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单价
数量
总价
备注
一、办公设备
1
推拉白板
4HG100-29
套
3000
9
27000
2
70寸交互式液晶触摸一体机
FV70EB
台
18000
12
216000
3
86寸交互式液晶触摸一体机
FV86EB
33000
4
无线传屏
SM01
1150
10350
5
智能笔
SP09
支
500
13
6500
6
一体机电脑
超扬A5000-3189
5000
16
80000
7
台式电脑
超越E500-30835
8
票据打印机
LQ-635KII
2500
黑白激光打印机(桌面机)
LaserJet Pro M203dw
1200
3600
10
数码复合机
M439DN
6000
11
彩色多功能一体打印机
DCP-720DW
1800
单反相机
EOS 800D
音箱
SA-T20
800
14
移动硬盘
2T
个
900
15
晨检机器人
CNBOT-KG-03A
48000
过塑机
3897
450
二、单色LED屏
LED室外单红屏
P10
平方米
2400
4.71
11304
控制系统
T4
开关电源
Q-200-4.5-B
128
1536
框架结构
定制
600
5.52
3312
电源线
BVR 4mm?
米
3.5
120
420
6类网线
六类网线
2.8
60
168
辅材
国标
项
400
信息系统服务费
2800
三、小剧场设备
1、音体室全彩LED屏
LED室内彩屏
Q2.5
9000
90000
电源
34
4352
视频处理器
VX4S(QL)
7000
接收卡
V5A-75E(QL)
张
280
3920
定做
10.72
6432
脚手架费用
200
700
336
控制主机
超锐X41U-GCC-003
5500
接插件、紧固件、绝缘件、电源插座等其它辅材
9500
2、扩声系统
全频主音箱
KF-1210
只
3900
15600
音箱支架
152
304
功率放大器
KA7420
7800
调音台
EMX1200B
4680
数字无损播放器
KAP21
4940
数字反馈抑制器
KF22
3640
音频处理器
KD526
双手持无线话筒
KH301A
3185
6370
头戴式无线话筒
电源时序器
KS280
1560
音箱线
5.2
240
1248
音频线
624
话筒支架(落地)
150
300
话筒支架(桌面)
90
180
1680
3、无线设备
无线控制器
NAC-6100
15800
8口POE交换机
RS3320-12M-PWR-LI
4200
24口POE交换机
RS3320-28M-PWR-LI
8500
17000
面板AP
NAP-3500-P
4500
吸顶AP
NAP-3600(MU)
20
室外AP
NAP-8100(L)
3100
6200
无线AP授权
260
27
7020
光模块
SFP-GE-LX-SM1310
220
1320
1500
辅助材料
2000
4、灯光系统
LED面光灯
JC-PAR02
850
5100
LED效果灯
JC-PAR54
750
灯光控制台
JC-LD512
信号放大器
JC-FDQ01
1100
信号线
灯勾
现场定制
30
5、录播系统
移动交互录播主机
AE-V6
50000
高清录制管理软件(含流媒体导播、流媒体点播、流媒体直播、流媒体管理软件)
流媒体管理软件V8.0
流媒体导播软件V8.2
20000
高清带云台摄像机(含摄像机管理软件)
AX-C22P
9800
19600
摄像机三角架
X-526+BT-60
数字音频无线套装
AWM-U8
2850
航空箱
七、程控电话系统
数字程控电话
DK1208
8800
电话机
6082
720
光端机
2pcm+1e
660
1600
合同签订后30天之内交货,并负责安装调试达到交付使用标准
将货物按采购人要求送到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
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权利瑕疵担保
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知识产权保护
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3.保密义务
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4.合同价款支付
4.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4.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4.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4.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4.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5.伴随服务
5.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5.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5.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