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标的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车辆(随车吊)采购
重汽(底盘)
天马(吊臂)
产品为8吨吊机 外形尺寸(长*宽*高)9000*2550*3700 箱体内空尺寸(长*宽*高)5600*2450*600 功率:203马力 变速箱:10档 轴距:5100mm 轮胎:10.00R20 排放标准:国Ⅴ 燃油种类:柴油 总质量:18000kg 整备质量:11300kg 驾驶室:单排
辆
310800
合计金额小写:310800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壹万零捌佰元整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30日内
中标人负责产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现场装卸、搬运、保管,直到项目验收合格。采购货物在采购人验收之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中标人承担。
根据中标人最终投标单价结算。
第一次: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0%;
第二次:车辆上牌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5%;
第三次:车辆正常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合同总价的5%。)付款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须由成交单位开具。
(1)质量保证:乙方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2)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1)严格按照甲方供货通知清单要求的品牌、规格,不得变更品牌。
(2)货物下车后由甲方按照清单对货物进行清点验收,检查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包装是否完好,如不符合要求则马上退换
(3)甲方有权要求对乙方的货物进行考察,对合格的货物品牌进行标识,乙方必须按已标识的品牌进行供货。
(4)验收标准按国家级行业标准和合同要求验收,若甲方要求组织专家验收,专家费用由乙方支付。
6.1根据产品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乙方承担。
6.3乙方配合甲方办理车辆上牌事宜。
7.1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产品验收不合格的,视同违约,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7.2成交供应商每次供货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当天为完成供货日期,并办理签收、结算手续;不合格的,由成交供应商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最终日期作为最终交货日期。如果成交供应商有一次采购均逾期不供货或者未按要求供应合规格产品的,视同违约,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
7.3乙方不能按时交付标的或提供的标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 天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全部款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