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竞争性磋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的结果公告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服务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微生物检验大米小麦粉制品挂面手工面谷物加工品黄曲霉毒素B1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粉玉米片玉米渣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发酵面制品糖精钠大肠菌群米粉制品食用油食用植物油花生油油脂及其制品玉米油芝麻油橄榄油橄榄果渣油菜籽油大豆油食用植物调和油食用动物油脂调味品酱油食醋酱类黄豆酱甜面酱调味料酒甜蜜素三氯蔗糖香辛料类辣椒粉花椒粉半固体复合调味料鸡粉鸡精谷氨酸钠半固体调味料蛋黄酱沙拉酱花生酱辣椒酱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液体复合调味料蚝油虾油鱼露液体调味料味精食盐低钠食用盐氯化钠氯化钾食品生产加工用盐预制肉制品腌腊肉制品胭脂红熟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熏烧烤火腿制品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蔬汁饮料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蛋白饮料蛋白质碳酸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方便食品方便面非油炸面方便粉丝调味面制品方便粥方便盒饭冷面饼干畜禽水产罐头水产动物类罐头果蔬罐头水果类罐头合成着色剂阿斯巴甜蔬菜类罐头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食用菌罐头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水饺包子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谷物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调理速冻水产制品速冻蔬菜制品速冻水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薯类食品干制薯类冷冻薯类薯泥商业无菌薯粉类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糖果制品茶叶袋泡茶紧压草甘膦吡虫啉甲拌磷氧乐果毒死蜱含茶制品代用茶哒螨灵啶虫脒唑螨酯井冈霉素酒类蒸馏酒白酒酒精度发酵酒黄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酱腌菜纽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品蔬菜脆片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蜜饯水果干制品果酱炒货食品坚果制品开心果杏仁松仁瓜子蛋制品再制蛋食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红糖冰糖冰片方糖其他糖干制水产品藻类干制品水产干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粉丝粉条淀粉糖糕点月饼粽子豆制品腐乳豆豉纳豆豆干豆腐豆皮腐竹油皮蜂产品蜂蜜蜂王浆蜂花粉米面及其制品油炸面制品肉冻皮冻半固态调味料火锅调味料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焙烤食品沙丁胺醇餐馆用餐饮具畜肉猪肉牛肉羊肉畜禽肉鸡肉鸭肉猪肝牛肝畜副产品羊肝猪肾牛肾羊肾禽副产品鸡肝金刚烷胺金刚乙胺豆芽亚硫酸盐鳞茎类蔬菜韭菜灭蝇胺芸薹属类蔬菜结球甘蓝菜薹菠菜茄果类蔬菜茄子甜椒瓜类蔬菜黄瓜乙螨唑异丙威山药涕灭威胡萝卜噻虫嗪莲藕吡蚜酮丙环唑敌百虫多菌灵克百威嘧菌酯芹菜阿维菌素百菌清敌敌畏二甲戊灵马拉硫磷噻虫胺水胺硫磷辛硫磷烯酰吗啉普通白菜大白菜唑虫酰胺油麦菜番茄豆类蔬菜豇豆菜豆淡水产品淡水鱼溴氰菊酯淡水虾淡水蟹仁果类水果苹果三唑醇核果类水果氟虫腈氰戊菊酯苯醚甲环唑氟硅唑乙酰甲胺磷油桃柑橘类水果丙溴磷联苯菊酯氯唑磷三唑磷杀虫脒氯氟氰菊酯柠檬杀扑磷浆果己唑醇高效氯氰菊酯嘧霉胺霜霉威盐酸盐草莓联苯肼酯猕猴桃氯吡脲香蕉吡唑醚菌酯腈苯唑芒果戊唑醇火龙果热带和亚热带水果荔枝瓜果类水果西瓜甜瓜甲基异柳磷鲜蛋鸡蛋氯霉素氟苯尼考甲砜霉素甲硝唑禽蛋生干坚果螺螨酯生干籽类
金额
24.2万元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2/04/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411812022ccs00049
预算金额24.4万元
招标公司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招标联系人朱皓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中和康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近欣19335832279
中标公司浙江锐德安正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24.2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1411812022CCS00049
二、项目名称: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 | 第二包: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等348批次 | 348 | 批 | / | 总价:242000(元) | 浙江锐德安正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和路16号1幢A405-410室 | 91330106098412862E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 | 第二包: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等348批次 | 详见响应文件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 满足采购人要求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武崇晓,张任凯,朱皓(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双方协商执行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363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孝义市府前街425号
项目联系人:朱皓
项目联系方式:0358-78984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中和康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孝义市振兴街德泽苑5号楼2单元3层
项目联系人:张近欣
项目联系方式:19335832279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食品监督-第二包.doc磋商文件--食品监督-第二包.doc
850.7K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
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中和康泰政采[2022]004号(CZ)
项 目 名 称: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
采 购 人: 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 章)
采购代理机构: 山西中和康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 章)
日 期:二○二二年四月
磋商公告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4月2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11812022CCS00049
项目名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44000元
最高限价:244000元
采购需求:本次采购共一包,符合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可对其进行报价,所投包内项目必须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所列内容。
第二包: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等348批次,预算金额244000元
注:第一、三、四包的成交供应商不允许参与本项目
项目地点:孝义市
服务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CMA资质证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2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3、方式:自行下载。供应商登录山西政府采购网(山西省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shanxi.gov.cn/houme/gov.cn)自行下载磋商文件。
4、售价(元):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4月2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在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中完成递交(上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2、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
五、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1、开标时间:2022年4月2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孝义市民服务中心三层308开标室(孝义市迎宾南路8号,迎宾路与时代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电子化交易流程操作指南 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
2、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事项详见“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
3、供应商应安装“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请供应商自行前往“山西
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并安装;
4、如有疑问,可致电技术支持热线:400-881-7190
5、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须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理供应商入驻。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孝义市府西街
联系方式:13935814696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中和康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振兴街(德泽苑5号楼2单元3层)
联系方式:0358-78309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358-7830988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 号细 目内 容1采购人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孝义市府西街13935814696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山西中和康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省孝义市德泽苑5号楼2单元3层张女士 0358-78309883项目名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4服务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5投标供应商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7、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8、报价人信誉良好,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中如被列入受惩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将被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如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将被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9、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CMA资质证书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6响应文件的有效期90个日历天7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元)磋商保证金在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形式:转账 账户名称:山西中和康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开户账号:5572 9101 0300 0000 1118 6开户行行号:4021 7340 30088响应文件递交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 4月29 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在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中完成递交(上 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递交地址: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9磋商时间及地址时间: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地址:孝义市民服务中心三层308开标室(孝义市迎宾南路8号,迎宾路与时代大道交叉口东北角)10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11最高限价最高限价244000元。凡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时,其投标将被拒绝。12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序 号细 目内 容1采购人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孝义市府西街13935814696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山西中和康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省孝义市德泽苑5号楼2单元3层张女士 0358-78309883项目名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4服务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5投标供应商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7、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8、报价人信誉良好,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中如被列入受惩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将被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如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将被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9、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CMA资质证书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6响应文件的有效期90个日历天7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元)磋商保证金在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形式:转账 账户名称:山西中和康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开户账号:5572 9101 0300 0000 1118 6开户行行号:4021 7340 30088响应文件递交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 4月29 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在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中完成递交(上 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递交地址: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9磋商时间及地址时间: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地址:孝义市民服务中心三层308开标室(孝义市迎宾南路8号,迎宾路与时代大道交叉口东北角)10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11最高限价最高限价244000元。凡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时,其投标将被拒绝。12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 “服务”系指本磋商文件所述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及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2 “潜在供应商”系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3 “供应商”系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响应文件》和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
