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74.5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4439227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82台作业车辆保险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FRCG-GK-202501080009-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12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第2-7栋及地下室27-30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82台作业车辆保险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82台作业车辆保险 其他保险服务 详见附件 1 745000
 合计金额小写: 745000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肆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标的: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82台作业车辆保险

2、保费:折扣率90%

3、备注 (1)以上作业车辆为暂定台数,如采购人作业车辆增加或减少,将按本次投标结果予以采购及分配(2)具体作业车辆按照采购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为准。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服务内容:

为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82台作业车辆(洗扫车7台、水车46台、扫路机12台、皮卡车9)提供保险服务,采购险种按政采要求投保,投保险种保额如下:交强险、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乘客)座位险2万/座、附加新增设备损失险)。

2、出单、批改时限:

乙方需按照中标价格及规定的时间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甲方。

(1)所有投保作业车辆、设备采用到时续保的承保方式,客户服务专员对协议期内到期续保作业车辆提前30日,根据甲方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投保清单,主动上门收集采购人单位下月到期作业车辆、设备信息,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过甲方签章确认后即可出单。

(2)对于新购作业车辆、设备提供上门服务,于购车之日起5天内办妥保险手续,将保单正本和发票送到甲方处。

(3)保单到期后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作业车辆、设备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如甲方作业车辆、设备信息需要变更时,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将主动协助甲方填写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甲方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甲方。

3、理赔材料要求: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抄件;

(二)事故认定书;

(三)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理赔服务

当被保障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事故后,经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启动赔付。

(一)报案热线:95519,,365天X24小时全国统一服务专线。

全天候24小时接受理赔报案服务,无论何时、何地出险,均可拨打95519及时报案,我司将有专人受理报案,专线人员将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 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也可以直接向本项目专项服务团队协赔人员报案,服务团队所有人员手机24小时待机,随时应对各种情况。

(二)查勘时效

①作业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市城区在20分钟内、郊区和地市40分钟内到达。

②3000元以下的人伤或物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乙方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甲方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③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④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乙方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50%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且预计损失超过人民币10 万元,在确定属于乙方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甲方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乙方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50%的赔款。

⑤当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⑥乙方有专门对接人。负责甲方作业车辆、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 的落实。

(三)定责勘损

①甲方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乙方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作业车、设备拆检完毕后与甲方、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定损时限如下:

A.10000元以下,当场定损;

B.10000元至20000元 一个日历日内定损;C.20000元至50000元,二个日历日内定损;D.50000元以上,三个日历日内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甲方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以甲方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结算依据。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甲方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受损作业车辆、设备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作业车、设备部分损失时乙方应做到:

A.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

B.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设备旧件,保障甲方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对车辆前后部位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F.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四)赔付


①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投保作业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乙方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甲方指定专用账户。

②赔款时限

1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当日赔付;

5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3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10万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5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1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7个工作日划款到位;5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10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③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乙方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赔款金额的60%。

2.人员配置要求

序号

组内职务

姓名

公司职务

专业

联系电话/

手机

1

专项组长

湖南省分公司总经理

经济管理

0731-88187177

2

专项副组长

(主管协调)

张晟煜

湖南省分公司车行业务部总经理

工商管理

18373125120

3

专项副组长

(主管理赔)

刘耀辉

湖南省分公司理赔服务部副总经理

法学专业

13607338236

4

专项副组长

(主管承保)

张晟煜

湖南省分公司车辆保险部总经理

工商管理

18373125120

5

客服负责人

湖南省分公司客户价值和体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工商管理

18508430908

6

财务负责人

王知涵

湖南省分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会计学

13874130413

7

查勘服务

专人

周瑞华

湖南省分公司理赔服务总经理助理

法学

18573132777

8

法律服务

专人

李顺义

湖南省分公司理赔管理部法务诉讼室主任

法学

17708436110

9

医疗服务

专人

刘新春

湖南省分公司理赔管理部责意险工作室

医学

17752862696

10

医疗服务

专人

湖南省分公司理赔管理部责意险工作室

临床医学

15211125120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国寿财险始终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把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体现在理赔服务的各个环节。公司将以标准规范的服务形象,按照“统一的原则、统一的理念、统一的队伍、统一的模式、统一的服务”的专业水准,为82台作业车辆保险采购项目提供快速、便捷、专业、合理的理赔服务。

为了更好地体现我司的优质服务,实行重点客户理赔绿色通道管理,享受重点客户的三项优先服务,即“优先接待、优先处理、优先赔付”。82台作业车辆保险采购项目业务承保理赔在我司核心系统中享受进程优先待遇。

