等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踏勘现场 1.9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2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3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以及提供的本合 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士场位置等参考资料,供投标人在编制 投标文件时参考,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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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 题的澄清,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偏差
偏差分重大偏差、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2.1 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及按照第三 章“评标办法”第 3.4.3 项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控 制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4.3 项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 终投标报价未超出投标控制价的;
(2)监理大纲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 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评分不得低于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最低得分。
(1) 对于本章第 1.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 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 对于本章第 1.12.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 评分中酌情扣分。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监理合同条款及格式;
(5)监理服务期报价;
(6)图纸和资料;
(7)标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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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 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索取,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2.2 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供投标人下载,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7 天 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台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2.3.1 修改、补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 电子文件形式上传“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供潜在投标人自己下载,不足 15 天的,招标 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 7 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台州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在后发出的书面文 件为准。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以书面形 式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监理服务阶 段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
3.2.2 本合同监理服务费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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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监理服务费报价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人在报 价函中的报价应在投标控制价(含)内。投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计算填报投标报价。投标人未计算填报 的部分,视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再支付。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被允许修改 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 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 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2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 存款利息;如果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在 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并签订监理合同后 5 日内退还。
3.4.3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招标人按照规定延长投标文件有效 期的,投标保证金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3.4.4 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公司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 电子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则“近年财务状况表”应 3.5.2
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投标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明细表” 具体年份及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投标人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一览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 描件。
3.5.5“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简历表”应附总监理工 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投标人须知附录 3 要求的其他资料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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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3.5.6“投标人履约信誉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8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 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 款利息不予退还;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 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若在合同实施期间 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 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 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 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监理大纲、对第三方履 约管理的服务目标、监理工作范围、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电子投标文 件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 代表人电子章、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公章。
3.7.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 本,是否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本及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人提供电子投标文件备份的,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 若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的,纸质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A4 纸幅),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于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 丢失或其他后果不负担任何责任。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若投标人须知 3.7.4 项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的,纸 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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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然后将第一、二信封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投标文件电子文 件(如需要)应与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包在同一个封套里。
4.1.2 若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的,纸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 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电子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 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2.5 招标人不予受理(拒收)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先在“电子交易平台”对原投标文件进行撤回 操作,修改完成后再重新上传已修改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完整记录投标人的撤 回修改情况。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 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开标结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未签字确认,视为该投标 人默认开标结果。不得事后对开标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5.2 开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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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 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限定 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 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6.4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及异议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天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公示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 标投标活动。
6.5 履约能力的审查
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 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召集原评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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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7.1.2 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 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过程简述;
(3)评标情况说明;
(4)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5)中标结果;
(6)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 中。
7.1.3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体见本章第 6.4 款。
7.2 中标通知
7.2.1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7.2.2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 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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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之日起 15 日内将合同协议送有关行政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若 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 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 3.5.8 项、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 的中标资格,或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 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 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7.4.6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第二个 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第二个 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 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能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再招标 8.2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经书面报告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 门批准后招标人可不再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的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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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 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 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进行干预和施加任何影响。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理 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 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4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 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 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 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 2013 年第 23 号令办理。受理投诉的监督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行贿查询
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查 实近三年以来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 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日期为准),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10.2 其他说明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 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 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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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 号 | 投标人 | 密 封 情 况 | 投标保证金(元) | 对第三方履 约管理的服 务目标 | 总监及监理 资格证书编 号 | 监理服务期 | 备注 | 投标人代 表签认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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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施工监理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费率(%)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认 |
投 标 控制价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33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提交至(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 至(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
