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永定河泛区主槽清淤工程竣工验收检测项目比选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天津市
发布时间
2024/09/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dh-tj-qy-qt-2024-001
预算金额7.5万元
招标联系人王一鸣022-60655057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永定河泛区主槽清淤工程竣工验收检测项目 比 选 文 件 项目编号:YDH-TJ-QY-QT-2024-001 比 选 人: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 比选代理机构: / 2024年 9 月29日 目 录 第一卷1 第一章 比选公告1 比选条件1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1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1比选文件的获取2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2联系方式2 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4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 总则8 1.1 项目概况8 1.2 资金来源8 1.3 比选范围、服务期限、服务地点8 1.4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8 1.5 费用承担9 1.6 保密9 1.7 语言文字9 1.8 计量单位10 1.9 踏勘现场10 1.10分包10 1.11响应和偏差10比选文件11 2.1 比选文件的组成11 2.2 比选文件的澄清11 2.3 比选文件的修改11比选申请文件12 3.1 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12 3.2 比选申请报价12 3.3 比选申请有效期13 3.4 比选申请保证金13 3.5 资格审查资料13 3.6备选比选申请方案14 3.7 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14比选申请15 4.1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 4.2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15 4.3 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5开标16评标16 6.1 评审小组16 6.2 评标原则16 6.3 评标16合同授予17 7.1 确定中选人17 7.2 中选通知17 7.3 履约保证金17 7.4 签订合同17 8.纪律和监督18 8.1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18 8.2 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18 8.3 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18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18 8.5 投诉18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比选申请19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9 19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0 评标办法前附表20 评标方法22 2.评审标准22 2.1 初步评审标准22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 3.评标程序22 3.1 初步评审22 3.2 详细评审23 3.3 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23 3.4 评标结果2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5 永定河泛区主槽清淤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服务合同26 乙方:29 第二卷33 第五章 服务要求34 第三卷35 第六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36 一、比选申请函38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39 三、授权委托书40 四、服务要求偏差表41 五、资格审查资料42 (一)基本情况42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或其他财务证明材料(请按须知前附表要求年限提供)(三)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请按须知前附表要求年限,若无,请附加盖公章的近3年无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函)43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请按须知前附表要求年限提供)46 六、服务方案47 八、其他资料51 本项目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一卷 第一章 比选公告 永定河泛区主槽清淤工程竣工验收检测项目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永定河泛区主槽清淤工程竣工验收检测项目比选人为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比选项目资金来自政府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 2. 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项目名称:永定河泛区主槽清淤工程 2.2项目概况:项目区位于永定河中游天津市段,以河道主槽为主要清淤对象,起点为天津市武清区邵七是村北侧,终点为永北汇流口,总长28.5km。工程任务为通过河道和建筑物清淤使永定河天津市段河道过流能力恢复到受灾前水平,消除洪水带来的淤积影响,治理范围为永定河天津市已实施和正在实施治理段。考虑到永北汇流口以下属于大运河段,工程审批手续复杂,为保证工程能尽快实施,最大程度减小洪水淤积带来的影响,确保下次汛期前恢复河道过流能力,以及推动武清区永定河综合治理项目复工复产,确定本次工程治理起点为天津市武清区邵七堤村北侧,终点为永北汇流口,河道总长28.50km,其中武清段27.82km,北辰段0.68km。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永定河河道和建筑物清淤。河道清淤总长度28.50km,其中武清段27.82km,北辰段0.68km。永定河泛区主槽清淤总量72.74万m3,其中河道清淤68.74万m3,建筑物清淤4.0万m3。 2.3比选范围:编制施工区域竣工验收检测方案,完成本工程所涉及的河道清淤工程的检测工作,并出具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2.4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 2.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服务截止日结束 2.6服务地点: 天津市 2.7采购预算金额: 7.5 万元 2.8标段划分: / 。 3.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比选申请人资质要求: 3.1.1资质要求: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机构,具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 3.1.2业绩要求:近三年内(2021年9月1日至今)至少承担过一项及以上有关工作(合同等业绩证明材料需写明时间); 3.1.3财务要求:提供2022年或2023年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1.4信誉要求:比选申请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比选申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比选项目比选申请; 3.2本次比选 不接受 联合体。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 。 4. 比选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比选申请者,请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 9 时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ydhtz.com.cn/)下载电子比选文件。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或修改等资料。比选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比选申请人,如未从上述地址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比选申请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5.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5.1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10 月 9 日 17 时00分,地址为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滦水园内。 5.2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比选人: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比选代理机构: /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京津公路西滦水园内地址:/
邮政编码:300400邮政编码:/
联系人: 王一鸣联系人:/
电话:15896756517电话:/
2024 年9月29日
比选文件领取登记表
项目名称
申请人名称(需加盖公章)
申请人地址
姓名联系人手机
传真电子邮箱
备注
注:1、因本登记表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造成比选人无法准确传递信息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响应人承担。 2、本登记表原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在递交响应文件同时递交(无需装订在响应文件内),否则视为不符合资格要求。 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比选人比选人: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京津公路西滦水园内 联系人:王一鸣 电话:15896756517
1.1.3比选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4比选项目名称永定河泛区主槽清淤工程竣工验收检测项目
1.1.5项目名称永定河泛区主槽清淤工程
1.2.1资金来源政府资金
1.3.1比选范围编制施工区域竣工验收检测方案,完成本工程所涉及的河道清淤检测工作,并出具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1.3.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服务截止日结束
1.3.3服务地点天津市
1.3.4质量要求严格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出具的成果要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1.4.1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机构,具备量测乙级资质;近三年内(2021年9月1日至今)至少承担过一项以上有关工作;比选申请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接受 不接受
1.4.3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1比选预备会召开 不召开
1.10.1分包允许 不允许
1.11.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1.1项、第2.1.2项和第2.1.3项
1.11.4偏差允许,偏差范围:除第1.11.1项明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之外的偏差;偏差幅度:细微偏差 不允许