2.4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采购的山西中和康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5 “采购人” 系指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3.1 具有本项目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3.2 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供应商。
3.3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8、报价人信誉良好,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中如被列入受惩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将被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如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将被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9、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10、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CMA资质证书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4 供应商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本次投标。
(1) 被责令停业的;
(2) 被各级政府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恶意竞标、违约或存在重大工程、技术质量问题的;
⑸ 磋商小组共同认定其本次投标存在骗取成交或恶意竞标行为的。
3.5供应商应独立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本次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6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4.磋商保证金
4.1供应商应提供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元)的磋商保证金,此磋商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4.2磋商保证金必须在开标日期前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开户名称:山西中和康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
账 号:5572 9101 0300 0000 1118 6
行 号:4021 7340 3008
4.3(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4.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4.4如供应商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4.5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4.6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4.7供应商应承担其所有参与和准备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二、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的组成
5.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要求,以及采购、投标程序和相应的合同条款。磋商文件由下述六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事项、格式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取消成交资格。
6.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 供应商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按磋商公告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6.2采购代理机构对澄清要求的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
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将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 并且在财政部指定网站补充公告。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3采购代理机构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或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磋商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5日发出,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4采购代理机构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供应商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6.5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人将向所有已登记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通知。
6.6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情况可在不改变磋商文件实质内容前提下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并经全场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三、响应文件
7.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7.2 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8.1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供应商应按照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山西政府采购政采云电子平台电子化操作规范》的要求,在山西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递交、解密等操作。
响应文件递交注意事项:
1.供应商应按照对应的操作指南制作并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并按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电子签章。
8.2 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1)商务部分:
*报价函(见‘报价文件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报价文件格式’);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见‘报价文件格式’);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有效的CMA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社保缴纳证明(近一年任意一次缴纳的的社保凭证;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纳税凭证(近一年任意一次缴纳的任意一项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如依法免税,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信息(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投标保证金缴费证明(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查询供应商信用结果截图;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查询的网页截图;
近三年类似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报价人企业简况;
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技术部分:
*一、报价一览表 (见‘报价文件格式’);
*二、投标服务偏离表;
三、项目人员安排表;
四、拟派项目人员情况表;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六、服务方案
七、服务承诺
八、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8.3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为方便评审,响应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制作。
8.4 报价
(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超过本采购预算金额的投标报价将被拒绝。
(2)本次磋商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
(3)本次磋商报价,应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因素进行报价。
(4)供应商对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显著处注明。
(5)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对应报价一览表。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磋商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硬件设备、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6)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9.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9.1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9.2 供应商照搬照抄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在电子平台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投标。
9.3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4 报价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9.5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0.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0.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报价人提出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报价人应在政采云平台对此要求向采购人作出答复;报价人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报价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报价人应相应地延长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响应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4条关于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1.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1.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电子章。
11.3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电子章,同时在该处签署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全名或加盖本人电子章。
11.4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若本次磋商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供应商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装订于本次响应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负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负偏离,则评委会有权视该条款是否为主要条款而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予以拒绝。
11.5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2.响应文件的递交
12.1响应文件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编辑并加密后上传.
12.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中完成递交(上 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12.3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属于未成功提交响应文件:
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响应文件未完整上传并保存的。
