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合肥市安庆路162号5处房产出租标的一:102室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3/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ah2023df101318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李经理0551-62871616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合肥市安庆路162号5处房产出租标的一:102室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AH2023DF101318 监测编号
标的名称 合肥市安庆路162号5处房产出租标的一:102室 出租底价(万元) 1.5624
挂牌日期 2023-03-13 挂牌截止日期 2023-04-03
资产包概述 1、出租标的为合肥市安庆路162号五处房产,标的一:102室;标的二:103室;标的三:104室;标的四:105室;标的五:106室;标的面积、租期、租金底价详见公告,履约保证金为实际成交价前三个月月租金之和,竞价保证金均为人民币1万元,各标的免租金装潢期均为一个月。
2、标的挂牌价为年租金,年租金按此次竞租实际成交价计算。
3、租金按年支付,先付款后使用,具体条款由租赁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须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该履约保证金于合同期满且无承租方责任后不计息退还。
4、标的现无租赁。
5、出租标的起租期以出租方实际交付时间为准,出租标的面积以实际移交为准,不因此影响最终实际成交价格;承租方不得在承租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6、现场勘察人:陶工     联系电话:15055141238
产权隶属关系 招租

标的资产信息

出租标的基本信息
出租标的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162号 出租面积(平方米) 约35.07
出租用途 出租期限(年) 5
免租期限(年)   配套设施  
租金挂牌价格(元) 租金支付方式  
出租标的权证信息
权证名称   权证编号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标的使用情况
租赁期情况
原承租方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使用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原租赁合同期限 至   止
出租标的租金参考依据
租金参考地段   参考租金(元)
原租赁合同租金(元) 租金评估值(元)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2023-03-13
挂牌公告期 22 个自然日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规则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不足()个,按照()个 自然日 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个周期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
2、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意向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申请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3、为保护出租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即视为对本次招租事项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标的全部情况。非因出租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的补偿:
(1)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在网络动态报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
(3)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和《房屋租赁合同》的。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标的不准用于洗浴、洗车、赌博,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危害物品,不准用于产生噪音、油烟、粉尘、污水排放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准用于从事其它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所不允许的相关经营行业项目,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经营业态及经营行为导致的矛盾纠纷或因此被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出租标的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移交,出租标的内遗留的杂物等由承租方负责清理。
3、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4、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外,还应遵守出租方有关安全、卫生、稳定、秩序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文明守法经营。如承租方违反上述有关管理规定,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
7、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租期不足一年承租方即要求提前退租的,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8、《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 承租方自《竞价结果通知单》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接出租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式样)。
11、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竞价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不计息。公告截止日为限时报价开始时间前一个工作日)。
(1)安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申请文件;
(2)意向承租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审查后归还)、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公司章程或组织章程复印件、事业单位成立、组建相关文件复印件,符合意向承租方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租赁申请文件;
(3)意向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原件;
(4)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承租方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将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产权交易费用后的剩余款项退还给承租方。未能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
(6)公告“承租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条件。完成现场申请租赁登记后的意向承租方,还应完成注册并登陆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aaee.com.cn/)完成线上信息录入、申请和网络动态报价程序,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竞买人使用手册》。
12、该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意向方在资格确认且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后,参与网络动态报价。本次网络动态报价分为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两个阶段,具体报价方式详见《网络动态报价须知》。
处置方案 组织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报价方式 多次报价
处置方案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承租资格及审核方式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承租方资格条件 1、凡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含分支机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与竞租;2、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租;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收取方案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0000.0元。
交纳时间 登记就交纳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交纳账号
收款单位: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83413010000101491011425 开户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出租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
注册地(住所) 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 张顺建
注册资本(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
所属行业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123400005717793293
经营规模
内部决策情况

经办人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李经理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551-62871616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其他附件材料
联合受让其他材料(如果联合受让,请提供此项) 暂无
标的图片

意向承租方应提交的材料
材料名称 是否需要原件 是否需要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版 下载模板
除以上材料外, 意向承租方还应提交的材料
联合受让其他材料(如果联合受让,请提供此项) 需要 需要 不需要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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