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岳麓区“天网二期”改建续维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761.8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2/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LCG-GK-202211040083-1 采购人(全称):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岳麓区“天网二期”改建续维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LCG-20221104008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2-20 —— 2028-06-2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交付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809200.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本项目建设终验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61840.0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甲方依据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考核评分办法和考评细则所得的考核结果支付年度租赁及服务费用,每年支付租赁及服务费用不超过本项目合同总价款的1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61840.0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甲方依据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考核评分办法和考评细则所得的考核结果支付年度租赁及服务费用,每年支付租赁及服务费用不超过本项目合同总价款的10%;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61840.0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甲方依据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考核评分办法和考评细则所得的考核结果支付年度租赁及服务费用,每年支付租赁及服务费用不超过本项目合同总价款的10%;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61840.0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甲方依据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考核评分办法和考评细则所得的考核结果支付年度租赁及服务费用,每年支付租赁及服务费用不超过本项目合同总价款的10%;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61840.1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好交付本项目设备、软件后,甲方依据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考核评分办法和考评细则所得的考核结果支付年度租赁及服务费用,支付租赁及服务费用不超过本项目合同总价款的1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0302011920002247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结合天网四期已建点位进行现场摸底勘察,统计需建设410个点位,其中新建100个点位,利旧310个点位;根据监控目标的重要程度、所处位置和周边环境,新建高清网络摄像机565个,其中包括263路高清枪型摄像机,63路高清球型摄像机,174路人脸抓拍摄像机,65路全结构化抓拍摄像机。 5.2.2、视频解析能力建设 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和挖掘技术,在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扩容建设240路人脸图片、70路机动车图片、70路非机动车图片解析能力。同步配置人脸解析服务器及大数据基础平台计算存储节点扩容。 5.2.3、网络传输建设 本期针对410个点位提供410条前端监控点位至运营商托管机房百兆链路服务;沿用天网四期网络架构,平滑扩容。 5.2.4、配套存储建设 按照集中存储模式,为565支新增摄像机提供20天连续视频存储,为新建卡口摄像机提供180天图片存储设备,共规划设计有效存储容量666TB,其中视频存储518TB,图片存储148TB。 5.2.5、天网工程平台扩容及数据共享 满足本次新增565路前端摄像机接入的需要,同步扩容视频接入、图片接入、天网平台接入等服务器能力及权限。此外,视频数据流归集至全市统一的视频共享交换平台、视频云平台。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按一般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5.3.3在本项目系统建设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初验,标的中的所有软硬件产品都已安装调试到位时,由中标人向采购人发出初验申请,并由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和相关的国家标准对项目的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并对有异议和疑义项提出书面说明,如果无异议双方签署《初验合格报告》,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4本项目通过初验并经过试运行,且视频图像连续存储15天和在线率均达到95%以上,方可进行终验。中标人向采购人提出终验申请。并由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和相关的国家标准对项目的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并对有异议和疑义项提出书面说明,无异议则双方签订《终验合格报告》,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为止,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双方书面文件的直接送达以对方联系人或项目负责人签收为准;书面文件的确认以加盖公章为准。否则不视为直接送达或确认。 6.1.2项目变更按照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以书面《项目变更单》并加盖公章的形式通知对方及监理方,三方均签章后生效。 6.1.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项目变更,由乙方承担变更产生的费用;因甲方原因需新增或变更的,双方友好协商,另行依法签署书面协议。 6.1.4在本项目建设期、五年租赁及服务期内,甲方另需新增监控点,且采用与本招标文件中相同型号前端监控设备及线路的,乙方所提供的相同型号前端监控设备及线路价格不得高于乙方中标价格,且不得高于当时市场价格;所有新增与本合同标的相同的设备须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依程序办理采购变更手续,且所有新增设备的价格总额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并依法签订补充合同。 6.1.5对本项目设备的损毁、丢失,乙方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以确保本项目正常使用,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安装在甲方机房内的设备,由甲方保管和支付用电费用;安装在甲方机房以外的设备,由乙方保管和支付用电费用。 6.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甲方指定项目联系人为:胡斌,联系电话:13607318029,负责配合乙方做好本项目的协调工作。 6.2.2甲方拥有对本项目中所有的软硬件设备的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给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2.3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个别单位或个人阻工及恶意破坏的行为,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置。 6.2.4甲乙双方安排专人确认监控点的位置,共同签署《确认清单》。项目建设期内,因甲方或乙方改变监控点位置需要移位的,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由乙方免费负责迁移。 6.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3.1乙方指定项目经理为:韩晶,联系电话:18848857529;技术负责人为:刘加杰,联系电话为:18080472692,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实施。如有变动,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3.2租赁及服务期内,本项目所有软硬件所有权归属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其所有权、使用权不能给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不得将本项目下的所有软硬件进行出资、赠与、抵押、质押等处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及服务期届满后,乙方以人民币壹元的价格将本项目所有软硬件所有权转让给长沙市人民政府(光缆线路及管网资源除外)。 6.3.3本项目建成后,在五年的租赁及服务期内,因市政工程建设、城市道路施工等政府原因移动监控点位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偿移位;因商业开发等非政府原因移动监控点位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移位,甲方协助乙方依法获得相关补偿或赔偿。 