响应文件未按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不完整的。
响应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
未使用最新发布的磋商文件制作响应文件的。
1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3.1供应商应当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报价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报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应当拒收。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重新对响应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加密,在线递交。
五、磋商程序及开启仪式
磋商程序:本次磋商采取一轮磋商两轮报价的方式进行,但磋商小组也可根据现场情况增加磋商和报价的轮次,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磋商结束后要求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4.磋商开启仪式及其有关事项
14.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商开启仪式,供应商在工作人员下达标书开启命令后使用数字证书(CA)对已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供应商应在开始解密时间起30分钟内在线进行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其报价视为无效。
14.2第一轮公开报价后下发开标一览表使用数字证书(CA)进行报价确认。
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15.组建磋商小组
15.1财政部门会同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依法组建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5.2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
15.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详细资质原件需按照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中评审办法中的条款执行。
16.审核
16.1开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审查各投标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需按照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中评审办法中的条款执行。
16.2符合性审核
1开标后,磋商小组将审查各投标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磋商保证金。
2审核时,磋商小组要审核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磋商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2)重大偏离是响应文件要求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本文件“供应商须知”第8条“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部分中,带*部分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B、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电子章的;
C、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D、投标服务质量、服务周期、检验标准和方法、售后服务承诺等不满足磋商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E、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
F、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G、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4)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5)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16.3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行为,其磋商无效:
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不同磋商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磋商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6.4审核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表示的为准。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若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16.5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7.响应文件的澄清
17.1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2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在政采云电子平台做出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投标。
17.3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投标。
18. 磋商
18.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8.2 磋商的顺序,按照参加磋商的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进行。
18.3 磋商内容包括货物/服务的技术配置、售后服务、服务方案、价格等采购需求以及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它问题。
磋商时,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或同意磋商供应商就某些磋商事项在政采云电子平台作出明确的承诺。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8.4经磋商、审查,磋商供应商重新提交的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18.5磋商过程中,磋商供应商的所有包括在政采云平台上作出的承诺、补充文件以及重新提交的磋商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电子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磋商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公司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9. 最后报价
19.1 磋商结束后,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磋商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在政采云电子平台进行,最后报价是磋商供应商磋商文件有效的组成部分。
19.1.1 磋商文件对技术、服务要求已详细列明,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要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9.1.2 磋商文件对技术、服务要求没有详细列明,需经磋商由磋商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9.2磋商小组认为磋商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磋商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磋商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20. 综合评审
20.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0.2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进行。
21.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1.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1.2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应编制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1.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1.4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 评审复核
22.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A、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B、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C、磋商小组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D、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22.2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3.评标过程保密
23.1采购人、代理机构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磋商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
23.2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磋商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3.3 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磋商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磋商现场的任何资料。
24.关于供应商非实质性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5.采购项目终止
25.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终止:
A、符合专业条件的磋商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
B、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C、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D、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项目终止后,磋商小组应做出书面报告。
25.2 终止后,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
25.3 如本项目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符合竞争要求的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可以是2家,而不被终止。
七、签订合同
26.成交通知
2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在政采云平台上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6.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八、保密和披露
28.保密
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9.披露
29.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29.2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九、询问和质疑
30. 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采购文件有询问或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 质疑
31.1 采购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1.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1.3供应商已经参与了投标,并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其质疑应当被视为无效质疑。
31.4 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函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1.5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材料按照一式二份提供。
3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A、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B、质疑未按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C、质疑函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D、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E、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1.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1.8 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代理机构可以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1.9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1.10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1.11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31.13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十、供应商违规处罚
32.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1.3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
1.4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5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6(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2.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2.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2.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2.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3.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4.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5、资格评审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标准 |