2.1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比选申请人要求澄清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比选公告(附比选文件)发布当日17:00
2.2.2比选申请人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文件当日
2.2.3比选申请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修改文件当日
3.1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其他材料/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3.2.2最高比选申请限价或其计算方法7.5万元
3.2.3报价的其他要求比选申请人按比选文件给定的比选范围和要求报价,报价包含服务期限内的服务费用、服务人员(食宿、差旅、现场费用、交通费)、税金等一切费用。比选申请报价被认为是本次比选所有内容的无漏项报价。
3.3.1比选申请有效期60日
3.4比选申请保证金不要求递交比选申请保证金 □要求递交比选申请保证金 比选申请保证金的形式: 比选申请保证金的金额:
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比选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材料在比选申请文件中均须提供清晰扫描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提供2022年或2023年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3年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近3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否 □是
3.7.1比选申请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纸质文件1正2副,电子版1份(电子版为签字盖章后的正本文件彩色扫描件,格式为pdf版,保证能正常打开,U盘或者光盘与纸质文件一并密封在信封中)
3.7.2比选申请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3比选申请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和“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有关要求
4.1.1比选申请文件加密要求应将申请文件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信封上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比选文件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比选文件中指明的项目名称和“在 (递交截止日期、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申请人公章。
4.2.1比选申请截止时间 2024 年 10 月 9 日 17 时00分(北京时间)。 (收到的申请文件少于3个的,不开标,将重新组织比选)
4.2.2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滦水园内
4.2.3比选申请文件是否退还否 □是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比选申请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会议室
5.2开标程序申请人自愿参加开标,如需参加,请按时到达开标现场,开标过程中,比选申请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比选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评审小组的组建评审小组构成: 3 人,其中财务经济1人、业务有关部门2人。
6.2评审小组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1-3名
7.1中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日
7.2是否授权评审小组确定中选人□是 否,推荐的中选候选人数:1-3
7.3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选金额的 % 不要求
9电子招标比选申请否 □是,具体要求: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重新招标情形/
10.2代理服务费/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服务采购进行招标。 1.1.2 比选人: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比选代理机构: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比选项目名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名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 1.2.1 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 比选范围、服务期限、服务地点 1.3.1 比选范围: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服务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4 质量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 比选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比选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比选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选项目向比选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比选项目中比选申请,否则各相 关比选申请均无效。 1.4.3 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比选申请资格; (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8)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0)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法律法规或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比选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比选申请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比选申请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比选申请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比选申请预备会的,比选人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比选申请预备会,澄清比选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1.9.2 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比选人,以便比选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比选申请预备会后,比选人将对比选申请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该澄清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 1.10.1比选申请人拟在中选后将中选项目的非主体服务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服务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选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选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比选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响应和偏差 1.11.1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比选人的响应,否则,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比选申请人应根据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比选申请服务内容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方案及技术服务和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比选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比选申请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服务要求提供相关支持资料。 1.11.4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比选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比选申请将被否决。 1.11.5 比选申请文件对比选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比选申请文件的服务要求偏差表中列明,除 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比选申请人响应比选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比选文件 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2.1.1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公告; (2)比选申请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服务要求; (6)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7)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 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比选人,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 比选文件的澄清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不足 1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比选申请截止时间。 2.2.3 比选申请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比选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比选人有权拒绝回复比选申请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比选文件的修改 2.3.1 比选人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比选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不足 1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比选截止时间。 2.3.2 比选申请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比选申请文件 3.1 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 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比选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比选申请保证金; (4)服务要求偏差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服务方案; (7)相关服务能力证明资料; (8)其他资料。 比选申请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的,或比选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比选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比选申请保证金的,比选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比选申请保证金。 