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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闽清县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3/08/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为解决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利,助力乡村振兴。现将《闽清县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相关修改意见建议,可于9月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闽清县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公共邮箱mqxbdc999@163.com。
附件:《闽清县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7日
附件:
闽清县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利,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州市“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榕政办〔2015〕11号)、《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梅政办〔2020〕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集体土地(不含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或县城区城镇开发边界线内)范围内的农村历史“两违”建筑问题处置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历史“两违”建筑问题是指在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之后至2015年1月21日《福州市“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实施之前因历史原因未经合法审批建设的农村住房。
第三条 按照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要求,处理农村历史“两违”建筑问题应当以尊重历史的态度,坚持“依法申请,尊重事实, 依法依规,房地一体,一户一宅”的原则。既要严肃规范有章可循,又要切合实际客观公正;既要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又要利于长效管理;既要妥善处理农村住房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又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农村历史“两违”建筑问题处置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相衔接。
第二章 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
第五条 可予以补办审批手续的“两违”建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于1993年11月1日之后至2015年1月21日之前的农村住房;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及“一户一宅”;
3.不影响公共安全、无邻里纠纷和社会影响小;
4.建筑层数六层(含)以下,建筑面积750㎡(含)以下、宅基地面积150㎡(含)以下,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批准面积50%及建筑层数不超过批准层数一层半;
5.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六条 未取得规划审批或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农村历史“两违”建筑按以下标准处罚:
1.房屋建筑总面积在450㎡(含)以下的,超建部分房屋按30元/㎡予以处罚。
2.房屋建筑总面积在450㎡(不含)-750㎡(含)之间的,其中在450㎡(含)以内超建部分房屋按30元/㎡予以处罚,在450㎡(不含)-750㎡(含)之间的超建部分房屋按50/㎡予以处罚。
第七条 不同时期农村历史“两违”建筑按以下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
1.属于1993年11月1日后至2011年8月19日前未经规划审批或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农村住房,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后完善审批手续,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以及规定的层数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
2.属于2011年8月19日后至2015年1月21日前未经规划审批或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农村住房,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后,依照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建筑面积不超过300㎡规定标准(权证或发票有标注面积的,按实际标注面积确定)完善审批手续后予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超出规定范围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以及规定层数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
3.为便民利民、加快审批、提高效率,由乡镇人民政府采用表单式联审方式(《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附件4:《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用地、规划补办审批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简化补办审批程序。
第八条 村庄内的建筑符合以下情形可以抵扣处罚基数:
1.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或经批准建设的村内自有存量住房,在村集体统一拆除或收回后,可以按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抵扣处罚基数。
2.旧房改建、交出旧房、退出宅基地及已向镇(乡)缴交“建房配套费”的,可以等建筑面积抵扣违法建设规划的处罚;建房户已向村集体认可的组织缴纳的费用不得用于抵扣规划行政罚款。
3.具备分户条件的,按分户后的违建面积进行处罚。
4.已经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的不再另行处罚。
第九条 农村历史“两违”建筑问题处理程序:
(一)农户提出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部分按《闽清县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办法(试行)》(梅政办〔2019〕120号)进行处置;
(三)乡镇执法部门对符合处置条件的“两违”建筑按处罚标准进行处置;
(四)凭处理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
(五)凭补办的相关审批手续进行产权登记。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附件:《闽清县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7日
附件:
闽清县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利,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州市“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榕政办〔2015〕11号)、《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梅政办〔2020〕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集体土地(不含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或县城区城镇开发边界线内)范围内的农村历史“两违”建筑问题处置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历史“两违”建筑问题是指在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之后至2015年1月21日《福州市“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实施之前因历史原因未经合法审批建设的农村住房。
第三条 按照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要求,处理农村历史“两违”建筑问题应当以尊重历史的态度,坚持“依法申请,尊重事实, 依法依规,房地一体,一户一宅”的原则。既要严肃规范有章可循,又要切合实际客观公正;既要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又要利于长效管理;既要妥善处理农村住房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又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农村历史“两违”建筑问题处置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相衔接。
第二章 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
第五条 可予以补办审批手续的“两违”建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于1993年11月1日之后至2015年1月21日之前的农村住房;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及“一户一宅”;
3.不影响公共安全、无邻里纠纷和社会影响小;
4.建筑层数六层(含)以下,建筑面积750㎡(含)以下、宅基地面积150㎡(含)以下,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批准面积50%及建筑层数不超过批准层数一层半;
5.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六条 未取得规划审批或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农村历史“两违”建筑按以下标准处罚:
1.房屋建筑总面积在450㎡(含)以下的,超建部分房屋按30元/㎡予以处罚。
2.房屋建筑总面积在450㎡(不含)-750㎡(含)之间的,其中在450㎡(含)以内超建部分房屋按30元/㎡予以处罚,在450㎡(不含)-750㎡(含)之间的超建部分房屋按50/㎡予以处罚。
第七条 不同时期农村历史“两违”建筑按以下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
1.属于1993年11月1日后至2011年8月19日前未经规划审批或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农村住房,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后完善审批手续,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以及规定的层数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
2.属于2011年8月19日后至2015年1月21日前未经规划审批或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农村住房,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后,依照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建筑面积不超过300㎡规定标准(权证或发票有标注面积的,按实际标注面积确定)完善审批手续后予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超出规定范围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以及规定层数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
3.为便民利民、加快审批、提高效率,由乡镇人民政府采用表单式联审方式(《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附件4:《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用地、规划补办审批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简化补办审批程序。
第八条 村庄内的建筑符合以下情形可以抵扣处罚基数:
1.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或经批准建设的村内自有存量住房,在村集体统一拆除或收回后,可以按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抵扣处罚基数。
2.旧房改建、交出旧房、退出宅基地及已向镇(乡)缴交“建房配套费”的,可以等建筑面积抵扣违法建设规划的处罚;建房户已向村集体认可的组织缴纳的费用不得用于抵扣规划行政罚款。
3.具备分户条件的,按分户后的违建面积进行处罚。
4.已经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的不再另行处罚。
第九条 农村历史“两违”建筑问题处理程序:
(一)农户提出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部分按《闽清县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办法(试行)》(梅政办〔2019〕120号)进行处置;
(三)乡镇执法部门对符合处置条件的“两违”建筑按处罚标准进行处置;
(四)凭处理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
(五)凭补办的相关审批手续进行产权登记。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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