1 | 基本资质 | 报价函 | 内容齐全,签署和印章使用完整、清晰、符合要求。 说明: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响应函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报价,从而导致该报价无效; |
2 | 基本资质 | 磋商供应商代表证明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投标的,仅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自然人参加投标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影印件内容齐全,签署和印章使用完整、清晰、符合要求。 |
3 | 营业执照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有效的营业执照(多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任意一项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清晰、符合要求。 |
4 | 特定资质 | 具有有效的CMA资质证书 | 具有有效的CMA资质证书 |
5 | 基本资质 | 良好的纳税记录 | 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近一年任意一次缴纳的任意一项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如依法免税,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任意一项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清晰、符合要求。 |
6 | 基本资质 | 良好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 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近一年任意一次缴纳的的社保凭证;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任意一项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清晰、符合要求。 |
7 | 基本资质 | 财务审计报告 | 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任意一项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清晰、符合要求。 |
8 | 基本资质 | 近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1、无违法记录声明内容完整,签署和印章使用完整、清晰、符合要求。 2、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中如被列入受惩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将被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如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将被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审核磋商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与查询内容是否一致。 3、网上查询的内容有不良记录且在执行期间的,或磋商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与查询内容不一致,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投标无效,并将相关内容存档。 |
9 | 基本资质 |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影印件。 任意一项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清晰、符合要求。 |
10 | 基本资质 | 保证金的交纳 | 保证金要求足额缴纳,且从供应商的基本存款账户转出,并提供保证金凭证影印件。 任意一项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清晰、符合要求。 |
6、符合性评审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标准 |
1 | 报价 | 响应文件报价 | 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2、响应文件的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3、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 4、不接受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报价。 |
2 | 商务资信 | 响应文件商务部分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写、签署、盖电子章等;响应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3 | 技术 | 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 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6.1磋商小组须审核每份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包括但不仅限于:
A、本文件“供应商须知”第8条“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部分中,带*部分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B、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C、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D、投标货物质量、服务周期、检验标准和方法、售后服务承诺等不满足磋商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E、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
F、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组项目规定的;
G、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I、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7、综合评分
7.1本次评标按照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7.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7.3综合评分明细表
7.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7.3.2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分细则(满分 100分)
一、商务部分(20分) | |
1、业绩(10分) 同类项目合同案供的供应商自身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清晰复印件作为证明。每提供一个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承担过的同类项目得2分,最高得10分(证明文件的影印件须清晰的编入响应文件中)。 | |
2、投标文件响应程度(4分) 根据投标人标书制作规范程度(包括:装订顺序、目录及页码、商务要求等方面)进行打分,不超过4分。 | |
3、企业资信(6分) 近三年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每有一年得2分,最高不超过6分。(证明文件的影印件须清晰的编入响应文件中)。 (如公司成立不足三年,如能提供公司成立后的所有年度审计报告,则按满分计算,否则按提供的年度报告计算,不提供不得分)。 | |
二、技术部分(70分) | |
综合实力(0-10分) | 评委根据投标人专业化水平、诚信建设、品牌建设、服务能力等情况酌情打分。优得7-10分,良得3-6分,一般0-2分。 |
服务方案(0-36分) | (1)投标人明确技术服务工作方法和管理制度,方法中明确成立专门项目组、抽检检测实施细则、结果专报机制、客户回访、档案管理机制及应急处置机制等。优得8-12分,良得4-7分,一般0-3分。 |
服务方案(0-36分) | (2)投标人明确技术服务工作流程,流程设置合理,分工明确,每个工作流程有细致说明及相关责任人员等,承诺建立于磋商单位及相关单位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沟通机制。优得8-12分,良得4-7分,一般0-3分。 |
服务方案(0-36分) | (3)投标人明确技术服务工作要点,包括抽样工作要点、检测工作要点等内容,明确工作难点。工作要点和难点分析合理,符合实际等。优得8-12分,良得4-7分,一般0-3分。 |
偏离参数(0-6分) | 以检测参数的CMA资质为基础,填写本次检测参数偏离表格,无CMA资质的检测参数的数量为4(含)个以下得6分,5-8 (含)个得5分,9-12 (含)个得4分,12个以上不得分。经磋商小组抽查,资质中无检测参数且偏离表中又未列出偏离时,本项不得分(检测参数是指CMA资质证书附表中包含的检测参数为准)。 |
服务计划及承诺( 0-18分) | ①服务计划及承诺全面、具体、可行性强,综合评价为优(13-18分); ②服务计划及承诺较具体,综合评价为一般(7-12分); ③服务计划及承诺可行性差或没有承诺,综合评价差(0-6分)。 |
三、价格部分(10分) |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一、商务要求
项目名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
项目预算金额:本次采购预算金额为:244000元(含样品本身的采购费用,报价时考虑该费用)报价供应商应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市场价确定报价。要求供应商按标包对采购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计划的检测批次逐条报价。
服务地点:孝义市
服务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服务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技术要求
1、要求供应商按标包对采购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计划的检测项目逐条进行响应。
2、付款方式
根据 “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在检验结果认定后由委托单位支付相应的检验费用。
3、其他要求
1)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对于微生物检验项目,因送样时限难以满足要求的,可委托能够满足要求的检验机构检验,但须提前报委托人同意后实施。
检验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局要求执行。
2022年孝义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表(第二包) | |||||||
序号 | 食品大类(一级) | 食品亚类(二级) | 食品品种(三级) | 食品细类(四级) | 风险等级 | 检验项目 | 批次 |
1 | 粮食加工品 | 大米 | 大米 | 大米 | 较高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1 | 3 |
1 | 粮食加工品 | 小麦粉 | 小麦粉 |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 | 较高 | 镉(以Cd计)、苯并[a]芘、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A、黄曲霉毒素B1、过氧化苯甲酰 | 3 |
1 | 粮食加工品 | 挂面 | 挂面 | 普通挂面、手工面 | 一般 | 铅(以Pb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3 |
1 | 粮食加工品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谷物加工品 | 谷物加工品 | 一般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1 | 4 |
1 | 粮食加工品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谷物碾磨加工品 | 玉米粉、玉米片、玉米渣 | 较高 | 黄曲霉毒素B1、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 | 3 |
1 | 粮食加工品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谷物碾磨加工品 | 米粉 | 较高 | 铅(以Pb计) | 3 |
1 | 粮食加工品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谷物碾磨加工品 | 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 | 较高 | 铅(以Pb计)、铬(以Cr计)、赭曲霉毒素A | 3 |
1 | 粮食加工品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谷物粉类制成品 | 生湿面制品 | 较高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4 |
1 | 粮食加工品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谷物粉类制成品 | 发酵面制品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4 |
1 | 粮食加工品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谷物粉类制成品 | 米粉制品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4 |
1 | 粮食加工品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谷物粉类制成品 | 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 | 较高 | 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4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花生油 | 高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铅(以Pb计)、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 5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玉米油 | 高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苯并[a]芘、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 5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芝麻油 | 高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乙基麦芽酚 | 5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 高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 5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菜籽油 | 高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铅(以Pb计)、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乙基麦芽酚 | 5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大豆油 | 高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 5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食用植物调和油 | 高 | 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乙基麦芽酚 | 5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其他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高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铅(以Pb计)、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 5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煎炸过程用油(餐饮环节) | 煎炸过程用油 | 高 | 酸价、极性组分 | 4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动物油脂 | 食用动物油脂 | 食用动物油脂 | 高 | 酸价、过氧化值、丙二醛、总砷、苯并[a]芘 | 4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油脂制品 | 食用油脂制品 | 食用油脂制品 | 较高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大肠菌群、霉菌 | 4 |
