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混凝土物资采购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起步区五组团NA12市政道路综合管廊工程(一期)及白沟引河右堤堤顶路连接线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沥青混凝土采购,招标组织机构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起步区五组团NA12市政道路综合管廊工程(一期)及白沟引河右堤堤顶路连接线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招标人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该项目沥青混凝土采购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并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本工程施工为起步区 NA12 主干路、白沟引河右堤堤顶路连接线 4 条支线道路工程, NA12 路下方设有综合管廊,主要建设内容包 括范围内的道路、桥梁、智慧合杆及预埋管线、照明、交通、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 路口交叉改造、临时路工程。
2.2招标范围:详见附表-招标物资采购计划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经销商,企业社会信誉,财务状况良好,未受过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投标人须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并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中层级为滨海分公司层级、一航局层级供应商或中交集团层级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或贸易商必须持有投标物资生产厂商代理或授权委托书。
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具有必要的供货、储存和运输能力,具有一定规模的材料存储场地,能保证供货时间,投标人需具备满足雄安新区环保及机动车排放要求的运输车辆。
财务能力要求:提供2021.2022.2023三年财务状况表(至少提供一年以上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产品质量满足施工设计及图纸标准,且满足施工现场监理及业主质量验收条件要求。投标产品具有近两年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完成类似工程项目材料供应的经验,具备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供货体系,提供近3年不少于3个工程项目的同类物资销售供应业绩,且具备保证在接收订单后的72小时内将订单物资运抵指定地点的能力。
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未列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招标人企业黑名单;近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3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发票开具要求:本次招标物资发票开具方式为一票制,投标人应具备开具可抵扣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4其他要求: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条件、质保要求、售后服务等全部商务、技术要求;投标人必须保证中标后能根据订单直接供应,应对招标人组织开展的准入、考察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投标人应确保提供的相关资料齐全并且真实有效,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8月27日8:00时至2024年9月1日9:00时(北京时间,下同,具体以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时间为准),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完成投标报名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不收取标书费,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招标完成标书费不予退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招标人按要求退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4.2.1标书费收款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银行行号: /
银行账号: /
4.3潜在投标供应商参与:
4.3.1已在网并且通过招标人层级供应商入库或已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
4.3.2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的,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
4.3.3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供应商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招标人,审核通过后可报名参与。
4.3.4如有疑问或入库问题,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咨询。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9月16日11:00分(具体以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5.3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系统录入电子报价表及投标文件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投标文件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系统录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6. 其他
6.1结算方式:执行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每月15日后,甲乙双方核对上一结算周期的供货数量,并办理结算手续,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付款依据。(若因乙方提供发票原因造成的支付时间延后,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6.2付款条件:甲方收到发票之日起10日后向乙方支付结算金额的80%;20日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3%在本合同办理最终结算180日后一次性无息支付,最终以甲乙双方签认《物资合同结算确认单》作为甲方支付全部货款的依据。货款支付不能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应承担的责任。若甲方逾期付款,双方应友好协商后延期支付,但乙方不能再未经提前书面合理告知甲方的情况下停止供货,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