日期:年 月 日
34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35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致:(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已
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监理费费率:;
监理服务质量目标:;
监理服务期:;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监理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
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全称并盖章):
招标代理(全称并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36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致:(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
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
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全称并盖章):
招标代理(全称并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37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项
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关于 的通知。
特此确认。
投标人:(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38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
估法)
39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1 2.1.3 | 第一个 信封形 式评审 与响应 性评审 标准 |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保证金 金额、监理服务期、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b.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监理大纲;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 d.承诺书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 文件规定: 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中法定代表 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 委托书,签字盖章符合格式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 字盖章符合格式规定。 (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 (7)监理服务期、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8)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投标人没有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 a.未重新划分风险,增加发包人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 b.在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形式以及对合同条款无重要保留等;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e.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大偏离; f.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g.未提出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0)人员、业绩、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1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未出现投标报价。 |
40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2 | 第一个 信封资 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 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能体现基本账号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 1 要求。(3)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 2 要求。 (4)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 3 要求。 (5)投标人的信誉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 4 要求。 | ||
2.1.4 | 第二个 信封初 步评审 标准 | (1)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投标价,且投标 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b.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组成齐全完整。 (2)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 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中法定 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价,投标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且报价唯一。 (4)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监理大 纲分值 40 分;监理机 构人员分值 40 分,其 中总监理工程师分值 40 分;监理业绩、信誉 分值 10 分;监理服务 费报价评审分值为 10 分) | 1.监理大纲评审:40 分 2.商务评审: (1)监理业绩:8.5 分 (2)企业信誉:1.5 分 (3)监理机构人员:40 分 3.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10 分 4.其他因素评审:/ 分 评审要求: 商务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监理大纲评审则由各 评委单独打分(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平均值确定, 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打分值保 留一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41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 若 m≤3,则直接计算 m 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若 3<m≤10,则去除最低报价、次低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然 后计算其余 m-3 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若 10<m≤20,则去除最低报价、次低报价、第三低报价、第四低报价、最高报价、次高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 m-6 个投标 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若 20<m≤30,则去除最低报价、次低报价、第三低报价、第四低报价、第五低报价、第六低报价和最高报价、次高报价、第三高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 m-9 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若 30<m≤40,则去除最低报价、次低报价、第三低报价、第四低报价、第五低报价、第六低报价、第七低报价第八低报价、最高报价、次高报价、第三高报价、第四高报价后,然后计算其 余 m-12 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40<m 依次类推计算。 注:m 为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及第二个 信封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 错外,评标报告完成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 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 算差错。 | |
2.2.3 | 监理服务费报价的 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 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监 理 大 纲 评 分 标 准 | 主要监理岗位的职 责(10 分) | 各职能部门设置及其职责划分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得 10 分;较好的,得 9.8 分;一般的,得 9.5 分。 |
本工程监理工作重 难点分析及对策 (10 分) | 针对本合同工程难点分析透彻,工作重点把握准确的,得 10 分;较准确的,得 9.8 分;一般的,得 9.5 分。 | ||
监理工作的程序与 措施(10 分) | 针对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措施计划严谨措施得力的,得 10 分;计划可行措施较好的,得 9.8 分;计划和措施均一般的,得 9.5 分。 | ||
对工程的建议(10 分) | 针对本合同工程的建议具有针对性的,得 10 分;较好的,得 9.8 分;一般的,得 9.5 分。 |
42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2) | 商务 评审 评分 标准 | 监理业绩(8.5 分)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得 8.5 分。 | |
企业信誉 (-2~1.5 分) | AA 级:得1.5 分;A 级:得 1 分;B 级:得 0 分;C 级: 扣1 分;D 级:扣2 分(监理人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 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涉及的按 B 级计算)。 | |||
总监理工程师(40 分) | 满足招标文件资 格审查最低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得38.48 分。 | ||
个 人 信 誉 扣 分(-3.52~1.52分) | 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监理工程 师个人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 12 分但 小于 18 分的,扣 1 分,累计扣分大于等于 18 分但小于 24 分的,扣 2 分。 |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近三年浙江省公 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得分。 评价结果得分计算原则如下: (1)评价结果得分=N1×1+N2×0.6+N3×0.3(2)近三年(由近至远)信用评价等级得分 分别 N1、N2、N3。 (3)总监的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为:AA 得 0.8 分;A 得 0.5 分;B 得 0 分;C 得-0.5 分;D 得-0.8 分。 (4)对于未参加总监信用评价的,其在浙江 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不加分也不扣分。(5)加分奖励标准与总监岗位登记单位挂 钩,对于总监岗位登记发生变更的,变更之前 的一年的信用评价若为 AA、A 级的,每变更 一次按降一级计算,若为 B 级及以下的,按 原等级计算。 |
43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4(3) | 监理服务费 报价评分标 准(10 分) | 偏差率: 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计算公式: (1)若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则监理 服务费报价得分=10-偏差率×100×E1; (2)若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则监理 服务费报价得分=10+偏差率×100×E2; | E1 值为 0.5,E2 值 为 0.49。(分值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位)。 |
2.2.4(4) | 其他因素 | / | |
需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第1条细化为: 1.1 评标办法 限定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 款。 | |
3.1.2 | 第一个信封 初步评审 | 第 3.4.2 项细化为: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613 号)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同一项 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 IP 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 标文件、购买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的;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保函的);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44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3.4.2 | 第二个信 封初步评 审 | 第 3.4.2 项细化为: 3.4.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13 号)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同一项目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不 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 IP 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 件、购买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保函的);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3.4.3 | 第二个信 封初步评 审 | 第 3.4.3 项修改为: 3.4.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 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 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 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当投标金额与投标费率不一致的,以投标费率为准,修改投标金额。 |
3.5.4 | 第二个信 封详细评 审 |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 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建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 价低于投标控制价 70%的投标人进行询标),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 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 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
45
3.8.2 | 评标结果 | 第 3.8.2 项细化为: 经评审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家,以致于明显缺乏竞争的,经三分之二及 以上评委认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本次招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 所有投标。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向招标人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提 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1)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招标过程(包括开标记录); (3)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资格审查、初 步评审、详细评审、综合评价,以及否决说明); (4)评标结果; (5)向投标人的澄清记录及评标附表。 |
46
1 评标方法
1.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在本章第 1.2 款规定的评审范围,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 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 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得分 均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若同一个投标人在两个标段的综合评分 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标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中不再推荐。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 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 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 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投标文件作否决投 标处理的,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结束前,发现第一个信封、第二个信封评审有误的,可予纠正。
1.2 评审范围