3.2 比选申请报价 3.2.1 比选申请人按比选文件给定的招标范围和要求报价,报价包含服务期限内的服务费用、服务人员(食宿、差旅、现场费用、交通费)、税金、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及完成验收、审批所必需的场地费、专家费等一切费用;还应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比选申请人应按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比选申请函中进行报价。 3.2.2 比选申请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比选申请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比选申请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比选申请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比选申请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修改比选申请函中的比选申请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比选人设有最高比选申请限价的,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比选申请限价,最高比选申请限价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比选申请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 比选申请有效期 3.3.1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有效期为 60 天。 3.3.2 在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比选申请人撤销比选申请文件的,应承担比选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申请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比选申请有效期。比选申请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申请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比选申请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比选申请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比选申请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比选申请保证金 3.4.1 比选申请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比选申请保证金,并作为其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比选申请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比选申请保证金的,评审小组将否决其比选申请。 3.4.3 比选人最迟将在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和中选人退还比选申请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申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撤销比选申请文件; (2)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比选申请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比选申请人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或认证等材料的扫描件以及: (1)比选申请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比选申请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比选申请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选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的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比选申请人败诉的服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5.6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比选申请方案 3.6.1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比选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否则其比选申请将被否决。 3.6.2 允许比选申请人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的,只有中选人所递交的备选比选申请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小组认为中选人的备选比选申请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比选申请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比选申请方案。 3.6.3 比选申请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比选申请报价,或者在比选申请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 3.7.1 比选申请文件按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供产品、比选申请有效期、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比选申请文件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 3.7.3(1)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比选申请函及对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比选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其他签字盖章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比选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比选申请人应根据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比选申请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比选申请 4.1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比选申请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加密比选申请文件,具体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2未按本章第 4.1.1项要求密封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将予以拒收。 4.2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 4.2.2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地点:见比选申请须知前附表。 4.2.3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比选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3 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4.3.2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比选申请人撤回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人自收到比选申请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比选申请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加密、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申请人自愿参加开标,如需参加,请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现场,开标过程中,比选申请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比选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审小组 6.1.1 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比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比选申请人或比选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比选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比选申请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比选申请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比选申请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比选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审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审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评审小组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确定中选人 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比选人或比选人授权的评审小组依法确定中选人,并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中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比选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选通知书前提请原评审小组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比选人发现比选申请人以他人名义参与比选或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参与比选的,将取消其中选资格。 7.2 中选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比选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选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选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3.2 中选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选,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申请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申请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选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比选人向中选人退还比选申请保证金;给中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联合体中选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就中选项目向比选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露招标比选申请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比选申请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比选申请,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比选申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比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比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比选申请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集团纪检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比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比选申请 本比选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比选申请方式,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评标方法中选候选人排序方法评审小组依据比选申请人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比选申请人进行排序,推荐中选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比选申请报价低的优先;比选申请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则由评委会投票决定,得票多者排名优先。
