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
乙方:厦门市息恩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FX[GK]2020006的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中心大楼及机房弱电改造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20201 | 基础环境集成实施服务 | 24口内网接入交换机、六类非屏蔽模块等 | 1 | 项 | 国内 | 628000 | 628000 | 锐捷、海康威视等 | RG-S2910-24GT4XS-ES-2CD2346DWXJ-IXW? | 无 | ||||
合计: | 628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陆拾贰万捌仟元整元(¥62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完成到货、安装调试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689号;
4.3交付条件:按合同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详细清单另附。5.2包装、运输要求: 5.2.1乙方所提供的全部货物是厂家出厂的原包装。 5.2.2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及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防野蛮装卸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发生锈、损坏和丢失及其它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5.2.3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5.3因货物包装、运输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应在交付时间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所涉所有设备和系统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并确保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 6.1.2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6.1.3货物验收:设备运抵甲方处后由甲方、甲方指定的监理单位及乙方共同开箱并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和品牌进行验收。检验到货设备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合同清单一致;检验设备的外观是否完好无损;对于有独立电源并可自检的设备进行通电自检等,乙方根据监理单位要求完成验收文档编制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6.1.4系统验收:乙方根据招标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运转后,并连续稳定试运行1个月证明各项系统功能和数据满足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要求,以及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配置管理文档等完整的情况下,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开展验收工作,乙方应根据监理单位要求完成验收文档编制工作,由甲乙双方对验收结果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系统试运行期间若甲方对系统的功能、性能、配置优化、数据迁移、业务中断等存有异议的,乙方应在收到异议时1小时内进行调试和整改,直至系统运行正常稳定。甲方有权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中标货物的精度、性能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 6.1.5验收时乙方必须派代表参加。 6.1.6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1.7甲乙双方同意,合同设备和系统的最终验收结果以甲方出具的验收意见为准。合同设备和系统安装调试后经甲方签署验收合格的报告后视为最终验收合格。若乙方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否则以甲方的验收意见为准。若乙方未派代表参与或对验收意见有异议但未在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且未提交相应书面证据进行佐证的,视为乙方对验收意见无异议。 6.1.8验收报告仅证明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和系统截至出具验收报告之日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乙方对设备和系统存在的潜在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的解除,此检验不作为对设备和系统内在质量认定的依据。 6.1.9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出换货、退货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自行收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费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60 | 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书、收款收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向乙方支付60%合同总价款的支付手续,即:人民币叁拾柒万陆仟捌佰元整(¥376,800.00)。 |
2 | 40 | 乙方按合同要求全部货物交货并完成安装部署实施后,在通过甲方组织的终验并签署终验报告后,乙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合同总价的 5%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履约保函、付款申请书、正式全额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办理支付合同总价款40%的支付手续,即: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251,200.00)。 |
3 | 0 |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满3年且经甲方确认乙方已全面履行合同所有实施内容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银行履约保函。质保期内,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凭银行履约保函要求银行支付应付违约金、损失以及其他费用。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六个月。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或未能按时交付使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逾期交货货款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另外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2合同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换货。如甲方选择换货,乙方重新供货导致的交货期延迟的,按10.1条处理;若甲方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3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第5条约定或乙方的投标(报价)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内容等情形,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10.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4因乙方原因导致退换货的,乙方应承担退换货所需的一切费用。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不合格货物,甲方不对上述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逾期超过20个日历日仍未收回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 10.5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免费培训以及维护服务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6乙方在供货、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若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相应的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若因本合同货物故障等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及其第三方出现人身、财产(包括甲方储存的数据)等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且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0.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8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的款项中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未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若因乙方发生违约或侵权等情形,导致甲方向第三方先予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0.9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1.2.1单方解除本合同; 11.2.2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11.2.3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 11.2.4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一方因追究另一方本合同项下违约责任、因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追究方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执行费等由另一方即被追究方承担。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合同总金额为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系统升级改造、系统调试、操作人员培训、定期升级、售后 服务、招标代理服务费、税收等一切费用。