第一个信封的评审范围: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第二个信封的评审范围: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所有投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第一个信封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第一个信封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审(监理业绩、企业信誉、监理机构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审(监理业绩、企业信誉、监理机构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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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服务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 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评审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4.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规 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4.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 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48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 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处 理。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计算 出得分 C。
3.5.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第二个信封得分=C。
3.5.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建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 70%的投标人进行询标),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6 投标人综合得分
3.6.1 评标委员会计算出第一个信封得分和第二个信封得分后计算投标人综合得分。
3.6.2 投标人综合得分=第一个信封得分+第二个信封得分=A+B+C+D 3.6.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 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 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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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款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不应进行任何改动,如果有不同要求应 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写原则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修改、删除或补充。
51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本文用词定义如下,但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的除外。
1.1.1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 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
1.1.2 服务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 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3 发包人 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4 监理人 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 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 监理机构 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一方 发包人或监理人。1.1.6
双方 发包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 容,也可以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1.1.7 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 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技术规范、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
1.1.8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 日 即日历日。
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的第二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 截止的时间段。
1.1.11 正常监理服务 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的监理工作。1.1.12 附加监理服务 指除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
1.1.13 额外服务 指合同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
1.2 解释
监理合同中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 1.2.1
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1.2.2 为了简练文字,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 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2.3 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 52
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2.3.1 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1.2.3.2 中标通知书。
1.2.3.3 投标文件。
合同专用条款。1.2.3.4
1.2.3.5 合同通用条款。
1.2.3.6 工程专用规范。
1.2.3.7 监理规范。
技术规范。1.2.3.8
1.2.3.9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2.1.1 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 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 服务范围
2.1.2.1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2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 监理服务。
(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 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 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
(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②发包人 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 务;③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 为附加监理服务;④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 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3)额外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①监 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 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②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
53
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③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 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 28 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 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④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 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⑤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 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
2.1.3 服务目标
2.1.3.1 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2.1.3.2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4 服务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 理服务。发包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 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2.1.4.1 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 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时,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专用条款 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 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 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54
(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 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 告有关部门;
(21)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1.4.2 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 理服务内容为:
(1)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专用条款 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 后予以批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55
(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 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 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合同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合同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2.1.4.3 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中心试验室;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 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 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56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 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 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 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57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1.5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时,在发包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监理服务的依据 2.2
2.2.1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2.2.2 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2.2.3 监理合同。
2.2.4 施工合同。
2.2.5 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2.2.6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2.2.7 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2.3 监理职责
2.3.1 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 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
2.3.2 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发包人和第三方 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进行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发包人 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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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监理人员
2.4.1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应能够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 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配备的重要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 量等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规定,除非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2.4.2 为了进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面履 行监理合同;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 7 日通知 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2.4.3 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重要岗位监理人员 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2.4.4 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 员且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2.4.5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 的派驻人员。
2.4.6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必 须常驻现场。
2.5 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及以后 3 年内,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发包人与 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发包人的义务
3.1 监理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履行监理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3.2 文件和资料
发包人在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 7 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 述文件、资料:
3.2.1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1 份。
3.2.2 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 1 份。
3.2.3 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1 套。
3.2.4 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1 套。
3.2.5 其他。
3.3 协助
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 59
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而导致
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
3.4 决定
发包人根据监理人有关针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的请示及时 予以决定。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7 日,重大 问题不得超过 28 日。逾期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发包人同意。
3.5 代表
发包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 授权时,必须提前 7 日通知监理人。
授权通知 3.6
发包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发包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 第三方。
3.7 支付费用
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3.8 发包人指令的下达
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 提出。
3.9 支付担保
发包人要求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支付担 保。
4.责任和保障
4.1 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1.1 监理人的违约
4.1.1.1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4.1.1.2 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4.1.1.3 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4.1.1.4 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规定对主要工程 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4.1.1.5 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60
