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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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泉州原水运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北高干渠功能调整输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洛江、南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泉州市北高干渠功能调整输水工程为跨流域引水工程,总投资186020.17万元,工程设计供水规模16m3/s,输水线路总长15.772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输水隧洞长14.538km,主要配置输水箱涵1.234km,倒虹吸1座,进水闸1座,沉沙池1座,沉沙池检修闸1座,隧洞出口检修闸1座,出水口节制闸1座、管理房1500m2及对洛阳江清淤整治1.464km。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组意见和泉州市洛江、南安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以及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泉州市北高干渠功能调整输水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泉发改审〔2023〕8号),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工程建设和投入运行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
工程应做好施工期间水土保护工作和施工后植被恢复,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宣传教育及人员管理,严格工程管理,加强生物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高噪声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段,进出水口工程施工期安排在枯水期,降低对水体扰动和对水生生物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区及弃渣中转场进行生态恢复。
(二)水环境保护
施工过程禁止影响取水口水质安全;围堰、箱涵基坑排水经处理后用于开挖面喷淋、道路洒水;施工设备清洗水(含油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道路抑尘洒水;隧洞渗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用于开挖面喷淋、道路洒水、临时堆土场抑尘以及土石渣中转场抑尘;淤泥渗滤水经竖流式絮凝沉淀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抽排至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1#、2#施工区生活污水经一体化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周边林地灌溉;3#、4#、5#施工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增生活污水排放源;车辆设备检修工作应委托周边汽修企业,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维修保养车辆。
施工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护措施:采取避让措施,对位于水源保护区工程布置,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不得外扩临时占地,临时占地结束后立即实施恢复措施。进出水口选取枯水期进行施工,进出水口的施工导流采用冲灌砂袋围堰将进出水口分别与金鸡拦河闸库区、洛阳江桥闸库区隔离,然后将基坑水抽干,使进出水口在干地的条件下施工。施工期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等禁止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水源保护区保护手册,加强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工程施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意识,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控制施工期排放的“三废”,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工作。
(三)大气污染防治
配备人员及设备进行定时洒水;施工区设置硬质围挡,围挡顶部加装喷雾器,在施工作业时保持运行;临时堆土集中堆放,缩小扬尘影响范围,并及时回填或清运,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减少扬尘影响;各施工区应设置洗车平台,完善排水设施,防止泥土粘带;配置洒水车,对施工道路、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河道清淤治理工程应选择在枯水期分段进行;在清淤工程区以及淤泥干化场周围建设围栏,围屏高度为2.5-3m;清理出的淤泥在施工现场短时间堆放时,在表面覆盖PE薄膜,有效降低恶臭挥发;淤泥上岸后先采用机械脱水预处理后再进入干化场堆放,以减小淤泥在干化场临时堆存时间及恶臭气体;晾晒过程喷洒生物除臭剂;选用性能良好、车厢封闭较好、证件齐全的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做到运输车辆不超载,车厢上部全部用篷布覆盖,避免运输过程中渣土散落污染市区道路及周边环境。
(四)噪声污染防治
施工营地、施工场地、运输道路应远离环境保护目标。合理安排施工活动,减少施工噪声影响时间,夜间和昼间午休时间禁止爆破作业;禁止夜间施工(22:00~6:00),确实需要施工,则需上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证明,并公告当地居民;避免高噪声施工机械在同一区域内同时使用;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行驶线路和时间,注意限速行驶、禁止高音鸣号。运输车辆可直接通过项目区周边的现状道路运输至施工区,避开居民密集区及声环境敏感点行驶。对必须经居民区行驶的施工车辆,应制定合理的行驶计划,并加强与附近居民的协商与沟通;提倡文明施工,建立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能回收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项目产生余方83.60万m3,余方运至土石渣中转场临时堆置,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泉资规规范〔2022〕4号)文件要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量评估报告、剩余砂石土处理方案编制等相关工作,将项目剩余石方进行有偿处置;表土进行单独保存,施工结束后用于复耕复绿。
(六)环境风险防范
工程涉及晋江干流、洛阳江等饮用水源保护区,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管理、风险防范意识和上岗培训,施工过程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面,减少各类施工车辆、机械碰撞几率,加强机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施工过程设置沉淀池、截流沟等收集和预处理设施,加强施工废水处理设施日常管理运维,确保施工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禁止排入水源地;制定施工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项目开工前,应取得工程永久及临时用地(包含施工区及弃渣中转场)的审批手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心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二)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请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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