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慈溪市新浦镇下洋浦村2处标准厂房租赁权拍卖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1/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新(2024)cq11号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13905844069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慈溪市新浦镇下洋浦村2处标准厂房租赁权拍卖公告

编号:新(2024)CQ11号

受委托本公司对位于慈溪市新浦镇下洋浦村2处标准厂房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慈溪市新浦镇下洋浦村2处标准厂房租赁权,无证厂房,均为一层建筑,租期五年,详见下表:

标的物

标的名称

租赁面积

(㎡)

起拍价

(元)

拍卖保证金(万元)

现状

原合同到期时间

1

慈溪市新浦镇下洋浦村标准厂房1-1、1-2、1-3

1355.47

877500

7

使用中

2024.12.15

2

慈溪市新浦镇下洋浦村标准厂房1-5

580.38

358000

7

使用中

2025.2.28

 

注:起拍价、成交价均为年合计租金根据经营需要,标的物内可移动设施设备由原承租人投入,归原承租人所有,不属于本次拍卖范围。

(二)原承租人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二、标的物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联系人:谢先生,13905844069。

三、拍卖方式:现场增价拍卖,价高者得。

四、竞买人资格要求:工业企业及法人

五、报名时间、拍卖保证金缴纳事宜

1、报名时间:2024年112516:30前

2、竞买人请在2024年112516:00前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388788,以实际到账为准

3、报名地点: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联系人:谢先生,电话:13905844069。

4、有意参加的竞买人请于报名时限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公章及拍卖保证金交付凭证到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汇款时请备注标的名称,拍卖保证金缴纳人应与竞买人一致,不接受两者不一致的报名。

单位报名竞买的,若法定代表人不能亲临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六、拍卖时间及地点:

时间:标的物1:2024年1126上午10:00

   标的物2:2024年1126上午10:30

地点: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

: 竞买人须于 2024 年112610:00前到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进行签到登记并领取竞买号牌,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拍卖资格。

:联系方式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报名受理电话: 13905844069,谢先生  0574-63020869 

  新浦镇公共资源交管办监管电话:0574-63592170,徐先生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十一

     

第一条  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人”)将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拍卖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对自己执行本《拍卖须知》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拍卖人有权在本《拍卖须知》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拍卖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拍卖标的

第四条 标的概况

慈溪市新浦镇下洋浦村2处标准厂房租赁权,无证厂房,均为一层建筑,租期五年,详见下表:

标的物

标的名称

租赁面积

(㎡)

起拍价

(元)

拍卖保证金(万元)

现状

原合同到期时间

1

慈溪市新浦镇下洋浦村标准厂房1-1、1-2、1-3

1355.47

877500

7

使用中

2024.12.15

2

慈溪市新浦镇下洋浦村标准厂房1-5

580.38

358000

7

使用中

2025.2.28

 

注:起拍价、成交价均为年合计租金根据经营需要,标的物内可移动设施设备由原承租人投入,归原承租人所有,不属于本次拍卖范围。

(二)原承租人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委托双方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在拍卖前需自行现场踏勘、测算和核实拍卖标的,自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标的物一切现状及价格的认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物或拒付拍卖成交款及其他费用。

第五条 标的物特别说明(具体以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为准)

竞买人须自愿接受下列条款以及《租赁合同(样本)》条款方可参加拍卖:

(一)签订《租赁合同》前,买受人须委托人交纳水电履约保证金每个标的水电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委托人应向买受人开具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待租赁期届满或非因买受人违约合同解除时,租赁双方无纠纷,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租期五年,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先付后用的原则买受人应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交至委托人。年租金=成交价÷5。租赁期内,租赁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买受人租赁标的物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且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等影响周边环境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经营活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委托人有关标的物使用的规定

(四)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标的物转租、转借及分租。

(五)委托人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涉及经营的相关证照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的各项税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六)买受人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的,须向委托人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委托人同意后,再由买受人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装修报建手续,并由买受人报送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方可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报建、送审及其他费用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工作,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而产生责任事故的,该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第三方的经济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八)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标的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物,买受人投入的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且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剩余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物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如买受人不予配合的,则委托人有权按租赁期满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九)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买受人返还标的物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买受人投入的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且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买受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15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委托人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