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 正。当发包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 中约定的违约金,并可在 21 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在 4.1.1.1 目或 4.1.1.3 目情 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4.1.2 监理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发包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 另有约定,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 = 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 × 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发包人或第 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 照本合同条款第 4.4 款的约定办理。
4.1.3 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4.2 发包人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4.2.1 发包人的违约
4.2.1.1 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4.2.1.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发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4.2.2 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向监理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 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4.3 赔偿责任的期限
发包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日之内以 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 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日之内提出正 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发包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则失去索赔权利。
4.4 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本条款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款第 4.1 款和第 4.2 款支 付赔偿的最高限额,除非专用条款另行约定,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 要求。但本合同条款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 额的限制。
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30﹪,当达到此限额时,发包人有权单方 面终止监理合同,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
发包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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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保障
4.5.1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 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5.2 监理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时,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形式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 函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
4.5.3 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金额的 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14 日内,发包人向监理人返 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6 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 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 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5.1 监理合同协议书的生效
监理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为准。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人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人的 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 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合同协议的终止 并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5.4 监理合同的变更
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4.2 发包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款第 2.1 款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的形 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上述 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 因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及时将 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 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其费用按合同条款约 定进行调整,监理人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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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发包人应 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5.4.5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 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
5.5.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 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且:
5.5.1.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 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5.5.1.2 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 28 日之后,有权 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 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 另一方,暂停或解除监理合同。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不 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 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5.5.2 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 56 日 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 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 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5.5.3 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发包人 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 28 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发 包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 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5.5.4 发包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 28 日,或根 据本合同条款第 5.5.1.1 目或第 5.5.2 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 6 个月,监理人可书 面要求发包人予以解释。若发包人在 28 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 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 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5.5.5 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 和利益。
63
5.6 转让和分包
5.6.1 监理人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5.6.2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 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理服务费用内容
监理人服务费用应包括如下内容:
6.1.1 派驻监理人员费用
6.1.1.1 基本工资。
6.1.1.2 工资性津贴。
6.1.1.3 职工福利费。
6.1.1.4 劳动保护费。
6.1.1.5 其他。
6.1.2 现场费用
6.1.2.1 临时设施费。
6.1.2.2 办公费。
6.1.2.3 会议费。
6.1.2.4 差旅交通费
6.1.2.5 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
6.1.2.6 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
6.1.2.7 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 费等。
6.1.2.8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
6.1.2.9 其他。
6.1.3 企业管理费
6.1.3.1 工会经费。
6.1.3.2 职工教育经费。
6.1.3.3 业务招待费。
6.1.3.4 财务费用。
6.1.3.5 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6.1.3.6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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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7 其他。
6.1.4 利润和税金
6.2 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
监理服务费用由正常监理服务、附加监理服务和额外服务三个方面的监理费用组成。
6.2.1 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全部费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监理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 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计算;除专用条款 另有约定外,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人工日费用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服务时间应按实际发生 的工日数计算。
6.2.2 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
附加监理服务费用应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具体方法的选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2.1 附加工程工作量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
6.2.2.2 附加服务工作日数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 月工作日数的比值。
6.2.2.3 提供的服务目标变化:服务目标变化部分所对应的监理服务费 × 大于 1 的调 整系数。
6.2.3 额外服务的费用
额外服务费用应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具体方法的选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3.1 额外工作工作量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
6.2.3.2 额外服务工作日数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 月工作日数的比值。
6.2.4 监理服务费的调整
因增加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或工程概算变化时,监理服务费用应进行调整。附加监 理服务费用应按第 6.2.2 项约定进行调整,额外服务费用应按第 6.2.3 项约定予以调整。工 程概算变化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用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 改价格<2007>670 号),以变更后投资额所对应的基价,按中标时监理人所报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及浮动幅度值进行计算调整。
6.2.5 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应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费用。监理人在编制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时,应 充分考虑施工监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加班及其所发生的所有加班费用,并将该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监理人加班费,监理人不得以加班 65
费或任何其它名义向承包人或发包人计取额外的报酬。
6.3 支付
6.3.1 动员预付费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10﹪向监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6.3.2 履约担保
6.3.2.1 履约担保的提交和返还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条和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 4.5.2 项、第 4.5.3 项执行。
6.3.2.2 发包人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时,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 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6.3.3 违约金和赔偿金
6.3.3.1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 4.1 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 发包人从对监理人的日常支付中扣回。
6.3.3.2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 4.2 款确定的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发包人 在日常支付中向监理人支付。
6.3.4 支付担保
6.3.4.1 发包人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在签订合同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办 理支付担保,并将此担保交给监理人。
6.3.4.2 支付担保的开具机构应与履约担保开具机构相同级别。除非在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3.4.3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至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 6.3.7 项约定完全履行其支付 义务之日止。
6.3.5 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
6.3.5.1 发包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 于每月 7 日前将上月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 7 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1)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 按月平均支付;
(2)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附加监理服务或额外服务所 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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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于工程概算变化而导致的监理服务费调整后费用,其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经双方
协商确认后于当月至施工阶段结束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 付方式进行支付;
(4)依据合同条款第 4.1 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额,发包人应从当期对
监理人的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
(5)依据合同条款第 4.2 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
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依据合同条款第 7.3 款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发包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 用中一次性支付。
6.3.5.2 监理人应于每月 7 日前将上月加班费上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收到后 7
日内批复并与监理服务费一同支付。