我司针对82台作业车辆保险采购项目成立专属的客户服务队伍,启动VIP客户服务流程,配备专人负责理赔服务工作,确保理赔“绿色通道”的畅通,使客户享有贴心服务。

(一)快速优质的理赔服务

1)服务工作体系

1)我司所有保险事故理赔人员均配备GPS手机、无线4G笔记本、查勘车辆均配备移动视频查勘等现代化查勘理赔工具及软件,能确保在最短时间内优质完成必要的查勘理赔工作。

2)中国人寿财险系统保证在资金和技术上给本项目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确保本项目运作的专业性及售后服务的顺畅、高效。

3) 95519/4008695519全国统一服务热线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随时接受事故报案、理赔咨询、紧急救助、满意跟踪、温馨提示、理赔投诉等各项服务需求(报案注意事项:5个W:When——时间、Where——地点、Who——谁、What——什么事、Why——什么原因)。

4)服务内勤快速提供保单状况、赔款记录、银行对帐信息查询,及时办理人员变动等变更服务和自助查询指导。

5)长期服务理赔团队手机将24小时保持畅通状态,随时待命为贵校提供现场查勘、医疗救助、快速理赔等及时服务。

6)常设82台作业车辆保险采购项目服务监督机制,围绕 “客户第一、公司第二;满意第一、效益第二 ”战略理念,以“快捷专业、品质实力”为核心,82台作业车辆保险采购项目专项服务监督各项规章,设立总部服务监督专岗及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 95519/4008695519

2)365天×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服务

全天候24小时接受理赔报案服务,无论何时、何地出险,均可拨打95519/4008695519及时报案,我司将有专人受理报案,接受报案后我司统一调配查勘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中国人寿财险庞大的服务网络将提供便捷的服务。

单位也可以直接向本项目专项服务团队协赔人员报案,服务团队所有人员手机24小时待机,随时应对各种情况。

3)出险接报案后现场查勘时效

1.我司接到82台作业车辆保险采购项目出险报案后,查勘人员将在5分钟内与客户取得联系,我们确保市区20分钟内郊区3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必要时提供紧急事故担保。

2.3000元以下的人伤或物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我司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3.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1)如未按期支付赔款,逾期每案每天向被保险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2)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我司未在规定时效内给予支付,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我司还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4.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中标人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50%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且预计损失超过人民币10万元,在确定属于我司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中标人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50%的赔款

5.贵单位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我司根据贵单位作业车辆、设备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如出现人员急救需我司承诺先行垫付所有金额,予以赔偿。

6.我司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一人长期驻守采购人即时处理相关事宜。

4)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我司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拆检完毕后与被保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10000元以下,当场定损;

B.10000元至20000元,一个日历日内定损;

C.20000元至50000元,二个日历日内定损;

D.50000元以上,三个日历日内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结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受损作业车辆、设备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作业车辆、设备部分损失时,我司将做到:

A.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

B.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设备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对车辆前后部位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

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5作业车辆、设备修理服务

我司贵单位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作业车辆、设备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①受损作业车辆贵单位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定损和修理,由我司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我司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②受损作业车辆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作业车辆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

所有送修作业车辆配件价格工时价格应按照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要求制定

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⑤所有报案信息需第一时间统一联系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

6)赔款支付

① 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贵单位投保作业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我司将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贵单位指定专用账户。

② 赔款时限

1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当日赔付;

5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3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10万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5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1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7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10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7)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中标人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赔款金额的60%。

4)现场施救手段及举措

1)现场查勘

服务小组将安排现场理赔服务人员/查勘人员在承诺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保险事故损失查勘。查勘定损员到达现场后,除查勘现场外,还将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协助客户处理

若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到达现场,允许单位及其代表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或实物证据。保险责任事故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事故损失由我司全部承担。

我司还将在查勘过程中提供人性化服务,在查勘理赔车上配备了饮用水、毛巾、急救药品、方便食品、雨伞、车载万能充电器等,让客户真真切切的体会到中国人寿财险的温暖和关爱。

2)即时赔付

对于任意金额案件, 我司在索赔材料提供齐全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赔付;对于需要后许协商且当事双方不同意一次协议解决的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理赔。遇到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认定的较大案件,我司将根据贵单位的要求提供预付赔款服务,预付赔款比例不低于已确定损失的50%。

3)定责勘损

我司现场查勘将和贵单位一起据实确定是否为保险责任,不能现场确定的1个工作日内向贵单位反馈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若认定属保险责任,我公司将出具《保险责任认定书》,由贵单位填写《出险通知书》,并备齐索赔材料后启动核赔程序。