3 | 调味品 | 酱油 | 酱油 | 酱油 | 一般 | 氨基酸态氮、全氮(以氮计)、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以对羟基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8 |
3 | 调味品 | 食醋 | 食醋 | 食醋 | 一般 | 总酸(以乙酸计)、不挥发酸(以乳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以对羟基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 | 8 |
3 | 调味品 | 酱类 | 酱类 | 黄豆酱、甜面酱等 | 一般 | 氨基酸态氮、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大肠菌群 | 8 |
3 | 调味品 | 调味料酒 | 调味料酒 | 料酒 | 一般 |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 | 3 |
3 | 调味品 | 香辛料类 | 香辛料类 |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 | 较高 | 铅(以Pb计)、罗丹明B、苏丹红I-IV | 6 |
3 | 调味品 | 香辛料类 | 香辛料类 | 其他香辛料调味品 | 较高 | 铅(以Pb计) | 6 |
3 | 调味品 | 调味料 | 固体复合调味料 | 鸡粉、鸡精调味料 | 一般 | 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8 |
3 | 调味品 | 调味料 | 固体复合调味料 | 其他固体调味料 | 一般 | 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苏丹红I-IV、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8 |
3 | 调味品 | 调味料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蛋黄酱、沙拉酱 | 一般 | 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 5 |
3 | 调味品 | 调味料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坚果与籽类的泥(酱),包括花生酱等 | 一般 | 酸价/酸值、过氧化值、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 | 5 |
3 | 调味品 | 调味料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辣椒酱 | 一般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5 |
3 | 调味品 | 调味料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 | 一般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5 |
3 | 调味品 | 调味料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其他半固体调味料 | 一般 | 罗丹明B、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5 |
3 | 调味品 | 调味料 | 液体复合调味料 | 蚝油、虾油、鱼露 | 一般 | 氨基酸态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3 |
3 | 调味料 | 调味料 | 液体复合调味料 | 其他液体调味料 | 一般 | 总酸(以总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3 |
3 | 调味料 | 味精 | 味精 | 味精 | 一般 | 谷氨酸钠、铅(以Pb计) | 2 |
3 | 调味料 | 食盐 | 食用盐 | 普通食用盐 | 一般 | 氯化钠、钡(以Ba计)、碘(以I计)、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 | 3 |
3 | 调味料 | 食盐 | 食用盐 | 低钠食用盐 | 一般 | 氯化钾、钡(以Ba计)、碘(以I计)、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 | 3 |
3 | 调味料 | 食盐 | 食用盐 | 风味食用盐 | 一般 | 钡(以Ba计)、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 | 3 |
3 | 调味料 | 食盐 | 食用盐 | 特殊工艺食用盐 | 一般 | 氯化钠、钡(以Ba计)、碘(以I计)、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 | 3 |
3 | 调味料 | 食盐 |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 一般 | 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 | 3 |
4 | 肉制品 | 预制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高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镉(以Cd计)、总砷(以As计)、氯霉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胭脂红 | 3 |
4 | 肉制品 | 熟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高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总砷(以As计)、氯霉素、酸性橙Ⅱ、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胭脂红、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商业无菌 | 8 |
4 | 肉制品 | 熟肉制品 | 熟肉干制品 | 熟肉干制品 | 高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氯霉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胭脂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 | 8 |
4 | 肉制品 | 熟肉制品 | 熏烧烤肉制品 | 熏烧烤肉制品 | 高 | 铅(以Pb计)、苯并[a]芘、氯霉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 | 5 |
4 | 肉制品 | 熟肉制品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高 | 氯霉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胭脂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3 |
5 | 乳制品 | 乳制品 | 液体乳 | 巴氏杀菌乳 | 高 | 蛋白质、酸度、三聚氰胺、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8 |
5 | 乳制品 | 乳制品 | 液体乳 | 灭菌乳 | 高 | 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脂肪、三聚氰胺、商业无菌 | 8 |
5 | 乳制品 | 乳制品 | 液体乳 | 发酵乳 | 高 | 蛋白质、酸度、脂肪、乳酸菌数、三聚氰胺、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沙门氏菌、大肠菌群、酵母 | 8 |
5 | 乳制品 | 乳制品 | 液体乳 | 调制乳 | 高 | 蛋白质、三聚氰胺、商业无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8 |
5 | 乳制品 | 乳制品 | 乳粉 |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 | 高 | 蛋白质、三聚氰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3 |
6 | 饮料 | 饮料 | 包装饮用水 | 饮用天然矿泉水 | 高 | -界限指标、镍、锑、溴酸盐、硝酸盐(以NO3 计)、亚硝酸盐(以NO2 计)、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 4 |
6 | 饮料 | 饮料 | 包装饮用水 | 饮用纯净水 | 高 | 电导率、耗氧量(以O2计)、亚硝酸盐(以NO2 计)、余氯(游离氯)、三氯甲烷、溴酸盐、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 4 |
6 | 饮料 | 饮料 | 包装饮用水 | 其他饮用水 | 高 | 耗氧量(以O2计)、亚硝酸盐(以NO2 计)、余氯(游离氯)、溴酸盐、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 4 |
6 | 饮料 | 饮料 | 果、蔬汁饮料 | 果、蔬汁饮料 | 较高 | 铅(以Pb计)、展青霉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霉菌和酵母 | 5 |
6 | 饮料 | 饮料 | 蛋白饮料 | 蛋白饮料 | 较高 | 蛋白质、三聚氰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 3 |
6 | 饮料 | 饮料 | 碳酸饮料(汽水) | 碳酸饮料(汽水) | 一般 | 二氧化碳气容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霉菌、酵母 | 4 |
6 | 饮料 | 饮料 | 茶饮料 | 茶饮料 | 较高 | 茶多酚、咖啡因、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 | 3 |
6 | 饮料 | 饮料 | 固体饮料 | 固体饮料 | 一般 | 蛋白质、铅(以Pb计)、赭曲霉毒素A、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 3 |
6 | 饮料 | 饮料 | 其他饮料 | 其他饮料 | 一般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 1 |
7 | 方便食品 | 方便食品 | 方便面 | 油炸面、非油炸面、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 | 较高 | 水分、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5 |
7 | 方便食品 | 方便食品 | 调味面制品 | 调味面制品 | 较高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 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5 |
7 | 方便食品 | 方便食品 | 其他方便食品 | 方便粥、方便盒饭、冷面及其他熟制方便食品等 | 较高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5 |
8 | 饼干 | 饼干 | 饼干 | 饼干 | 一般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 1 |
9 | 罐头 | 罐头 | 畜禽水产罐头 | 畜禽肉类罐头 | 一般 | 铅(以Pb计)、镉(以Cd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商业无菌 | 4 |
9 | 罐头 | 罐头 | 畜禽水产罐头 | 水产动物类罐头 | 一般 | 组胺、无机砷(以As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商业无菌 | 4 |
9 | 罐头 | 罐头 | 果蔬罐头 | 水果类罐头 | 较高 |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诱惑红、亮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阿斯巴甜、商业无菌 | 3 |
9 | 罐头 | 罐头 | 果蔬罐头 | 蔬菜类罐头 | 较高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商业无菌 | 3 |
9 | 罐头 | 罐头 | 果蔬罐头 | 食用菌罐头 | 较高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商业无菌 | 3 |
9 | 罐头 | 罐头 | 其他罐头 | 其他罐头 | 一般 | 黄曲霉毒素B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商业无菌 | 1 |
10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 | 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其他类 | 较高 | 蛋白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阿力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糖精钠(以糖精计)、脂肪 | 3 |
11 | 速冻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水饺、元宵、馄饨等生制品 | 较高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 3 |
11 | 速冻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包子、馒头等熟制品 | 较高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3 |
11 | 速冻食品 | 速冻其他食品 | 速冻谷物食品 | 玉米等 | 一般 | 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 | 3 |
11 | 速冻食品 | 速冻其他食品 | 速冻肉制品 | 速冻调理肉制品 | 一般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铬(以Cr计)、氯霉素、胭脂红 | 3 |
11 | 速冻食品 | 速冻其他食品 | 速冻水产制品 | 速冻水产制品 | 一般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N-二甲基亚硝胺 | 3 |
11 | 速冻食品 | 速冻其他食品 | 速冻蔬菜制品 | 速冻蔬菜制品 | 一般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 3 |
11 | 速冻食品 | 速冻其他食品 | 速冻水果制品 | 速冻水果制品 | 一般 | 铅(以Pb计)、镉(以Cd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 3 |
12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含油型膨化食品和非含油型膨化食品 | 较高 | 水分、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黄曲霉毒素B1、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4 |
12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食品 | 干制薯类 | 一般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铅(以Pb计) | 4 |
12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食品 | 冷冻薯类 | 一般 | 铅(以Pb计)、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4 |
12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食品 | 薯泥(酱)类 | 一般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商业无菌 | 4 |
12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食品 | 薯粉类 | 一般 | 铅(以Pb计) | 4 |
12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食品 | 其他类 | 一般 | 铅(以Pb计)、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4 |
