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金阳新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G319提质改造工程(蕉溪-永安段)公路工程检测合同公告
金额
71.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2/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JCG-CS-F202210080073-1 采购人(全称): 湖南金阳新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理工检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原G319提质改造工程(蕉溪-永安段)公路工程检测 (3)采购计划编号: LJCG-F20221008007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0-12 —— 2022-11-12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支付方式:本工程采用分批次检测和结算,按检测进度支付检测费用,每季度乙方提交完整的检测报告经甲方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季度检测费总额的60%;项目经政府采购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余款(不计利息)。 4.1.2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检测费用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理工大学支行(长沙理工检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805060104000153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负责检测材料、设备到检测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5.2.2乙方负责检测材料、设备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5.2.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应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和第三者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乙方应制定可靠的检测方案,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5.2.4乙方须加强检测实施的组织管理,检测实施期间,应接受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5.2.5乙方应根据检测现场的需要配备技术人员,且技术人员必须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仪器的操作,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的相关义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乙方应于检测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送交满足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程的正式检测报告(壹式肆份) 5.3.2当甲方对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份数有特殊需要时,可另行约定。 5.3.3甲方按照浏阳市、浏阳经开区相关文件规定对乙方交付的检测报告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不免除乙方应对检测报告承担的相应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授权邹隽(联系方式:13755000273)为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如联系人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6.1.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检测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及时限负责。 6.1.3甲方负责协调与本合同检测业务有关的第三方工作关系,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外部工作条件。 6.1.4委托检测前,甲方应将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6.1.5在委托见证取样类样品检测前,甲方应填写检测委托单。委托单应采用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统一样式,并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6.1.6检测项目属于工程类检测的,甲方应提前5日向乙方提交现场检测委托书。见证人员应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见证,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 6.1.7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1.8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费用。 6.1.9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如乙方已开展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合格工作量支付费用,乙方应当移交对应完成的工作成果。 6.1.10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未达到付款条件的,甲方有权拒付检测费用。 6.1.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乙方工作人员。 6.1.1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 6.2乙方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授权张勇(联系方式:15874136273)为检测代表,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日期进场开展检测活动。乙方变更检测代表的,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6.2.2乙方自行组织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交通车辆、持证人员。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及时进行验收,如未在收到材料后3日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基础资料已完整且全部合格,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再次提供。 6.2.3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及验收要求、检测试验频率进行检测,及时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检测项目,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并对检测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2.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检测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计量认可认证证书及其附表的复印件,甲方有权要求复核原件。 6.2.5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提供的检测资料、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以及工作过程。 6.2.6乙方进行现场检测时应遵守甲方工程安全管理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自行负责检测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甲方不承担本项目任何安全事故赔偿责任。 6.2.7对于已纳入浏阳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检测项目,乙方应使用该系统实施检测和管理,并出具检测报告。 6.2.8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乙方应在获得检测结果当日内通知甲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因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时完成检测工作的,甲方顺延乙方履行期限,但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7.5达到合同付款条件,乙方发出付款书面申请后甲方未能按期支付检测费用超过15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逾期金额×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壹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合同终止或解除并不影响双方合同附随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保密义务等)。 11.3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甲方行使解除权情形的除外)。 11.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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