6.3.5.3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监理人依据合同条款第 6.2.1 项的约定,于每 月 7 日前将上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 监理支付申请后 7 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6.3.6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动员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 30﹪时开始抵扣,全部动员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 80﹪时扣完。
6.3.7 结算
6.3.7.1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 7 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 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动员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 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额的 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 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 担保。
6.3.7.2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7 日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 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发包人从监理人 扣回的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日内予以审批,在批 复后 14 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6.3.8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 67
服务费用。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本合同 条款第 5.5.4 项约定的监理人的权力。
6.3.9 支付争议
发包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 申请 7 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
条款第 6.2.1 款的约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人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4 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支付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一律采用人民币付。涉 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其他
7.1 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 语言和法律
7.2.1 除专用术语外,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注释。
7.2.2 适用于本监理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7.3 奖励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或产生经济效益,发包人可按国家 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7.4 利益矛盾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 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 版权
7.5.1 对监理人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工程 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人的同意,发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项目、工 程或服务之中。
7.5.2 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另外约定,则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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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 情报。
7.6 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并由收受方签收后生 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
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款的
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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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依据通用条款进行编制,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环境及其他要求,
在此进行修正、补充或删除,在执行过程中以此为准。
70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1.1.1 工程
项目名称:2024 年仙居县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发包人名称:仙居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立项审批情况:/;
初步设计审批情况:/;
资金组成及到位情况:上级补助,资金已到位;
招标文件备案情况:已备案;
征地拆迁完成情况:已完成;
工程地点:仙居县;
施工标段划分:详见施工招标资料;
监理标段划分:设 1 个监理合同段:;
工程概况:包括:(1)2024 年仙居县普通国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2)2024 年仙居县普
通省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3)2024 年仙居县 S210 仙景线桥梁维修加固工程;(4)2024 年公
路日常养护小修工程;(5)仙居县 G351 与 S218 交叉口改造工程;(6)2024 年仙居县省级挂牌
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工程;(7)2024 年仙居县市级挂牌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工程;(8)2024 年仙居
县国省道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9)其他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完成及缺陷责任期
缺陷修复的全过程监理。最终监理项目的实施范围由招标人确定。
1.1.6 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7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施工技术规范、双方签认 的澄清文件。
1.2 解释
1.2.3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 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2.3.1 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 同、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中标通知书。1.2.3.2
1.2.3.3 投标函、报价函。
1.2.3.4 合同专用条款(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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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 合同通用条款。
1.2.3.6 通用施工监理规范;
1.2.3.7 施工技术规范(含施工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2.3.8 投标文件(投标函、报价函除外);
1.2.3.9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目标与内容
2.1.1 服务形式
本工程按一级监理机构设置,共设 1 个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监理办设总 监 1 名。本工程实行总监负责制。
按工程内容,监理办下设专业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相应专业组的负责人。
监理人可根据施工标段和工程实际情况设立若干监理小组,每个小组由若干监理员组 成,可指定 1 人兼任小组长,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不对其他监理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负责)。
2.1.2 服务范围
2.1.2.1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 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照明 等工程的施工完成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的全过程监理,若零星项目有增减,由业主决定。
2.1.2.2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等。
补充 2.1.2.3 目:
2.1.2.3 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及约定的监理服 务期限内进行的监理服务。
补充 2.1.2.4 目:
2.1.2.4 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 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2)发包人书面提出 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3)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 加监理服务。
补充 2.1.2.5 目:
2.1.2.5 额外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包括:(1)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 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2)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 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3)非监理人原因 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 28 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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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4)发包人将部 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5)根据工 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6)经发包人认定的其他额外服务。
2.1.3 服务目标
2.1.3.1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合格;
2.1.4 服务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本招标文件的专用监理 规范、相关法律和法规等有关要求开展监理服务。
2.1.4.1 删除原内容,本工程不适用。
2.1.4.2 删除原内容,本工程不适用。
2.1.4.3(1)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委托符合规定的试验检测单位。
2.1.5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有权独立履行监理服务内容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人的下列权力:(1)对承包人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有 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撤换;
(2)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必要时,总监可向发包人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建议;
(3)总监有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有召开协调各承包 人(含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承包人或所有承包人就某一问题举行 会议的权力;
(4)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权限。
补充 2.1.6 项:
2.1.6 监理人应按规定及时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新)进行人员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发布在建项目信 息;在项目交工后 6 个月内依据两个系统登记信息到项目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理项目评 定书。
补充 2.1.7 项:
2.1.7 监理人应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保证现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对监理人员工资发放实行专人专卡,银行盖章的工资发放流水清 单(回执)应归档,并接受发包人对监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4 监理人员
补充监理服务人员要求如下: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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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监理人员要求表 表 1
监理岗位 | 人数 | 专业技术 职称 | 监理资格 | 年龄 限制 | 评价周期内监理人 员信用评价累计扣 分 | 备注 |
总监理工程师 | 见资格审查条件 | |||||
专业监理工程 师 | 1 | 中级及以上 | 具有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专业监理 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具有工程师及 以上技术职称(公路行业),3 年以上的 公路工程监理经历 | ≤60 | 小于 24 分 | 专业监理工 程师 |
试验监理员 | 1 | 初级及以上 | 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交通 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员证书或交通质监 部门核发的监理培训证书,须持有试验 员证书。 | ≤60 | 小于24 分 | 自有人员 |
内业监理员 | 1 | 初级及以上 | 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交通 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员证书或交通质监 部门核发的监理培训证书。 | ≤60 | 小于24 分 | 自有人员 |
备注:本项目基本的监理人员配置要求为 1 名总监、1 名专监、1 名试验监理员和 1 名 内业监理员。该四名监理人员需保证合同履行期内全程为甲方提供服务。其他人员配置原则 如下:①专监: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出现 1 个监理服务费(以监理合同金额为准)在 50 万元 及以上的项目时,则需增派 1 名专监,该专监的资格条件与原招标时的资格要求一致;② 监理员:在合同有效期内每新增一个需监理的施工项目时,需增派 1 名监理员,监理员的 资格条件与原招标时的内业监理员资格要求一致,新增的监理员总数原则上最多不超过 5 人。年度内各项目在建期间监理人员不得重复。各项目监理人员外业结束后,报经甲方同意 后,可循环利用。监理人员进场或离场前需将人员名单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人员的监理 专业需与项目情况相匹配。
2.4.1.1 本表要求的监理人员中,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保持 不变,因部分工程施工开始或结束时间不同,部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进、退场可有先有后,监理员的人数也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与匹配。监理人员的进、退场情况应事 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将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监理人员报发包人确认。在项目开工后,乙方应根据项目特点及时安排监理人员到位。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 法,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每个监理项目全面负责,实现监理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目标,并承 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2.4.1.2 监理办的文秘、驾驶、后勤等辅助人员,由监理人按需要自行聘用,其费用计 入监理服务费。
2.4.3 补充以下内容:
2.4.3.1 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投标 文件和提供的资料中承诺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置不符合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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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要求的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否则,将导致监理人违约。进场的监理人员应保持 稳定,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2.4.3.2 以下情况为正常调换:
(1)投标截止期后 90 天,双方未签订监理合同,或虽签订了监理合同,但工程不具备 开工条件且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2)因故连续停工超过 90 天且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3)被替换人升(留)学、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年龄、健康原因影响其监理职 责的正常履行的;
(4)不可预见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替换人的确不能继续留任(不得不长期离开监理 办)的;
(5)监理办新组建时监理人员(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3 中主要监理人员除外)设 3 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的,由监理办提出经发包人认可的;