13 | 糖果制品 |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 | 糖果 | 糖果 | 一般 | 铅(以Pb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合成着色剂(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3 |
14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茶叶 | 茶叶 | 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 | 一般 | 铅(以Pb 计)、草甘膦、吡虫啉、乙酰甲胺磷、联苯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灭多威、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和 S-氰戊菊酯、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茚虫威、毒死蜱、唑虫酰胺、氟 | 4 |
14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 代用茶 | 代用茶 | 一般 | 铅(以Pb 计)、哒螨灵、啶虫脒、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唑螨酯、吡虫啉、井冈霉素 | 4 |
15 | 酒类 | 蒸馏酒 | 白酒 | 白酒、白(液态)、白酒(原酒) | 高 | 酒精度、铅(以Pb计)、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 | 5 |
15 | 酒类 | 发酵酒 | 黄酒 | 黄酒 | 较高 | 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5 |
15 | 酒类 | 发酵酒 | 啤酒 | 啤酒 | 一般 | 酒精度、甲醛、警示语标注 | 5 |
15 | 酒类 | 发酵酒 | 葡萄酒 | 葡萄酒 | 较高 | 酒精度、甲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 | 5 |
15 | 酒类 | 发酵酒 | 果酒 | 果酒 | 较高 | 酒精度、展青霉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 5 |
15 | 酒类 | 其他酒 | 其他发酵酒 | 其他发酵酒 | 较高 | 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 5 |
15 | 酒类 | 其他酒 | 配制酒 | 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 | 较高 | 酒精度、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5 |
15 | 酒类 | 其他酒 | 其他蒸馏酒 | 其他蒸馏酒 | 较高 | 酒精度、甲醇、氰化物(以HCN计) | 5 |
16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酱腌菜 | 酱腌菜 | 较高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纽甜、阿斯巴甜、大肠菌群、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4 |
16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蔬菜干制品 | 自然干制品、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 | 一般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 2 |
16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食用菌制品 | 干制食用菌 | 一般 | 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 | 2 |
16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食用菌制品 | 腌渍食用菌 | 一般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2 |
17 | 水果制品 | 水果制品 | 蜜饯 | 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糕类 | 较高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合成着色剂(亮蓝、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 2 |
17 | 水果制品 | 水果制品 | 水果干制品 | 水果干制品(含干枸杞) | 一般 | 铅(以Pb计)、哒螨灵、啶虫脒、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唑螨酯、肟菌酯、噁唑菌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 2 |
17 | 水果制品 | 水果制品 | 果酱 | 果酱 | 一般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商业无菌 | 2 |
18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 开心果、杏仁、松仁、瓜子 | 一般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大肠菌群、霉菌 | 4 |
18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 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一般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大肠菌群、霉菌 | 4 |
19 | 蛋制品 | 蛋制品 | 再制蛋 | 再制蛋 | 较高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商业无菌 | 2 |
19 | 蛋制品 | 蛋制品 | 其他类 | 其他类 | 较高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2 |
20 | 食糖 | 食糖 | 食糖 | 白砂糖 | 一般 | 蔗糖分、还原糖分、色值、二氧化硫残留量、螨 | 2 |
20 | 食糖 | 食糖 | 食糖 | 绵白糖 | 一般 | 总糖分、还原糖分、色值、二氧化硫残留量、螨 | 2 |
20 | 食糖 | 食糖 | 食糖 | 赤砂糖 | 一般 | 总糖分、不溶于水杂质、二氧化硫残留量、螨 | 2 |
20 | 食糖 | 食糖 | 食糖 | 红糖 | 一般 | 总糖分、不溶于水杂质、螨 | 2 |
20 | 食糖 | 食糖 | 食糖 | 冰糖 | 一般 | 蔗糖分、还原糖分、色值、二氧化硫残留量、螨 | 2 |
20 | 食糖 | 食糖 | 食糖 | 冰片糖 | 一般 | 总糖分、还原糖分、螨 | 2 |
20 | 食糖 | 食糖 | 食糖 | 方糖 | 一般 | 蔗糖分、还原糖分、色值、二氧化硫残留量、螨 | 2 |
20 | 食糖 | 食糖 | 食糖 | 其他糖 | 一般 | 蔗糖分、总糖分、色值、还原糖分、二氧化硫残留量、螨 | 2 |
21 | 水产制品 | 水产制品 | 干制水产品 | 藻类干制品 | 较高 | 铅(以Pb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2 |
21 | 水产制品 | 水产制品 | 干制水产品 | 预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 较高 | 镉(以Cd计)、N-二甲基亚硝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2 |
21 | 水产制品 | 水产制品 | 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 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 高 | 镉(以Cd计)、N-二甲基亚硝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2 |
22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 | 淀粉 | 一般 | 铅(以Pb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 | 2 |
22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制品 | 粉丝粉条等 | 较高 | 铅(以Pb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3 |
22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制品 | 其他淀粉制品 | 较高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3 |
22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糖 | 淀粉糖 | 一般 | 铅(以Pb计) | 3 |
23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较高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富马酸二甲酯、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纳他霉素、三氯蔗糖、丙二醇、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 | 4 |
23 | 糕点 | 糕点 | 月饼 | 月饼 | 较高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纳他霉素、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 | 4 |
23 | 糕点 | 粽子 | 粽子 | 粽子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安赛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商业无菌 | 2 |
24 | 豆制品 | 豆制品 | 发酵性豆制品 | 腐乳、豆豉、纳豆等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 1 |
24 | 豆制品 | 豆制品 | 非发酵性豆制品 | 豆干、豆腐、豆皮等 | 较高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大肠菌群 | 3 |
24 | 豆制品 | 豆制品 | 非发酵性豆制品 | 腐竹、油皮 | 较高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 3 |
24 | 豆制品 | 豆制品 | 其他豆制品 | 大豆蛋白类制品等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大肠菌群 | 3 |
25 | 蜂产品 | 蜂产品 | 蜂蜜 | 蜂蜜 | 高 | 果糖和葡萄糖、蔗糖、菌落总数、霉菌计数、嗜渗酵母计数、甲硝唑、地美硝唑、氯霉素、洛硝达唑、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1 |
25 | 蜂产品 | 蜂产品 |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粉) |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粉) | 一般 | 10-羟基-2-癸烯酸、酸度 | 1 |
25 | 蜂产品 | 蜂产品 | 蜂花粉 | 蜂花粉 | 一般 | 铅(以Pb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 1 |
25 | 蜂产品 | 蜂产品 | 蜂产品制品 | 蜂产品制品 | 一般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1 |
26 | 餐饮食品 | 米面及其制品(自制) | 小麦粉制品(自制) | 发酵面制品(自制)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 3 |
26 | 餐饮食品 | 米面及其制品(自制) | 小麦粉制品(自制) | 油炸面制品(自制) | 较高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 3 |
26 | 餐饮食品 | 肉制品(自制) | 熟肉制品(自制) | 肉冻、皮冻(自制) | 高 | 铬(以Cr计) | 2 |
26 | 餐饮食品 | 复合调味料(自制) | 半固态调味料(自制) | 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自制) | 较高 | 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 | 3 |
26 | 餐饮食品 | 水产及水产制品(餐饮) | 水产及水产制品(餐饮) | 生食动物性水产品(餐饮) | 高 | 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的Al计)、吸虫囊蚴、线虫幼虫、绦虫裂头蚴 | 1 |
26 | 餐饮食品 | 坚果及籽类食品(餐饮) | 坚果及籽类食品(餐饮) | 花生及其制品(餐饮) | 较高 | 黄曲霉毒素B1 | 2 |
26 | 餐饮食品 | 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 (餐馆自行消毒) | 较高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 3 |
26 | 餐饮食品 | 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 (集中消配送单位消毒) | 较高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 3 |
27 | 餐饮食品(自订) | 其他餐饮食品 | 米面及其制品(餐饮) | 发酵面制品(餐饮) | 一般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 3 |
27 | 餐饮食品(自订) | 其他餐饮食品 | 米面及其制品(餐饮) | 生湿面制品(餐饮) | 一般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3 |
27 | 餐饮食品(自订) | 其他餐饮食品 | 焙烤食品(餐饮) | 糕点(餐饮自制) | 一般 | 胭脂红、柠檬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 3 |
27 | 餐饮食品(自订) | 其他餐饮食品 | 肉制品(餐饮) | 酱卤肉制品(餐饮) | 较高 |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3 |
27 | 餐饮食品(自订) | 其他餐饮食品 | 肉制品(餐饮) | 熏烧烤肉制品(餐饮) | 较高 |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3 |
27 | 餐饮食品(自订) | 其他餐饮食品 | 调味品(餐饮) | 火锅、麻辣烫调味料(底料、蘸料) | 高 | 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 | 3 |
27 | 餐饮食品(自订) | 其他餐饮食品 | 淀粉制品(餐饮) | 粉丝粉条(餐饮) | 较高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 | 3 |
27 | 餐饮食品(自订) | 其他餐饮食品 | 餐饮具 | 餐馆用餐饮具(自消毒复用餐饮具) | 较高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 3 |
28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猪肉 | 高 | 挥发性盐基氮、恩诺沙星、替米考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氯霉素、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多西环素、土霉素、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地塞米松、利巴韦林、甲硝唑、喹乙醇、氯丙嗪、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6 |
28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牛肉 | 高 | 挥发性盐基氮、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氯霉素、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多西环素、土霉素、四环素、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地塞米松、林可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6 |