凡漏报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金额中,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14.2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4.2.1 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原厂包装正品行货,确保避免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必须达到或高于招标(谈判)要求及投标(报价)承诺。 14.2.2 技术标准:合同货物应符合所附产品说明所述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14.2.3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其他规定。 14.3 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 14.3.1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乙方负责整个相关系统的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整理存档。如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4.3.2 乙方保证按时为甲方安排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直至甲方的技术人员能完全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在培训后能够独立地对系统进行操作、管理和维护。本合同质保期内,乙方应提供每年不少于2次的免费指导培训。 14.3.3 乙方应根据本项目采购设备所采用的相关技术,对甲方所有被培训人员免费提供培训设备、文字资料和培训讲义等相关用品,所有的资料和讲义均为中文印刷。 14.3.4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包括:产品验收标准,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设备安装调试资料,安装维修手册,维修线路原理图及其维修资料,零部件目录,备品备件易耗件清单(含价格)及专用工具清单(若有的话)等文件资料。 14.4 知识产权 14.4.1 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甲方接获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给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辩,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合同到期后,本条款仍然有约束力。 14.5 不可抗力 14.5.1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4.6 售后服务 14.6.1 本次投标设备均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的免费软硬件质保期。 14.6.2 在质保期内,乙方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设备若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紧急问题1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4小时内解决,一般问题2小时响应,12小时内解决,对于在12小时内无法解决的故障问题应提供备用方案,以保证甲方工作生产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响应、到达现场并进行修复的,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采取维修或更换代用设备等,因此产生的维修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6.3 质保期满后,乙方仍应提供配件、技术咨询、有偿维修等售后服务。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及时响应,并在8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故障,甲方只需支付零配件费用;如更换零配件的,零配件的价格以投标文件中所列价格核收。若招标文件中未列明价格的,则零配件的价格按市场批发价核收。 14.6.4 除设备的日常维护外,乙方提供每月一次的巡检服务,并提供相应的巡检报告,年底整理成册交由甲方存档存放。 14.6.5 系统的更新和升级:不论是否在质保期限内,若本合同项下的系统在市场上已有最新版本,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进行更新和升级。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进行更新和升级。若乙方违反本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6.6 乙方应建立设备检修、维护、保养、系统更新和升级的工作日志,并于回访时报送甲方审查,甲方有权依据该工作日志对乙方的售后服务提出建议或意见,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及时调整。 14.6.7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对本项目的工作进行监理,并根据监理公司的要求按阶段提交项目资料及项目实施进度。 14.7 送达条款 14.7.1 甲乙双方之通知、信函收件之地址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文书以本合同所载之联系方式为准,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含电子邮件)相对方。因本合同履行双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答复等,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 甲方联系人:纪实现 通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689号 联系电话:0592-6295166 邮箱:2895395@qq.com 传真:0592-6295199 乙方联系人:付丽 通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567号福建光电207 联系电话:18950049606 邮箱:262307013@qq.com 传真:0592-5591 991 14.7.2 双方确认,若上述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填写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尽及时通知义务或拒绝签收的,导致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若直接送达的,则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则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14.8 保密约定 14.8.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乙双方都有责任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文档、资料数据及商业机密进行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方泄露(甲方的相关单位不视为“其它方”)。除非是为履行本合同之需要,否则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以及出于任何目的自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从对方获得的信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源代码、技术文档、摘录、纪要、文件、计划、报表、复印件等)。 14.8.2 涉密人员范围:甲乙双方及参与本项目的业务、技术、管理人员。 14.8.3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密范围内的信息成为公知信息之日。 14.8.4 泄密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额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及其他因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保密信息而产生的损失等。 14.9 其他约定 14.9.1 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合同文件与本合同若存在冲突或者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前述文件和合同中最有利于甲方的标准进行适用。 14.9.2 对于依据甲方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等文件内容甲方应当享有的权利,若本合同没有列明的,甲方依然享有相应的权利;对于依据甲方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等文件内容乙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职责,若本合同没有列明的,乙方依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14.9.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的内容互相矛盾或与本合同矛盾的,以在后签订的协议为准。 14.9.4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14.9.5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具有同等效力。若存在不一致,则以合同纸质文本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 | 乙方: | 厦门市息恩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689号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567号福建光电大楼2F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谢利容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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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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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606046220 |
联系方法: | 1895004960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厦门科技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101504001052505930 |
签订地点:福建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