1.在接到发生预估计损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理赔案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2.在接到发生预估计损金额在5000 元(含)以上的理赔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4顾问服务

①保险标的出险时,我司将提供报案、事故处理及理赔指导,并协助编制理赔单证和办理理赔手续。

②我司每季度对出险尚未理赔的案件进行理赔提醒和相关协助服务。

③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根据采购单位要求,我司提供上门服务。并且承保后我司将提供回访服务和接受投诉监督的服务。

5)其他说明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核减不超过30%)。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可不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需提供病历),我司不能因此而对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不进行核减。

3)医疗费用根据医保目录用药标准进行核定。

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我司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被保险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视为认同。

5)索赔时可不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800-1000元的标准或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无固定收入者按长沙市标准进行核定,有固定收入者参照收入标准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7)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报案时我司电话客服中心会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或医院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人伤案件伤者进行住院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医院,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

8)当双方对保险事故作业车辆、设备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我司承担。

9)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要据实赔付,不需要提供任何发票。

10)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根据核损金额赔付。

11)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伤者医疗费用的核减最高不能超过25%。

12)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

13)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14)我司将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

15)事故中第三者如涉及到同一被保险人车辆或物体,非蓄意损坏则不受“同一被保险人不互为第三者”的责任免除限制,应视其为第三者,应予以在车损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16)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执行,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由保险公司派遣查勘员定损并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相关发票。如被保险人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发票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4.其他要求

1.顾问服务

①保险标的出险时,我司将提供报案、事故处理及理赔指导,并协助编制理赔单证和办理理赔手续。

②我司每季度对出险尚未理赔的案件进行理赔提醒和相关协助服务。

③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根据采购单位要求,我司提供上门服务。并且承保后我司将提供回访服务和接受投诉监督的服务。

2.保险培训服务

中国人寿财险是一家非常注重培训的专业保险公司,在总公司以及各分公司层面,不仅配备了专门的培训部门和专业讲师,而且在各职能部门也有由业务骨干担任的兼职讲师,能够为公司员工以及客户提供最为专业的保险知识培训。

多年来中国人寿财险已经涉足国内各行各业项目的承保工作,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承保和风险管理经验。为能让相关保险管理人员掌握保险的基本知识、保单条款、索赔流程等内容,共同提高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的保险意识,中国人寿财险将按如下计划为82台作业车辆保险采购项目提供培训服务。

时间

培训内容

地点

培训对象

12月份前

1)保险基本知识

待定

保险负责人、单位代表、认为需要参加的人员

2)保单条款内容

3)理赔专题讲座

每年6月16日

邀请参加中国人寿财险客户服务节之“风险管理”客户论坛,内容包括:“事故的预防”、“常识讲座”等

待定

保险负责人和认为需要参加的人员

3.上门理赔及“险后两访”服务

被保险人出险后,我司将派专人上门收取索赔材料,并安排专人进行回访,回访内容包括对查勘定损人员查勘时效、服务态度、工作技能的满意度等。赔付结案后,理赔服务小组将实施第二次回访,回访内容主要为赔付时效、客户满意度等。

4.绿色通道

为了更好地体现我司的优质服务,实行重点客户理赔绿色通道管理,享受重点客户的三项优先服务,即“优先接待、优先处理、优先赔付”。82台作业车辆保险采购项目业务承保理赔在我司核心系统中享受进程优先待遇。

我司针对82台作业车辆保险采购项目成立专属的客户服务队伍,启动VIP客户服务流程,配备专人负责理赔服务工作,确保理赔“绿色通道”的畅通,使客户享有贴心服务。

5.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被保险人要求,中标人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采购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

6.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我司对贵单位所有作业车辆、设备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解案速度等等)。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1901026009200054061)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18 —— 2026-01-17

五、服务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项目折扣率不超中标折扣率(90%)。

2、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相符。

3、按照约定完成赔付。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可以沟通协商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按照约定交清保费。

2、订立保险合同乙方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的甲方应当如实告知。

3、被保险人信息变更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4、在保险期间内甲方需要变更保单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5、甲方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乙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乙方应当向甲方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2、订立保险合同后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乙方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4、乙方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5、乙方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资料之后尽快完成赔付。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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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因乙方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响应文件中任何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支付合同总额的1%-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达到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保险服务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甲方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3)不按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4)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乙方不能及时理赔的;(5)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不在甲方定点修理厂维修(不含三责、异地出险或定点修理厂无法维修情况)支付赔偿的;(6)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7)不按响应服务承诺执行的;(8)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9)乙方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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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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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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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张军 法定代表人: 陈令伟
委托代理人: 申锟 委托代理人: 丁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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