28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羊肉 | 高 | 铅(以Pb计)、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磺胺类(总量)、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金霉素、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林可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6 |
28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其他畜肉 | 高 | 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素、氟苯尼考、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6 |
28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禽肉 | 鸡肉 | 高 | 挥发性盐基氮、恩诺沙星、沙拉沙星、替米考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氯霉素、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多西环素、土霉素、四环素、甲硝唑、金刚烷胺、尼卡巴嗪、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1 |
28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禽肉 | 鸭肉 | 高 | 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甲氧苄啶、氯霉素、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多西环素、土霉素、甲硝唑、金刚烷胺、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1 |
28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禽肉 | 其他禽肉 | 高 | 恩诺沙星、沙拉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磺胺类(总量)、氯霉素、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土霉素、金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1 |
28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副产品 | 猪肝 | 高 | 镉(以Cd计)、总砷(以As计)、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氯霉素、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多西环素、土霉素、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1 |
28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副产品 | 牛肝 | 高 | 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1 |
28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副产品 | 羊肝 | 高 | 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氟苯尼考、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1 |
28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副产品 | 猪肾 | 高 | 恩诺沙星、呋喃西林代谢物、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氯霉素、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土霉素、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1 |
28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副产品 | 牛肾 | 高 | 恩诺沙星、氟苯尼考、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1 |
28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副产品 | 羊肾 | 高 | 镉(以Cd计)、恩诺沙星、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1 |
28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副产品 | 其他畜副产品 | 高 | 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1 |
28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禽副产品 | 鸡肝 | 高 | 总砷(以As计)、恩诺沙星、替米考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氯霉素、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金刚烷胺、金刚乙胺 | 1 |
28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禽副产品 | 其他禽副产品 | 高 | 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金刚烷胺 | 1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豆芽 | 豆芽 | 较高 | 铅(以Pb计)、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亚硫酸盐(以SO2计) | 50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鳞茎类蔬菜 | 韭菜 | 较高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敌敌畏、啶虫脒、毒死蜱、多菌灵、二甲戊灵、氟虫腈、腐霉利、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灭线磷、水胺硫磷、肟菌酯、辛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50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鲜食用菌 | 鲜食用菌 | 较高 | 镉(以Cd计)、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灭蝇胺 | 50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芸薹属类蔬菜 | 结球甘蓝 | 较高 | 甲胺磷、甲基异柳磷、涕灭威、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50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芸薹属类蔬菜 | 菜薹 | 较高 | 阿维菌素、啶虫脒、氟虫腈、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联苯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氧乐果 | 50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叶菜类蔬菜 | 菠菜 | 较高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阿维菌素、敌敌畏、毒死蜱、氟虫腈、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甲氰菊酯、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灭幼脲、噻虫嗪、 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水胺硫磷、涕灭威、氧乐果 | 50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茄果类蔬菜 | 茄子 | 较高 | 镉(以Cd计)、氟虫腈、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甲氰菊酯、克百威、氯唑磷、噻虫嗪、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水胺硫磷、氧乐果 | 50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茄果类蔬菜 | 辣椒 | 较高 | 镉(以Cd计)、百菌清、吡虫啉、吡唑醚菌酯、丙溴磷、啶虫脒、多菌灵、氟虫腈、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噻虫胺、杀扑磷、水胺硫磷、氧乐果 | 50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茄果类蔬菜 | 甜椒 | 较高 | 阿维菌素、吡虫啉、啶虫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氧乐果 | 50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瓜类蔬菜 | 黄瓜 | 较高 | 阿维菌素、哒螨灵、敌敌畏、毒死蜱、多菌灵、氟虫腈、腐霉利、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克百威、噻虫嗪、氧乐果、乙螨唑、异丙威 | 50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山药 | 较高 | 铅(以Pb计)、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涕灭威 | 50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胡萝卜 | 较高 | 铅(以Pb计)、镉(以Cd计)、敌敌畏、毒死蜱、氟虫腈、甲拌磷、乐果、联苯菊酯、氧乐果 | 50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姜 | 较高 | 铅(以Pb计)、镉(以Cd计)、吡虫啉、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噻虫胺、噻虫嗪、氧乐果 | 50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水生类蔬菜 | 莲藕 | 较高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总汞(以Hg计)、总砷(以As计)、吡虫啉、吡蚜酮、丙环唑、敌百虫、啶虫脒、多菌灵、克百威、嘧菌酯、氧乐果 | 50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叶菜类蔬菜 | 芹菜 | 较高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百菌清、敌敌畏、啶虫脒、毒死蜱、二甲戊灵、氟虫腈、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甲萘威、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马拉硫磷、灭蝇胺、噻虫胺、噻虫嗪、水胺硫磷、辛硫磷、烯酰吗啉、氧乐果 | 14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叶菜类蔬菜 | 普通白菜 | 较高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百菌清、吡虫啉、虫螨腈、敌敌畏、啶虫脒、毒死蜱、氟虫腈、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甲氰菊酯、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噻虫嗪、水胺硫磷、辛硫磷、溴氰菊酯、氧乐果 | 14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叶菜类蔬菜 | 大白菜 | 较高 | 镉(以Cd计)、阿维菌素、吡虫啉、吡唑醚菌酯、啶虫脒、毒死蜱、氟虫腈、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噻虫嗪、水胺硫磷、涕灭威、氧乐果、唑虫酰胺 | 14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叶菜类蔬菜 | 油麦菜 | 较高 | 阿维菌素、啶虫脒、氟虫腈、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唑磷、灭多威、噻虫嗪、水胺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14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茄果类蔬菜 | 番茄 | 较高 | 敌敌畏、毒死蜱、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烯酰吗啉、辛硫磷、溴氰菊酯、氧乐果 | 14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豆类蔬菜 | 豇豆 | 较高 | 阿维菌素、倍硫磷、啶虫脒、氟虫腈、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唑磷、灭多威、灭蝇胺、噻虫胺、噻虫嗪、水胺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14 |
28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豆类蔬菜 | 菜豆 | 较高 | 吡虫啉、多菌灵、氟虫腈、甲胺磷、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灭蝇胺、水胺硫磷、涕灭威、溴氰菊酯、氧乐果 | 14 |
28 | 食用农产品 | 水产品 | 淡水产品 | 淡水鱼 | 高 | 挥发性盐基氮、孔雀石绿、氯霉素、氟苯尼考、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地西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氯氰菊酯、溴氰菊酯 | 4 |
28 | 食用农产品 | 水产品 | 淡水产品 | 淡水虾 | 高 | 镉(以Cd计)、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恩诺沙星、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4 |
28 | 食用农产品 | 水产品 | 淡水产品 | 淡水蟹 | 高 | 镉(以Cd计)、孔雀石绿、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4 |
水果类 | 仁果类水果 | 苹果 | 较高 | 敌敌畏、啶虫脒、毒死蜱、甲拌磷、克百威、三唑醇、氧乐果 | 40 | ||
水果类 | 仁果类水果 | 梨 | 较高 | 吡虫啉、敌敌畏、毒死蜱、多菌灵、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氧乐果、水胺硫磷 | 40 | ||
水果类 | 核果类水果 | 枣 | 较高 | 多菌灵、氟虫腈、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氧乐果、糖精钠(以糖精计) | 40 | ||
水果类 | 核果类水果 | 桃 | 较高 | 苯醚甲环唑、敌敌畏、多菌灵、氟硅唑、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溴氰菊酯 | 40 | ||
水果类 | 核果类水果 | 油桃 | 较高 | 多菌灵、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敌敌畏、苯醚甲环唑 | 40 | ||
水果类 | 柑橘类水果 | 柑、橘 | 较高 | 苯醚甲环唑、丙溴磷、克百威、联苯菊酯、氯唑磷、三唑磷、杀虫脒、水胺硫磷、氧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甲拌磷 | 40 | ||
水果类 | 柑橘类水果 | 柚 | 较高 | 水胺硫磷、氟虫腈、联苯菊酯 | 40 | ||
水果类 | 柑橘类水果 | 柠檬 | 较高 | 多菌灵、克百威、联苯菊酯、水胺硫磷、乙螨唑 | 40 | ||
水果类 | 柑橘类水果 | 橙 | 较高 | 丙溴磷、多菌灵、克百威、联苯菊酯、三唑磷、杀虫脒、杀扑磷、水胺硫磷、氧乐果 | 40 | ||
水果类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葡萄 | 较高 | 苯醚甲环唑、己唑醇、甲胺磷、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嘧霉胺、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辛硫磷、氧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烯酰吗啉、氟虫腈 | 40 | ||
水果类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草莓 | 较高 | 阿维菌素、敌敌畏、多菌灵、克百威、联苯肼酯、烯酰吗啉、氧乐果 | 40 | ||
