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btwnj00798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代理联系人章工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滁州市凤阳县临淮关镇姚湾社区60亩蔬菜大棚项目租赁


发布时间:
20221208

原文链接

滁州市凤阳县临淮关镇姚湾社区60亩蔬菜大棚项目租赁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滁州市凤阳县临淮关镇姚湾社区60亩蔬菜大棚项目租赁



项目编号

2022BTWNJ00798



委托方

凤阳县临淮关镇姚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2年12月09日9:00始至2022年12月22日17:00止。接受现场登记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9:00始至2022年12月22日17:00止(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2年12月09日9:00始至2022年12月2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

结构

建筑物面积

租期(年)

占地面积

租金底价(万元/年)

履约保证金(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凤阳县临淮关镇姚湾社区60亩蔬菜大棚

钢构

约17920㎡

3

约45.9亩

4.795

0.3

0.3





租金支付方式

此标的物租金在合同签订时需先支付第一年的全部租金,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为 0.3万元 ,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承租人使用上述项目设施资产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项目资产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不得违反文明创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场地内种植罂粟等违禁物品,不得在场地及其他设施内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不得从事 违法违规 行业,如因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大棚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并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与竞价。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隐蔽工程、房屋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60亩蔬菜大棚项目出租列示的标的面积仅做参考,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人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大棚及附属设施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三)租赁期内,出租大棚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大棚;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大棚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大棚及其附属设施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改动或破坏大棚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大棚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大棚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租赁期内,大棚及其附属设施因人为损坏或者自然损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八)《凤阳县临淮关镇姚湾社区60亩蔬菜大棚项目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成本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大棚合同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九)承租人应于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凤阳县临淮关镇姚湾社区60亩蔬菜大棚项目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凤阳县临淮关镇姚湾社区60亩蔬菜大棚项目租赁合同》



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十一















交易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一)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凤阳分所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 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凤阳县支行;账号:12230001040014201)。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项目名称。

(二)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不予返还的交易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予以收缴。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凤阳县临淮关镇姚湾社区60亩蔬菜大棚项目租赁合同》的。

十二

登记

登记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登记地点: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十三

竞价程序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jingjia.ahggzyjy.com)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买人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点击项目标签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 1000 元每年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操作手册-竞买人》。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10、IE11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十四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联系电话:0550-6367090。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交易服务费收取

不收取

十七

其他说明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凤阳分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出租人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aee.com/、https://ggzy.chuzhou.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八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曹刘齐 ,联系电话: 13905500933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章工 ,联系电话: 0550-6367090 15375025900 ;详细地址: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操作手册-竞买人》,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我单位将全力组织相关方排除故障或解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由我单位通知参与报价的各意向受让方。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②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项目编号:)”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 (竞买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 (项目编号:)”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项目编号:”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缴款人/缴款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5: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 项目 (项目编号:)”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承租人,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已在公告期间与该项目出租人联系,在出租人带领下进行现场踏勘,我方已向其咨询所有项目相关情况,并确认了项目范围、面积、隐蔽工程、房屋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本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6:



凤阳县临淮关镇姚湾村西瓜种植扶贫项目租赁合同



出 租 方(甲方):

承 租 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西瓜种植扶贫项目的地址、面积、用途

西瓜种植扶贫项目座落于:

大棚建筑面积 ㎡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西瓜种植扶贫项目必须符合实际设计用途及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大棚及其附属设施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接收项目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项目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年租金应在下一年 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项目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日内将租赁项目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项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付项目,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项目时应保证大棚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西瓜种植扶贫项目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项目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项目大棚及其附属设施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大棚及其附属设施时应保证大棚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项目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西瓜种植扶贫项目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项目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大棚进行改造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改造中应确保不会破坏大棚主体结构,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大棚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大棚及其附属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项目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项目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项目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应保证租赁项目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项目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大棚及其附属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大棚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项目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大棚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7、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项目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项目的改造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项目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迁范围的。

2、因项目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项目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大棚及其附属设施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大棚及其附属设施,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大棚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大棚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项目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项目,每延迟一天应按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如因该项目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大棚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大棚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大棚及其附属设施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项目后,该处租赁项目、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县农村综合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相关部门备案2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