承租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出租人支付占用期间侵占费,且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房屋履约保证金。

(十)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本次《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私自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

 

拍卖前期须知

第六条 报名办法

1、竞买资格:工业企业及法人。

2、展示时间、地点:标的展示于标的物现场,竞买人现场看样请自行前往

3、报名者须于2024112516:00前(款到为准)将拍卖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 号:61010122000388788)。

4、自然人携本人身份证,单位携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汇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于2024112516:30前到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办理报名竞买手续

5、单位报名竞买的,若法定代表人不能亲临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等。

第七条 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告知竞买人。如修正或补充内容涉及实质性变化的,须重新计算公告期。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在拍卖会举行前,如委托人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则竞买人应当无条件的予以接受,交纳的拍卖保证金予以退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前按时、足额交纳拍卖保证金。

竞买人所领取的拍卖保证金收据是参加拍卖活动的重要依据,应自行慎重处置,若因转交他人或遗失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收据中注明的竞买人自行负全责,与拍卖人无涉。

拍卖会须知

第八条 竞拍须知:本次拍卖标的经过发布公告,并经实地展示,由拍卖人主持,并在相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竞买人凭身份证明及拍卖保证金收据登记入场,每一个号牌限进2人。在拍卖会现场,任何举牌应价的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意思,其后果均由号牌对应的竞买人承担。如参加现场拍卖的为非报名者本人,则须提交报名者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应标明授权范围,包括现场举牌应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签署等)同时被授权人须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注:一个委托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个竞买人的委托,且竞买人之间不得相互委托。

第九条  竞买人一旦进入了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接受拍卖标的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缺陷,对自己参加竞买的行为及其后对拍卖标的的权利行使期间之各种风险、状态,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次拍卖采用“现场拍卖”的方式,价高者得的原则

竞买过程中,竞买人及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拍卖会的会场秩序。若发现竞买人恶意串通、操纵竞价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按《拍卖法》规定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否则竞买人的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且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竞买人如中途退场,将视为放弃竞买,不影响拍卖会的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本次拍卖会竞拍规则

拍卖时的起拍价和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包含任何费及买受佣金。

1.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有权根据出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并依法对竞买人的出价、应价以及成交进行有效确认。

2.原承租人按规定办理手续参加竞买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3.当全场出现最高价时,拍卖师以“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的方式提醒其他竞买人三次加价的机会,若无人再加价的,拍卖师以落槌表示成交,成交后竞买人的应价、出价均无效。

4.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拍卖时间开始前到达拍卖地点,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公章领取竞买号牌,否则拍卖人有权视为竞买人已放弃竞买。竞买人对竞买号牌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被错拿等原因造成的竞价或成交,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

第十二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有效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竞买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与拍卖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上述文件不论买受人是否签署,其全部条款即对买受人产生约束力并生效。

拍卖后期须知

第十三条  拍卖会结束后,由拍卖人当场向买受人发放《拍卖成交确认书》。

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在拍卖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拍卖人凭竞买人报名时登记的户名及账号无息退还至原账户;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到拍卖人处无息退还。  

如未收到拍卖保证金的,请及时与拍卖人联系(0574-62700610、13905844069)。

第十四条 税费承担

1、成交价为年租金(不含税价格),买受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委托人可按实开具收据,租赁产生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2、租赁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垃圾清运费、数字电视、燃气费等。

第十五条 款项支付

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成交价÷五年房屋水电履约保证金每个标的1万元及拍卖佣金。拍卖佣金为成交总价(五年租金)的2%。

1、首年租金成交价÷五年房屋水电履约保证金交至慈溪市新浦镇下洋浦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浦支行洋浦分理处,账 号:95100401302005797,汇款时请备注项目名称。

2、拍卖佣金交至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 号:61010122000388788。买受人若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拍卖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3、买受人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支付的房屋水电履约保证金,由委托人出具收款收据。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且承租人结清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租赁期间费用,租赁双方无任何纠葛的前提下,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1、承租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在承租人违约时将承租人所支付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并征得出租人同意重新拍卖,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承租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出租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承租人应当补足差额:

A.拍卖成交后,承租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承租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

C.承租人不按本《拍卖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标的物移交买受人在付清所有款项后可与委托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时间以委托通知为准。

 

第十 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双方无涉。

第十 本须知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拍卖人所有。  

会场纪律

一、竞买人有序进入拍卖会场,拍卖会现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现场拍卖期间,要求竞买人之间间隔1个座位就坐参拍;严禁聚众扎堆。

三、进入拍卖会场后,请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四、自觉爱护场内公共设施、设备,对故意毁坏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对故意扰乱现场秩序、干扰拍卖会正常进行的竞买人,工作人员有权将劝其退场。

六、拍卖会结束后,要求竞买人有序退场,同时将号牌归还工作人员。

七、在会场内禁止吸烟。

八、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损坏、丢失等后果自负。

九、理性应价,谨慎举牌。

 

本次村级房屋租赁权公开拍卖由新浦镇公共资源交管办监管,电话:0574- 63592170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十一

 

 

 

 

竞买人承诺声明

本人已到实地踏勘拍租标的,收到并认真阅读了《租赁权拍卖须知》和附件,在此郑重承诺:本人自愿参加此标的竞拍,已对拍卖标的各种情况作了充分的了解并完全知道,知晓并完全接受拍卖标的存在的已知或未知瑕疵,自愿履行本《租赁权拍卖须知》和附件的所有条款,愿意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竞买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编号:

 

 

 

 

 

 

 

出租方:慈溪市新浦镇下洋浦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租方:

 

 

 

 

○二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慈溪市新浦镇下洋浦股份经济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住所: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                           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租赁标的

甲方将所属的                          ,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面积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第二条  出租标的上设置的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标的有/没有设置承租权

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出租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承租承租标的没有违反对承租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五条  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租赁权取得方式:拍卖方式

2、租赁期限:  年,自202       203        止。

3、租赁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以年租金成交价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出租给乙方。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乙方采用按年度一次性付款方式,租金为¥         必须于慈溪市新浦镇下洋浦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浦支行洋浦分理处,账 号:95100401302005797。租金实行先付后用的原则,按年支付,一年一付,第二年起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  双方约定事项

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乙方甲方交纳房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买受人开具收款收据。待租赁期届满或非因乙方违约合同解除时,双方结清所有款项且无任何纠葛的前提下凭甲方出具的收据无息退还至原账户

2房屋按现状出租,不得擅自拆、搭建

3租赁期间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割转租、转借他人;乙方若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借、分割转租给他人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并解除协议,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租赁期满,乙方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自行处理,固定性装潢不得拆除、毁损,甲方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4、乙方使用标的物须符合消防、环保及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

5、出租标的不得用于易燃易爆及影响周边群众日常生活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的,须向甲方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甲方同意后,再由乙方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装修报建手续,并由乙方报送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方可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报建、送审及其他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租赁期间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消防、污水等的安装及增扩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非承重结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租赁期满后无条件将其恢复原状。

8、租赁期内,涉及门前三包、卫生、消防及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

9、乙方租赁房屋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且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等影响周边环境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经营活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房屋使用的规定

10、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和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1、租赁期间乙方必须自行办妥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合法经营手续,涉及的各项税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2、租赁期间乙方自理水、电、物业等与租房相关的一切费用。

    13租赁期间,房地产如遇市政建设拆迁、土地被收储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现时,甲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房屋乙方投入的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且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剩余租金(从乙方按要求时间归还房屋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如乙方不予配合的,则甲方有权按租赁期满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14、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5、乙方在签订合同并付清第一年租金后,方可进场装修。乙方需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须在签订本合同前缴纳,承租期满并结清水电费等后退还。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的,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16、租赁期租赁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租赁期满,乙方需无条件退还房屋。

17、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本次《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

第七条 拍卖服务费:

乙方按年租金 2 %的比例向拍卖公司交纳拍卖服务费,成交之日起5日内付清。

第八条 交割

甲方应于202           下午4点前完成实物交割。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租赁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本合同生效且交割完成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年租金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的,1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202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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