6.3.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确保本方或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在监控点立杆及机箱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无关标志,也不得加装其他无关设备。否则,甲方有权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在相关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6.3.5租赁及服务期内,乙方应提供7*24小时故障申告和技术服务电话,为甲方提供项目运行维护服务保障,服务电话如有变动,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前端加装项目以外的设备,乙方应无条件进行相关技术支持与工作配合。 6.3.6乙方应制定培训计划,每个年度向甲方提供培训服务(分集中培训和现场培训)。每年度内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人数为每个派出所、大队均不少于5人,区局监控中心不少于10人;每年度乙方应当派技术人员到每个派出所、大队、区局监控中心上门进行现场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0.5天,培训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此外,本项目乙方负责每年度向甲方提供不少于2人的软硬件原厂培训服务(含证书),须提供培训的设备类型为摄像机、存储设备、服务器、交换机、软件应用,培训时间为5-7天,参训人员的差旅及食宿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6.3.7运行和维护: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执行。 6.3.8本项目的前端摄像机必须符合公安部安防产品质量要求、检测合格、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工程设备抽检应通过工程部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入场质量检测,通过工程部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的抽检,抽检率不少于5‰。不合格的设备严禁用于工程建设。 6.3.9由甲方确定第三方测评机构在项目验收时对项目进行软件及安全测评,测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但乙方向第三方测评机构支付测评费之前,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6.3.10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乙方应全面履行其义务。 6.3.11租赁及服务期内,若因政府管理需要,需新建监控点及整合接入社会监控点的,乙方应为新建的监控点及社会监控资源提供标准接口,视频管理平台的软件接入容量应满足实际需求。 6.3.12本项目建设、租赁及服务期内,乙方应规范施工、规范运维管理、购买保险、确保安全,非甲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给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向光缆线路及管网资源提供单位支付点位光纤租赁费之前,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6.3.13本项目建设、租赁及服务期内,乙方应按照城管、园林等相关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做好建设施工场地的破路、毁青等复原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3.14乙方要确保摄像机的建设安装调试及项目服务期内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施工安装不规范、防护措施不到位、巡检不及时等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设施损毁,均由乙方负责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3.15 乙方应对施工或者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设置安全保障设施并为施工或维护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因乙方原因未办理工伤保险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伤亡事故均由乙方独自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则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则视为违约。 7.5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7.6因乙方原因造成本项目建设未如期完成的,逾期开工或交货的滞纳金为人民币2000元/天。逾期开工或交货的滞纳金限额为签约合同总价的5%,租赁和服务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7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应按照项目设计及招投标文件进行规范施工,甲方将会同监理单位对一切项目建设相关的内容(含隐蔽工程、网络线路建设、设备型号及安装调试等一切建设相关内容)进行抽查,若发现抽查的不合格率超过2‰,视为建设质量不达标,由乙方按照合同总价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立即停工进行整改,直至建设质量达标后经书面报告甲方,由甲方组织监理单位进行第二次建设质量抽查,若抽查的不合格率仍超过2‰,由乙方按照合同总价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停工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进行初验。 7.8因乙方原因造成系统出现信息外泄或数据、信息被修改删除等安全问题的,乙方应及时整改。每出现1次安全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7.9若有证据证明乙方所提供的硬软件设备不是原装产品或者由非正当渠道供货,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并拒绝支付该设备所涉及的租赁费用。由于乙方原因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次每件的违约金。 7.10乙方应对乙方派出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如因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第三人向甲方主张权利的,甲方赔偿后,可向乙方追偿。 7.11乙方保证对派出的工作人员按时购买工伤保险,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派出人员依法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由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主张权利的,甲方赔偿后,可向乙方追偿。 7.12乙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款中扣除相关金额。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包括软件)、配件辅件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产品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运行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2、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11.3、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在本系统中接入任何其它网络用户、不得将系统或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11.4、保密要求 11.4.1 中标人必须向用户提供系统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源代码,源代码必须具有详细、可阅读、且被用户确认可接受的注释,该源代码经编译后必须与用户正在使用的系统一致。 11.4.2 由于本项目涉及到大量的公安系统及数据,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同时要与采购人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束其单位和参与人员的行为。双方必须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政府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务保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并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采购人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保密协议内容必须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并作为合同附件的一部分)。 11.5、本项目服务期满后,采购人以人民币壹元的价格向中标人回购除光缆线路、管网资源以外的所有软硬件及知识产权。 11.6、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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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中标人报价文件.pdf 合同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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