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建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2024〕第2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0/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建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2024〕第2号
一、项目编号:2024-01
二、项目名称:建水县2021至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采购日期:无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建水县临安镇中心校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建水县临安镇金榜路
当事人2:建水县第四中学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南庄镇南庄村委会街子
当事人3:建水县青云中学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建水县临安镇中所村委会沙沟村
当事人4:建水县面甸镇中心校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面甸镇马料河村委会马王庄村
四、基本情况
2024年6月,根据《建水县财政局建水县教育体育局转发关于做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审计发现政府采购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建财联发〔2024〕28号)要求,建水县财政局和建水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建水县2021年至2024年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进行了自检自查。对单位自查存在问题,建水县财政局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检查2021年-2024年县级财政下拨到学校有关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指标及采购情况。经查,发现建水县财政局下达给建水县第四中学、建水县青云中学、建水县临安镇中心校、建水县面甸镇中心校四家学校的营养改善计划共10个,均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现对建水县第四中学、建水县青云中学、建水县临安镇中心校、建水县面甸镇中心校四家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建水县财政局。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结果,可在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建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水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2日
返回顶部