水果类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猕猴桃 | 较高 | 敌敌畏、多菌灵、氯吡脲、氧乐果 | 40 |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香蕉 | 较高 | 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多菌灵、氟虫腈、甲拌磷、腈苯唑、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 | 40 |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芒果 | 较高 | 苯醚甲环唑、多菌灵、嘧菌酯、戊唑醇、氧乐果 | 40 |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火龙果 | 较高 | 氟虫腈、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 | 40 |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荔枝 | 较高 | 多菌灵、氧乐果、毒死蜱、苯醚甲环唑、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 40 | ||
水果类 | 瓜果类水果 | 西瓜 | 较高 | 甲胺磷、克百威、噻虫嗪、氧乐果 | 40 | ||
水果类 | 瓜果类水果 | 甜瓜类 | 较高 | 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烯酰吗啉、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40 | ||
28 | 食用农产品 | 鲜蛋 | 鲜蛋 | 鸡蛋 | 高 | 氯霉素、氟苯尼考、甲砜霉素、恩诺沙星、沙拉沙星、金刚烷胺、金刚乙胺、甲硝唑、地美硝唑、磺胺类(总量)、呋喃唑酮代谢物、氟虫腈 | 3 |
28 | 食用农产品 | 鲜蛋 | 鲜蛋 | 其他禽蛋 | 高 | 氯霉素、氟苯尼考、甲砜霉素、金刚烷胺、金刚乙胺、磺胺类(总量)、呋喃唑酮代谢物、氟虫腈 | 3 |
28 | 食用农产品 | 豆类 | 豆类 | 豆类 | 一般 | 铅(以Pb计)、铬(以Cr计)、赭曲霉毒素A、吡虫啉、2,4-滴和2,4-滴钠盐 | 3 |
28 | 食用农产品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 | 一般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螺螨酯 | 4 |
28 | 食用农产品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籽类 | 一般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1、克百威、溴氰菊酯 | 4 |
合计 | 348 | ||||||
备注:调味面制品包含俗称的“辣条”类食品。 | |||||||
备注:调味面制品包含俗称的“辣条”类食品。 |
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仅供参考)
甲 方:
乙 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采购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文本构成
(一)本合同条款;
(二)中标(成交)通知书;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
(五)磋商(采购)文件;
(六)技术规格和要求;
(七)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内容:
三、合同金额:人民币: 。
大写: 。
四、合同款支付
(一)支付途径
财政拨款。
(二)支付方式
1、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预付款;项目完成经合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2、合同生效后,乙方提交所有检测报告后,支付进度款。
3、其他支付方式: 。
五、项目完成期限:
。
六、甲方责任和权利
1、有权对本项目工作提出明确、细致的要求。
2、及时支付乙方的项目费用。
3、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及时向乙方提供项目相关的信息。
4、甲方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
七、乙方责任和权利
1、需甲方配合的工作,乙方应提前与甲方沟通协调。
2、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3、严格按照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执行采样;
4、检测工作结束后,乙方按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5、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按照抽检任务的品种、下达日期先后次序有序整理抽检任务档案材料,并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八、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项目价款的 %,人民币 元。
2、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任何部分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擅自转包或分包本合同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对因抽样流程不规范,造成检测结果不能应用的,该批次承检任务费用不予结算;检测结果有争议并经复检证明承担任务检测机构数据错误的,该批次承检任务费用不予结算。上述情况出现一次的,暂停承担检测任务,累计出现两次的,取消承检资格。
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九、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十一、争议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附则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正本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副本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行 号: 行 号:
年 月 日
注:本章为合同参考文本,具体的内容(违约责任、考核细则等方面)于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确定。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一、报价人提交文件须知
1、报价人应严格按照须知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报价人承担。
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4、磋商小组将应用报价人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报价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5、报价人提交的材料将被妥善保存,但不退还。
6、全部文件应按报价人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
正/副本
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报价人单位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报价代表人: (签名或印鉴)
日期: 年 月 日
商
务
部
分
一、报价函(格式)
致 :
(报价人全称)授权 (报价人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为此:
1、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我方提供服务的投标报价为: (大写) (小写)元人民币。
2、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日起的有效期 日历天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3、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报价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4、提供磋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等。
5、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及附表。
6、我方承诺:完全理解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时,报价将被拒绝。
7、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9、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
10、如果在磋商开始之日起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我方的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11、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12、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报价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4、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15、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中《合同原则》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6、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报价人的;
(3)与采购人、其它报价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所有有关本报价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报价人代表姓名:
报价人代表联系电话: (办公) (移动)
报价人(公章):
报价人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注: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报价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应报价,从而导致该报价被拒绝。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年 龄:
系 (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报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 ( 采购人 )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报价人住址)的 (报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报价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注:后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
报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报价人代表(签字):
日 期:
资格证明资料
*报价函(见‘报价文件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报价文件格式’);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见‘报价文件格式’);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有效的CMA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社保缴纳证明(近一年任意一次缴纳的的社保凭证;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纳税凭证(近一年任意一次缴纳的任意一项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如依法免税,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信息(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投标保证金缴费证明(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查询供应商信用结果截图;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查询的网页截图; 近三年类似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报价人企业简况; 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
近三年同类型业绩一览表
甲方单位全称 | 合同金额 | 服务期限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1、供应商应附与评标办法中要求的同类型项目相一致的业绩,要求必须提供合同。
2、此表如打印不下,可另附页。
报价人(公章):
报价人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技
术
部
分
报价人技术证明资料
*一、报价一览表 (见‘报价文件格式’); *二、投标服务偏离表; 三、项目人员安排表; 四、拟派项目人员情况表;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六、服务方案 七、售后服务承诺 八、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
一、投标报价一览表(格式)
序号 | 服务期限 | 服务内容 | 总价 | |
序号 | 服务期限 | 服务内容 | 总价 | |
合计总报价 | 小写: | |||
合计总报价 | 大写: |
报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报价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二、商务、技术偏离表(格式)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报价人名称:
序号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对应要求偏离情况备注序号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对应要求偏离情况备注
三、项目人员安排表
四、拟派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
毕业学校 | 专业 | |||||
现 所 在 机 构或部门 | 服务时间 | |||||
在本项目中担当的工作内容 | ||||||
日期 | 参加过的项目名称 | 担任何职 | 备注 | |||
按人员安排扩展此表,表格后附相关身份证、职称证、个人获奖证书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五、报价人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成立时间 | 其中 | 职称人员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其他人员 | ||||
注册资金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账号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本表后附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六、服务方案
七、售后服务承诺
八、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行业(请填写所在行业)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行业(请填写所在行业)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行业(请填写所在行业)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日期:20 年 月 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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