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第一次拍卖)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7月22日10时至2022年7月2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黑色钱包一个,编号28
起拍价:1元,保证金:0.2元,加价幅度:0.02元。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不符合资格或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即日起至本轮拍卖开始前2日止(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接受咨询,有意者请自行前往看样或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标的的成交价不含税价。本次拍卖不收取任何佣金。
本院的拍卖信息仅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确定的网拍平台,未与其他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合作或委托,请意向人自行向本院咨询相关事宜。如发现有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人民法院名义、妨碍人民法院司法活动,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中介、机构或个人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过户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然后从拍卖款中支付;法院提供相关协助,买受人接到法院通知后不来办理相关手续视为违约。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如有,标明姓名、电话等自然情况)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特别提醒:拍卖余款在2022年7月26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账号:32050159504000000629-00924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 spm=a2166.1744555.1998438769.1.X29vTs。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特别注意事项: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25-83529616(刘) 025-83523607(刘)、(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下班时间及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恕不接受咨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5-83523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雨花南路6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5-83522456
网址: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技术咨询:025-83522925
淘宝网客服热线:400-822-287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网络司法拍卖参与人员
在参与司法拍卖前,务必详细了解相关规则。对于没有购买意愿,或明知资金不足,无力支付拍卖款,仍与他人激烈竞价、恶意抬高价格,阻止他人正常竞买,戏弄法院,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拍卖不是“娱乐”,权利行使不能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