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高新区2023-2025年市政设施维护劳务服务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2/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xq22c00077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京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郑老师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高新区2023-2025年市政设施维护劳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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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安顺开发区森洁清洁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
联系方式:18*******33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金开大道****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
联系人:田老师
电 话:023-6******8
地 址: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
代理人:重庆京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老师
电 话:023-8******1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路****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高新区2023-2025年市政设施维护劳务服务(项目编号:GXQ22C00077)。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的分包要求自相矛盾。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投标人若为中型企业的,应将合同总份额的60%及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但招标文件第一篇第七条第(七)款要求“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招标报名方法不合法。招标文件第一篇第四条第(四)款中招标文件提供期限: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15日。报名方式:投标人将《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后发送至2*******6@qq.com(邮箱)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要求所有潜在供应商在公示期先报名,相当于将资格后审提前到了发布招标文件阶段。各潜在供应商在公示期报名,可以让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前掌握所有潜在供应商的信息,保密工作不再严谨,会造成对投标人形成区别对待的情形出现。
3.招标文件第四篇之(一)评审因素之商务部分之“人员配备”不合法。“拟派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得2分”。
4.招标文件之第四篇之(一)评审因素之商务部分之“机具设备配备”和“车辆要求”不合理。
诉求:
1.修改招标文件自相矛盾的分包要求;
2.取消提前报名方式,改为参加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
3.删除项目负责人“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评审因素;
4.删除设备评审因素,改为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按照设备配置要求期限提供(自有或租赁)。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投诉事项,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六、调查取证情况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和重庆京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对投诉中反映的相关情况开展了书面调查。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和重庆京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和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对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
投诉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12月5日就质疑函作出了书面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投标人若为中型企业的,应将合同总份额的60%及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但招标文件第一篇第七条第(七)款要求"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从字面意思看二者确实存在矛盾。根据采购人的投诉答复和质疑回复内容,本项目招标代理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森洁公司的质疑书,采购人要求代理公司当日就所述质疑进行回复,回复内容中已说明招标文件第一篇第七条第(七)款所述“分包”暨不允许“转包”之意,不存在矛盾的问题。经核实,该项目已经进行开标并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二:根据采购人的答复,渝财采购〔2022〕8号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求已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同时,本项目挂网时段处于重庆市疫情逐步封控时期,因考虑疫情带来的不定因素,报名信箱及方式根据相关要求,意在通过报名邮件对潜在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和及时向潜在投标人发送因疫情不确定因素导致项目进程变故的相关消息。《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的内容仅限于单位名称及相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未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相关内容相背离。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特定资格条件是“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劳务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商务部分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是人员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并根据供应商条件和特定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凡设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对象为投标人,评审因素的对象为投标人拟派履行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不存在以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行为。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四: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展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经采购人进行项目采购需求调查,本项目服务内容众多,情况复杂,服务范围广,路面情况复杂。评审因素商务部分要求的机具设备配置和车辆要求并未超过采购需求实际内容。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除此以外未对其他部分的分值作出规定。本项目的评分内容和分值设置为满分100分,投标报价(20%),服务方案(10%),组织机构(10%),作业方案(10%),安全保障措施(10%),应急预案(10%),人员培训方案(5%),人员配备(4%),机具设备配置(19%)。故招标文件关于机具设备的需求及得分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
因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一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二、三、四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重庆高新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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