(6)发包人认为合理并可接受的其他特殊原因。
2.4.3.3 以下情况为非正常调换:
(1)被替换人擅自离岗或监理人擅自调离的;
(2)因工作失职,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被清退的;
(3)因发生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清退的;
(4)因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书面要求调换 的;
(5)替换人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内信誉档次 有降低的;
(6)发包人认为不可接受的其他原因。
2.4.3.4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监理人违约:
(1)属非正常调换;
(2)属正常调换,但未按合同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发包人审查批准;
(3)替换人的技术职称、监理资格、监理经历、年龄等条件不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2.4.3.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不应视为监理人违约:
(1)属正常调换;
(2)按 2.4.3.6 的要求提交监理人员调换申请,报发包人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人超 过 14 天未予审批的,视为默认);
(3)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不低于资格审查条件要求且评价周期内交通 运输部监理工程师个人信用评价结果档次未下降(总监理工程师不低于投标人投标承诺);(4)有关材料齐全(因健康原因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 的相关证明材料)。
2.4.3.6 若监理人要求调换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提前 14 天向发包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 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
75
(1)书面请示报告;
(2)替换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与业绩等 有关证明材料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基本信 息应当与浙江交通网站(或交通运输部网站)监理人员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一致,如浙江交 通网站与交通运输部网站的信息不一致,以浙江交通网站诚信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
2.4.3.7 若监理人要求调换监理员,应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超过 7 天无异议的,视为 默认)。
2.4.3.8 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构成违约的,按 4.1.1.5 目标准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 服务费中扣除。
2.4.6 补充以下内容:
监理办的监理人员每个月的工作日以满足工程施工进展和监理工作的需要为前提,监理 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为当月法定工作日。因工程施工需要监理人员加班的,监理人应安 排相关监理人员加班,其加班费按合同专用条款 6.2.5 项计算。
监理人员的休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安排,除特殊情况外,总监的休假必须事先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其他监理人员休假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在岗监理人员人数应满 足工程正常监理工作的需要。
补充 2.4.7 项:
2.4.7 监理人应当结合本工程特点,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学习和考核,并接 受发包人按规定组织进行的上岗摸底考试。对摸底考试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将被视为不能胜 任监理工作岗位而予以调换,监理人必须选派合格的监理人员进场替换,所需费用由监理人 自行承担。
补充 2.4.8 项:
2.4.8 缺陷责任期监理人员安排将由发包人根据交工时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不论是否 驻留,当因工作需要,发包人要求其返回工地时,监理人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补充 2.4.9 项:
2.4.9 总监的直系或旁系亲属不得在其领导的监理办从事监理工作,也不得在监理办管 辖的任何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与工程监理有关联的单位工作。
补充 2.6 款:
2.6 监理办基本设施
2.6.1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监理办的基本设施,其生活、办公用房及必需的办公、生活设 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各种测量仪器、试验仪器均由监理人自备,其费用计入监理服 务费报价。监理办必须配备满足本项目监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6.2 监理人未按上述要求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影响工程进展,发包人有 权购买任何未按规定应由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 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
补充 2.7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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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监理人的试验检测任务
2.7.1 规范规定属监理人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检测任务均由监理人承担,其检测费用计 入监理服务费报价。可由监理人中心试验室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证书和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且经发包人同意。2.7.2 特殊试验检测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补充 2.8 款:
2.8 发包人财产
本工程所有设计文件、规范、报表和其他由监理人为提供监理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包 括摄像、录音和电子文档等)均属发包人财产。监理人在监理服务完成或合同中止前,应将 上述文件、图表、签认的凭证、监理日志、监理指令等资料,按交办发【2010】382 号《公 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和浙交【2013】22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并结合浙交【2002】138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汇总、整理、装订成册,作为施工监理的竣工或阶段性资料,交付给发包人,监理人保留一份副本。上述资料中监理用表应采用《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统一用表(2013 年修订版)》(浙交监【2013】17 号)。其所需费用应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中。
3.发包人的义务
3.1 监理工作条件
删除原内容,改为: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监理办的设施,具体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款规定。
3.2 文件和资料
3.2.5 项修改为:
3.2.5 本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
补充 3.2.6、3.2.7、3.2.8 项:
3.2.6 施工项目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3.2.7 发包人应按规定及时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新)发布在建项目信息。
3.2.8 其他。
协助 3.3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如下协助:
3.3.1 建立监理服务费用的财务通道;
3.3.2 避免监理人根据合同履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返回和相关事宜。3.3.3
3.5 代表
发包人授权代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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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责任和保障
4.1 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1.1.5 监理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自中标开始至施工阶段结束,监理人违约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
(2)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的;(3)总监的休假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它监理人员休假未经总监批准而影响监理工 作的;
(4)无正当理由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和人数少于本专用条款 2.4.6 项要求的;(5)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巡视、旁站的;
(6)在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检查约定时间后的 24 小时内未到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 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的;
(7)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足的;
(8)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9)在地面线被扰动前,对原始地面线的复测频率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土石方数量计 算资料不全,或工程量审核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0)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发生的;
(11)因监理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的;
(12)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或其它不良行为的;
(13)违反第 2.4.8 项的规定的;
(14)违反第 2.4.9 项的规定的;
(15)监理人不按时提交完整的交竣工资料的;
(16)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办建设不满足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 2.6 款要求的;(17)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含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信用评价周期内累计 扣分大于等于 12 分的。
补充 4.1.1.6 目:
4.1.1.6 因监理人违约,除执行 4.1.1.5 目已明确的违约处理外,发包人视其违约情节 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 有 4.1.1.2 情形,发包人有权购买任何未按承诺配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 装和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人员未按承诺进场,每人每 天课以 2000 元的违约金。
(2) 有 4.1.1.4 情形,每人次课以 2000 元的违约金;
(3) 有 4.1.1.5(1)情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 50000 元的违约金,专业监理 工程师每人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监理员每人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4) 有 4.1.1.5(2)情形,每人次课以 2000 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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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 4.1.1.5(3)情形,每人次课以 2000 元的违约金;
(6) 有 4.1.1.5(4)情形,每人每天课以 2000 元的违约金;
(7) 有 4.1.1.5(5)情形,每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8) 有 4.1.1.5(6)情形,每次课以 3000 元的违约金;
(9) 有 4.1.1.5(7)情形,每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10) 有 4.1.1.5(8)情形,每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11) 有 4.1.1.5(9)情形,每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12) 有 4.1.1.5(10)情形,每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13) 有 4.1.1.5(11)情形,课以合同价 2 %的违约金;
(14) 有 4.1.1.5(12)情形,每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15) 有 4.1.1.5(13)情形,每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16) 有 4.1.1.5(14)情形,每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
(17) 有 4.1.1.5(15)情形,每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18) 有 4.1.1.5(16)情形,每次课以监理办建设完成及配套辅助人员费用总额的 2%;
(19) 有 4.1.1.5(17)情形,补充监理人员(含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信用评价 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2 分的且小于18 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监理员每人课以 3000 元的违约金;信用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8 分的且小于24 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监理员每人课以 3000 元的违约金;
(20) 有 4.1.1.1 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21) 有 4.1.1.3 目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形时,发包人按事故大小、造成损失程 度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和赔偿金,直至终止合同;
(22) 有 4.1.1.3 目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 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违约金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通用 条款 4.1.2 项规定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4.5 保障
4.5.2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与监理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 天内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中标人 应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中标合同金额的 2%;合同履 约保证金的形式: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办理履约担保,如不能办理担保采用现金的,中 标人必须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出的转帐、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解入招标人指定帐户。如有现金 部分的,中标人必须以本单位帐户汇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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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监理服务期:施工阶段监理为 2024 年仙居县公路养护工程各施工项目施工期,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为 2024 年仙居县公路养护工程各施工项目缺陷责任期(施工阶段监理 服务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签发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之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 自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
5.4 监理合同的变更
5.4.3 按 6.2 款计算调整。
5.4.4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对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增减的补偿不予考虑。
5.4.5 删除原内容,改为: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 或服务时间的延长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不予考虑。
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
5.5.1.1 按合同专用条款 6.2 款进行调整。
5.5.1.2 按合同专用条款 6.2 款进行调整。
5.5.3 补充以下内容:
当发包人认为监理人无能力履行合同时,发包人按规定报备后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重 新招标或指定有能力的其他单位完成余下的监理任务,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 担。
5.5.4 按合同专用条款 6.2 款进行调整。