2.1.1形式评 审标准比选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比选申请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规定。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规定
备选比选申请方案不允许提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
2.1.2资格评 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比选申请人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比选申请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3响应性 评审标 准比选申请报价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比选申请内容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服务地点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比选申请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比选申请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服务内容符合第五章“服务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类别评审项目标准分
响应报价报价分30
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30
服务周期及进度计划保证措施10
人员配置15
服务承诺5
业绩类似业绩10
备注: 1、以上评审过程中所需证明材料均须在比选申请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各评委打分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比选申请人的服务方案得分,每项内容中允许打一次分,保留两位小数,超出时打分无效;不合理或缺项得零分。 3、各评委所有评审项打分合计作为该评委的打分,所有评委打分的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小组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本章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但比选申请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比选申请报价低的优先;比选申请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选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比选申请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如有)。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比选申请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比选申请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比选申请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如有)。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审小组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比选申请。 3.1.2 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比选申请: (1)比选申请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比选文件的偏差超出比选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比选申请、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比选申请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比选申请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比选申请人书面澄清确认。比选申请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比选申请: (1)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比选申请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比选申请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比选申请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审小组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服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比选申请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比选申请人得分=A+B+C。 3.2.4 评审小组发现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比选申请报价,使得其比选申请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比选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当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比选申请。 3.3 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比选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审小组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比选申请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审小组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外,评审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审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永定河泛区主槽清淤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服务合同
委托方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方
年 月 技术服务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 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连明 项目联系人: 王一鸣 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隆华大街55号院15号楼1至5层101 电 话: 022-60655057 邮政编码: 100080 电子信箱: wangyiming@ydhtz.com.cn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永定河泛区主槽清淤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检测工作,并支付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内容及目标:编制施工区域竣工验收检测方案,完成本工程所涉及的河道清淤工程的检测工作,出具竣工验收检测报告,协助甲方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2.技术服务的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方案,成果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及强制性条文要求。 3.技术服务依据:国家及部委等相关法律、规范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天津市 2.技术服务期限: 签订合同后至完成编制施工区域竣工验收检测方案,完成本工程所涉及的河道清淤工程的检测工作,出具竣工验收检测报告,协助甲方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3.技术服务进度: 满足技术服务前提下按甲方要求时间。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乙方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出具的成果要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提供技术资料:项目区基本情况介绍及项目区的地理位置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2.提供工作条件: (1)协助乙方进行现场踏勘。 (2)提供必要的配合、协调工作。 3.其他: 无 ;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乙方于合同签署后3日内提出所需的工作资料清单,甲方于6日内提供。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含税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其中不含税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一次 (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乙方编制施工区域竣工验收检测方案,完成本工程所涉及的河道清淤工程的检测工作,出具竣工验收检测报告,协助甲方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总额。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符合国家标准和甲方要求的票据,否则甲方有权迟延付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3)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涉及本合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涉密人员范围:涉及本合同技术的直接和间接相关人员。 3.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3年。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涉及本合同的技术文件和甲方向乙方提供任何相关项目的资料; 2.涉密人员范围:涉及本合同技术的直接和间接相关人员。 3.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3年。 4.