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宿豫区金沙江路西侧绿化提升工程(金色威尼斯南侧游园)配套器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09/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szc-321311-jskj-g2024-0041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宿豫区金沙江路西侧绿化提升工程(金色威尼斯南侧游园)配套器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1311-JSKJ-G2024-0041
二、项目名称:宿豫区金沙江路西侧绿化提升工程(金色威尼斯南侧游园)配套器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南通斯博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18号汇金国际2幢1608室
被投诉人: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投诉人地址:宿迁市宿豫区创新大厦15楼
相关供应商:星乐星体育江苏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平安大道西侧、洞庭湖南侧(全民健身中心216、218室)
当事人:江苏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恒通大厦507B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技术参数响应”,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企业业绩“,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管理力量、技术人员安排”,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且重复赋分。
投诉请求:招标文件编制不合规,且存在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条件,恳请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废标,删除不合规条款后重新招标。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处理结果:投诉人南通斯博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投诉,并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撤回函》,本机关于9月11日收悉《投诉书撤回函》一份。补正时间合计5个工作日,该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投诉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宿豫区财政局
2024年09月11日
一、项目编号:JSZC-321311-JSKJ-G2024-0041
二、项目名称:宿豫区金沙江路西侧绿化提升工程(金色威尼斯南侧游园)配套器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南通斯博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18号汇金国际2幢1608室
被投诉人: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投诉人地址:宿迁市宿豫区创新大厦15楼
相关供应商:星乐星体育江苏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平安大道西侧、洞庭湖南侧(全民健身中心216、218室)
当事人:江苏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恒通大厦507B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技术参数响应”,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企业业绩“,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管理力量、技术人员安排”,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且重复赋分。
投诉请求:招标文件编制不合规,且存在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条件,恳请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废标,删除不合规条款后重新招标。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处理结果:投诉人南通斯博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投诉,并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撤回函》,本机关于9月11日收悉《投诉书撤回函》一份。补正时间合计5个工作日,该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投诉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宿豫区财政局
2024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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