6.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理服务费用内容
6.1.1.5 目修改为:
6.1.1.5 加班费
补充 6.1.1.6 目:
6.1.1.6 其他
6.1.2.9 目修改为:
6.1.2.9 辅助人员费用
补充 6.1.2.10 目:
6.1.2.10 其他
6.2 监理服务费计算方法
6.2.1 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
删除原内容,改为: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本项目监理费为 各分项目的签约合同价×对应项目中标监理费费率。
本项目监理费实行总价包干承包制,工期的变化不影响监理费总价
80
6.2.2 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
附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不计取。
6.2.3 额外服务的费用
额外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不计取。
6.2.4 删除原内容,改为:
监理服务费按以下方式调整:不调整。
6.2.5 删除原内容,改为:
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不计取。
6.3 支付
6.3.1 动员预付费
删除原内容,改为: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10﹪向监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6.3.2 履约担保
6.3.2.1 删除原内容,改为:
履约担保的提交和返还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和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 4.5.2 项、监理 合同通用条款第 4.5.3 项执行。
6.3.3 违约金和赔偿金
6.3.3.1 删除原内容,改为: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第 4.1 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人从监理人的履约担保或日常支付中扣回。
6.3.3.2 删除原内容,改为: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 4.2 款确定的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发包人在日常支 付中向监理人支付。
6.3.4 支付担保
6.3.4.1 本项目不适用。
6.3.5 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
6.3.5.1 目修改为:
6.3.5.1
(1)在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
发包人按施工进度付款同比例支付相应项目的监理服务费,总量不超过监理服务费的 80%,项目交(竣)工验收后 14 日内向监理人累计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90%。缺陷责任期结束 后 14 日内向监理人支付剩余监理服务费。
无论任何一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监理服务费不予调整。
(3)删除原内容,改为:
工程概算(或预算)变化时(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所含内容除外),按合同专用条款 6.2.4 项处理。
(4)删除原内容,改为:
81
依据合同条款第 4.1 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额,发包人应从履约担保或当 期对监理人的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
(5)删除原内容,改为:
依据合同条款第 4.2 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金额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 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3.5.2 删除原内容,改为:
按合同专用条款 6.2.5 项约定执行。
6.3.5.3 本条款不适用。
6.3.6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删除原内容,改为:动员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中标监理 服务费总价”的 30﹪时开始抵扣,全部动员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中标 监理服务费总价”的 80﹪时扣完。
6.3.7 结算
6.3.7.1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 7 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签发之日前实际发生的 监理服务费用,扣减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 申请后 7 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 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额的 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 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
补充 6.3.7.3 目:
6.3.7.3 若本工程提前完成,导致工期缩短,发包人按监理服务费原费用支付给监理人。
6.3.8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其中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修改为: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 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
7.其他
7.3 奖励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或产生经济效益,发包人对监理人 的额外奖励办法:不予奖励。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 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在此约定:对合同执行过 程中的争端最终由台州仲裁委员会解决。
9.补充条款
82
需补充的其他条款:无。
83
监理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 称、施工监理标段),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的施 工监理投标文件。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报价函;
(4)合同专用条款(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合同通用条款;
(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
(7)施工技术规范(含施工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投标文件(投标函、报价函除外)
(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3、监理服务费:以各分项目的签约合同价为基数,监理费费率:4、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5、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
6、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监理费用和提 供监理工作条件。
7、监理服务期:施工段监理参照各施工段的工期,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为 12 个月。
8、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至双方按照监理 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0、本监理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
84
份,双方各执 份。
发包人(全称并盖章):监理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邮 编:邮 编: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85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致:(发包人全称)
鉴于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__________ (监理人名称)(以 下称“监理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参加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标段监理的 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元(¥_____)。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 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 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 5.4 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
注:监理人在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采用银行提供的保函格式,其主要内容须与本 保函内容原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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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廉政合同格式
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 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 项目 工程 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 效益,(发包人全称)(以下称甲方)与(监理人全称)(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 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 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 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甲方的义务 第二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 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 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 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 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87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 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承包人串通,损害甲方 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 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 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发包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88
附件四: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 工程的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监理人(以 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监理人对本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在 第一条 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目标为
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监理责任人。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 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 监理。
(三)甲方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 得以任何借口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
(四)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乙方的义务 第四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 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监理人员
89
不能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如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乙方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试验检测能力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的,则该委托试验检测单位须经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和发包人批准同意。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 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认真贯 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旁站,并有 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
(六)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 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国务院《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第八条
发包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90
附件五:安全监理责任合同格式
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为在 项目 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 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乙方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 施监理。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督促承包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 F90—2015)和《公路筑养 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 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 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 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 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乙
91
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乙方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 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 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92
附件六: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格式
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 号)和 有关规范要求,为在 项目 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过程中切实做好环境保护 监理工作,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以下简 称“乙方”)签订如下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有 关施工环境保护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提出本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实施意见和具体 要求。
2.以“不破坏就是最好的保护,在设计上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在施工中最小程 度地破坏和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态环境”为行动准则,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环境调查,负责与当 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做到交通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支持乙 方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要求对本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实施监理。
4.根据“三同时制度” 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用的要求,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全面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保设施设计和取土 场、弃土场的设置及边坡防护等设计要求。
5.委托当地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组织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检查,监 督承包人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 门有关施工环境保护的规章和规定,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规范,全面履行工程施工 环境保护监理职责。
2.依据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负责对本项目规定范围内的环境现状进 行全面踏勘,核对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并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之外出现的新污染源等情况及时报告甲方。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订 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督促承包人加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通过巡视、旁站等方式,检查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93