泄密责任:因违反合同关于保密相关约定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7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因故终止或中途变更技术服务,须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乙方已开始工作,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工作量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乙方编制施工区域竣工验收检测方案,出具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乙方编制施工区域竣工验收检测方案,出具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第八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 (甲、双)方所有,且乙方具有保密义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乙、双)方所有。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本项目中完成的成果等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乙 方违反本合同第 一、二、五、八 条约定,应当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未按期完成技术服务成果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总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3.未经 甲 方同意, 乙 方以任何形式将本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 乙 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 并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成果文件不得侵犯甲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 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王一鸣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发生不可抗力 ; 2. 由于任何一方过错,使本咨询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属双方过错的,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 3. 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甲方: 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北京市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卷 第五章 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工程主要是通过主槽和建筑物清淤使永定河天津市段河道过流能力恢复到受灾前水平。治理范围为永定河天津市段,起点为天津市武清区邵七是村北侧,终点为永北汇流口,总长28.50km,其中武清段27.82km,北辰段0.68km。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永定河河道和建筑物清淤。河道清淤总长度28.50km,其中武清段27.82km,北辰段0.68km。永定河泛区主槽清淤总量72.74万m3,其中河道清淤68.74万m3,建筑物清淤4.0万m3。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 编制施工区域竣工验收检测方案,完成本工程所涉及的河道清淤工程的检测工作,出具竣工验收检测报告,协助甲方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三、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递交工作成果。 四、其他要求 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随时解答委托方提出的疑问,并配合解决由成果而引发的各类问题。 第三卷 第六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比选申请文件 项目编号: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印鉴或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比选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服务要求偏差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服务方案 七、相关服务能力证明资料 八、其他资料 一、比选申请函 (比选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服务采购项目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比选申请总报价提供该项服务,服务期限 ,质量要求 ,服务地点: ,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比选申请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比选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服务要求偏差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服务方案; (7)相关服务能力证明资料; (8)其他资料。 比选申请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比选申请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服务要求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比选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不撤销比选申请文件。 5.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本项目比选申请有效期为90日历天(自比选申请截止之日算起) 8.(其他补充说明)。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或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本比选项目比选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此表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如为法定代表人比选申请,此表可不填写。 四、服务要求偏差表
序号比选文件章节及条款号比选申请文件章节及条款号偏差说明
1
2
……
备注:若无偏差,可不填写;除服务要求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比选申请人响应比选文件的全部要求。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
比选申请人名称
注册资金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员工总数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网址传真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姓名电话
比选申请人须知要求比选申请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类型: 等级: 证书号: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近三年(或成立至今)营业额
比选申请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注:1. 比选申请人应根据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或其他财务证明材料(请按须知前附表要求年限提供) (三)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请按须知前附表要求年限,若无,请附加盖公章的近3年无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函) (四)信誉情况(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网页截图)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请按须知前附表要求年限提供)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六、服务方案 (比选申请人依据比选文件第五章的服务要求及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要求,自拟格式和内容) 七、相关服务能力证明资料 (一)服务团队人员情况表
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职称执业(职业)资格及证书编号在本项目任职类似服务经验年限
(二)人员资历表
一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身份证号码
学历毕业学校专业
职称执业(职业)资格服务比选申请人时间(年)在本项目任职
经历
时间负责过的主要服务项目 (项目类型、规模、内容等)在该项目中任职备注 (完成情况及获奖)
注:一人一表。 本表后附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如有)、执业资格证书(如有)扫描件(盖公章)。 (三)其他相关服务证明资料 八、其他资料 8.1、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承诺函 致: (比选人) 我方已经详细阅读了《 (项目名称)比选文件》,充分了解了本项目的招标条件、工程情况、合同条款,并完全理解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及比选申请的各种经济风险责任。我方决定参加本项目比选申请,并做如下承诺: 一、我方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的比选申请; 二、我方在该项目比选申请过程中给比选人或评审小组所提供的一切证书、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等负法律责任.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让他人挂靠比选申请,不以他人名义比选申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四、不与其他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比选申请报价,不排挤其他比选申请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比选人的合法权益;不与比选申请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比选申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向比选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以牟取中选; 五、比选申请截止后,我方不在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撤销比选申请文件; 六、我方收到中选通知书后,严格按比选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不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七、我方保证在本次比选申请中不出现虚假恶意投诉,决不利用投诉进行不正当竞争及阻碍招比选申请活动的正常进行,决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否则,我方自愿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招标比选申请投诉“黑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若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比选申请资格、记入信用档案、罚款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选的,自动放弃中选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比选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8.2、比选申请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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