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scg-2024060900082
预算金额47.19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县教育局
招标联系人李文杰0731-84011703
中标公司湖南展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51.7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县教育局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三一云湖实验学校班班通、报告厅、信息化设施设备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30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609000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教育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展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三一云湖实验学校班班通、报告厅、信息化设施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609000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录播室 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详见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 303991
2 班班通 其他信息化设备 详见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 465228
3 计算机教室 其他信息化设备 详见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 318940
4 多媒体报告厅 其他办公设备 详见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 471990
5 校园网络系统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详见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 375780
6 校园广播系统 其他信息化设备 详见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 243500
7 校园监控 录像机 详见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 338262
 合计金额小写: 2517691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伍拾壹万柒仟陆佰玖拾壹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分项报价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采购人通知交货之日起30天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负责产品到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3.2乙方负责产品在验收制定地点的包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4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3.5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按甲方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现场卸货由乙方承担。

3.3.6付款特别说明:本项目的最终付款进度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准。因项目整体进度或财政资金到位延缓等,而影响采购人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5307.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一次按实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5307.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二次按实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07076.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第三次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 经济纠纷等问题)按实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0%。付款人:由长沙县教育局拨付到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三一云湖实验学校,再由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三一云湖 实验学校按合同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湖南展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614007880170000140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所有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所有货物的设计、制造都应按先进的工艺技术进行,无材料设计或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

5.2.3.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三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乙方出具有法人签字的整体质保三年的服务承诺书。乙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设备的详细保修范围。乙方承诺的质保期限内,应对所供货产品的质量负责,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和售后服务的,甲方有权上报财政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其中标资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采购人将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4货物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用户前48小时通知采购人,以准备接货验收,验收方式为到货验收。

5.3.5 履约验收方案:

5.3.5.1 启动履约验收程序。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中标人。

5.3.5.2 成立验收小组,明确验收组长,验收人员由采购人本单位本系统熟悉项目需求与实施情况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至少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5.3.5.3 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5.3.5.4 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3.5.5 验收前要按照采购文件及合同编制验收程序和验收表格等,提供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封存样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5.3.5.6 验收时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逐项逐条验收。

5.3.5.7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3.5.8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验收小组成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5.3.5.9 验收结果公告,约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在“长沙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结果及验收意见。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

6.1.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款费用。

6.1.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6.2.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指导,接受甲方监督。

6.2.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中标人不能按期交付或经采购人同意延期仍不能按期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向采购人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逾期达15日的,采购人有权通知中标人解除合同,要求中标人按合同总标的20%另行支付违约金。

7.5中标人所交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9.1条款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7.6中标人未履行保修维护义务的,采购人有权委托其他第三方履行该义务,所需费用直接从尾款中扣除,如没有尾款或尾款不足以抵扣,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追偿,并由中标人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7中标人转让或转包、分包本合同标的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中标人应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7.8如果中标人迟延交货,采购人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中标人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中标人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施工、安装调试11.1.1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规章制度,持证上岗。11.1.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11.1.3项目安装施工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免费提供。11.1.4在实施过程中,乙方未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提示标志等和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由此造成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由乙方负责。11.1.5乙方在货物安装前应派人到实地进行场地勘察和指导,设计安装调试方案,确保有关设备安装规范、使用安全、维护便捷等11.1.6由于本项目任务重,工期紧,所到场设备由中标人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负责本项目的安装和维护保养。货物规格必须标识清晰。该项目到场设备相关安装工具及物品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11.1.7乙方应在主要设备上张贴售后服务卡,要求注明。施工公司、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各设备的保修时间等相关信息,售后服务卡应制作精美,粘贴牢固、可靠,保证非人为因素三年内不会丢失。
11.2.售后服务
11.2.1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和周期维修维护措施、维修维护响应速度及备品备件计划、人员培训等方面等11.2.2技术支持提供7X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各11.2.3故障响应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2时内上门维作D应在接到产品故障报修后二小时内响应,一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处理完毕。若故障检修后仍无法排除的,供应商应在故障报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规格型号档次的替代产品采购人使用,直至原产品故障排除为止。11.2.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白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财务费等第更换或维作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重大相同故障,乙方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雷的备品备件。
11.3培训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培调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提供至少1次免费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产品的结构、性能、安装、调试及维修方法,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常见故障排除处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新太安社区许家场组584号
法定代表人: 李文杰 法定代表人: 张丹
委托代理人: 李文杰 委托代理人: 张丹
电话: 0731-84011703 电话: 17871944853
传真: 0731-84011125 传真:

附件列表
  1. 分项报价表.pdf
  2. 开标一览表.pdf
  3. 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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