4.负责处理承包人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不良行为;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时停工。5.乙方应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环境保护监理人员,并持证上岗;制订环 境保护监理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分工。
6.配合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破坏事件,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地址: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94
附件七: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监理人名称)将完善(项目名称)工程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 间及验收完成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 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 纸资料。
我方同时承诺,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承诺人(盖监理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95
第五章 1、监理服务费报价说明
监理服务费报价
1.1 本监理服务费报价是完成合同条款中约定监理服务阶段的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所
需要的监理服务费用。
1.2 本监理服务费报价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
标准以及招标范围涵盖工程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2、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
监理标段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监理费费率 | 备注 |
1 | 2024 年仙居县国省道公路养护 工程施工监理 | 以各分项目的签约 合同价为基数,费率 不超过 2.2%,否则 将作废标处理。 |
注:1、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按此监理费率进行结算。
投标人(全称并盖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电子章):
日 期:年 月 日
96
第 二 卷
97
第六章 图纸和资料(项目施工前提供)
98
第 三 卷
99
第七章 技术标准
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监理执行最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该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此规范为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
重要组成部分,由监理人自备。
100
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
本规范原则按最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执行,若
后期浙江省交通质监主管部门有适用的对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细化规范出台,则按最新规范执行。
101
三、施工技术规范
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本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
(2)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102
四、其他文件
台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要求总监进一步加强监理办内部工作的若干 意见》的通知(台交质监【2016】37 号)。
103
第 四 卷
10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5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样式
2024 年仙居县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全称并盖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电子章):
年 月 日
106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2024 年仙居县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名称)施工监
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第 号至第 号补遗书)后,在此郑重表示,愿意按照递交的
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确定的投入力量和工作方法,遵照监理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以
报价文件中填报的监理服务总费用承担并完成本工程在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
服务工作,监理服务期为,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为。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监理资格证书编号:。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施工监理 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3)我方承诺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进驻通知后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进驻现场并开展 监理工作。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全称并盖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电子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日期:年 月 日
10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
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此处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正反面扫描件。
投标人(全称并盖电子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108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并授权其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2024 年仙居县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协议书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正反面扫描件。
投标人(全称并盖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电子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无须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109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款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附已交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110
四、监理机构
投标人拟派驻监理机构组织框图
111
五、资格条件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营业执照 | ||||||||||
营业执照编号 | 注册资金 | |||||||||
发照机关 | 注册地址 | |||||||||
成立时间 | 企业性质 | |||||||||
经营范围 | ||||||||||
企业资质 | ||||||||||
企业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
发证机关 | 业务范围 | |||||||||
领导层构成情况 |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财务负责人 | ||||||||||
人员职称构成情况 | ||||||||||
人员总数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其他 | ||||||
管理人员 | 监理人员 | 后勤人员 | ||||||||
45 岁以下 | 45-60 岁 | 60 岁以上 | ||||||||
自 年到 年营业额情况(万元) | ||||||||||
年 | 年 | 年 | ||||||||
注:本表后应附公司简介、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基本账户开户许
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能体现基本账号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112
(二)投标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一览表
序号 | 工程名称 | 规模 | 总投资 (万元) | 建设单位 | 建设起止时间 | 备注 |
113
附表:投标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明细表
1 |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
2 | 建设单位 | 名称 | 联系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3 | 施工单位 | 名称 | 联系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4 | 合同身份(标明其中之一) □独立承监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 | ||||
5 | 工程施工合同总价: | ||||
6 | 工程质量等级、获得何种荣誉: | ||||
7 | 工程开工及竣工时间: | ||||
8 | 工程规模和主要工程内容: |
注:1、监理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2)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 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上述资料中的监理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监理人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 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监理项目评定书、交工验收证书、合同协议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 规模、工程内容的,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出具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 认的有关数据信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114
(三)投标人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一览表
序号 | 工程名称 | 规模和主要 工程内容 | 总投资 (万元) | 建设单位 | 建设起止时间 |
注:附中标通知书和(或)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扫描件。
115
(四)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拟任监 理职务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专业技 术职称 | 监理持 证证号 | 专业工 作年限 | 根据交通运输 部最新信用评 价结果,个人评 价周期内累计 扣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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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称 | 毕业院校 | |||||||||||
毕业时间 | 最高学历 | 专业 | ||||||||||
监理资格 | 证书编号 | |||||||||||
拟出任岗位 | 专业工作年限 | 监理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经历 | ||||||||||||
年月 | 单位 | 工程名称 | 在项目中担任岗位 | 主要工作 | 证明人 | 联系电话 | ||||||
目前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名称 | ||||||||||||
担任职务 | ||||||||||||
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计划交工时间 | ||||||||||||
奖惩情况 |
注:后附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3 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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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投入监理办设施设备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承诺书
致:(招标人全称)
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成为 2024 年仙居县国省道公路
养护工程施工监理的中标人,将保证配备派遣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办设施设备及专业监
理工程师、监理员到场,即基本设施设备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人数、技术职称、
监理资格、工作经历和年龄等所有各项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要求,为本
工程监理工作服务。
特此承诺。
投标人:(全称并盖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电子章)
日 期:年 月 日
118
(七)投标人履约信誉情况表
项目 | 投标人情况 | 投标人如实填写 |
履约信誉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情形。 | |
2.近三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工程项目的投标和建设过程中,投标人及 其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无行贿行为发生(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结果为准,时间 以法院判决书日期为准)。 | ||
3.监理人信用等级(监理人信用等级以浙 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 果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 信用评价结果未涉及的按 B 级处理)。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信用等 级:。 |
注:投标人应如实填写,若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履约信誉要求的情形但隐瞒不报的,经查实
作否决处理。
119
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20
七、监理大纲
第一节 工程概述
第二节 监理工作的范围
第三节 主要监理岗位的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及岗位的职责
第四节 本工程监理工作重难点分析及对策 第五节 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措施
(一)施工准备期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二)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1.安全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2.质量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3.费用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4.进度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5.施工环境监理的程序和措施
6.合同管理的程序和措施
7.信息管理的程序和措施
8.组织协调的方法和措施
(三)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的程序和措施(四)记录和报告格式
第六节 对本工程的建议
121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面样式
2024 年仙居县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投标人(全称并盖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电子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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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报价函
二、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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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价函
致:(招标人全称)
经研究 2024 年仙居县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
全部内容(含第 号至第 号补遗书)后,我方就上述监理服务工作进行投标。
根据分析计算,我方愿以投标报价:以各分项目的签约合同价为基数,监理费费
率,我方愿按上述报价完成本招标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并接受招标文件第三章“评
标办法”第 3.4.3 项规定的对本投标价进行的“算术性修正”。
注:1、招标范围内全部项目都按此监理折扣率结算。
2、投标费率最高不得超过2.2%,否则将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全称并盖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电子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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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
格式见第五章“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相关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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